1020619_電子採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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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1020619_電子採購實務

電子採購實務(基礎課程)
鄒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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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實務課程重點
 政府採購電子化計畫簡介
 電子採購有關法規介紹
 電子採購系統功能簡介
 建立自我學習能力
 有關網路資源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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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府採購電子化計畫
簡介
一、計畫緣起
行政院為提升我國產業之競爭力,於
八十八年六月三日通過「產業自動化及
電子化推動方案」,推動各企業運用電
子商務之技術,以大幅降低企業營運成
本。由政府部門率先在網路上提供採購
資訊及建置相關採構機制,以帶動相關
產業之參與。
3
二、政府採購作業之問題及因應對策
 招標資訊管道眾多
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電子化
–
建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統一招標資訊窗口,公告政府採購有關資
訊,以達採購作業公開化、透明化之目標
 廠商徵信困難
 建立拒絕往來廠商名單資料庫
–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不法廠商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將取消其參與
政府採購之資格一或三年
 經常性小額採購程序繁複
 共同供應契約公告電子化
–
建立共同供應契約公告網站, 簡化政府採購作業流程, 提昇行政作業效
率
 政府採購卡
–
簡化政府採購付款作業,自動提供機關採購明細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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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作業之問題及因應對策(續)
領標不便
 領標電子化
– 透過網路領取招標文件,減省廠商購買標單時間,防止圍標等不法行為
投標不便
 投標電子化
– 配合政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PKI),建立電子投標機制,提高採購效
率
書面採購法規查詢不易
 文件查詢電子化
-建立採購法規檢索系統及有關回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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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計畫範圍
招標公告
•公開招標公告
•選擇性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製作
廠商領標
•公告查詢
•招標文件領取
廠商投標
•投標單製作
•投標
訂購付款
•下訂購單
•採購卡付款
•跨行轉帳
•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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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採購資訊系統推動歷程
成立專案小組推動「公共工程招標資訊佈告電腦化」計畫,由國工局、高鐵處、公
路局、住都局及台北市捷運局等機關先行試辦。( 81.10 )
於行政院第四十五次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委員會議中向院長簡報本計畫執行情形,奉
院長裁示將「公共工程招標資訊佈告電腦化」系統擴充為「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
統」,將財物及勞務採購也納入公告。( 83.11 )
行政院通過「推動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公告暫行辦理要點」。( 84.10.23)
「政府採購公報」開始贈閱試刊,每一、三、五出刊。 ( 85.1.19)
「政府採購公報」委託中信局正式收費發行,每一、三、五出刊。( 85.12.1)
「政府採購公報」發行及資訊系統管理整體委外,由廠商自負盈虧,經公開招標結
果由數位聯合公司(SeedNet)得標。 ( 87.12.1)
行政院通過「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88.4.26)
「政府採購法」正式實施,「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改為網際網路版,「政府採
購公報」改為每上班日發行。( 88.5.27)
「政府採購公報」發行及資訊系統管理整體委外,由廠商自負盈虧,經公開評選結
果由中華數據通訊分公司(HiNet)得標,公告資訊網路查詢免費。 ( 90.12.1)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使用人次超過一千萬人次。 ( 91.4.11)
第二代整合式電子採購系統正式上線。 ( 99.1.4)
政府採購公報以電子化方式發行。(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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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按此進入練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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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電子採購有關法規介紹
一、政府採購法與電子採購有關之重要條文
第二十七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
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
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六十一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
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
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六十二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第九十三條之一: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
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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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政府採購公報(以下簡稱採購公報),由主管機關發行,並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
前項發行工作,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或廠商辦理。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第四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
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
之公告。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購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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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續﹚
第五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
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
供參考資料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四、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公告。
五、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
投標之公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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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續﹚
第六條 下列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
二、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文書。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
四、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仲裁判斷或
宣導資訊。
五、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
六、須為公示送達而刊登之政府採購有關文書或其節本。
七、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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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續﹚
第七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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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續﹚
第十一條 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
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二、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
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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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續﹚
第十三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決標日期。
五、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
七、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其理由。
八、招標及決標方式。
九、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十、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
十一、採購金額。
十二、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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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續﹚
第十五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所使用之招標方式。
五、無法決標之事由。
六、未來是否繼續辦理採購。
七、原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之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取消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而
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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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續﹚
第二十一條 採購網站所蒐集之採購公告資訊,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調整者外,其刊登採購
公報之時程如下:
一、星期一刊登上星期四下午及星期五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二、星期二刊登上星期五下午及本星期一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三、星期三刊登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二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四、星期四刊登星期二下午及星期三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五、星期五刊登星期三下午及星期四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前項刊登時程,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發行採購公報者,順延之;以電子化方式發
行採購公報者,得提前之 。
前項無法發行採購公報之情形係屬不可預見者,機關應視需要於恢復上班或特殊情形 消失後,
依前二項時程辦理更正公告。
第一項傳送資料之時間,依採購網站所登錄之傳送時間認定。
第二十二條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服務使用者收費
;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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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作業流程圖
4.線上查詢資料庫並下載招標文件
1.上傳公告資訊
電子採購系統主機
2.篩選公報資料
﹙每上班日下午5時30分﹚
廠商
採購機關
3.線上查詢政府採購公報
﹙次上班日早上﹚
系統製作電子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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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
付政府採購價金之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
二、電子憑據:指具有數位簽章,作為收受電子招標文
件、領標、收受電子投標文件、電子押標金保證書
、電子保證金保證書、開標、決標、訂購及付款等
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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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續﹚
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
出具作為押標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四、電子保證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
出具作為保證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第三條 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以下簡稱電子採
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第四條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憑證機
構申請憑證。
第五條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系統,並登錄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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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續﹚
第二章 招標決標
第六條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
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以下簡稱電子領
標)或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者
,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七條 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得向廠商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其金額由招標機關定之。其另有書面文件者,不得高
於書面文件發售費用。
第八條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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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續﹚
第九條 機關得將電子招標文件檔案之全部或一部,轉換為一或
數個自動解壓縮檔。該檔經解壓縮還原後,其內容應與
壓縮轉換前相同。
第十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
,或廠商列印電子招標文件投標之格式。但廠商之檔案
格式或列印格式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機關不得
拒絕。
前項機關規定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應限制廠商之競
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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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續﹚
第十一條 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
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於決標後於期限內以書面文件
辦理簽約。
前項書面文件內容應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其不同者
,以後者為準。
第十二條 廠商電子投標者,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所有電子投
標文件均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第十三條 廠商辦理電子投標,其依本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以銀
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為之。
前項保證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公開於指定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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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續﹚
第十四條 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不得含有電腦病毒並能正常開啟
而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
第十五條 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辦理電子開標及電子決
標。
前項開標及決標得免公開為之,並得不通知投標廠商
到場。其監辦方式得由監辦單位採書面審核監辦。
第十六條 電子招標文件及電子投標文件,其以文字或圖形檔處
理有困難者,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
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提
出書面文件供查驗。
第十七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 說明、 減價 、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得以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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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續﹚
第十八條 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
停服務時,其處理規定如下:
一、招標及詢價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傳輸電
子招標文件。
二、領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領標
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機關得視個案受
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三、報價投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
投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機關得視個
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四、開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開標,或延期
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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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續﹚
第三章 付款
第十九條 機關支付採購價金,得以政府採購卡為之。
第二十條 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
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
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
之權利義務。
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
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
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
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
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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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續﹚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卡之持卡人由機關指定,持卡人於持卡期
間內應善盡保管責任。持卡人資格經取消者,機關
應通知發卡機構註銷其持卡,原持卡人並應於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期間內,辦理結報。
第二十二條 機關得依持卡人及其採購標的之性質、對象及金額
,設定政府採購卡之使用權限。
前項權限之設定,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之核
准。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
價金。
持卡人於收到發卡機構之對帳單後,應併相關採購
文件,並於憑證上註明「以政府採購卡支付」之字
樣後辦理結報。
前項文件經機關主(會)計單位覆核及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進行付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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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電子採購系統功能簡介
政府電子採購網練習區
(http://webtest.pcc.gov.tw)
練習用帳號:
9.99-99
練習用密碼:
abc123
30
功能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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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招標前置作業
研考會GCA或XCA憑證申請及開卡
申請:機關請先於政府憑管理中心
GCA( http://gca.nat.gov.tw )或XCA
( http://xca.nat.gov.tw ) 網站上完成申請,政府機關
(構)/單位憑證(正(附)卡)申請書」正本以公文書方式
函送至前端註冊(RA)窗口(行政院研考會)辦理。
開卡:待收到IC卡後須於發卡日起算90天內至發卡
中心( http://www.ecard.net.tw )完成開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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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招標前置作業(續)
 硬體

電腦、上網、GCA憑證(IC卡與讀卡機)
掃描器(產生電子圖檔)
軟體
 WINDOW作業系統及瀏覽器
 標單文件製作編輯軟體(如OFFICE )
 招標作業軟體﹙進入電子採購系統後自行下載安裝﹚
 準備招標文件電子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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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料交換的安全需求
鑑別對方的身分
防止資料內容被竄改或偽造
防止事後否認
防止機密或敏感性資料外洩
我要投標
網際網路
請出示公司
登記證明
在網路上識別身分及防止資料偽造之方法
公鑰憑證
電子文件
發證者名稱
有效日期
持有人姓名
持有人公鑰
投標文件
祥李
數位簽章
印大
110111001X509
CA簽章
同時隨機產生
一對一配對
對外保密儲存
於IC卡晶片內
私鑰
向主管機關指定
的憑證機構申請
憑證IC卡,並簽
發公鑰憑證。
對外公開供
鑑別簽署者
身分
公鑰
系統採用加密方法
對稱
0101010101010101010
明文
密文
隨機產生對稱金鑰
非對稱
010101010
明文
101010101
密文
公鑰
明文
私鑰
36
數位簽章示意圖
文
件
簽體
雜湊函數
☆
110111001
用發文者私鑰加密
發文者
文
件
110111001
101001100
文
件
文
件
110111001
雜湊函數
101001100
用發文者公鑰解密
收文者 110111001
如果驗證兩者一致
表示資料未被纂改
及確認發文者身分
101001100
☆
37
數位信封示意圖
產生對稱金鑰
傳
送
者
文
件
101001100
密
文
加密
密
文
接
收
者
收文者
公鑰
加密
101001100
+
101001111
密
文
101001111
收文者
私鑰
解密
101001100
解密
101001111
(被加密對稱金鑰)
傳送給接收者
101001100
文
件
38
政府電子招標作業流程圖
39
招標公告資料登錄流程
匯入
上傳
正
式
區
暫
存
純
區
匯出
複製
XML檔案.





正式區及暫存區資料皆儲存於電子採購系統中;XML檔案儲存於個人電腦。
暫存區係供機關登打資料之工作區,廠商無法查詢暫存區資料。
暫存區資料轉至正式區後,暫存區即無該筆資料。
機關利用查詢招標公告功能可查詢轉至正式區未公告及已公告之資料。
廠商只能查詢正式區已公告之資料。
40
新增招標公告
政府採購 > 招標管理 > 新增招標公告
41
招標公告輸入方式
42
電子招標文件編輯上傳
43
招標文件上傳完成
44
招標文件上傳至正式區
45
新增招標公告上傳成功
46
查詢招標公告
47
檢驗上傳標案
﹙模擬廠商電子領標,領取本機關上傳之電子招標文件﹚
資料經公告後當日修改及當日刪除功能將改為更正公告及無法決標公告
48
檢驗上傳標案﹙續﹚
*招標電子憑據電子檔案
預設檔名:機關代碼_標案案號_01.tkn
預設路徑:C:\標案製作暫存區\招標機關+標案案號_01\
*無須使用 GCA 憑證 IC卡進行數位簽章
49
電子招標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公開閱覽者,等標期得縮短5天。提供電子領標(縮短3天)
及電子投標 (縮短2天)者,最多可縮短等標期5天。(招標期限
標準第九條)
•上傳招標公告時刊登內容有誤,如誤點選“公共工程實施技師
簽證範圍,是否為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可於截止投標前,刊登更
正公告。
•刊登公報之採購案,於當日下午5:30以後至次上班日下午5:30
以前上傳者,若發現資料有誤,可於次上班日下中午5:30以前
經由系統「當日刪除」功能,刪除公告資料。
•機關與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招標及投標,應採用電子
(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文件。
50
政府電子招標作業之效益
促進政府招標資訊公開化、透明化,有效防杜黑
道圍標。
每一上班日發行「政府採購公報」,每年可節省
近三十億元報紙刊登費用。
提供廠商經由網路全天24小時之領投標服務。
招標文件毋須人員販售,收費經由網路自動轉帳,
簡化作業程序,提昇行政效率。
減少紙張及油墨印刷支出,並有利於環境保護。
51
政府採購卡作業流程
(5)交易授權
發卡銀行
(1) (2) (10) (11)
申 發 帳 付
請 卡 單 費
International
信用卡網路
(5)交易授權
(9)清算
(9)清算
(授權清算網路)
收單銀行
(3) (7) (8) (5)
簽 帳 付 交
約 單 款 易
授
權
政府採購機關
(4) 採 購
供應商
持卡人 x N
(10)帳
單
(6)確認交易及金額
52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作業流程
金 融 機 構
8.電子支付轉帳通知
9.墊款
供應商
3.商品型錄目錄上傳
5.出貨通知
訂約機關
(營運)
適用採購機關
1.需求調查
2.契約公告
1.提供需求
4.訂購
6.驗收
7.付款
契約公告
商品型/目錄
付款閘道
GCA
適用機關
身分認證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53
政府網路採購卡與政府採購卡之比較
政府網路採購卡
政府採購卡
卡種
虛擬卡(卡號)
實體卡
使用範圍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一般小額採購
使用時機
支付
採購與支付
使用方式
網路上使用(共同
供應契約電子採購
系統)
與一般信用卡
相同
持有人
機關指定
採購人員
54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作業流程﹙續﹚
55
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查詢
56
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放入購物車
57
購物車商品產生請購單
58
下訂確認
59
下訂商品簽收
60
填寫驗收紀錄
61
電子付款
62
共同供應電子採購注意事項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訂約機關仍應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契約項目辦理採購,適用機關不須辦理決標
公告或定期彙送。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
購金額合計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得逕洽廠商利用共同供
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電子訂購。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
購金額合計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應另辦招標。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以電子下訂方式進行商品採購,
﹙下訂後訂單有誤則可以撤回訂單回到請購單,修改請購單後重新
下訂,撤銷訂單則取消交易﹚。
•經下訂且已驗收之共同供應契約,欲利用政府網路採購卡辦理電
子支付作業時,除卡號及使用者帳號密碼外,尚必須電子簽章。
63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效益
 由網路迅速調查各機關需求之數量與規格。
 整合契約公告、網路下訂及付款等作業。
 簡化眾多政府機關零星採購程序。
 集中數量,提高議價空間,獲取價格折扣。
 節省採購承、監辦及廠商領標投標之人力、
物力。
64
肆、有關網路資源
工程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
66
『政府採購法』正式通過子法
67
『政府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檢索
68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69
歷史標案查詢參考其他機關之招標文件,可以查得所有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檔案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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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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