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12.14採購法概要2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1010612.14採購法概要2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二)
1
主講人:
陳輝發
現職:行政
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
局視察
學歷:國立
台灣大學法
律學士、國
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東海大學推廣部101年採購專業
人員基礎訓練班第2期
 課程時數:6小時
 上課日期:101年06月12、14日
 課後討論:
[email protected]

2
壹、前言
本課程的學習建議
預定授課範圍:
第23條(含第49條)至第42條(含第
45條)

3
貳、第二章招標
4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23)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
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
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5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十分之一者(4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外
,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6
採購金額
未達100萬
元但逾10
萬元
10萬元以
下
招標方式
法條依據
注意規範
限制性招標
本法22-1-1至221-15
•第2條第1項第1款
•注意本法22條、細則22、23、
23之1及相關子法規範
•原住民採購規定(5之1)
•分批辦理之禁止(6)
限制性招標
本法22-1-16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法22-1-16及主管機關認定細
則23之1等相關規範
•原住民採購規定(5之1)
•分批辦理之禁止(6)
擇符合需要者辦
理比價或議價
(公開)
本法49
•第2條第1項第3款
•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
標時間地點, 並於開標後當場審
查,逕行辦理決標;得取最有利
標精神辦理
•原住民採購規定(5之1)
•分批辦理之禁止(6)
逕洽廠商採購
本法23
•第5條
原住民採購規定(5之1)
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
7
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
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
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
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11)
所稱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
採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細則§6)
無法承包者:
1.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
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
化藝術專業服務者 ,不在此限。
2.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
8
包統(24)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
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
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
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統包目的、定義
9



統包的目的: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
招標。(§24-1)
統包的定義: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
、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24-2)
應先評估確認下列事項:
一、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
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
質。
二、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二、統包相關規定
10
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
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
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二、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
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 作工造監括包不包統, 且一般造監非尚工監




統包方式辦理者,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評選,故一般以
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
工程會訂頒「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
手冊」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統包實施辦法:(§24-3)
三、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11
十七、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12
共同投標(25)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
之廠商共同投標。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
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
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共同投標目的及定義
13




目的: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25-1)
定義: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
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 §25-2 )
種類(共同投標辦法§2)
個別採購之特性(共同投標辦法§3)
二、共同投標相關規定
14





共同投標的限制: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
限制競爭者為限。(§25-3)
同業共同投標的特別規定: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
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25-4)
共同投標廠商投標之要式: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
共同投標協議書。 (§25-5)
機關招標文件未表明允許一定家數廠商共同投標,而廠商
自行聯合投標即屬不法同業共同投標。如符合公平交易法
第十四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無須經行政院公平會許可(
工程企字第8808893號)
共同投標辦法
三、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15
十八、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
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
為2家;3家;4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16
採購標的規格(2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
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
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
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
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
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
不在此限。
一、採購標的規格
17




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條之
規定 (細則24)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 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細則25-1)。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者, 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
標準或特性 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細則25-2)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者, 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
廠牌、價格 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細
則25-3)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
商業 利益之廠商之建議(細則25之1)
二、執行注意事項
18


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
條關於規格之規定。惟如有我國產品符合招標規格,不
應禁止我國產品競標,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
定(工程企字第8813252號)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訂定
採購標的之規格(工程企字第8808867號)
國家標準
19


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依標準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
眾使用之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CNS)
國家標準(CNS)檢索系統
http://www.cnsonline.com.tw/
國際標準
20



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
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例如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等標準
工程會彙整之「各產業產品之國際標準資料」
已公開於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
購\政府採購資訊項下供參
正字標記
21



正字標記係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為促
進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工程會鼓勵各機關以
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
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所需之功能或效益
者,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
「或同等品」字樣(工程企字第8814260號)
工程會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明示「
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
檢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驗。」
「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認定原則
22

有關「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認定原則,應同時具備下列文件:
(一)「產品產製工廠」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之CNS 12681(ISO 9001
)品管認可登錄證書: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
3、經簽署國際認證聯盟(IAF)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
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證之品管驗證機構。
(二)「產品品質」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符合國家標準(CNS)之產品
檢驗報告書: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
3、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
品檢驗項目)。

各機關採購正字標記產品或其同等品,如有認定上之疑義,可洽請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提供協助。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23
七十、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
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七十一、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七十二、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
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
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
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4
採購資訊之公開(§2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
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
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
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
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
公開。
一、採購資訊公開之規定
25




採購資訊之公開(§27)
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係屬強制規定(民71)、
法定要式行為(民73)
預算金額(預估需用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
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
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細§26-1)
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26-2)
二、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26


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
文件公開預算金額(辦法11-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
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二)預算
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辦法11-2)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27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
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
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
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
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
預算金額):
七、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28
等標期間(28、細27)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
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
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等標期間
29



等標期間: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之日)或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
投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
理期限(§28、細§27)
招標期限標準均屬下限規定且應訂定合理期限
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
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
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工程企9300219880)
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案件,其等標期依GPA第
11條規定辦理。一般不得少於40天,如經預告程序,得
縮短至24天,但最少不得少於10天。
二、與等標期相關之規定
30
法規名稱
條文
政府採購法
41、48-2、75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7、43、49之1
招標期限標準
2、3、4、5、6、7、8、9、10、11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2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18
31
招標文件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29)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
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
,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
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
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
之一切必要資料。
一、招標文件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
32



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
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
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
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
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
必要資料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
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93之1)
二、招標文件工本費
33


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
細§28之1)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及電子化資料,其收費業經
財政部94年12月21日台財庫字第09403526040號函同意
毋需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工程企字第0 九六00 二
六五九一0號)
34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之擔保(30)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
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
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
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一、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之擔保
35
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之擔保(§30)

投標廠商須繳交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交保證金為原則,
免繳為例外(§30-1但, 並請注意第3款以議價方式辦理
之採購, 「得免收押標金」之規定)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法定方式(§30-2)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30-3)


二、與押標金有關之規定
36
法規名稱
條文
政府採購法
30、31、106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65、83
共同投標辦法
9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3、4、5、6、7、9、9之1、10、
11、12、13、14、33之5、34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7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2、13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5(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
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9(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7
押標金之發還與不發還、 追繳(31)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
。廢標 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
標金, 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
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
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一、押標金之處理與性質
38


押標金於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31-1)
押標金之法律性質
1.私法性質(機關追繳得否移送行政執行?)
2.各款為法定要件:其與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不同(押保辦法 §
12 、 § 20 、 §24 ),不得增加第二項各款事由
3.須踐行法定方式(民§ 73):應於招標文件規定
4.注意「其所繳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故其係
因未繳押標金致不合格標者,或係招標文件未規定繳交押標金者,即
無本條規範之問題
工程企字第10000056630號函
39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
,如有需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者,請依法務部
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辦理
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函
40

法務部101年3月1日法律字第10103101400號函略以:「追繳押標金
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5年時效及其時效起算點等疑義,前經
本部於100年11月30日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後
,獲致具體結論如下:『多數見解均認政府採購為私經濟行為,對於
廠商追繳押標金非屬公法事件,惟因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一致認為對廠
商追繳押標金屬公法事件,故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有關其強制執行
方式,與會人員多數見解贊同以追繳押標金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關追繳押標金既經目前法院
實務見解認屬公法事件,故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
法第131條以下之規定,其5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
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至於請求權何時可為行使,應依具體
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二、工程會認定1
41


發現廠商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
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
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
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
不發還或追繳。(第字企程工 89000318號)
註: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
令行為」,經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
○○○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條文,業移列為第五十
條第一項第七款,並增列「其他」二字為「其他影響採購
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二、工程會認定2
42

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
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
不予發還或追繳。(第字企程工工程企字第092004
38750號)
二、工程會認定3
43

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依政
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
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
追繳。(第字企程工工程企字第工程企字第○九四○○○
七六五六○號)
44
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之事項(32)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
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 或擔保者應履行其
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
約責任、 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
任。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45
三十二、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台幣5千萬元):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
三十三、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
免填) :
三十四、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三十五、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六、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三十七、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八、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46
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_________;•契約金額之一定
比率:____%。
四十、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
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一、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二、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四、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47
四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六、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七、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八、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
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九、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五十、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五十一、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五十二、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五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五十四、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
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
定之格式。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48
五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五十六、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
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49
廠商投標文件與補正(33)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
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
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
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
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一、廠商投標文件之法定方式及送達期間與地點
50
廠商投標文件之法定方式及送達期間與地點(§33-1)
1.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
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
料封裝者。
2.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
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3.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 招標文件得訂明,投標文件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
§33-2)

二、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5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
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33-3)
1.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
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二、不列入標價
評比之選購項目。 三、參考性質之事項。 四、其
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2.民法153第2項參照

三、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限制(細則33)
52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
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


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
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
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投標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53
項
次
聲明事項
二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33條之情形。

是(打 否(打
V)
V)
附註1.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
;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
得作為決標對象。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54
二十四、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______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
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55
保密規定(34)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
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
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
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一、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及例外
56

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及例外( §34 -1 )
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
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
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
路(細§34 )
二、對於廠商保密之規定
57
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34-2)
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保守秘密(34-4)
三、底價保密之規定
58

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
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
底價。
特殊情形(細§35 )
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
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
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
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
,應予公開。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59
替代方案(§3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
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
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一、替代方案之規定
60
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
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
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
替代方案。(§35)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61
二十三、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
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62
廠商資格(36)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
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
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
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廠商資格之規定
63


基本資格(§36第1項、認定標準§2):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特殊或鉅額之採購並得另訂定特定資格(§36第2
項、認定標準§5):
1.特殊採購(認定標準§6、7)
2.巨額採購(認定標準§8)
二、廠商資格之規定
64


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
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
訂明(§36第3項)
投標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 本,其中文
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細則§37)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
部分所具有者代 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
資格代之者為限。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
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
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
同意者為限。(細則§36)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1
65


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
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
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
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
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第一項第一款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
額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
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
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
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
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2
66

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
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
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
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3
67


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
之證明。如會員證。
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
,得免附具。
舉例:冷凍空調業非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於一個月內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
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公會對於前項入會之申請,不得
無故拒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5)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1
68
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
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
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
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2
69
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
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
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
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
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
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
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3
70



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
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
件。
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
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舉例: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
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
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
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消防法9)
置有專任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達十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
師至少二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4)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4
71
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
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
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
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5
72

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
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
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
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第五款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
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
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
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6
73


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學
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
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
生優良者。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
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
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
情形,茲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
條第1項第6款認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
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工
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1
74

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
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
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
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
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
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
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
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
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
條件。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2
75
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
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
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3
76
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
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 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
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

第三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
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第三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
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
。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
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4
77


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
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
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
購證明代之。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認定標準之其他規定1
78





工程採購為特殊採購之情形(辦法6)
財物或勞務採購為特殊採購之情形(辦法7)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
認定其歸屬者(辦法7之1)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工程採購,
為新臺幣二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
,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辦法8)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
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前條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
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辦法9)
認定標準之其他規定2
79



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
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前項影本之尺寸與
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
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第一項證明文件,得以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辦法10)
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
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辦法11)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
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
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辦法12)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
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辦法13)
認定標準之其他規定3
80


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
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
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辦法14)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
,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辦法15)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
、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
文件。(辦法16)
相關函釋
81

依「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規定,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
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始
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機關得機關得於投標須知及公告附加說明欄將「
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
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以杜絕廠商疏忽引
起之爭議,增進採購效率。

機關如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
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者,應以依工廠管
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工程企字第九00二五0七七號)
相關函釋
82





機關辦理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
規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
不當限制競爭外,機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
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
(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
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
從寬認定。
(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訂主管
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83
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
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
文件):
六十五、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6條第___款;•第7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六十六、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
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七、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
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
辦理。
六十八、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
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六十九、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
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84
項
次
聲明事項
一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
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
契約。

是(打 否(打
V)
V)
附註1.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
;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
得作為決標對象。
85
廠商資格訂定之限制與替代(37)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
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
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
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
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
證保險單代之。
廠商資格訂定之限制與替代
86


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以確認履約所必須具備之能力為限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37)
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廠商財力
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37)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
相關函釋
87

如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具有履約能力之採購,並應將其
納入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團體之性質,與營利組織有別,如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證及公會會員證,而機關允許該等廠商參與採購,有關其投標
證明文件應依本標準第3條第1項妥為訂定,勿要求該等廠商附
具其無法申請核發之證件。

如係購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慈善機構所提供之
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得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採限
制性招標,逕邀請上開機構、團體進行議、比價。

如發現機關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庇護工場、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排除其參與機
關採購者,將命機關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
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工程企字09500378810)
88
廠商不得參與投標與例外
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一、細則38
89
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
投標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 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 同意者,
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二、細則39
90

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
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者。
二、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該產品招標文件
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招標文件係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之主要部分分別代
擬完成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
91
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38、細
則§41得為分包廠商)
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關係企業之定義)、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推定)、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相互投
資公司)
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
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並無適用門檻金額之限制,
包括不得參與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或以公開取得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辦理之採購。但得為分包廠商。(工程企字
第八八一0四五五號)
四、專案管理之廠商
92


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
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
、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
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相關函釋
93

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上開規定所稱「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包
括監造之勞務採購。惟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時,前階段設計
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設計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
揭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
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監造服務。至依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除確認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
爭之虞外,尚需經機關同意者,方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
所謂「公開」,例如將規劃成果附於招標文件、公開於機
關網站或比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之規定提供廠商閱覽等均屬之(工程企字第九○○一四
一四○號)
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94
項
次
聲明事項
是(打 否(打
V)
V)
四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
業關係之廠商。
五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同
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六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
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附註1.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
;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
得作為決標對象。
95
委託機關代辦(40)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
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
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
購。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與委託機關代辦
96

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5、細§4)
與委託機關代辦(§40、細§42)之區別
員工消費合作社並非機關,其非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
府採購法。惟如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如
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 (工程企字第八
八一一九四一號)
法人團體代辦與機關代辦之比較
97
法律依據
本法第5條
本法第40條
代辦採購
法人團體
具專業能力機關
性質
勞務採購
機關間之行政代辦
代辦內容
得為招標、審標、評
選、決標、履約管理
或驗收等(非代辦採
購標的之提供廠商)
得為招標審標評選決
標履約管理或驗收等
上級機關
細則42-2
細則42-1
監辦
細則42-2
細則42-1
招標機關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
外,以代辦機關為招
標機關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
外,以代辦機關為招
標機關
有償與否
當然有償
得為有償或無償
98
廠商對招標文件請求釋疑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
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
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
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
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
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請求釋疑
99

廠商書面對招標文件請求釋疑(41-1)
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
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
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
求釋疑期限,亦同。 (細則43-1)

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
日前一日。 (細則43-2)

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
標準第七條規定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請求釋疑
100


本條「釋疑」規定與「異議」規定(75-1-2)之關係:
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
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
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
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
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101
二十、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
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二十一、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
止期限前1日答復。
102
開標方式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
、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
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
邀標,得免予公告。
二十三、開標方式1
103





103
開標方式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辦理程序與處置(§42、細則§44)
二十三、開標方式2
104



104
本條規定與48條規定之關係
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採購
,第一階段資格標只要有三家以上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
規定之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續階段之
開標,得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
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者,為開標之要件,不
視為「階段」。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開標後
審查結果,縱使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之情形,仍屬適法
。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一七五號 )
本條規定與75條規定之關係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105
三十一、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
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
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
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
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
段開標。
106
叁、第三章決標
壹、開標作業
貳、決標原則
叁、價格限制及不法促成訂約
肆、廠商未依期限辦理之效果
伍、決標公告與通知、決標資料定期彙送
107
壹、開標作業之一

開標程式
開標定義
開標原則
開標方式
開標時間之限制及例外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
製作開標紀錄
一、開標定義
108


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45)
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
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
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細則§48-1)
限制性招標之開標,準用前二項規定。(細則§48-3)
二、開標原則
109

A.
B.
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45)
例外情形:例如本法§104-1-2 、 §105
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
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細則§48第2項)
例外情形招標文件得免標示之時間及地點(細則§49)
三、開標方式
110





110
開標方式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辦理程序與處置(§42、細則§44)
四、開標時間之限制及例外
111
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
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
或次一上班日。(註:避免瓜田李下)
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二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
之。
(細則§49之1)
五、開標人員之分工(細則§50)
112
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之
六、製作開標紀錄(細則§51)
113

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
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五、開標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
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
。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114
二十七、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
開者免填):民國___年___ 月___日__午___時
___分。
二十八、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
開者免填):
二十九、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
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
數者免填):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115
三十、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
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
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___________
(請載明核准文號):
案例分析
116
案情:某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保險採購案,其於投標
截止期限前計有A、B、C、D四家廠商之投標文件送達,
開標前發現A廠商之投標文件信封上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
址;B廠商投標文件信封上載「○○企業社 」及其地址。
 問題:
(一)機關應認定A廠商為:1.無效標;2.不合格標;3.允許
補正(本法33-3);4.允許更正(細則60)
(二)機關應為:1.開標;2.流標;3.廢標

伍、結語
117
本課程已提供學習採購法最佳方法
辦理每件採購案都是學習與成長的機會
奉行八字箴言
與採購人員共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