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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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青少年法律問題
演講者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楊凱真
前言
為何要了解法律?
知法才能守法
刑法第16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
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97號
要 旨: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
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
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究有無 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
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即以無違法性之
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
即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
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
程度者,始足當之。
刑法是最低之道德標準
所謂依「一般觀念」及「通常人」不免誤認之情
形,實務上是非常少見。
因為刑法是以道德最低標準所制定,一般人很難
無所認識而無法避免之。
然而現實上有太多抉擇,會讓人因一己私利或壓
力而觸法。
所以多認識罪與罰,有所方向與警惕,遇到抉擇
時,更能冷靜做出正確的決定,。
常見青(少)年犯罪

毒品
 竊盜與贓物
 網路犯罪
 打工而生犯罪
 同儕間意氣犯罪
毒品分類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
 第二級
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大麻
 第三級
FM2、K他命
 第四級

毒品危害
殘害身體
 本身陷入重罪
 上癮而引發各種犯罪

碰上毒品..人生一定是黑白
遠離毒品..活出自己
毒品--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初犯或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
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送觀察勒戒(2
月內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釋放)→戒
治
 二犯、五年內再犯之三犯以上,將起訴
判刑


補充持有毒品罪(不要隨便撿毒品)
毒品—販賣及運輸毒品
第 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
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意圖販賣持有毒品
第 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
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轉讓毒品
第 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竊盜與收受贓物
竊取手機、PDA、掌上型電玩
 竊取信用卡、提款卡
 賣場或商店竊取商品

故買或收受贓車、贓物(手機)
→購買時注意來源及價格合理性

Q2:阿德有一天工作完回家時,在路旁看到
一個皮夾掉在地上,裡面有小蓉的金融卡和
提款密碼,心生貪念,就撿起據為己有。並
且拿到家附近的郵局提款機提領三萬元,以
為神不鬼不覺,沒想到方蓉發現金融卡掉了
後,立即去報警,警察從提款機上的錄影帶
查到是阿德偷領的。問:阿德犯了什麼罪?



竊盜罪
詐欺罪
侵占罪
常見財產犯罪

竊盜罪
意圖不法自己或他人所有
未經所有權或管理人同意擅自拿取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
詐欺罪
意圖不法自己或他人所有
以詐術(不實之訊息)使人陷於錯誤,「因此」交付財物或
利益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
侵占罪
意圖不法自己或他人所有
易持有為所有→處分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持有之物者
竊盜、詐欺、侵占都是公訴罪
不是和解或返還犯罪所得就可以免責的
切勿一時貪念,誤入歧途
常見網路犯罪
 侵害著作權
 散佈猥褻物品
 刊登性交易廣告
網路犯罪-侵害著作權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下載音樂、影片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
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拍賣網上販賣盜版光碟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
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
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 補充→利用他人著作權均須經著作人同意授權
外,即使於非營利之合理使用下,仍應註明出
處。

網路犯罪之散布猥褻物品


網站上刊登猥褻照片
網站刊登猥褻文章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
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大法官解釋-釋 字第 617 號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
列猥 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
含有暴力、性 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
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 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
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 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
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 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
之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
雖屬 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
或滿足性慾, 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
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 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
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 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
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網路犯罪之刊登性交易廣告

網路聊天室交朋友→徵求援交等相關字眼,足
使一般人認識為性交易訊息
(如:臻園、元、緣…)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
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
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解釋-釋 字第 623 號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 動,
因此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中華民國 八
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
處刑 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
為內容 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
般人為性 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
促使其為性 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
僅限於十八歲 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乃為
達成防制、消弭 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
採取之合理與必要 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惟電子訊號、電腦 網路與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之資
訊取得方式尚有不同 ,如衡酌科技之發展可嚴格區分其閱聽對象,應由
主管機關建立分級管理 制度,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指明。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
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
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
第 23 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
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 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
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
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準強制性交猥褻罪
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打工可能觸犯的犯罪
 電玩店開分員(賭博)
 發放色情小廣告(兒少第29條)
 販賣猥褻光碟(妨害風化)及盜版光碟
(侵害著作權-公訴罪)
 車手及人頭帳戶(幫助詐欺)
※將自己申請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
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不論有償、無償,
可能構成何罪?幫助詐欺罪
金融帳戶為個人重要理財工具,涉及私
人隱密之金融資料,一般人無不謹慎
保管,非有特殊原因,實無任意提供
他人使用之理且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
經驗,應能懷疑收購帳戶之人目的在
不法犯罪,而預見有幫助他人犯罪之
可能
同儕間意氣犯罪
成為正犯、共犯或幫助犯
 傷害(群架變成殺人)
 毀損、恐嚇(討債、組織犯罪)
 偽造文書(無照駕駛、罰單上偽簽他
人名字)
 公共危險(飆車、酒駕)
結語
平常多看有關法律節目
 閱讀有關生活法律之課外讀物
 尊重別人的法益(財產、身體、名譽、生
命)
 勿貪小便宜或一己私利(錢、虛榮)而受他
人利用
 不做違法害人之事,不怕半夜警察來敲
門

有獎徵答







法律上處罰之毒品分幾級?
第一次施用毒品被查獲是否被起訴?
轉讓毒品和販賣毒品有何不同?
竊盜、詐欺是告訴乃論罪嗎?
販賣盜版光碟犯什麼罪?
提供個人帳戶、密碼給予不知姓名之人,可能
犯什麼罪?
飆車可能犯什麼罪?
小東因違規經警攔檢,因小東未滿18歲無
照駕駛,謊報其友人小偉之姓名年籍資料,
並在警察開立罰單上簽上小偉姓名,小東
犯了何罪?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阿成上網,在公開留言板上張貼「找援5000」,
又以暱稱「找援5000 」登入聊天室,和不特定
人對談,試圖和他人達成性交易,阿成可能犯何罪?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 規
定: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
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