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向餐廳負責人討債大學生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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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4 向餐廳負責人討債大學生介入

校園毒害或黑幫事件預防及處理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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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進德律師
涉入黑幫可能牽涉的犯罪
 強制罪,恐嚇取財,強盜
 傷害
 販毒...
 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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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討債不犯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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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餐廳負責人討債 大學生介入

中央社 – 2012年1月4日 下午3:33
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4日電)台北市警方
破獲有幫派背景的張姓男子涉嫌幫友人向某
餐廳負責人催討債務,2日晚間7時多,張男
教唆20多名小弟進入餐廳強占位置,警方獲
報後前往查緝,並查出當中有多名大學生。
 台北市松山警分局今天指出,2日晚間7時多,
接獲民眾報案,有20多名幫派分子前往南京
東路某家賣伊朗菜的餐廳,涉嫌以霸桌方式,
讓餐廳無法營業,導致客人紛紛走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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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山分局表示,由於當天是副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
發表會,有幫派背景的張姓男子涉嫌利用警方忙於
維持選舉勤務時,在晚間7時40分,教唆24名不法
分子共同前往餐廳催討債務。
 警方查出,張男疑似幫友人向餐廳伊朗籍的負責人
催討新台幣1000多萬元債務,由於張男和友人之前
已經和這名負責人經過多次協調無效,張男才教唆
旗下小弟前往餐廳,以霸桌方式企圖讓店家無法營
業。
 警方獲報後,前往餐廳逮人,將張男等25人帶回訊
問後並調查張男旗下小弟背景發現,內有多名大學
生和高中生參與霸桌,全案訊後依強制罪嫌將張男
等25人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10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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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集團上網召學生 捆商家洗劫
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許聲胤/台北縣報導】 2006.10.26 03:27 am
一個強盜集團連續在台北縣市侵入成衣公司
及整形診所,捆綁負責人後洗劫大批財物。
警方昨天逮捕主嫌A與六名學生共犯。
主嫌A(四十三歲)前科纍纍,他在網路聊天
室吸收的嫌犯為甲(廿歲)、乙(廿一歲)、
丙(廿歲)、丁(廿歲)、戊(十九歲)及
己(廿歲)。警方在A的電腦中發現他有台北
縣市五十多家知名診所、銀樓和商家的資料,
疑為準備下手目標,正深入調查,並追緝在
逃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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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起出改造手槍一枝等兇器及搶來的金飾、勞力
士手錶一批。除了A,甲乙丙等人分別是專科及高職
夜校生,他們做案後才收到A給的幾千元酬勞。
警方調查,本月二日上午,四名未蒙面的歹徒到台
北縣板橋市長江路一家成衣店按門鈴,佯稱買成衣;
蔡姓負責人不疑有他,拉開鐵門讓四人進入。
歹徒一入店即拉下鐵門,拿出西瓜刀和電擊棒,押
住老闆夫婦,用尼龍繩捆綁後就在屋內翻箱倒櫃,
搜刮一百萬元現金和價值五百萬元的金飾及珠寶後
逃逸。蔡姓夫婦後來掙脫報警,但案發後兩個多小
時,歹徒打電話恐嚇不得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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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縣警海山分局組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現
場周邊的路口監視器清楚拍到四名歹徒容貌,
查出有槍砲、妨害風化等多項前科的A涉有重
嫌。
警方查出,A夥同數名共犯,上月六日上午持
開山刀到台北市光復北路一家整形診所,捆
綁診所醫師和護士,強迫醫師填銀行提款單
後,到診所對面的銀行提領三百萬元現金,
從容離去。
警方前天監控得知,A等人前天到台北縣新店
市玫瑰中國城八十歲的陳姓退役將領住處準
備入屋洗劫,但在樓梯間被一名清潔工發現
可疑而質問;A等人擔心對方報警,臨時收手。
前天深夜,警方掌控到A等人行蹤,兵分多路
收網,逮捕A等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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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遮羞費/要賠償費,
押人領錢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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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美眉耍詐
外拍共浴索遮羞費

2011/10/19 16:04 TVBS
 台北市警方破獲一個仙人跳集團,查出其中
一名成員竟然是國立大學的女學生,她先在
網路上刊登「模特兒外拍」的廣告,還說地
點不限,一名攝影師不疑有他,相約到汽車
旅館拍照,還2度共浴,事後這名女大生的男
友突然衝進來,要求遮羞費,還要對方簽下
本票才肯放人,檢警調查後,將這名女大生
和同夥,依加重強盜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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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相甜美、身材姣好,對著鏡頭擺出俏皮的
姿勢,她是國立大學的學生,不過警方查出,
19歲的她勾結仙人跳集團,一名攝影師上當
後,和女學生約汽車旅館碰面,拍照後雙方2
度共浴。
 事後3名男子自稱是模特兒的朋友,開口要遮
羞費,還強押攝影師到超商提款機前,其中
戴著帽子的嫌犯要被害人乖乖按下密碼,分2
次提款,一共5萬元,最後嫌犯還拍拍攝影師
肩膀,似乎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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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成為仙人跳集團同夥,校方訝異。校方
表示:「這個女孩平常很乖巧文靜,上課沒
有特別突出表現。」
 檢警調查,嫌犯勒索被害人1次還不夠,還要
被害人簽下30萬本票,儘管嫌犯出車禍,右
腳包石膏,不過為了錢,還是搭計程車前往,
透過車窗準備交易時,被埋伏的警方逮捕。
 北市刑大偵八隊副隊長林義偉(2011.6.10):
「毒打被害人一頓之後,強押被害人到提款
機去提款,得手1萬9千元。」
 女大學生被檢方以加重強盜罪起訴,自毀前
程,後悔也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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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女學生(十九歲)落網時原否認犯行,被檢
方依刑責七年以上的加重強盜罪起訴,法院
審理時才認罪賠償被害人十萬元並同意捐款
十萬元做公益;法官考量A女在學,因對是否
發生性關係與被害人認知不同而犯案,且雙
方和解,公訴檢察官也同意輕判,因此改依
刑責五年以下的恐嚇取財罪判刑
 A女判六月徒刑、緩刑兩年。男友B及共犯C、
D各判刑七月,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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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幫派:
 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如因發起、操
縱或指揮黑幫犯罪組織者,依該法可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而對於加入黑幫之十八歲以下
的少年,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由少年法
庭處理,因此,對於黑幫進入校園收吸成員
可依上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理;而針對少
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參加不
良組織者」行為時,則將該少年移由少年法
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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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該少年如尚有觸犯刑事法令行為者,
則由少年法院經調查結果認定,如該少年所
觸犯者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事件繫屬少年法院後已滿十八歲,應將該
事件移送檢察官偵辦(未滿十四歲者不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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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 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
未滿之人。
 第 3 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
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
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
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
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
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
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
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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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
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
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
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
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
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
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
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
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
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 定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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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
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 以其
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
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
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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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
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
以下罰金。
 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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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8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
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
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
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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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
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
遂犯罰之。
 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
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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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
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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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
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 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
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
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
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
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
附表三 )。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
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
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
每 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
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 另以法
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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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
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
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 百萬元以下罰
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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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
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 第 8 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
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
準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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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
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
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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