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對青少年性侵
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
法律困境與突破以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為例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陳美燕
從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法律之修正談起
1、有關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法律之
修正:94年1月24日修正刑法第91條之1改
採刑後強制治療、輔導(95年7月1日起正
式施行迄今): 「犯第221條至第227條、
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
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
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
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
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
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
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
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23條採
取增強社區監控及類似英美法民事監
護制度之保安處分(94年2月5日修正
公布) :
所謂民事監護制度,係針對性侵害之加害
人,在有明確可信的證據下,足以顯示該
加害人心理異常且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險
時,即可由法院裁定在刑期結束後,進入
特定治療處所接受相關處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有關身心治療或
輔導教育或社區監控之規定之內容為: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
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二、假釋。 三、緩刑。四、免刑。
五、赦免。 六、緩起訴處分。
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設計了由社區
處遇再度回到司法處遇的機制,藉以配合
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內容
如下:「加害人依第20條第1項規定接
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
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
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
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
目前法律無法完全解決未滿18歲之
性侵害加害人社區治療之問題!
刑法裡之保安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
處分:受保護處分少年無法適用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及刑法有關治療或輔導教育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禁戒治療處分亦無法解決少年
性侵害加害人之問題:
「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
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
實施治療」
性侵害加害人與年齡間之
關係
犯罪者開始犯罪的年齡與再犯有很大
的關係,特別是性侵害案件中,即發現之
前之犯罪與再犯有很強的關連,且加害者
的年齡愈輕,愈可能持續異常,加害者可
能會從非暴力性之性侵害變成嚴重性暴力
的侵犯者(引自Boyd&Cho,19
99:139)。
在國內實證研究部分,學者陳若璋、劉志如二人
(2001)曾以集中於高雄及台北兩監獄之成人性
侵害犯罪人共640名(台北監獄312人;高雄監獄
328人)為研究對象,進行有關於「五類型性罪
犯特質與預測因子探討」之研究,得到有效問卷
六○九人,其中在「過去犯罪歷史」上,發現以
「早發性犯罪」之變項達顯著差異,亦即五組在
「十四歲以前即有性侵害行為」、「十八歲以前
即被發現犯行」、「十八歲以前即被判刑」等年
齡各項上均達到顯著,其中對兒童性侵害者在十
四歲以前即犯下性侵害行為的比例最高,其次為
共同強制性交罪(35.15%;34.88%)。
對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之必要性
早期學者Knopp(1982年): 針
對八十個接受過治療後之青少年性侵害者之再
犯率做出研究,結果發現只有百分之五人的人
再犯且被判性侵害罪名;另百分之十一雖再犯
然則屬其他罪名;學者Hunter與Fig
u-eredo(1999年)研究亦發現,
完成處遇的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只有11.
4%的再犯率,其中4.9%再犯性侵害。可
見,青少年性侵害者是否接受過治療與是否再
犯性侵害犯罪間有其重要性存在!
我國少年非行再犯事件之分析:
以高雄少年法院近五年來少年非行事件的
統計,發現少年非行確有暴力化及再犯率高之
情形,而且性侵害事件均在前五名之中,近幾
年來更躍升至前三名,不過少年非行如果處置
不當,愈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甚至進入少年
犯罪矯治機構(如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監獄),
則其未來成為成年累犯的機率愈高,犯罪行為
亦愈多,停留在犯罪矯治機構的時間也愈長
(黃富源、鄧煌發,1999)。
刑前或刑後強制治療及社區處遇如
何運用在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
性侵害犯罪有其異質性,並且受到包含身
心發展、年齡、認知等多重因子的影響,
所以青少年加害人與成年人性罪犯犯罪的
脈絡也可能不一樣,雖然分類處遇仍有其
必要性,但標準與處遇的內容卻不可以將
之成人化。
犯罪的歷程是一個連續體,如果缺乏長期
的追蹤研究,或者並未針對癥結來協助,
對於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往後的演變是無
法預測的。
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可能跨越不同的犯罪
類型,而且非行常持續至成年,因此,對
於性侵害非行不能一概地看作成長階段中
邁入成熟的過渡性行為,必要而且及時處
遇的介入,反而符合社會成本效益。
研擬有關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方案
時,必須對於青少年性侵害成因有足夠的
了解來發展,因為青少年加害人往往就曾
是一個被害人。
對青少年加害人處遇實務
之現況與困難
一、受保護處分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
人,對其輔導或治療實務上都還沒有
開始,乃是緣於法律之缺漏,而非執
法人員之懈怠。
二、對於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國內社
區處遇網絡尚待建構
(一)假釋或緩刑中付保護管束的青少年性侵
害加害人
對那些假釋或緩刑中付保護管束的青少年
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網絡並沒有建構,
防治中心與少年保護官雙向連繫的經驗不
足;少年保護官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是否有
參加社區處遇並不瞭解,同時,性侵害防
治中心對受保護管束人後續追蹤輔導掌握
度也不高。
(二)受保護處分的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
各地主管機關並沒有介入這些青少年處遇
的法令依據,也從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之相關規定與少年保護官做連繫,並對青
少年展開評估,故受保護處分的青少年性
侵害加害人,如有受治療或輔導的必要,
法無規定情況下,大部分仍然是由少年保
護官自己來故,或者轉介予心輔員,這是
法律外的社區處遇方式,但效果仍是有限
的。
三、受到刑事處分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
如果需要接受強制治療或輔導,可能需要
更多元的處遇方案,也應該專區專所來辦
理,但之前往往在成本效益下,而逕與同
成年人做相同的處理。
四、成年之性侵害加害人在強制治療或輔
導時,所遭遇專業不足、處遇片斷化及參
與動機不足的問題,在青少年加害人部分
同樣有問題,而且其資源更少,問題更嚴
重。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對受保護處分
之少年性侵害加害人
與
高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資源連
結處遇模式介紹
少年法院與心衛資源科際整合之努
力
一、成立心理衛生諮詢服務小組
二、建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身心
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社區處遇機制
三、建構與醫療社群有關治療或禁
戒處分執行流程
受保護處分青少年性侵害加害
人社區處遇模式之簡介
保護處分模式
少年性侵害事件
移送
請求
報告
受理繫屬
裁定保護處分
簽分
本院評估小組進行處遇評估
(有無函請性侵害防治輔導必要)
依院內初階流程
有
少年保護官發函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開始針對性侵害案件進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否
治療或輔導成效評估
(是否有再犯危險)
通知(含資料)
保護官結案
是
繼續治療或輔導(至多執行至保護處分期滿或完畢)
院內初階流程(一)
評估小組決議進行初階課程
經院長核可後通知保護官
轉介心輔組
心輔組開始初階課程
院內初階流程(二)
每次課程結束時回覆保護官
(出席狀況回覆單)
全部課程完畢時,提交處遇結案建議書予所屬少年保護官
少年保護官提請院內評估小組進行結案評估
評估小組評估
不同意
同意
通知保護官結案
結案
繼續院內進階課程
(程序同初階)
高雄縣市執行團隊及社區保護之連
繫方式
高雄市~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執行地點:該院
高雄縣~慈惠醫院
執行地點:本院輔導室
※每次接受輔導之少年均有報到登載表,
如有缺席即時通知少年保護官發出勸導書,
以督促少年按時到場。
本院自96年12月起迄99年6月止,
共計有150名少年經評估後有進一
步予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
並透過上揭模式分別進入初階或進
階課程輔導。
少 年 的 繪 圖
自
己
心
中
的
我
不
知
該
歸
何
處
只
能
隨
風
飄
揚
!
結 語
有關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法律處遇的
困境需坦然面對,除了修法之倡議外,
如何連結既有之社會資源,對於青少
年性侵害加害人予以必要處遇之協助,
毋寧是重要的。只因為「世上有許多
事可以等待,但孩子是不能等的,他
的骨在長、他的血在生、他的意識在
形成,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
天』,他的名字是『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