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青少年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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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對青少年性侵

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
法律困境與突破以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為例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陳美燕
從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法律之修正談起

1、有關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法律之
修正:94年1月24日修正刑法第91條之1改
採刑後強制治療、輔導(95年7月1日起正
式施行迄今): 「犯第221條至第227條、
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
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
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
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
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
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
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
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23條採
取增強社區監控及類似英美法民事監
護制度之保安處分(94年2月5日修正
公布) :

所謂民事監護制度,係針對性侵害之加害
人,在有明確可信的證據下,足以顯示該
加害人心理異常且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險
時,即可由法院裁定在刑期結束後,進入
特定治療處所接受相關處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有關身心治療或
輔導教育或社區監控之規定之內容為: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
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二、假釋。 三、緩刑。四、免刑。
五、赦免。 六、緩起訴處分。

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設計了由社區
處遇再度回到司法處遇的機制,藉以配合
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內容
如下:「加害人依第20條第1項規定接
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
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
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
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
目前法律無法完全解決未滿18歲之
性侵害加害人社區治療之問題!

刑法裡之保安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
處分:受保護處分少年無法適用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及刑法有關治療或輔導教育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禁戒治療處分亦無法解決少年
性侵害加害人之問題:
「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
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
實施治療」

性侵害加害人與年齡間之
關係
犯罪者開始犯罪的年齡與再犯有很大
的關係,特別是性侵害案件中,即發現之
前之犯罪與再犯有很強的關連,且加害者
的年齡愈輕,愈可能持續異常,加害者可
能會從非暴力性之性侵害變成嚴重性暴力
的侵犯者(引自Boyd&Cho,19
99:139)。

在國內實證研究部分,學者陳若璋、劉志如二人
(2001)曾以集中於高雄及台北兩監獄之成人性
侵害犯罪人共640名(台北監獄312人;高雄監獄
328人)為研究對象,進行有關於「五類型性罪
犯特質與預測因子探討」之研究,得到有效問卷
六○九人,其中在「過去犯罪歷史」上,發現以
「早發性犯罪」之變項達顯著差異,亦即五組在
「十四歲以前即有性侵害行為」、「十八歲以前
即被發現犯行」、「十八歲以前即被判刑」等年
齡各項上均達到顯著,其中對兒童性侵害者在十
四歲以前即犯下性侵害行為的比例最高,其次為
共同強制性交罪(35.15%;34.88%)。
對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之必要性
早期學者Knopp(1982年): 針
對八十個接受過治療後之青少年性侵害者之再
犯率做出研究,結果發現只有百分之五人的人
再犯且被判性侵害罪名;另百分之十一雖再犯
然則屬其他罪名;學者Hunter與Fig
u-eredo(1999年)研究亦發現,
完成處遇的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只有11.
4%的再犯率,其中4.9%再犯性侵害。可
見,青少年性侵害者是否接受過治療與是否再
犯性侵害犯罪間有其重要性存在!
我國少年非行再犯事件之分析:
以高雄少年法院近五年來少年非行事件的
統計,發現少年非行確有暴力化及再犯率高之
情形,而且性侵害事件均在前五名之中,近幾
年來更躍升至前三名,不過少年非行如果處置
不當,愈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甚至進入少年
犯罪矯治機構(如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監獄),
則其未來成為成年累犯的機率愈高,犯罪行為
亦愈多,停留在犯罪矯治機構的時間也愈長
(黃富源、鄧煌發,1999)。
刑前或刑後強制治療及社區處遇如
何運用在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
性侵害犯罪有其異質性,並且受到包含身
心發展、年齡、認知等多重因子的影響,
所以青少年加害人與成年人性罪犯犯罪的
脈絡也可能不一樣,雖然分類處遇仍有其
必要性,但標準與處遇的內容卻不可以將
之成人化。
 犯罪的歷程是一個連續體,如果缺乏長期
的追蹤研究,或者並未針對癥結來協助,
對於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往後的演變是無
法預測的。


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可能跨越不同的犯罪
類型,而且非行常持續至成年,因此,對
於性侵害非行不能一概地看作成長階段中
邁入成熟的過渡性行為,必要而且及時處
遇的介入,反而符合社會成本效益。

研擬有關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方案
時,必須對於青少年性侵害成因有足夠的
了解來發展,因為青少年加害人往往就曾
是一個被害人。
對青少年加害人處遇實務
之現況與困難
 一、受保護處分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
人,對其輔導或治療實務上都還沒有
開始,乃是緣於法律之缺漏,而非執
法人員之懈怠。
二、對於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國內社
區處遇網絡尚待建構

(一)假釋或緩刑中付保護管束的青少年性侵
害加害人

對那些假釋或緩刑中付保護管束的青少年
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網絡並沒有建構,
防治中心與少年保護官雙向連繫的經驗不
足;少年保護官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是否有
參加社區處遇並不瞭解,同時,性侵害防
治中心對受保護管束人後續追蹤輔導掌握
度也不高。
(二)受保護處分的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
 各地主管機關並沒有介入這些青少年處遇
的法令依據,也從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之相關規定與少年保護官做連繫,並對青
少年展開評估,故受保護處分的青少年性
侵害加害人,如有受治療或輔導的必要,
法無規定情況下,大部分仍然是由少年保
護官自己來故,或者轉介予心輔員,這是
法律外的社區處遇方式,但效果仍是有限
的。

三、受到刑事處分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
如果需要接受強制治療或輔導,可能需要
更多元的處遇方案,也應該專區專所來辦
理,但之前往往在成本效益下,而逕與同
成年人做相同的處理。
 四、成年之性侵害加害人在強制治療或輔
導時,所遭遇專業不足、處遇片斷化及參
與動機不足的問題,在青少年加害人部分
同樣有問題,而且其資源更少,問題更嚴
重。
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對受保護處分
之少年性侵害加害人
與
高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資源連
結處遇模式介紹
少年法院與心衛資源科際整合之努
力
 一、成立心理衛生諮詢服務小組
 二、建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身心
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社區處遇機制
 三、建構與醫療社群有關治療或禁
戒處分執行流程
受保護處分青少年性侵害加害
人社區處遇模式之簡介
保護處分模式
少年性侵害事件
移送
請求
報告
受理繫屬
裁定保護處分
簽分
本院評估小組進行處遇評估
(有無函請性侵害防治輔導必要)
依院內初階流程
有
少年保護官發函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開始針對性侵害案件進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否
治療或輔導成效評估
(是否有再犯危險)
通知(含資料)
保護官結案
是
繼續治療或輔導(至多執行至保護處分期滿或完畢)
院內初階流程(一)
評估小組決議進行初階課程
經院長核可後通知保護官
轉介心輔組
心輔組開始初階課程
院內初階流程(二)
每次課程結束時回覆保護官
(出席狀況回覆單)
全部課程完畢時,提交處遇結案建議書予所屬少年保護官
少年保護官提請院內評估小組進行結案評估
評估小組評估
不同意
同意
通知保護官結案
結案
繼續院內進階課程
(程序同初階)
高雄縣市執行團隊及社區保護之連
繫方式
 高雄市~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執行地點:該院
 高雄縣~慈惠醫院
執行地點:本院輔導室
※每次接受輔導之少年均有報到登載表,
如有缺席即時通知少年保護官發出勸導書,
以督促少年按時到場。
 本院自96年12月起迄99年6月止,
共計有150名少年經評估後有進一
步予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
並透過上揭模式分別進入初階或進
階課程輔導。
少 年 的 繪 圖
自
己
心
中
的
我
不
知
該
歸
何
處
只
能
隨
風
飄
揚
!
結 語
 有關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法律處遇的
困境需坦然面對,除了修法之倡議外,
如何連結既有之社會資源,對於青少
年性侵害加害人予以必要處遇之協助,
毋寧是重要的。只因為「世上有許多
事可以等待,但孩子是不能等的,他
的骨在長、他的血在生、他的意識在
形成,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
天』,他的名字是『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