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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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要件
楊智傑 老師
著作之定義
• 著作權法第 3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
–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
著作種類
• 著作權法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原創性
• 原創性
– 原始性(originality)
• 不要抄襲
– 創作性(creativity)
• 最低程度的創意
• 只要有一點不同,就具備創意,故沒有仿冒問
題
案例2:傻瓜相機拍的照片有無創作性
•
•
經營氣球公司的江某,主要經營以氣球設計布置會場的工作,
以不同形狀、顏色之氣球使會場得以增色,並於活動後以傻
瓜相機,將三個不同會場的作品拍照留檔紀錄會場氣球布置
之造型氣球設計、顏色、燈光配合、角度取景、構圖、佈置
場景,並交照片交付委託顏某,請顏某幫忙江某招攬客戶使
用。而被告顏某自江某的公司離職後在嘉義經營「大鷹企業
社」,於顏某離職後,江某卽向顏某討回印有這三張照片之
型錄取回。但顏某不肯繳回,並在未告知江某的情況下,擅
自在其大鷹企業社產品型錄上予以翻印重製,提供客戶以承
攬該企業社汽球佈置之業務。江某發現之後,以顏某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提告,並主張「虎頭氣
球」、「聖誕老人乘雪橇造型」「彩虹球柱會場布置造型」
亦遭嚴某侵害其著作財權。顏某則主張該三張相片並非著作
權法保護之範圍,提出辯駁。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6
判決重點

攝影著作固屬著作權法之 著作,然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
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故攝影著作,應係由「主題之
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
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 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
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
著作(??)。本件告訴人之「氣球佈置場所」三幀照片,僅
係對其佈置場景以一般之照相機如實拍攝,並非以思想或
感情等一定之固定影像加以表現,且未對被攝之對象 、構
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乃屬一般單純
之攝影,並不具原創性 ,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92年
度台上字第1424號 )
94年檢察事務官考題
• 甲係從事「設計以氣球佈置場所」之工作,主張:其
設計之「龍形氣球」、「彩虹球柱會場佈置造型」、
「七彩拱門佈置」等慶典活動會場之佈置造型享有著
作權。惟因乙未經其之同意,意圖營利且基於概括犯
意,以甲之上開產品之目錄照片,擅自翻印在乙經營
之企業社產品型錄上,提供客戶訂製圖利。試問:
– 一、甲應具備那些著作要件,方可取得著作權?(15 分)
– 二、倘若甲就上開產品享有著作權時,乙可能侵害甲之何
種著作財產權?(20 分)
案例3:故宮古物照片有著作權嗎?
• 2009年1月台灣出現一則新聞:一家涮羊肉火
鍋店擅自使用故宮院藏「元世祖」半身像及
「元世祖出獵圖」的影像重製品,遭故宮員工
舉發,被追繳了萬餘元影像授權費。
• 而相關報導中,也出現一則新聞,遠雄集團想
用國寶翠玉白菜的照片作廣告,找上聯合報合
作取得聯合報內的照片。但故宮卻也跟遠雄索
取授權金。
涮羊肉火鍋店為擅自使用故
宮院藏「元世祖」半身
像及「元世祖出獵圖」之複
製影像,繳付影像授權費
故宮要求遠雄集
團為利用聯合報
所有之國寶翠玉
白菜的照片,付
相當的授權金
問題
• 但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只保護
到著作人死後五十年。元世祖半身像、元世祖
出獵圖及翠玉白菜,創作人早已經死亡超過五
十年,故宮並無著作權,這些著作物均已經進
入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為全民所共
享,而其重製之影像,是否為著作權客體?如
果不是,那故宮博物館是據何主張授權金?
故宮可能主張
• 原畫作、雕刻品
– 原作者已死亡50年,喪失著作權保護
• 將畫作翻拍、拍攝雕刻品
– 由於新找攝影師拍攝,攝影師尚未死亡,照片有
著作權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
• 故宮主張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規定,「公立
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
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
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1998年美國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案
• 位於美國紐約州的英國Bridgeman 藝術圖書館,
他們專門取得全球各地藝術館收藏品的照片,
這些照片的來源,可能是各地藝術館自行提供,
也可能是他們聘請攝影師為去拍照。
• 被告則是加拿大的Corel 公司,他們主要業務
為銷售電腦入體。他們的產品中,有一組七片
的CD 光碟,稱之為「Corel 專業照片光碟大
師」
美國法原創性:盲從複製
• 美國重要的著作權法權威著作Nimmers on
Copyright 中,有提到,照相本身,只要有一
點點的個別性(personality),就具備原創性。
但Nimmers認為有兩種情況,照相仍欠缺原創
性。其中之一,就是所謂的「盲從複製」
(slavishcopying),亦即僅是用照相方式,
拍攝另一張照片或平片影像,則欠缺原創性
本案結論
• 博物館將已經喪失著作權的平面作品翻拍,本
身欠缺原創性,沒有著作權,也不能據而主張
他人不可侵害其著作權
文化資產保存法69條檢討
• 「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
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 其目的在於研究、宣揚,而非讓故宮賺錢
• 不包括其他重製,其應指「贗品」,故需要具名,以
確保假貨充斥
• 但應不排除其他紀念品
• 故宮自行通過的「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
理及收費規定」根本不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授權
而制定,也違逾越了法律的授權
彌勒佛造型有無著作權?
「向左走向右走」及「晚婚」
•
江惠、晚婚MV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kUGRgPlsrE)
案例4:故事情節受不受到著作權保護
(幾米向左走向右走)
• 知名繪本作家幾米控告大信公司發行的「江蕙‧我愛
過」專輯當中由傅某拍攝的「晚婚」MTV當中男女
主角邂逅,因造化弄人彼此失去連絡的情節為擅自改
編自其繪本創作「向左走‧向右走」之內容,擅自割
裂、竄改並未得到幾米的授權,已侵害他的權益。幾
米認為該MTV於民國八十九年底拍攝完成,「向左
走‧向右走」於八十八年出版,並得到八十九年度金
石堂、誠品等書店通路及媒體推薦報導,出書一年半
後全台銷售八萬本,足以見得該MTV導演曾接觸過
該繪本。
•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繪本是哪種著作
• 語文著作
– 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
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 美術著作
–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
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
其他之美術著作
判斷是否構成抄襲及改作
• 是否接觸(access)
• 是否實質近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
• 表達(expression)
• 概念(idea)
– 著作權係保護著作之表達,而非其所表達之思想、
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
現(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只會侵害表達、不會侵害概念
– 但若概念只有唯一的表達形式,則任何人都可使
用該表達形式,而不構成侵害
不受保護的佈局架構
• 倘將系爭繪本上開布局架構之各別部分逐一解
析觀察,其均為一般愛情著作中所常見,且為
抽象意念之呈現,尚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不能夠以其著作中有男女兩人偶然相遇一見如
故,或在雨中互留電話之情節,就禁止他人為
相同或相似情節之安排。然並不排除布局架構
之各別部分以具體內容之表達,受到著作權法
保護之可能性。
受保護之具體表達
• 系爭繪本所欲傳達之意念,固無法受到著作權
法保護,至於系爭繪本故事架構下所為上…具
體之表達,即以衣服蔽雨、在雨中互留電話後
匆促分離、留有電話號碼之紙條因雨漬而造成
字跡無法辨識,依法應受著作權保護。
概念的唯一表現形式
• 若某個概念只有唯一的表現形式
• 第一個表現者,是否可以獨占該概念?
案例5:撰寫某一版本教科書的參考書
是否侵權?
•
洪某係「海頓」文化出版社負責人,游某係「達仁」書局負
責人,二人未經「牛頓」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洪某擅自抄襲
上開「牛頓」公司著作物之目錄、章節、結構、標題,改以
全本習題方式出版,且有部分題目與「牛頓」出版股份有限
公司所出版之國民小學一下、二下、三上、三下之「自然學
習評量」相同,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起意圖銷售,重製成
與「牛頓」版自然評量之質與量均實質相似之「潛能自然評
量」,並在一下、二下、三下之評量前後封面均標明「適用
牛頓版」字樣,出版後,交由游某銷售。
•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一綱多本
• 教育部公佈課綱,各家業者撰寫課本
一綱 ……………… 多本
(概念)
(表達)
唯一表現形式
• 天空是藍藍的
• 天空之自然現象本即經常呈現如此顏色,不能以告訴
人所撰寫之測驗及習作如此表達天空之顏色,即謂其
他人所出之版本即不得描述「天空是藍藍的」。因此,
對於國小自然教材之保護,不能不從所教學之對象係
小學生、因之教學之進度及常識範圍之限制之情形加
以考量。此亦各家版本之教科書對於同一現象之描述
多大同小異之緣故
章節目錄不受保護
• 有關目錄、編排僅為著作物之抽象架構與理論
名目,尚未涉及實質內涵,至是否侵害著作權
不應只以在目錄編排上是否雷同,重要者應視
其內容有無雷同。
• 告訴人之教科書就教科書之內容係以敘述之方
式說明教材內容,而被告所出版之書籍係以測
驗題之方式為之,且內容亦不盡相同,甚者與
上開其他版本亦有所不同,故不能僅以目錄之
編排雷同即謂有抄襲之情形。
日本A片
案例6:日本A片受不受著作權保護?
• 台灣的有線電視和中華電信VOD上,都有鎖
碼的成人頻道,播放日本的A片。但卻從來沒
有向日本A片廠商支付過任何的授權金。2010
年4月,日本八大A片業者決定聘請律師,對
台灣的有線電視和中華電視提出訴訟。
須為著作之創作
• 著作權法為使精神勞動創作之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受到保護(著作法第3條第1款)
• 色情不屬於創作
猥褻資訊
• 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釋字617號
•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
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
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
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
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
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
表格、簿冊或時曆。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續)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
文著作。
– 但一般新聞其實不是單純的傳達事實
• (五)依本國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
用試題。
– 一般學校考試考題,都算是依法舉辦之考考試題
著作權之取得方式
• 一、註冊保護主義
– 1998年開始不再辦理著作權登記
• 二、創作保護主義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得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
第10條)
– 例外情形,製版權採登記保護主義(著作權法第
79條第4項)
– 必須將概念創作出來,固著於任何媒介上,不能
只停留在腦袋中
• 我國已經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
WTO,也因此對我國著作權法之適用與外國
著作之保護有相當的影響,請問於我國加入
WTO後,著作權法對外國人與外國人著作的
保護有何變化與特殊規定,試說明之。(25分)
(91年檢察事務官)
(一)保護外國人著作
• 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
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
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
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
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
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
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
國享有著作權者。」
發行的定義
•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
製物。
(二)加入WTO組織後之回溯保護外
國人著作
• 著作權法第106-1條:「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
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
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
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
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
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前項但書
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
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五條規定決定之。」
(三)改作以外利用之過渡條款
•
著作權法第 106-2 條:「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其利用
人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
已著手利用該著作或為利用該著作已進行重大投資者,除本
章另有規定外,自該生效日起二年內,得繼續利用,不適用
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
法修正施行起,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除出租或出
借之情形外,應對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
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依前條規定受
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未經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自本法修正
公布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但仍得出租或出借。」「利用
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另行創作之著作重製物,不適用前
項規定。但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外,應對被
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
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四)改作利用之過渡條款
• 著作權法第106-3條:「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就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著
作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且受歷次本法保護者,於該
生效日以後,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
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
起,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應對原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
之使用報酬。」「前二項規定,對衍生著作之保護,
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