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7教師權利義務與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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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校園法律實務
會務工作報告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高雄市教師會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教師是否為公務員?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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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司法院院解字2986號應予補充。」
教師是否為公務員?


教師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俸
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懲戒法》
及《公務人員服務法》上所規定之公務員。
但教師卻是《公務員保險法》、《刑法》、《國
家賠償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上所稱的公務
員。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教師法》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
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專業自主
《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教師之教學及
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
主。」
→教師之專業自主仍應受國家法令及學校章則的規
範。
教師專業自主權的內涵
法令無明確規定具體內容,但一般認為應包括:
一、教師的講授方式自由權。
二、教師的授課內容編輯權。
三、教科書使用裁量權。
四、參考書使用權。
五、教學設備選用權。
六、教育評量權。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參與校務1
《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
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
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
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4條
 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
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 前項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
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參與校務2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
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
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
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
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參與校務3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9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
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
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
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
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
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
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參與校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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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
家長及社區代表…等
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在職進修
《教師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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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
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專業結社
《教師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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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得以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
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
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申訴權
《教師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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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
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
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
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
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
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工作保障1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者。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
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
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工作保障1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此條刪除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
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工作保障1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
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
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 三款規定之情
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
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
師,並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師在專業上的權利 -工作保障2
《教師法》第15條
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
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
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
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
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
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教師在專業上的義務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教師在專業上的義務1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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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每一學期連續曠職滿七日或累計滿十日者,
視為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並依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
教師在專業上的義務2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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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行政單位應配合教師教學及輔導工作上之
正當要求;教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配合學
校辦理行政工作或其他有關活動。
學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除有正
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教師應配合參加。
但學校應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獎勵
或報酬。
教師在其他法律上的義務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
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在其他法律上的義務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
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
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
教師在其他法律上的義務3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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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
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
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
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
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
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
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
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教師在其他法律上的義務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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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
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
教師會組織
《教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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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
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
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
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
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
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教師會的任務
《教師法》第27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
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教師會運作障礙&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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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教育行政機關沒有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聘
約準則的認知與意願(因教師法沒有罰則)
無明確會務假法源依據(如台北縣、年96年
台南縣)
無法行使爭議權
派出代表可能遭刪除
……
教師工作條件之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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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教師的陰影揮之不去?
教師「考核比例設限」?
不斷增加的「政策性」課程及「義務」?
缺乏專業人力,學生管教日益困難?
退休資格日趨嚴格?
教師福利、津貼日漸縮水?
……
爭取教師勞動三權
教師會時代
教師工會時代
團結權
被限制
工會法
協商權
靠施捨
團體協約法
爭議權
無
勞資爭議處理法
校園法律實務
具體個案
一.行政職務
二.教學部份
三.學生管教
四.親師關係
五.其他
具體個案-行政職務
一.甲主任與乙老師長年不合,甲主任平常不斷收
集乙老師教學上.訓育輔導等不當事實,並加以
記錄,均未告知乙老師,直至學年度結束前,召
開成績考核委員會時,將其平時所記錄之書面
提出,經該委員會決議,將乙老師考為四條三款,
甲.乙就此案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一封家長檢舉函的效力?學生問卷調查之效力?
學校行政的輔導協助義務?)
具體個案-行政職務
二.甲輔導主任與乙老師私交甚篤,經家長告發,
乙老師對丙學生有性騷擾之事實,後經乙老師
與丙生家長和解,談妥不追究此事,要撤回告發,
甲主任遂未向校長及教育局通報,私了此事,甲
主任應負擔何等責任?(同事性騷?)
具體個案-教學部份
一.甲生家長長期對乙老師不滿,遂要求甲生每逢上乙老
師的課時,均以錄音筆全程錄音,錄了二個月,甲生家
長均未發現乙老師教學中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第三
個月錄音過程中赫然聽到乙老師於課堂中支持某特定
立委候選人,甲生家長遂向教育局告發乙老師違反行
政中立,後因此事乙老師該年考績被考為四條三款,並
記申誡一次,乙老師不服,主張教學自由與言論自由,
提出申訴,乙老師是否有理由?
具體個案-學生管教
一.當教師採用教育部建議之「管教」措施
對學生都沒有用時,教師可以施以何種
之「處罰」?或是,教師都不能罰?如
此,對於較頑劣的學生有怎麼辦法?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教育部訓委
會)
(一)口頭糾正。
(二)調整座位。
(三)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四)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五)通知家長,協請處理。
(六)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七)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八)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九)經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
課程。
(十)要求靜坐反省。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
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
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三)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四)移請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
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但有
必要者,不在此限。學生反映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不
適,或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
方式或停止處罰。
具體個案-學生管教
二.學生上課傳簡訊、聽mp3、看漫畫,教師「暫
時保管」當如何處置較妥?若要久一些以儆效
尤,是否有「安全期限」或可行方式?
具體個案-學生管教
三.學生帶手機在後走廊以藍芽相互傳送色情圖
片,故意對教師隱瞞,所以教師並不知情,但
知道後通知家長,家長反咬其教學不力,不知
道孩子的情況。在性平法及教師權益等方面,
教師應如何處理?
具體個案-學生管教
四.上課十分鐘後,班級仍無法靜下心來上課,老
師已經上課了,學生依然玩我如故,學生搗蛋影
響其他學生上課情形,老師請他至班級走廊外
罰站,上述問題,教師沒有自我察查問題所在,
同儕告知.依然如故,該如何處理?
具體個案-學生管教
五.老師處理學生問題時,當場錄下與學生的對話
內容,教師稱為了自保,怕學生回去向家長告
狀.~~~~此等錄音合法嗎?
具體個案-親師關係
一.家長欲進教室觀察教師教學(或是看自己孩
子的反應是否真如教師所述),教師是否可以
教學自主或影響課程進行及學生情緒...等理
由拒絕?
具體個案-親師關係
二.學生或家長出言恐嚇,或家長自身情緒不穩,
教師動輒得咎,造成教師身心受創,教師如何
保護自己人身安全或避免其干擾?
具體個案-親師關係
三.現今投書是否不具名教育局也受理?家長常
一狀到教育部、教育局,或向行政投訴,行政
處理應注意什麼,才能顧及教師的權益和士氣?
若家長是直接到班級指責教師,教師應注意哪
些?
具體個案—兒少法及個資法
一.老師在班級網站介紹班級成員時,用心一一為
每個同學拍照,張貼於網站,並介紹其姓名.興
趣..,是否合法?
具體個案—兒少法及個資法
二.老師為激勵學生,每逢考試,便將全班同學姓
名.成績.名次.列表整理,張貼網站,並影印給
全班家長,是否合法?
教師權利救濟
一.教師申訴
申訴要件:教師對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或學校有
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評會提出申訴。
主體:教師
對象: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或學校對教師所為之
措施違法或不當
權利保護必要:致權益受損
申訴期間
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向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再申訴
不服申訴,於再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向上級(教育部)申評會提
出再申訴
一事不再理
不公開原則
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為之
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之救濟
教師法§33→申訴(為準訴願程序)得自由選
擇申訴或訴願〔訴願法§1限違法或不當之行
政處分,向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14提出。行
政處分之定義(訴願法§3行政程序法法§92)〕
新修法方向:勞資爭議.教師申訴.訴願分流
不服再申訴、訴願結果→提行政訴訟
二.訴願
訴願(訴願法第一條)
訴願辦理期限: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3個
月內,得延長一次,2個月。(訴願§85)
訴願人權利
a.申請閱卷(§49)
b.依職權或申請通知訴願人及關係人陳述意見
(§63)
c.依職權或申請進行言詞辯論(§65)
訴願受理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4.5)
三.行政訴訟
1.收受訴願書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2.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於收受判決書20
日內向最高行政院上訴
3.訴願確定→向訴願決定機關提起再審。
四.教師組織
諮詢.協助.訴訟補助
結論
一.教師地位之改變與認知
二.教師是家長團體與媒體焦點
三.教師專業化之自省與自強
四.教師評鑑之路
五.教師法律素養
教師法修正案
對教育現場的影響
感謝新北市教師會提供
第十一條(原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
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教育部打算的修正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規定
分發之公費生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委員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學校班級數在六班以下者,前項第四款委員,得由學校視需要遴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一條修正案之影響
教育部增加了教育相關「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並且教育部也把原來「未兼行政代表不得少於2
分之1」的條文刪除,這意味著未來行政單位或
學校,將有機會透過增加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
或社會公正人士的方式;進而實質掌控教評會的
運作,而透過教評會去處理教師的解聘、續聘、
不續聘,直接掌握教師的工作權。
第十七條之一(本條新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
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案之影響
此一條文為新增條文,此一條文無異是空白授權之極致,對
評鑑之相關措施毫無規範。意味此條法令修正通過,未來教
育部對評鑑之指標可以無限上綱。至於結果之運用,更可讓
主政者任意妄為,作為排除異己的利器。也為將授予評鑑與
考核掛勾之法源依據。
此條文再搭配十一條的修正案,可想像對未來教師的工
作權將有多麼重大的影響
第十八條之二(本條新增)
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包括教師依聘約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
擔義務所需之時間。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之時間;
學生在校作息之時間,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依各學校之規定。
第十八條之二修正案之影響
此條文雖未明定教師在校服務,亦未明訂學生在校時間,甚
至連學生在校時間之上限亦未規定,但各教育主管機關可透
過訂定學生可在校作息時間,框住教師工作時數,甚至於都
不得異議。
未來將嚴重影響教師之工作權益。
第二十條(原文)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教師之待遇,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
有關各級學校教師本薪(年功薪)、薪級、起
敘薪級、提敘、加給、獎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二十條修正案之影響
教師法自八十四年頒布至今教育部未曾將教師
待遇法制化,明顯有行政怠惰之嫌,未來教師待
遇若僅由教育部擬訂再報行政院核定即可。那教
育部更將不會積極將教師之待遇法制化,
而是任其對教師之好惡,或社會氣氛之調整
進行待遇調整。這種不願意將教師待遇法制化的
心態,明顯的有想要透過對教師待遇的箝制,掌
握對基層老師的控制。
第二十六條(原文)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
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
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促進教學正常化,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及增進
教師專業成長,以提升教育品質,得組成教師組織。
前項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
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
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之影響
本來教師組織的成立是一個自主的組織,並未受
到任何法規的箝制,但是二十六條修正條文這樣
處理了以後,未來教師組織不可再發出不平之鳴,
僅只能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而成立,成為教
育主管機關之附屬單位。只能對其政策附和而不
能有異議。那教師會的伙伴所辛辛苦苦建立的教
師組織的一切,將會被摧毀於一旦。
第二十七條(原文)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本條刪除
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之影響
第二十七條的刪除,更將教師組織原本存在之價
值消滅殆盡。
對於原先各項會議之法定代表權、監督離職給付
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之權利蕩然
無存,僅能讓相關單位為所欲為。這對基層教育
的影響衝擊傷害,將是難以言喻。
這也意味著政府對退休基金將徹底掌握。
第二十九條(原文)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
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
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
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得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措施屬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爭議事項,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受理者,不
適用前項規定。但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得於調解紀錄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
以書面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學者專家、教育學者專家、
教師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
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ㄧ;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學者專家、教育學者專家、
教師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
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與前項規定
未符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調整。
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之影響
縮減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之比例,未來教師
各項申訴案件將掌控於教育行政單位,有球員兼
裁判之嫌。
第三十二條(原文)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
執行,而評議書應同時寄達當事人、主管機關及該
地區教師組織。
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前條申訴、再申訴經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或原申訴評議決定,
發回原措施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另為措施或評議決定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就其事件,依其性質,有拘束各
關係機關、學校之效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應確實執行。
學校未依規定辦理,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
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並作為辦理學校獎勵、補助及其他措施
之依據。
申訴、再申訴評議書應送達當事人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之影響
刪除送達該地區教師組織,削弱地區教師組織之
功能,將使教師權益之維護不復存在。
第三十七條(原文)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
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教育部
應邀請全國性之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家長團
體代表參與訂定。
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之影響
未明定何者為全國性之教師團體,亦即任教育部自行認
定邀約,教育部亦可邀約任何掛名”全國”與其友好之
教師團體參與,對大多數的教師權益難以維護。而且又
把校長團體跟家長團體放入,明顯的是透過外圍組織的
合作,徹底的摧毀全教會苦心所建立的對教育政策的影
響力。
最重要的是透過這一條文加入校長團體跟家長團體讓這
二個團體支持教師法的修正,以達成分化教師、家長、
校長的目的。
第三十七條之一(本條新增)
教師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及請假之權利義務事項,
於本法及其他與教師相關之法規已有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不得於團體協
約中約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
第三十七條之一之影響
教師各項權利義務未明訂於教師法中,僅片面授權教育部單方
面制定,且不得協商,無異是視教師為俎上肉任人宰割,全然
忽視教師之權利義務。
這個條文主要是擔心教師組工會後,可以利用工會法的規定,
去爭取教師的權利跟義務,連教師組工會僅存的一點點價值,
教育部都要摧毀殆盡,就可以理解這是一部符合徹底摧殘基層
教育的法律修正。
深思1
這是一部為教育部量身訂做的教師法,讓教育部作為排除異議(空白
授權之評鑑、廢除教師組織功能),掌控教師(掌控教師評議委員會、
限定團體協商之範圍),最佳利器,甚至為教育部無法將教師待遇法
制化解套。
教師惡法通過,未來教師將成為俎上肉,讓教育部予取予求,毫無抗
拒之力。
深思2
法律定之不周延,相關辦法又由教育部邀請未明訂或未具代
表性之名為「全國」的團體參與,再加上限縮或刪除教師會
之各項功能,最後補上一記「不得納入團體協商之範疇」,
這在在地都顯示出,教育部在開放師資多元化之後,打倒教
師會、架空教師工會,利用立法想要恢復一言堂,一條鞭的
師資結構,身為教師的你我,不得不深思。
工會與您同在
一個關於使命與奮鬥的故事
我們的使命
優質
教育
社會
公義
教師
人權
環境
永續
薪火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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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998
1998~2002
2002~2004
2004~2006
2006~2008
2008~2012
2011~2014
2012~2014
2014~
教師會理事長張輝山
教師會理事長陳銘彬
教師會理事長姜正明
教師會理事長陳銘彬
教師會理事長薛宗煌
教師會理事長于居正
教師工會理事長陳建志
教師會理事長陳建志
教師會、教師工會理事長董書攸
您知道嗎?
退休制度

公務員已經實施85制,為何教師還是
75制?
年金改革

原本預計於102年7月要通過七折八扣
的不公不義年金制度,是什麼組織推
動525行動,打爛案!救改革!
少子化減班超額危機

是什麼組織推動國中小降低班級學生
人數?又是什麼組織推動提高國小編
制?
課稅配套方案

降低授課節數,提高導師費,是什麼
組織推動的?
課後及寒暑假輔導課鐘點費免稅

每年省下了數千元的所得稅,難道是
天下掉下來的禮物嗎?
教師評鑑入法

教育部自95年起即積極推動教師評鑑入法,大
學教師早已入法實施,是什麼組織幫中小學教
師力擋至今?

没錯!就是屬於大家的【全國教師工
會總聯合會/全教會】&【高雄市教師
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
 你現在不挺,以後誰挺你!
未來的挑戰




推動合理的退休制度及年金改革,反對官版不
公不義的改革!
阻止惡修教師法,反對教師評鑑空白入法!
積極參與幼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師培法
修法,保障幼教師及教保員的工作權益!
推動高國中小導師一致,給予高中職導師合理
的待遇。
權益&福利
申訴諮詢服務
教師責任險
全國級團購與特約
申訴諮詢服務
近期工會服務已處理略記

教育事務:
1. 學校認為環境教育研習雖是法定研習,不是政
策性研習,所以,例假日研習不給補休。
2. 教師晨會(08:00)晚到,校長要求遲到的老師
交報告,提及如果不交報告,將開考核會懲處
。
3. 教師的子弟獲得台灣國際科展數學科一等獎,
並取得出國代表權,顧及孩子僅為國中生,該師
擬陪同前往,原已獲得校長口頭同意,但學校人
室主任不同意!!
4.
5.
6.
如何因應校務會議中,行政單位的專斷獨
行(違反議事規則)?
學校未依法行政,例如:導師遴選小組會
議決議” 導師遴選制度後產生的名單,得
經過"學生編班委員會"審核”, 此部分
涉及,除非學校沒有導師聘任辦法或是有
特殊狀況需調整,原則上本即應以校務會
議通過的辦法,去處理導師遴聘,而非由
編班委員會來處理。
關於轉任專任輔導教師,綁約五~七年的規
定,並未周知,影響甚大。
7. 兩年前被校方請託,由級任轉資優班教師。
今年欲回任普通班,國小科卻以學校後年度
可能減班為由,不同意轉回普通班,經本會
協助已完成。
8. 學校行政不合理的措施,本會到校協助溝通
處理……。
9. 高中教師辦理緩召。

會員個人事務:
1.
交通事故後續處理程序。
不慎撞傷學生,遭家長控訴老師打學生。
學校扣發離職證書。
學生在教室遭立扇意外弄傷,家長求償。
老師接到地檢署傳票,予以法律上之協助。
2.
3.
4.
5.
6.
教保員不得依行政人員方式,於寒暑假補休
事,本會依勞基法協助。
7.
連帶保證人的繼承問題,予以法律上之諮詢
。
8.
9.
學校人事主任,因應選務人員不足,自行
填報推薦資淺的教師。
家長(律師身分)為了老師的輔導管教等問
題,向教育局檢舉2次 (已經教局處理,認
定老師沒問題),後來用存證信函說老師有
不當管教、毀謗等事項,請求本會協助。
這樣的「保險公司」,值得加入嗎?
你不知道的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原縣教師會)
有人說加入工會就像買保險,讓我們來看看以下案例!
真實案例:「○○國中教師(同時加入兩方工會)為了
幫學生準備學校活動競賽,於上課期間實施分組教學,
不幸發生學生之間的受傷事件,家長轉而控告教師,並
要求大筆賠償費。…○○國中教師同時加入兩個工會,
出了問題申請司法基金,理應由雙方工會共同負擔,而
且應由雙方各負擔一半。」(摘自2012/10/12牛奶瓶報
報)
什麼樣的保險公司會跟客戶這樣說~
01、開始先說【一邊負責一半】
02、後來再說【對方不賠、我也不賠】
03、接續又說【要叫我賠、先要確認對方有沒有賠】
04、最後竟說【對方已經賠,我就不用賠】
又有哪一家保險公司會跟客戶說:【其他保險公司已經
賠你了,怕你因為保險理賠「賺錢」,所以你的保險案
「擱置」?!】
以此案為例, 101.06.07高雄縣教師會第8屆第5次理
監事會議決議以:「延期討論,請該會員提出是否受其
他單位補助後,再行討論。」。
如果你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這樣告訴你,請問,你
還會選擇這家保險公司嗎?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服務會員,從不去看會員是否
兩邊工會都加入,只要是我們的會員,我們就負責
到底,絕不會因為會員同時參加二會,就對會員的
服務有差別待遇。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對於訴訟補助原則之一:只要是會
員,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爭議之訴訟裁判及律師費
用(摘自教師職業工會訴訟補助金審議委員會及案件受
理要點),就這麼簡單! 更何況,本會尚有全教總的
訴訟補助機制。只需繳交一份會費(不另立收費名目)
,便享有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與全教總的雙重保障喔!
!
請各位會員運用智慧,審慎選擇〜〜
教責險保險範圍

本會與承保單位之條款載明:「被保險人在保
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單所載教育機構執行教學管
理輔導之教育工作,因執行職務或管教權之疏
忽或過失,因而直接造成學員受有體傷、死亡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
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保險人
負賠償之責。」
職業工會總是為您設想週到
認真的您,值得更多的保障
為104年度會員額外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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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費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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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捨會長承擔會費遺失風
險!
每年均有多位會長不慎收
到偽鈔!
只要填寫會費代扣同意書
,就能獲得限量版會員專
屬「愛與希望筆記書」
可隨時自次年度終止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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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費扣繳Q&A
Q1:會費從薪資中扣繳有合法嗎?
A1: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產業工會及
職業工會經會員個別同意,並與雇主約定或締結
團體協約之代扣工會會費條款者,雇主應自勞工
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並轉交該工會。」本會已
完成團體協約協商,並獲市府(教育局)核可。
Q2:為什麼會費要以薪資扣繳的方式來繳費。
A2:
1.為減輕分會長(聯絡人)收取現金再轉交本會的
工作負擔。
2.減少分會長(聯絡人)承擔會費遺失風險!
3.減少不慎收到偽鈔風險!
Q3:為何需填寫代扣同意書?
A3:
1.依法規定:「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經會員個別
同意,並與雇主約定或締結團體協約之代扣工會
會費條款者,雇主應自勞工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
,並轉交該工會。」教師尚不能組成企業工會,
非強制入會,不能強行代扣。
2.尊重會員個人意願。
Q4:一旦同意扣款後,以後就只能選擇由學校扣
款的方式繳款嗎?未來可否選擇停止扣款?
A4:透過學校扣款的方式是讓各學校分會在收款
上能有更安全、方便的選擇(如同學校代扣優惠
存款、一日捐等),往後會員若想改以其他方式
繳費,仍可依本會提供之聯絡方式通知本會予以
變更。
Q5:部分已經以現金先預繳104年會費的會員還
需要填寫同意書嗎?
A5:請老師們還是填寫同意書,但104年不會被
扣繳會費,本會會於105年度繳會費時扣繳。
危機四伏
學校分會、地方工會、全教總
更要緊密團結在一起!
團結力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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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20多萬教師,全教總只有8萬多會員,不
容有人分裂、出走。
如果會員數能有12萬甚至超過18萬,是不是
更有能量!
教育改革,沒有身分的區別,請大家告訴大
家,加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就是加入全教
總,在人數即是政治實力的時代,我們需要
更多人的支持,更有力量捍衛教師權益。
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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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全教會(總)】為大家所爭取的權益,無論
是否為會員,雨露均霑。
身為高級知識份子,您會選擇搭便車嗎?
若人人搭便車,【全教會(總)】必倒,我們將成為
一盤散沙,屆時誰來為大家發言?
只有加入教師職業工會,
才是加入全教總!
請大家團結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