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竊盜罪(刑320)_01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普通竊盜罪(刑320)_01
普通竊盜罪(刑320)
犯罪本質與保護法益
結果犯
法益
1. 所有權與持有權說
- 基於物權而來的概念,自由使用收益處法所有物
或是排除他人對物的干涉(所有權)
- 對物的事實支配與監督權(持有權)
2. 所有權說
3. 評析
- 不法構成要件的文義設定
A. 竊取
B. 他人動產
- 所有權人已同意的情形?
4. 結論:竊盜罪的法護法益為所有權,實際上指得是
「所有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關係」
甲借乙一部腳踏車,丙偷走該部腳踏車。
丙侵害了誰的什麼法益?
丙偷走甲的腳踏車,乙再從丙的身邊偷
走。乙侵害了誰的什麼法益?
客觀構成要件:竊取
定義:「未經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違反其意思,破壞該人對
物的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竊盜罪亦稱為持有變更之罪
構成要件之同意 → 排除不法行為之認定
1. 與阻卻違法承諾之區別
2. 同意的有效性
- 同意之人僅須認識或了解持有在法律上
的意義為已足。僅為事實認識問題,而
非利益優越的價值判斷。
- 明示或默示
- 無關公序良俗
- 因詐欺而為同意或未滿七歲之人所為同意:有效!
持有狀態
1. 物與個人的「距離要求」 → 充分條件但非必要條件
2. 「所有人或持有人隨時可以對物建立起物理上的掌握關係」即為已足!
3. 前項之關係即屬所謂的支配關係,此關係的判斷依據為「輔以社會習慣的自然事實觀點」
EX. 甲出國時,對其住處的物品仍有支配關係。
破壞持有
1. 排除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在事實上支配關係
2. 和平,但無須隱密
3. EX. 賣場人員監視下偷取商品。
EX. 將服飾店販售的外套穿在身上或是將該外套的標籤剪下。
建立持有
1. 並無事實上或規範上的障礙事由
2. EX. 甲在大賣場將一包口香糖放入褲子的口袋。
EX. 甲在大賣場將口香糖放入透明塑膠袋中。
破壞持有與建立持有於同一時間成立的情形
1. EX. 甲將服飾店販售的襯衫穿在身上,並且在穿上自己的外套。或者甲在試衣間時把標
籤剪下,並且穿在身上。
2. EX. 甲在大賣場將一包口香糖放入褲子的口袋
持有的支配意思
1. 事實上的支配關係必須基於所有人或持有人在主觀
上具備支配意思。
- 事實上的支配意思
- 並非針對特定物,而是一種潛在的一般意思。隨時可以形
成具體意思並為物之利用。
EX. 70 歲的甲將其年輕時所蒐集的郵票收藏於地下室。某日孫子
乙拜訪時,乙展示其最近收集到郵票。甲想起他置於地下室的郵
票,因此到地下室拿出三十年來未曾再碰過的郵票。
- 孩童及精神病患仍有此支配意思
2. 區分意義:竊盜罪與詐欺罪之區分
EX. 甲假扮為郵局員工,到乙的公司收取托運物品,乙誤甲為
郵局員工,便將托運商品交付及填具托運單。甲將托運商品
載回家中存放。
→ 乙是否有放棄支配的意思或同意甲取走商品?
持有態樣
共同支配
1. 支配管領力對等
2. 支配管領力不對等
具體個案(參考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2006年5
版,頁320以下)
1. 一般商店
學理上區分店主是否亦在店中工作的必要
性?
2. 宅配送貨員
距離是否為必要條件?
他人之動產
民事法從屬原則(民法第67條)?
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物
無經濟價值之物
- 胚胎(刑288)、
- 毒品?
- 人工受精卵 ?
- 身體器官組織(與身體之分離或結合)
- 屍體(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827,但須依習慣埋葬管理保存,而
不得任意使用收益處分 or 刑247 ?)
刑法第三二三條之準動產
電能、熱能等(刑323);
著作(著91)?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
1. 知 → a. 行為, b. 行為客體, c. 因果關係
等
2. 欲 → 行為結果
不法所有意圖
1. 意圖 → a. 取得他人動產, b. 無合法
事由
2. 「行為人明知無合法事由,而對於他人
之動產擬以持續性的所有人地位自居並據
為己有,並且排除他人之權利行使或支配
狀態等主觀心理狀態」
不法所有(取得)意圖
意圖才是真正的主觀要素
→ 以特定目的為基礎的意志(zielgerichteter Wille),亦即
行為人主觀心理上實現其所設定之目標。白話版:決定想要
做什麼!
EX 甲竊取乙的珠寶,送給太太丙作為生日禮物。雖然送太太
生日禮物是甲心裡所企圖實現的目標,但是前提必須事先取
得珠寶,在刑法評價上,後者才是關鍵。也就是說實現取得
珠寶的目的意圖。
「不法」與「取得動產」為客觀要素。
所謂的客觀要素指的是意圖所對應的對象。所謂的
不法可以從「動產的他人性」推出,亦即沒有正當
法律權源(例如自助行為)而取得他人之物。
跟故意一樣,不法所有意圖必須同時存在於竊取時(行為時),否則只能論
成立侵占罪(刑335)。
意圖
破壞持有 (+)
建立持有 (+)
EX. 新光百貨西門店周年慶,甲為了搶得先機,隨手從力行校區取走一台未
上鎖的腳踏車,甲預計使用之後將物歸原處。當甲準備騎回學校時,突然覺
得該輛腳踏車外型與性能都還不錯,因此決定繼續將其騎回家。
→ 在破壞持有的狀態時已經不具備取得意圖。
EX .甲擅自將乙的兔籠打開,讓其飼養的兔子離開籠子。甲打開籠子的時候,
心想等會捕捉到兔子後,將其送給兒子丙當作生日禮物。不過就在甲捉到兔
子之前,突然改變心意,只想讓丙觀賞一天即可,隔天立即再將兔子放回籠
子。
→ 破壞持有的時候具有取得意圖,不過在建立持有的時候卻沒有取得意圖。
特殊問題:竊取金融卡與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