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6校園廉政宣導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校園廉政宣導 法務部資訊處調部辦事檢察官 楊冀華 大綱 • 廉政署肅貪案件統計 • 廉政治理與國家競爭力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 程序外接觸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行賄罪案例 • 結論 廉政署肅貪案件處理程序 •法務部廉政署於民國100年7月20日成立。 •受理案件各類情資,與犯罪相關分「廉立」字案。 •經審查結果認有犯罪嫌疑,分「廉查」字案。 •「廉查」字案調查結果,犯罪嫌疑重大,移送該 管地檢署偵辦;查無具體犯罪事實簽結;非貪瀆 案件函送司法機關。 弊端項目分析 •廉政署101年1月至12月,總計廉立字案件共計 2303件,其中弊端項目情資來源為教育者,計151 件(6.6%)。 • 資料整理: http://www.aac.moj/lp.asp?ctNode=24734&CtUnit=2994&BaseDSD=7&mp=091 貪瀆起訴案件 • 資料來源:http://www.aac.moj/public/Attachment/312319193451.pdf 廉政治理與國家競爭力 •國家競爭力乃國家整體經濟實力之展現,政府扮 演輔助者與推動者之角色,厲行廉政治理係建構 良善投資環境之必要條件。 •校園廉政係整體廉政治理之一環。 廉政治理與國家競爭力 • 一、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為一監察貪 瀆腐敗之非政府組織,自1995年起根據各項調查結果,彙整建構以國 家為評比對象之貪瀆印象指數(Corrupting Perception Index ,CPI),廣泛作為衡量國家貪瀆情況之指標。瑞士洛桑國際管 理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IMD),則自1989年起逐年發佈國家經濟競爭力之研究 報告,為政府施政與企業營運之參考指標。 • 二、國際透明組織於2001年所公布之「國家施政清廉度報告」排名前 20名之國家與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所發表之「2001年國家競爭 力報告」位居前20名者相互比較,重複之比例高達18個國家。(資料來源: 王濬,克服行政倫理困境以強化國家競爭力,行政試訊第27期,2008年12月) Corrupting Perception Index 201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 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 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行政院及 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規範目的(第1點) 請託關說透明化 登錄查察作業標準化 適用對象(第2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公務員服務法 •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 務法第24條)。 •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指之公務人員,與公務員服務法所指之公務員,其範圍原非一致。 前者固於技術人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派用聘用人員、雇員及政務官皆不適 用,而後者則凡受有俸給之公務員均適用之,自不能以聘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 法,而即謂其亦應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最高行政法院50年判字第73號判例) 官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 本要點所稱之「法人」,包括公法人、私法人。 • 例如: • 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台積電取得官股董事 • 財政部取得彰銀官股董事 請託關說之定義(第3點) 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 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 法定程序 • 例如: • 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程序、破產程序、非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等之異議。 • 權利關係人對於土地徵收公告事項或徵收補償價額提出異議(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 。 • 都市更新案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提出 異議(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在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土地所有人對處所 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提出異議(下水道法第14條)。 • 對註冊商標之異議(商標法第48條)。 • 不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貿易處分聲明異議(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不服處罰,聲明異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聽證程序之異議(行政程序法第63條) 法定程序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 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 政程序法第102條前段)。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得向主管機關陳情(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 關請願(請願法第2條)。 • 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 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遊說法 第2條)。 不適用本要點之行為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 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登錄 •逐筆建檔 •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實施抽查 •獎勵與懲處 •資料公開與保存 登錄 時機:受請託關說3日內 發動主體:受請託關說者 條文用語以申報較為妥適 受理單位 政風機構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或首長指定之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 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 機構登錄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 登錄序號: ○○○○○ 被請託關說者 服務機關、 機構/單位 服務機關、 請 託 關 說 者 機構/單位 通 訊 地 址 有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年 職稱 姓 名 職稱 姓 名 聯 電 絡 話 月 日 □有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機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 利之影響。 □無 事件內容大要 (敘明事件內容,包括請託關說日期、地點、方式、具體請求內容、請託關說者與事件關 係人之關係等。) 處 備 理 情 形 註 被請託關說者及單位主管簽章 受 理 登 錄 之 單 位 簽 章 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示 建檔與查考 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 料逐筆建檔 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之中央二級 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廉政署查考 行政院政風機構應將請託關說事 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 每月彙整轉廉政署查考 抽查與犯罪偵查(第7點) • 法務部廉政署及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 。 • 法務部廉政署就前項抽查作業,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以釐清相關事實。如發現有 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者,並得與法務部調查局或相關偵查機關協力調查。 獎勵(第8點) • 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法務部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 ,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 獎勵對象:登錄者與篩選分析人員。 1 分析登 錄資料 2 查獲貪 瀆不法 案件 3 獎勵 懲處(第9點、第10點) • 第二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第9點) 。 •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 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第10點第1項)。 •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查(第10點第2項 )。 資料公開與保存(第12點) • 各機關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 姓名、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第12點第1項)。 •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10年(第12點第2項)。 程序外接觸 • 行政程序法第47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 政程序外之接觸(第1項)。 •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 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第2項)。 •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第3 項)。 • 目的:避嫌 何謂程序外接觸? • 按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 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該項所稱之「程序外之接觸」 ,係指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除依法規所為之提出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陳述意見、聽證程序、閱覽卷宗等過程中之接觸(係屬程序內之接觸)外,其他在 機關內或機關外所為之書面或口頭進行意見交換或溝通之行為而言(蔡茂寅、李建良 、林明鏘、周志宏等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第100頁參照)(法務部90年1月9日90法 律字第047156號函)。 • Q1、撰寫需求說明書前之詢價? • Q2、接受廠商餽贈子女筆記型電腦? • Q3、不當飲宴? 是否限於實體事項? • 本法第47條所稱「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其接觸事項不限於「就待決事件之實體事項 有關之溝通或意見交流」,縱與待決事件實體事項無關之程序事項,亦屬本條之適用 範圍(法務部90年9月24日90法律字第000586號函)。 是否限於有利於當事人之事項? • 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為圖利益,亟欲與承辦人於程序外接觸。或承辦人為牟取不法利益 ,與當事人於程序外接觸,而偏頗執行職務(有利於當事人)。 • 行政程序外接觸之事項不分有利或不利於當事人,均有本法第47條之適用(法務部90 年9月24日90法律字第000586號函)。 • 例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向檢舉人確認案件非屬該會職掌或檢舉無理由等情形。 主動公開抑或被動公開 •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 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第47條第2項)。 • 本法第47條第2項所稱「對其他當事人公開」,係指其他當事人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而 言,非即指行政機關負有主動通知之義務(法務部90年9月24日90法律字第000586號函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重點整理 • 行政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 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 參酌美、日、星等國家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於公務倫理之主要價值 ,將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列為本規範之核心價值,同時說明本規範以提升 政府清廉形象為目的。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重點整理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花錢買效率,行賄者有罪! • 禮多人不怪的紅包文化。 • 攀關係、公關費、買心安? 花錢買效率,行賄者有罪! • 不違背職務行賄入罪化,強力導正國人請客、送紅包好辦事之偏差觀 念。 •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即無法以「收款者未違反職務」脫罪。 • 公平之投資環境讓企業減少隱藏性成本之支出。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 • 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 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 • 換言之,行賄者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 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 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 (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488號判決) • 所謂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 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 • 所謂交付,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行為。(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 • 行賄之過程: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 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 仍受禁止。(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8號判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 • 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 • 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 •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須與公務員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 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 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 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號判 例) 不違背職務行賄 • 不違背職務行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乃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 應為或得為之事。 • 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行賄之故意。 • 例如:承包商已按照需求書、工程契約書及其他契約文件完成施工,且符合驗收標準 ,為求儘速辦理工程驗收結算,提供承辦人赴大陸旅遊、喝花酒及性招待。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