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廉政倫理規範-基本觀念認識
規範目的
 為確保公務員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執行職
務,行政院頒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97
年8月1日生效,以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人員範疇為
適用對象,為使本規範更臻周延,並於99年7月
30日修正公布(同日生效)。
 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之教師,均為本規範所稱公務員。
1
廉政倫理規範-基本觀念認識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在受贈財物事件方面:指一般人社交
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
新臺幣10,000元為限。
在飲宴應酬事件方面:指個人費用未
超過市價新台幣1,500元者。
2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1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不得要求
、期約、
接受餽贈
拒絕
退還
無法
退還
簽
報
長
官
3日內
送交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3
受贈財物-例外規定
 公務禮儀。(如到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
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
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元以下。
 員工相互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
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以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者為限
4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2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
無禁
止收
受之
規定
價值超
過正常
社交禮
俗標準
簽報長
官必要
時並知
會政風
3日內 機構
5
受贈財物-無法退還之處置
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
提出以市價全額付費收受、歸公、轉贈
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
長核定後執行。
6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1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原則
例外
不得參加
長官之獎勵、慰勞。
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
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
7
飲宴應酬-例外規定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以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者為限
簽報長官
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
構後始得
參加
(另不得參與
現場摸彩,
亦不得受贈
市價超過
500元之紀
念品。)
8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2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原則
無禁止規定
例外
參加之活動
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
宜者
不得參加
9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3
視察、調查、出差、參加會議等活動
不得
接受
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
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之飲宴
應酬活動
10
請託關說-狀況處置1
請託關說
事件(有
違法或不
當影響特
定權利義
務之虞)
非以書面為之
者,應以書面
載明請託關說
者姓名、身分
、時間、地點、
方式及內容
3日內簽
報長官
並知會政
風機構
11
請託關說-狀況處置2
注意喔
●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亦得依上
述規定辦理。
●請託或關說無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
虞者,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作業要點」處理。
12
其他限制
 兼職行為之禁止: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
其他公職或業務。
 鐘點費及稿費之限制:出席演講、座談、研習
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
超過5,000 元/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
者,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 元。
 個人財務妥善處理:同仁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3
實例說明
 行政機關間之互動,是否受「新北市政府員工
廉政倫理規範」之拘束?
答:
 本規範重點在規範公務員個人行為,故條文內
容皆以公務員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
關說、兼職、出席演講等涉及公務倫理行為為
中心。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
對象,因政府機關(構)間之參訪、拜會及聯
誼等活動因皆以公開方式為之,且為多數人所
得共見共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
14
實例說明
 某行政機關首長為其長子舉辦結婚喜宴,與該機
關有承攬關係之廠商,未經邀請卻自行前來婚宴
現場,並致贈結婚禮金,可否收受?
答:
1.
2.
本府版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4款規定,員工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者得受贈財物之例外情形僅限於「本
府員工間」,故若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因員
工結婚贈送禮金,雖在正常社交禮俗3,000元內,
仍不得接受。
遇有本案情形者,應依本規範第5點規定拒絕或退
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
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1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實例說明
實例說明
 案情:某甲為某部會所屬機關秘書室主任明
知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由秘書室向○○鮮花
店(負責人為某甲配偶之姊姊某乙,2人為2
親等姻親關係)採購26次盆景鮮花。
 處分:某甲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
條、第10條自行迴避,經法務部裁罰100萬元。
某乙違反同法第9條,原應依同法第15條處該
交易金額1倍罰鍰(18萬2700元)。
1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實例說明
 案情:陳校長擔任基隆市某小學校長時,僱
用繼子之配偶尹OO為學校工友。僱用行為使
尹OO獲取非財產上利益,陳校長未自行迴避,
仍親予批准,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之規定。
 處分:本案經法務部於92年5月,依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6條,處以罰鍰新臺幣100
萬元;嗣後陳校長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遭駁回,全案宣告確定。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