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廉政倫理規範-基本觀念認識 規範目的 為確保公務員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執行職 務,行政院頒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97 年8月1日生效,以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人員範疇為 適用對象,為使本規範更臻周延,並於99年7月 30日修正公布(同日生效)。 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之教師,均為本規範所稱公務員。 1 廉政倫理規範-基本觀念認識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在受贈財物事件方面:指一般人社交 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 新臺幣10,000元為限。 在飲宴應酬事件方面:指個人費用未 超過市價新台幣1,500元者。 2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1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不得要求 、期約、 接受餽贈 拒絕 退還 無法 退還 簽 報 長 官 3日內 送交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3 受贈財物-例外規定 公務禮儀。(如到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 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元以下。 員工相互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 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以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者為限 4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2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 無禁 止收 受之 規定 價值超 過正常 社交禮 俗標準 簽報長 官必要 時並知 會政風 3日內 機構 5 受贈財物-無法退還之處置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 提出以市價全額付費收受、歸公、轉贈 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 長核定後執行。 6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1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原則 例外 不得參加 長官之獎勵、慰勞。 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 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 7 飲宴應酬-例外規定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以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者為限 簽報長官 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 構後始得 參加 (另不得參與 現場摸彩, 亦不得受贈 市價超過 500元之紀 念品。) 8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2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原則 無禁止規定 例外 參加之活動 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 宜者 不得參加 9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3 視察、調查、出差、參加會議等活動 不得 接受 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 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之飲宴 應酬活動 10 請託關說-狀況處置1 請託關說 事件(有 違法或不 當影響特 定權利義 務之虞) 非以書面為之 者,應以書面 載明請託關說 者姓名、身分 、時間、地點、 方式及內容 3日內簽 報長官 並知會政 風機構 11 請託關說-狀況處置2 注意喔 ●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亦得依上 述規定辦理。 ●請託或關說無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 虞者,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作業要點」處理。 12 其他限制 兼職行為之禁止: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 其他公職或業務。 鐘點費及稿費之限制:出席演講、座談、研習 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 超過5,000 元/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 者,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 元。 個人財務妥善處理:同仁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3 實例說明 行政機關間之互動,是否受「新北市政府員工 廉政倫理規範」之拘束? 答: 本規範重點在規範公務員個人行為,故條文內 容皆以公務員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 關說、兼職、出席演講等涉及公務倫理行為為 中心。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 對象,因政府機關(構)間之參訪、拜會及聯 誼等活動因皆以公開方式為之,且為多數人所 得共見共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 14 實例說明 某行政機關首長為其長子舉辦結婚喜宴,與該機 關有承攬關係之廠商,未經邀請卻自行前來婚宴 現場,並致贈結婚禮金,可否收受? 答: 1. 2. 本府版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4款規定,員工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者得受贈財物之例外情形僅限於「本 府員工間」,故若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因員 工結婚贈送禮金,雖在正常社交禮俗3,000元內, 仍不得接受。 遇有本案情形者,應依本規範第5點規定拒絕或退 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 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1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實例說明 實例說明 案情:某甲為某部會所屬機關秘書室主任明 知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由秘書室向○○鮮花 店(負責人為某甲配偶之姊姊某乙,2人為2 親等姻親關係)採購26次盆景鮮花。 處分:某甲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 條、第10條自行迴避,經法務部裁罰100萬元。 某乙違反同法第9條,原應依同法第15條處該 交易金額1倍罰鍰(18萬2700元)。 1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實例說明 案情:陳校長擔任基隆市某小學校長時,僱 用繼子之配偶尹OO為學校工友。僱用行為使 尹OO獲取非財產上利益,陳校長未自行迴避, 仍親予批准,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之規定。 處分:本案經法務部於92年5月,依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6條,處以罰鍰新臺幣100 萬元;嗣後陳校長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遭駁回,全案宣告確定。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