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_國中小學校辦理午餐團膳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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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0726_國中小學校辦理午餐團膳採購
國中小學辦理午餐團膳採購人員
應具備之法令知識
臺中地檢署
王銘仁檢察官
前言—先建立問題意識(二之一)
辦理採購時:
1、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團膳採購時,要注意哪些
事?
2、校長和老師是貪污治罪條例之處罰對象嗎?校長
和老師不是只負責教學嗎?教學是執行公權力的行為
嗎?
前言—先建立問題意識(二之二)
決標簽約後、履約時:
1、決標、簽約後,採購行為已經結束,進入履約階段,
校長和承辦團膳採購的老師還是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嗎?
2、廠商是商人,賠錢生意沒人做,只差賺多賺少。辦理
午餐團膳時,跟廠商取一些費用,當作學校的經費,應該
沒問題吧?
3、我是透過員生社與廠商簽委任契約,由廠商委任員生
社代行清潔工作,廠商要簽不簽隨便他,怎麼說我是強迫?
4、我是透過家長會長與得標廠商洽商,由廠商出錢給學
校員生社,由員生社代行原本要由廠商負責之計餐及執行
午餐業務、清潔之相關費用,這樣可以嗎?
今日主題
承辦老師應該關注之法律、命令:
1、衛生安全法令(法律、命令)
如:食品衛生管理法
2、政府採購法(法律及相關子法,如:採購人員倫準 則)
3、主管機關的相關函示及應注意事項
(如: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等)
相關責任:
1、刑法及特別刑法(貪污治罪條例)
2、行政責任:監察院糾正、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行政
懲處
建議
衛生責任
週刊報導:
營養午餐好
毒?!
衛生安全之案例
案例一:
腹痛、腹瀉、發燒等,在「滷蛋、
豬排、高麗菜、三色帶絲、白飯」
檢體,分別經檢出仙人掌桿菌及病
原性大腸桿菌等有害人體之病原菌。
案例二:
腹痛、腹瀉等食物中毒症狀,檢體
送驗後呈金黃色葡萄球菌陽性反應
案例三:
「鴨肉、炸豆腐、炒小白菜、炒麵」,
檢出腸毒型金黃色葡萄球菌A型、
「炒小白菜」又驗出腸瀉型仙人掌
桿菌。
案例四:
新北市金龍公司
刑事責任
學校採購採購人員可能構成之刑事責任
一、背信(私立學校、公立學校未適用政府採購法辦
理採購之年代)
二、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後,已成為刑法上公務員→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
三、員生社
玩得過火時,可能會有背信及偽造文書問題。
公立學校校長等之背信案例(「謝公蛋」案)
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指導監督權,於民國81、82年
間,各自先後從學生所繳之便當款項中,抽取定額之
款項,各校學生午餐便 當均於每月月初,由學生預繳
全月份之便當款交由學校保管,翌月再由學校員生 消
費合作社或兼辦便當事務之老師與便當供應廠商會算
全校便當個數,總額無誤 ,簽發銀行(或合作社)取
款條,呈校長核章後,將取款條交給便當供應廠商承
辦人前往銀行(或合作社)領款,領款後再由便當廠
商承辦人員將回扣款項交付 校長,以此種方式,對於
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
公立學校校長等之背信案例(謝公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四
號:(以圖利罪判決)
主 文:
1、賴鵬堯、廖繼霖、林世雄、廖天士、廖財利、陳文卿、吳文雄、丁
秀雄、羅志勵、紀 培炘、林俊彥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
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賴鵬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廖繼霖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林世雄處有期徒刑伍
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廖天士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廖財利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陳文卿處有期徒刑陸
年,褫奪公權五年,吳文雄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丁秀雄
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五年,羅志勵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
公權肆年,紀培炘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林俊彥處有
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2、張金源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處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褫奪公權參年。
86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圖利
8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號 圖利
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6號 無罪
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9號 圖利
95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58號 圖利…
9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0號 以背信罪判決
賴鵬堯、林世雄、廖財利、吳文雄、吳文雄、羅志勵連續
為他人 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
賴鵬堯處有期徒刑參年,
林世雄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廖財利處有期徒刑貳年壹,
廖繼霖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吳文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羅志勵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 駁回被告及檢察官之上
訴而告定讞
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對象
校長和老師不是
只有教學嗎?教
學是執行公權力
的行為嗎?為什
麼會用「貪污治
罪條例」處罰?
公務員?刑法公務員?
公務員: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員任用法…。(定義
較為廣泛)
刑法上之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刑法對於公務
員有最狹義之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
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在刑法第10條之立法理由裡特別提到公立學校老師部分
94 年 02 月 02 日
第 10 條 立法理由:
(四)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
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
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
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
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 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
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
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 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
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新北市學校案例
一、案件源起:從一些被壓扁的蛆開始!
第一波行動
第二波行動
第三波行動
索賄27萬 00國中校長判刑5年
【聯合報╱記者白錫
鏗/台中市西區報
導】
2011.02.11 03:16
am
00國中校長A利用
學校辦理師生午餐
便當團膳採購案,
佯稱欲設置獎學金
招來議長獎、縣長
獎的國小畢業生到
該校就讀,向便當
業者索賄27萬元,
所收的錢用來支應
個人公關開銷,台
中地院昨依貪汙罪
將他判刑5年,所
繳交的犯罪所得,
予以沒收。
事實概要
A明知承辦上開午餐團膳採購案,可對得標廠商行
使前述各項職權,得標廠商為順利履約以取得工程
款,就校長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所提出要求,應不敢
違逆;又因其自97年間起,始任職該校校長,極欲
與學校老師及社區建立良好關係,便思以 宴請該校
老師、提供摸彩獎品,或參與社區婚喪喜慶之往來
等需花用金錢之方式,達其個人上開社群關係之需
求,但每 月支領之「校長特別費」1萬1000元不敷
支應,復不欲以個 人金錢支應,還另有私人開銷之
需求;遂萌生對於前揭職務 上之行為,向得標廠商
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
98年之行為:
乃於98年8 月6日,利用5家得標廠商派任之代表人員前往該校會
議室與校方簽定採購契約書時,於不知情之校方人員均已先行離
開會議室後,A即主動向在場之得標廠商代表等人,要求賄賂,然
仍於表面上飾以:其欲設置獎學金招來議長獎或縣長獎之國小 優
秀畢業生就讀00國中、欲獎勵老師推動校務等語,而向 在場得標
廠商代表要求每家交付3萬元,共計15萬元之賄款 。各該得標之
廠商雖不曾遇過投標學校團膳採購案時,竟有 校長私下要求賄款
之情事,然為順利履約以取得工程款,仍決定交付A所要求之賄賂
。各公司分別於其後數日內,均 在00國中之校長室,各交付3萬
元賄款給A收受,使 A共計取得15萬元之賄款。A於收受上述賄款
後, 並未交付各該廠商任何收據,亦無存入公庫,更無將上情告
知校方任何人員,而花用殆盡。
99年之行為:
詎A竟再基於前揭相同 之犯意,於99年7月8日與得標廠商簽
約後,密集接續以電話 告知飪珍記公司以外4家廠商代表稱
:「和去年一樣,這樣可 以嗎?」等語,又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要求賄賂。上開得標 廠商除飪珍記公司未獲通知要求賄
賂外,其餘為謀順利履約 以取得工程款,均決定交付A所要
求之賄賂。其中,3家廠商各持3萬元現金, 前往00國中校
長室,交與A收受賄款;另家廠商 之負責人則於接獲A第2次
以電話強調:「其他 廠商都給了」等語之催促電話後,始交
付3萬元給A親收。A合計共收受賄款12萬元,且 未付與得標
廠商任何收據,亦無將上情揭露於校方任何人員 ,而花用完
畢。
判決結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第2958號(100年2月10日判決)
:
「A
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禠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12號 (101年3月8日
判決):
「A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禠奪公權參年,犯罪
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又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
刑參年陸月,禠奪公權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禠奪公權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101年5月23日判決):
上訴駁回
被告及律師之辯解之一:校長非學校團膳採購承辦人
被告及律師所為之辯解:「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被告並非00國中辦理98、99學 年度午餐團膳採購案
之承辦或監辦人員,被告唯一之工作係 勾選評審委員
及為學校支付廠商之付款核章,勾選部分不代 表被告
即為承辦人,核章付款則為學校行政作業之流程,本
屬當然,而與承辦採購無關」等語。
法院之認定:校長屬「承辦人」
1、按私經濟行為,原則上固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公共事
務,然機關採購案倘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已非純粹
之私法關係,仍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共事務。
2、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 各公立學校承辦、監辦採購等
人員,均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 第一款後段之其他依法
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且
所謂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究何 所指,自
應憑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以確認之。
法院之認定:校長屬「承辦人」
3、由政府採購法第12條有關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監
辦、第13條關於公 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等規定,可
知公立學校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時,其監辦
人員不外來自上級機關派員,或 上級機關授權公立學
校自行辦理,或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4、監辦還是承辦?
(1)被告非監辦:係指依上述政府採購法規定而產生
者,與一般行政法之上級單位得對下屬 承辦事項行使
監督之權力,顯有不同,後者之情形乃屬上下 隸屬間
之監督關係,非此處所指之監辦。
(2)被告為承辦!
法院之認定:校長屬「承辦人」
被告之職權:
1、不僅係上述午餐團膳採購案之招標、開標、訂約等事項
之承辦人,並應監督總務主任、事務組長辦妥此項採購案 ;
2、且有關上開採購工程督導與驗收業務之處理事項等部分,
即被告代表00國中與得標廠商所簽訂之契約書 」,其契
約條款中所約定例如在得 標廠商履約供膳時,得監督廠商
菜色、份量、衛生、可予要求改善、依照契約實施記點、
罰款處分等事項,亦均為被告 之職權。
3、不因該校是否另行成立午餐團膳小組負責此項工 作或家
長會亦關心而實際介入,即可解為此非被告之職權。
法院之認定:校長屬「承辦人」
校長係屬前揭午餐團膳採購案之承辦人,
為刑法第 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規定之
「授權公務員」。
校長於履約階段向廠商索賄
校長所負責者,包括:午餐團膳採購案之簽約、工
程督導工程款驗收業務處理事項之核定(例如在得
標廠商履約供膳時,有監督廠商菜色、份量、衛生、
可予要求改善、依照契約實施記點、罰款處分等職
權),及核定發放該午餐團膳採購案之工程款。
故在履約階段仍是承辦採購之人員!
結論: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
公立學校校長,雖非屬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然與該校事務組組長、總務處主任等
人承辦上述午餐團膳採購案,而為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
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自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
所規定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授權公務員 」。
被告及律師之辯解之二:廠商已得標,無對價關係
被告係於上開廠商得標簽訂契約後,始告知因推展校
務等事由,請各廠商幫忙,而經其等各願支付3萬元,
此時各廠商既已得標,不虞不能得標,此一收取,即
無相當對價關係, 況被告對於98、99學年度午餐團
膳採購案並非居於裁決者之 地位,亦無指揮及督導權
力,廠商供餐並非被告驗收,履約則係由員工消費合
作社之老師組成之團膳小組成員執行,故 本件並無對
價關係。
「職務上對價關係」之認定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 1號判例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 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
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
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
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
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
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 ,即謂與職
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
新北市的例子:
學校主管人員及評選委員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新北市轄內公立國民中、小
學自民國一OO年五月起,
陸續爆發營養午餐肉品食材
含有瘦肉精等禁用藥物及積
穗國小履約廠商供餐餐桶長
蛆、紅豆湯發酸等食品安全
衛生事件,嗣經板橋地檢署
偵查發現,部分營養午餐供
應廠商涉嫌以行賄或交付回
扣方式勾結轄內學校校長,
操縱營養午餐採購案評選結
果,以求順利得標,並包庇
其供餐缺失;板檢自同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 起,陸續
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等罪,起訴行賄業者、學校
主管人員及評選委員。
營養午餐弊案 新北市府遭監察院糾正
違失包括:
一、新北市政府對轄內公立各級
學校採購業務監督不周,漠視政
風機構預警情資,導致部分學校
長期濫用回饋制度,變相壓縮廠
商合理利潤,影響學生供餐品質,
衍生人員貪瀆,顯有怠失。
二、新北市政府遲未正視委辦營
養午餐供應契約的合宜性,輕忽
供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無法督
促所屬學校落實違規記點,驗收
管理機制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學
生用膳健康權益,顯有違失
事件過後
司法機關之建議
午餐回扣不是所謂「歷史共業」
1.
2.
3.
4.
5.
6.
7.
8.
應尊重團膳廠商市場利潤機制,勿說:「只是少賺一點」。
妥慎選任評選委員。選了以後,不要說話!
不要與得標廠商有任何公務外之接觸。(借錢、吃飯、接
受餽贈)
收取廠商交付之金錢,有無道理,存乎一心,萬一是違法,
並不會因為任何巧思或創意,而使事件變成合法。
與得標廠商訂立所謂「清潔工作委任契約」、或透過家長
會協調,請得標廠商拿錢給學校員生社之風險。
廠商有贊助學校活動公用,收支帳目要清楚,也要向該管
政風人員報備。
政策下之經費,心安理得!關於導師午餐教育費問題
員生社(屬營利單位)應完全退出,不再擔任任何角色
員生社
你很奇怪耶
精省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83年3月3日83年教6字第
02259號:「學校外訂學
生餐盒,由學校員生社代
辦並可酌收處理費,惟至
多不超過餐盒進價百分之
5以內為限」
勿再對員生社「代購餐盒」的舊功能,舊情綿綿
背信之構成要件
(拿了人家的錢
要做事,卻不按
契約本旨做事)
偽造文書之構成
要件(接受廠商
捐款或委任契約
款項,會計收支
憑證記載為「家
長會捐款」,卻
由員生社使用)
員生社你辛苦了,請出場!
同場加映
廉政署彙編之…
「校園誠信管理手冊」
營養午餐收取回扣案
A校以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
,B校長係評選委員,C廠商為取得午餐標案,以A
校學生用餐人數乘以3元作為行賄B校長之回扣,並
允諾以評選項目「創意回饋」條款贊助A校年終摸
彩禮品,B校長收取回扣後將C廠商分數評為最高分
,經評選會議審議由C廠商得標。
【解析】
1、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模式,多數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
理公開客觀評選後,與評選第1名之廠商議價決標。
2、B校長收受C廠商回扣並允諾將分數評為最高分,以協
助其順利得標,雖評選採合議制,B校長之評分不具有讓C
廠商得標之決定權,但B校長擔任評選委員收受廠商回扣
賄行為已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及第6條罪嫌,且收受與
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所贈與的金錢,亦牴觸廉政倫理規範
之規定。
3、評選項目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
形」,雖係避免廠商發生超額利潤或為機關向廠商爭取更
大權益,是為最有利標精神,使廠商提供更優惠條件;但
為避免勾結弊端,仍應避免與採購標的無關之「回饋措施
」。
【教職員確保午餐採購合法、餐盒營養應注意事項】
1、 落實家長代表參與學校午餐採購,共同為學生午餐之
食材安全、健康營養把關。另邀請家長代表擔任採購評選
委員,其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確保採購過
程之公開與公正。
2、 為避免外界質疑及勾結之弊,應避免午餐採購要求「
回饋措施」,研議取消評選項目「創意回饋」條款,減低
廠商對學校採購人員承諾額外給付情形,杜絕行賄之機。
3、 如對午餐採購辦理作業相關法令規定有所疑義,或遇
有廠商向學校採購人員等行餽贈或賄賂之處理,請向中央
及各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政風機構諮詢。
一、廉政倫理類案例指引…………………………………13
案例1:請託驗收放寬案……………………………13
案例2:關說安插人事案……………………………14
案例3:教師節送禮及教科書贈品案………………16
案例4:同事致贈禮金案……………………………17
案例5:畢業謝師宴案………………………………19
案例6:出差接受邀宴案……………………………20
案例7:涉足不當場所案……………………………21
案例8:補習班授課兼職禁止案……………………23
預防對策:處理廉政倫理事件應有的認知與建議…24
二、利益衝突迴避類案例指引……………………………26
案例1:聘用子女擔任約僱人員案…………………26
案例2:核定年終考績案……………………………28
案例3:圖利親友陞任教務主任案…………………29
案例4:選購關係人教科書案………………………31
預防對策:利益衝突迴避事件應有的認知與建議…33
三、採購招標類案例指引…………………………………34
案例1:教室工程驗收不實案………………………34
案例2:電腦軟體設備綁標案………………………36
案例3:畢業旅行評選不公案………………………38
案例4:營養午餐收取回扣案………………………39
預防對策:辦理採購事務應有的認知與建議………41
四、財務管理類案例指引…………………………………44
案例1:詐領教師代課鐘點費案……………………44
案例2:向學生超額收取雜費案……………………45
案例3:募款及經費不當使用案……………………46
廉政署網站
http://www.aac.moj.gov.tw
報告完畢
敬祝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