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_國中小學校辦理午餐團膳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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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0726_國中小學校辦理午餐團膳採購

國中小學辦理午餐團膳採購人員
應具備之法令知識
臺中地檢署
王銘仁檢察官
前言—先建立問題意識(二之一)
 辦理採購時:
 1、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團膳採購時,要注意哪些
事?
 2、校長和老師是貪污治罪條例之處罰對象嗎?校長
和老師不是只負責教學嗎?教學是執行公權力的行為
嗎?
前言—先建立問題意識(二之二)
 決標簽約後、履約時:
 1、決標、簽約後,採購行為已經結束,進入履約階段,
校長和承辦團膳採購的老師還是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嗎?
 2、廠商是商人,賠錢生意沒人做,只差賺多賺少。辦理
午餐團膳時,跟廠商取一些費用,當作學校的經費,應該
沒問題吧?
 3、我是透過員生社與廠商簽委任契約,由廠商委任員生
社代行清潔工作,廠商要簽不簽隨便他,怎麼說我是強迫?
 4、我是透過家長會長與得標廠商洽商,由廠商出錢給學
校員生社,由員生社代行原本要由廠商負責之計餐及執行
午餐業務、清潔之相關費用,這樣可以嗎?
今日主題

承辦老師應該關注之法律、命令:
1、衛生安全法令(法律、命令)
如:食品衛生管理法
2、政府採購法(法律及相關子法,如:採購人員倫準 則)
3、主管機關的相關函示及應注意事項
(如: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等)


相關責任:
1、刑法及特別刑法(貪污治罪條例)
2、行政責任:監察院糾正、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行政
懲處
建議
衛生責任
週刊報導:
營養午餐好
毒?!
衛生安全之案例
 案例一:
腹痛、腹瀉、發燒等,在「滷蛋、
豬排、高麗菜、三色帶絲、白飯」
檢體,分別經檢出仙人掌桿菌及病
原性大腸桿菌等有害人體之病原菌。
 案例二:
腹痛、腹瀉等食物中毒症狀,檢體
送驗後呈金黃色葡萄球菌陽性反應
 案例三:
「鴨肉、炸豆腐、炒小白菜、炒麵」,
檢出腸毒型金黃色葡萄球菌A型、
「炒小白菜」又驗出腸瀉型仙人掌
桿菌。
 案例四:
新北市金龍公司
刑事責任
學校採購採購人員可能構成之刑事責任
 一、背信(私立學校、公立學校未適用政府採購法辦
理採購之年代)
 二、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後,已成為刑法上公務員→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
 三、員生社
玩得過火時,可能會有背信及偽造文書問題。
公立學校校長等之背信案例(「謝公蛋」案)
 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指導監督權,於民國81、82年
間,各自先後從學生所繳之便當款項中,抽取定額之
款項,各校學生午餐便 當均於每月月初,由學生預繳
全月份之便當款交由學校保管,翌月再由學校員生 消
費合作社或兼辦便當事務之老師與便當供應廠商會算
全校便當個數,總額無誤 ,簽發銀行(或合作社)取
款條,呈校長核章後,將取款條交給便當供應廠商承
辦人前往銀行(或合作社)領款,領款後再由便當廠
商承辦人員將回扣款項交付 校長,以此種方式,對於
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
公立學校校長等之背信案例(謝公蛋)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四
號:(以圖利罪判決)
主 文:
1、賴鵬堯、廖繼霖、林世雄、廖天士、廖財利、陳文卿、吳文雄、丁
秀雄、羅志勵、紀 培炘、林俊彥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
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賴鵬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廖繼霖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林世雄處有期徒刑伍
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廖天士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廖財利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陳文卿處有期徒刑陸
年,褫奪公權五年,吳文雄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丁秀雄
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五年,羅志勵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
公權肆年,紀培炘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林俊彥處有
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2、張金源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處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褫奪公權參年。
 86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圖利
 8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號 圖利
 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6號 無罪
 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9號 圖利
 95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58號 圖利…
9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0號 以背信罪判決
 賴鵬堯、林世雄、廖財利、吳文雄、吳文雄、羅志勵連續






為他人 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
賴鵬堯處有期徒刑參年,
林世雄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廖財利處有期徒刑貳年壹,
廖繼霖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吳文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羅志勵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 駁回被告及檢察官之上
訴而告定讞
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對象
 校長和老師不是
只有教學嗎?教
學是執行公權力
的行為嗎?為什
麼會用「貪污治
罪條例」處罰?
公務員?刑法公務員?
 公務員: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員任用法…。(定義
較為廣泛)
 刑法上之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刑法對於公務
員有最狹義之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
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在刑法第10條之立法理由裡特別提到公立學校老師部分
 94 年 02 月 02 日
第 10 條 立法理由:
(四)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
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
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
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
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 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
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
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 5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
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第6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新北市學校案例
 一、案件源起:從一些被壓扁的蛆開始!
 第一波行動
 第二波行動
 第三波行動
索賄27萬 00國中校長判刑5年
【聯合報╱記者白錫
鏗/台中市西區報
導】
 2011.02.11 03:16
am
 00國中校長A利用
學校辦理師生午餐
便當團膳採購案,
佯稱欲設置獎學金
招來議長獎、縣長
獎的國小畢業生到
該校就讀,向便當
業者索賄27萬元,
所收的錢用來支應
個人公關開銷,台
中地院昨依貪汙罪
將他判刑5年,所
繳交的犯罪所得,
予以沒收。
事實概要
 A明知承辦上開午餐團膳採購案,可對得標廠商行
使前述各項職權,得標廠商為順利履約以取得工程
款,就校長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所提出要求,應不敢
違逆;又因其自97年間起,始任職該校校長,極欲
與學校老師及社區建立良好關係,便思以 宴請該校
老師、提供摸彩獎品,或參與社區婚喪喜慶之往來
等需花用金錢之方式,達其個人上開社群關係之需
求,但每 月支領之「校長特別費」1萬1000元不敷
支應,復不欲以個 人金錢支應,還另有私人開銷之
需求;遂萌生對於前揭職務 上之行為,向得標廠商
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
 98年之行為:
乃於98年8 月6日,利用5家得標廠商派任之代表人員前往該校會
議室與校方簽定採購契約書時,於不知情之校方人員均已先行離
開會議室後,A即主動向在場之得標廠商代表等人,要求賄賂,然
仍於表面上飾以:其欲設置獎學金招來議長獎或縣長獎之國小 優
秀畢業生就讀00國中、欲獎勵老師推動校務等語,而向 在場得標
廠商代表要求每家交付3萬元,共計15萬元之賄款 。各該得標之
廠商雖不曾遇過投標學校團膳採購案時,竟有 校長私下要求賄款
之情事,然為順利履約以取得工程款,仍決定交付A所要求之賄賂
。各公司分別於其後數日內,均 在00國中之校長室,各交付3萬
元賄款給A收受,使 A共計取得15萬元之賄款。A於收受上述賄款
後, 並未交付各該廠商任何收據,亦無存入公庫,更無將上情告
知校方任何人員,而花用殆盡。
 99年之行為:
詎A竟再基於前揭相同 之犯意,於99年7月8日與得標廠商簽
約後,密集接續以電話 告知飪珍記公司以外4家廠商代表稱
:「和去年一樣,這樣可 以嗎?」等語,又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要求賄賂。上開得標 廠商除飪珍記公司未獲通知要求賄
賂外,其餘為謀順利履約 以取得工程款,均決定交付A所要
求之賄賂。其中,3家廠商各持3萬元現金, 前往00國中校
長室,交與A收受賄款;另家廠商 之負責人則於接獲A第2次
以電話強調:「其他 廠商都給了」等語之催促電話後,始交
付3萬元給A親收。A合計共收受賄款12萬元,且 未付與得標
廠商任何收據,亦無將上情揭露於校方任何人員 ,而花用完
畢。
判決結果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第2958號(100年2月10日判決)
:
「A
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禠奪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12號 (101年3月8日
判決):
「A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禠奪公權參年,犯罪
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又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
刑參年陸月,禠奪公權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禠奪公權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101年5月23日判決):
上訴駁回
被告及律師之辯解之一:校長非學校團膳採購承辦人
 被告及律師所為之辯解:「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被告並非00國中辦理98、99學 年度午餐團膳採購案
之承辦或監辦人員,被告唯一之工作係 勾選評審委員
及為學校支付廠商之付款核章,勾選部分不代 表被告
即為承辦人,核章付款則為學校行政作業之流程,本
屬當然,而與承辦採購無關」等語。
法院之認定:校長屬「承辦人」
1、按私經濟行為,原則上固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公共事
務,然機關採購案倘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已非純粹
之私法關係,仍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共事務。
2、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 各公立學校承辦、監辦採購等
人員,均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 第一款後段之其他依法
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且
所謂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究何 所指,自
應憑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以確認之。
法院之認定:校長屬「承辦人」
 3、由政府採購法第12條有關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監
辦、第13條關於公 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等規定,可
知公立學校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時,其監辦
人員不外來自上級機關派員,或 上級機關授權公立學
校自行辦理,或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4、監辦還是承辦?
(1)被告非監辦:係指依上述政府採購法規定而產生
者,與一般行政法之上級單位得對下屬 承辦事項行使
監督之權力,顯有不同,後者之情形乃屬上下 隸屬間
之監督關係,非此處所指之監辦。
(2)被告為承辦!
法院之認定:校長屬「承辦人」
 被告之職權:
1、不僅係上述午餐團膳採購案之招標、開標、訂約等事項
之承辦人,並應監督總務主任、事務組長辦妥此項採購案 ;
2、且有關上開採購工程督導與驗收業務之處理事項等部分,
即被告代表00國中與得標廠商所簽訂之契約書 」,其契
約條款中所約定例如在得 標廠商履約供膳時,得監督廠商
菜色、份量、衛生、可予要求改善、依照契約實施記點、
罰款處分等事項,亦均為被告 之職權。
3、不因該校是否另行成立午餐團膳小組負責此項工 作或家
長會亦關心而實際介入,即可解為此非被告之職權。
法院之認定:校長屬「承辦人」
 校長係屬前揭午餐團膳採購案之承辦人,
為刑法第 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規定之
「授權公務員」。
校長於履約階段向廠商索賄
校長所負責者,包括:午餐團膳採購案之簽約、工
程督導工程款驗收業務處理事項之核定(例如在得
標廠商履約供膳時,有監督廠商菜色、份量、衛生、
可予要求改善、依照契約實施記點、罰款處分等職
權),及核定發放該午餐團膳採購案之工程款。
故在履約階段仍是承辦採購之人員!
結論: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
公立學校校長,雖非屬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然與該校事務組組長、總務處主任等
人承辦上述午餐團膳採購案,而為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
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自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
所規定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授權公務員 」。
被告及律師之辯解之二:廠商已得標,無對價關係
 被告係於上開廠商得標簽訂契約後,始告知因推展校
務等事由,請各廠商幫忙,而經其等各願支付3萬元,
此時各廠商既已得標,不虞不能得標,此一收取,即
無相當對價關係, 況被告對於98、99學年度午餐團
膳採購案並非居於裁決者之 地位,亦無指揮及督導權
力,廠商供餐並非被告驗收,履約則係由員工消費合
作社之老師組成之團膳小組成員執行,故 本件並無對
價關係。
「職務上對價關係」之認定
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 1號判例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 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
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
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
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
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
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 ,即謂與職
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
新北市的例子:
學校主管人員及評選委員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 新北市轄內公立國民中、小
學自民國一OO年五月起,
陸續爆發營養午餐肉品食材
含有瘦肉精等禁用藥物及積
穗國小履約廠商供餐餐桶長
蛆、紅豆湯發酸等食品安全
衛生事件,嗣經板橋地檢署
偵查發現,部分營養午餐供
應廠商涉嫌以行賄或交付回
扣方式勾結轄內學校校長,
操縱營養午餐採購案評選結
果,以求順利得標,並包庇
其供餐缺失;板檢自同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 起,陸續
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等罪,起訴行賄業者、學校
主管人員及評選委員。
營養午餐弊案 新北市府遭監察院糾正
違失包括:
 一、新北市政府對轄內公立各級
學校採購業務監督不周,漠視政
風機構預警情資,導致部分學校
長期濫用回饋制度,變相壓縮廠
商合理利潤,影響學生供餐品質,
衍生人員貪瀆,顯有怠失。
 二、新北市政府遲未正視委辦營
養午餐供應契約的合宜性,輕忽
供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無法督
促所屬學校落實違規記點,驗收
管理機制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學
生用膳健康權益,顯有違失
事件過後
司法機關之建議
午餐回扣不是所謂「歷史共業」
1.
2.
3.
4.
5.
6.
7.
8.
應尊重團膳廠商市場利潤機制,勿說:「只是少賺一點」。
妥慎選任評選委員。選了以後,不要說話!
不要與得標廠商有任何公務外之接觸。(借錢、吃飯、接
受餽贈)
收取廠商交付之金錢,有無道理,存乎一心,萬一是違法,
並不會因為任何巧思或創意,而使事件變成合法。
與得標廠商訂立所謂「清潔工作委任契約」、或透過家長
會協調,請得標廠商拿錢給學校員生社之風險。
廠商有贊助學校活動公用,收支帳目要清楚,也要向該管
政風人員報備。
政策下之經費,心安理得!關於導師午餐教育費問題
員生社(屬營利單位)應完全退出,不再擔任任何角色
員生社
你很奇怪耶
 精省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83年3月3日83年教6字第
02259號:「學校外訂學
生餐盒,由學校員生社代
辦並可酌收處理費,惟至
多不超過餐盒進價百分之
5以內為限」
勿再對員生社「代購餐盒」的舊功能,舊情綿綿
 背信之構成要件
(拿了人家的錢
要做事,卻不按
契約本旨做事)
 偽造文書之構成
要件(接受廠商
捐款或委任契約
款項,會計收支
憑證記載為「家
長會捐款」,卻
由員生社使用)
員生社你辛苦了,請出場!
同場加映
廉政署彙編之…
「校園誠信管理手冊」
營養午餐收取回扣案
 A校以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
,B校長係評選委員,C廠商為取得午餐標案,以A
校學生用餐人數乘以3元作為行賄B校長之回扣,並
允諾以評選項目「創意回饋」條款贊助A校年終摸
彩禮品,B校長收取回扣後將C廠商分數評為最高分
,經評選會議審議由C廠商得標。
【解析】
 1、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模式,多數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
理公開客觀評選後,與評選第1名之廠商議價決標。
 2、B校長收受C廠商回扣並允諾將分數評為最高分,以協
助其順利得標,雖評選採合議制,B校長之評分不具有讓C
廠商得標之決定權,但B校長擔任評選委員收受廠商回扣
賄行為已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及第6條罪嫌,且收受與
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所贈與的金錢,亦牴觸廉政倫理規範
之規定。
 3、評選項目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
形」,雖係避免廠商發生超額利潤或為機關向廠商爭取更
大權益,是為最有利標精神,使廠商提供更優惠條件;但
為避免勾結弊端,仍應避免與採購標的無關之「回饋措施
」。
【教職員確保午餐採購合法、餐盒營養應注意事項】
 1、 落實家長代表參與學校午餐採購,共同為學生午餐之
食材安全、健康營養把關。另邀請家長代表擔任採購評選
委員,其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確保採購過
程之公開與公正。
 2、 為避免外界質疑及勾結之弊,應避免午餐採購要求「
回饋措施」,研議取消評選項目「創意回饋」條款,減低
廠商對學校採購人員承諾額外給付情形,杜絕行賄之機。
 3、 如對午餐採購辦理作業相關法令規定有所疑義,或遇
有廠商向學校採購人員等行餽贈或賄賂之處理,請向中央
及各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政風機構諮詢。
 一、廉政倫理類案例指引…………………………………13
 案例1:請託驗收放寬案……………………………13
 案例2:關說安插人事案……………………………14
 案例3:教師節送禮及教科書贈品案………………16
 案例4:同事致贈禮金案……………………………17
 案例5:畢業謝師宴案………………………………19
 案例6:出差接受邀宴案……………………………20
 案例7:涉足不當場所案……………………………21
 案例8:補習班授課兼職禁止案……………………23
 預防對策:處理廉政倫理事件應有的認知與建議…24
 二、利益衝突迴避類案例指引……………………………26
 案例1:聘用子女擔任約僱人員案…………………26
 案例2:核定年終考績案……………………………28
 案例3:圖利親友陞任教務主任案…………………29
 案例4:選購關係人教科書案………………………31
 預防對策:利益衝突迴避事件應有的認知與建議…33
 三、採購招標類案例指引…………………………………34
 案例1:教室工程驗收不實案………………………34
 案例2:電腦軟體設備綁標案………………………36
 案例3:畢業旅行評選不公案………………………38
 案例4:營養午餐收取回扣案………………………39
 預防對策:辦理採購事務應有的認知與建議………41
 四、財務管理類案例指引…………………………………44
 案例1:詐領教師代課鐘點費案……………………44
 案例2:向學生超額收取雜費案……………………45
 案例3:募款及經費不當使用案……………………46
廉政署網站
http://www.aac.moj.gov.tw
報告完畢
敬祝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