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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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
經驗分享
光正國中 人事主任
葉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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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 壹、前言
 貳、法令依據
 參、辦理流程
 肆、辦理程序及依據
 伍、辦理程序注意小叮嚀
 陸、實務常發生之瑕疵
 柒、案例分析
 捌、結語
1
壹、前言
 不適任教師─診斷
 他(她)還能教書嗎?
 學生、家長反應情形!(*不滿情緒,星星之火可
以燎原)
 輔導及協助能改善不適任情況?
 學校主管有否進行協談諮商或轉介輔導?並與當事
人面對面溝通、相互瞭解,提供適當及有實質的建
議作法,幫助當事人。
 最後用盡各種協助方法(建議最好都要留存書面資
料),真的無法幫助當事人時,遵照規定啟動程序。
1
貳、法令依據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1.第2條(對象)
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運動教練, 社會教
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
2.第31條(解聘或免職條件)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
確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
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1
(8)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
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9)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3.第33條(不得任用)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
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 :
1.第14條(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計有下列13款
1
1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2. 第15條後段(資遣)
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 以調任者

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
機關核准後予以 資遣。









1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名詞定義)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
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
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
予續聘。
參、辦理流程
教師有第14條
(15條後段)
各款情事
提經學校
教評會審查
注意程序正義
決議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資遣)
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並函復
原報學校
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專案小組
審查
決議後十日內
報送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
同時以書面
通知當事人
學校執行行政處分生效
1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處理流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察覺期
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查無教師有行為不檢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損師道情事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評議期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
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未達解聘、停聘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報主管教
或不續聘標準,
育行政機關核准,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續予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核定程序
不予核准
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程序瑕疵
事實須再查明
提起申訴
1
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處理流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察覺期
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查無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學校成立處理小組並安排資深教師進行輔導
輔導期
經輔導並無改進成效
經輔導具改進成效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
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評議期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未達解聘、停聘或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不續聘標準,續予
准,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核定程序
不予核准
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程序瑕疵
事實須再查明
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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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罹患精神病教師處理流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疑似罹患精神疾病情事
察覺期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查證
學校勸導接受鑑定
查證屬實(查證結果學校應於
查無教師法第十四條
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事
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情事者,由
輔導期
學校組成處理小組並安排資深教師進行輔導
經輔導並無改進成效
或
拒
絕
提
出
診
斷
證
明
未
患
精
神
病
或
拒
絕
接
受
鑑
定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罹
患
精
神
病
經輔導具改進成效
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六款情事者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1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其資遣案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評議期
2 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事者,應檢具相關資
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予以資遣、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未達資遣、解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報
聘、停聘或不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
聘標準,續予聘
並同時應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核定程序
不予核准
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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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須再查明
提起申訴
提
教
評
會
審
議
其
資
遣
案
依
法
申
請
退
休
肆、辦理程序及依據
 一、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
(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人(二)字第0920072456號函訂定)
項目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者
流程
察覺期
察覺期
察覺期
(有4款情事)
評議期
輔導期
評議期
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
過,進行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始得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為有輔導之必要者,應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
含相關處室主任(組長)、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
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輔
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
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
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組成調查小組主動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得分別視個案
進行查證。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 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
通知當事人)
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經查發現
確有該情事者即進入輔導期。)
經合格醫師證明
有精神病者
(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教評會委員三分之 (經學校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有效檢討改進,學校認 (決議應經教評會委員二
)
)
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 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
學校自作成資遣案決議後 ,
應於十日內,檢具經合 格
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病 診
斷證明書及學校教評會 會
議相關紀錄,報請主管 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
)
評議期
 二、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14337號函
(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即提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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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決議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日起十日內檢附
教師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
資料及具體事實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
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2.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報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二、現行實務函釋
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14337號函釋: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輔導期程執
行疑義一案,行注意事項係建議指導性質,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其所屬學校尚無拘束力,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仍應依教師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教師不接受輔導或於輔導期內再犯或發生其
他不適任情事,處理小組即得按具體情事討論決議結束輔導期並
送學校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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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辦理程序注意小叮嚀
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時,請發送開會通知並檢附不適任
現職工作具體事實表供當事人詳閱,以利開會時意見陳述
維護自己權益,另開會時間與發文日最好參照行政訴訟法
第109條規定,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之規定。
二、教評會委員會議召開, 要委員本人親自出席不能代理,
人數一定要達:
1.解聘、停聘、不續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進行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
票。
2.資遣: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
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1
陸、實務常發生之瑕疵-1
 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
 會議紀錄未敘明應出席、實際出席委員、依規定迴避人
數及參與投票人數及通過決議人數。
 會議紀錄未引據教師法適用條款。
 會議未明確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 未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或未於事實表及會議決議敘明
當事人陳述之意見。
 未於通知當事人列席之書面通知上載明詢問目的、時間、
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或提書面說明及不到場所生之
效果並注意文書之送達過程。
1
陸、實務常發生之瑕疵-2
 未依教師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
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 未依教師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於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未依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教師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
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 未附送相關證明文件: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調查報告
及相關會議決議紀錄、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送達情形、
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教師聘約、學校自訂規章、學
校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之書面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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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務常發生之瑕疵-3
 未尊重性別平等委員會決議
一.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3條規定,對於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二.依教育部92年11月19日台人(二)字第0920156525號函:
「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致有教師解聘、
停聘、不續聘之情事,學校已依規定成立『性騷擾及性
侵犯處理』之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予以調查,因此教評會
審議時應尊重上開機制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是以,
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就本案事證之調查與處理應尊
重「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
果。
1
柒、案例分析
 涉行為不檢-校園性騷擾案例
事實部分:
一、某女學生向學校學生事務處提出性騷擾申訴書,指控該所O助
理教授,同時是她的指導教授 對她性騷擾。經該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O學年度第O次會議決議,成立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二、案經調查小組進行訪談(申訴人、證人、被申訴人),復經學校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召開O學 年度第O次會議,認O師已逾越師
生分際,違反教師倫理,決議本案性騷擾屬實,函請學校 教師
評審委員會辦理。
三、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過程:
(一)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解
聘O師。
(二)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1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解聘O師。
(三)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解聘O師,並

自O學年度第O學期起生效。(程序違法)
四、O師陳述意見情形: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未另請當事人書面陳述意
見。(程序違法)
五、依教師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案例分析:
一、合符程序部分:
(一)本案學校於接受性騷擾申訴書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
展開調查並作出決定 及函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引用教師法規定為懲處依據。
(三)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決議人數,依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1
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四)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 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二、不合符程序部分:
(一)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時,未通知O師書面陳述意見,於法不
合。查教育部96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60106621B號函規定: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規定:『(第 1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
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第3項)懲處涉及加害人
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準此,教師涉
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相關規
定審議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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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解聘生效時點,與規定不
合。查教育部88年10月14日臺(88)人(二)字第881
23523號函規定,解聘以本部核准公文送達學校之次
日生效。是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
「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生效。」與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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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 努力克服處理下列不適任教師的困境:
1.不適任條件認定困難
2.相關證據蒐集不易
3.學校教評會法制及實務作業有待加強
4.基於同仁情誼因素
 學校應該盡最大善意並給予多次建議及請求改善,在保障
障教師權益及還給學生安心之學習環境並維護學生應有受
教權益間尋求衡平,並確實遵守程序正義,獲得圓滿收場。
場。
1
敬 請 指 教
謝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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