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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0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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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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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教育局人事室 製作
壹、前言
一、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二、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困境
一、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在近年來除引起各方
的關切外,更是我國教育界一個燙手的山
芋,尤其是「不適任教師」的定義不夠具
體明確,以致學校在處理案件時,常產生
困擾。
(一)學理上的定義
(二)法令上的定義
※法令上的定義
 1.廣義: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2)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 2.狹義: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
行注意事項
※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困境
(一)不適任的行為認定困難,相關事證
蒐集不易。
(二)不適任教師之處理過程,人性的因
素影響甚深。
(三)校長處理不適任教師事件時欠缺輔
導諮詢單位之協助與支持。
(四)學校行政人員普遍欠缺處理不適任
教師的法制觀念及訓練。
※法令依據
一、中央法規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
注意事項
二、本市單行規定
(一)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
(二)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
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三)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
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貳、中央法令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98/11/08修正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
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或免職: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
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貳、中央法令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98/11/08修正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禁治產之宣告尚
未撤銷者)。
6.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7.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屬實。
貳、中央法令依據
二、教師法第14條
98/11/25修正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
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貳、中央法令依據
二、教師法第14條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
聘約情節重大者。
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
行為屬實。
貳、中央法令依據
二、教師法第14條
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
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
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
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貳、中央法令依據
二、教師法第14條(第4項)
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
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貳、中央法令依據
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1.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察覺期→評議期】
2.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
約情節重大者。
【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
3.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察覺期→(勸導鑑定期→未患病或拒絕鑑定情形
判斷是否進入輔導期)→評議期】
貳、中央法令依據
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4.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本注意事項尚未修正
【察覺期→ 教評會→ 報局→ 先行停聘靜候調查
→調查期→ 性平會→ 報局→ 解聘或復聘。】
參、本市單行規定
 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
 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
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
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含一覽表)
一、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
目的
(一)適時提供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
適任教師所需之輔導及法令諮詢等事
宜。
(二)協助學校對疑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程
序更臻謹慎完備有效率,以維護學生
受教權益,節省教育成本。
一、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
諮詢小組之組成
(一)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相關科室
業務承辦人擔任幹事。
(二)本小組成員含市教師會代表1人、校長
協會代表1人、專家學者代表1人,家長
團體代表1人、醫療專業人員1人、法律
顧問1人、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
、國小教育科、幼兒教育科、特殊教育科、
體育及衛生保健科、督學室、人事室等科
室主管暨視區督學各1人。
(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諮詢。
一、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
工作項目
(一)提供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國小附設幼稚園)
處理不適任教師所需之輔導、諮詢與法令解
釋等相關事宜。
(二)提供疑似不適任教師提報學校之輔導,瞭解
學校需求,適時協助。
(三)必要時,得協助各校推動疑似不適任教師之
輔導,並與疑似不適任教師提報學校主動聯
繫交流,以增進各級學校對疑似不適任教師
之輔導與記錄。
一、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
工作項目
(四)以每3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俾交換相關
經驗與資訊,增進對各級學校疑似不適任
教師通報與輔導之經驗交流,必要時,並
得召開臨時會議(截至目前共召開5次計16
案)。
(五)本局或各級學校如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疑
似不適任教師時,應交由學校啓動調查機
制,如查證屬實,立即通報各該主管科列
管,並將相關資料送小組幹事彙集後提會
討論,以提供學校適時之協助。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 原因
(一)處理期限冗長,不符社會期待,雙
方當事人均受煎熬。
(二)教育部所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各
項期程作業未明確。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 目的
(一)明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
理不適任教師案件之期程,有效管
制各校辦理之流程。
(二)提升教學品質,以確保學生基本受
教權。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部分
 (一)察覺期
1.發覺階段

2.調查階段
 (二)輔導期
 (三)評議期
 (四)審議期

(一)察覺期
 1.發覺階段
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學校如
主動發現或接獲投訴疑似不適任教師案
件時,學校校長應於3日內指定專人負
責調查,或得視個案情形組成不適任教
師調查小組,並同時通報本局各該業務
主管科列管(如附表1)。
(一)察覺期
 1.發覺階段
 前項調查案件,如係屬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事件時,其作業期程以「性別平等
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防治準則」之規定為原則,如上開法令
未明確規範之作業期程,則逕依本規定
辦理。
(一)察覺期
 1.發覺階段
 又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者,學校應
自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教師評審委
員會,於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聘靜候調
查,並速將辦理情形報局列管(如附
表1~2)。
(一)察覺期
 2.調查階段
 學校應於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小組後
1週內啟動調查機制,並於1個月內完
成調查,調查人員或小組應將處理過
程詳實紀錄,必要時得請求本局各該
業務主管科及督學室之協助。
(一)察覺期
 2.調查階段
 有關調查結果應於調查結束10日內陳
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如附表2),
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前項調查期限,必要時得報請本局予
以延長,惟至多以1個月為限。
(一)察覺期
 3.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由學校將相
關調查資料,連同「辦理不適任教師案
件整體檢核表」(如附表7)逕報本局
核准後,予以解聘。
【察覺期→ 教評會→ 報局→ 先行停聘靜
候調查 →調查期→ 性平會→ 報局→
解聘或復聘。】
(一)察覺期
 4.另教師經調查結果如係屬疑似罹患精神
病者,學校應勸導其於1個月內接受合
格醫師之鑑定,如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
神病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
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一)察覺期
 前項教師如經鑑定結果未患精神病、拒
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者,學
校應視其教學或行為,有無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
體事實或違反聘約之情節重大等情事,
分別進入輔導期或評議期之處理程序,
並依相關作業期程確實辦理。
(二)輔導期
 1.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
分別處理:
(1)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應即進入評
議期。
(2)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
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該不適任教
師應於接獲學校調查結果之書面通知後,
1個月內進行自我改善,改善期限屆滿1週
內,由學校予以評估改善成效,並將改善
結果陳報本局(如附表3)。
(二)輔導期
 1.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
分別處理:
(3)前項教師經評估結果,仍未有所改善者,應
即進行輔導,由學校於2週內依「處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
規定組成輔導處理小組進行輔導及紀錄。必
要時得申請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
諮詢小組」提供相關協助(如附表4)。
(二)輔導期
 2.輔導期以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
長為6個月,惟學校需於每2個月將輔
導進度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俾
憑提報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
導諮詢小組」追蹤列管(如附表5)
。
(二)輔導期
 3.學校於輔導期結束後2週內,評估輔導
結果,並將該輔導結果陳報本局各該業
務主管科(如附表6)。如無改進成效
者,學校校長應即依「處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
定召開教評會進行審議。
(二)輔導期
 4.教師經查證屬實確屬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且輔導無效者,如符合教師
法第15條後段之規定者,經學校教評
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於報經本局核
准後予以資遣。
(三)評議期
 學校應自進入評議期1個月內,由教評會
作成決議,決議後10日內,將相關會議紀
錄、各項相關佐證資料等,連同「辦理不
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如附表7)
,報本局審議,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
當事人。
(四)審議期
 1.本局接獲學校陳報教師解聘、停聘、不
續聘或資遣案件時,應即審酌案情,必
要時得召開「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進
行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議。
(四)審議期
 前項審議期間以2個月為原則,並於審議
確定後,將結果函復學校。學校於接獲本
局核定函後,應於3日內執行核定結果,
並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文字(救濟途徑)
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局。
(四)審議期
 2.另教師如涉及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學
校應於接獲本局核定函後3日內將核定結果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應
於20日內提出申復,學校或性別平等委員
會於收受申復書後,應審酌原調查程序是
否有重大瑕疵或有否發現足以影響原結果
之新事證,而決定受理或不受理。
(四)審議期
 如為「受理」則應立即重啟調查;如為
「不受理」,則應將申復結果以書面附
理由及教示文字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
局。
(四)審議期
 3.前二項處理結果(含已申復結果),
當事人得於收受通知書後30日內依法
提起救濟(申訴)。
 4.前開處理結果如決定該教師為解聘、
不續聘之處置時,本局應於接獲學校
之副本時,立即通報教育部將該師列
入「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管制措施部分
 (一)學校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
事件,若有知情而隱匿不舉報
經查獲屬實者,相關人員應處
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管制措施部分
 (二)除前項外,各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
時,如有應通報未通報、怠於處理、
逾限未報、故意推諉塞責或嚴重疏失
等重大情事發生時,除由本局責令限
期處理外,有關學校辦理之缺失,應
列入該校校長年終考核之重要紀錄。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管制措施部分
 又各校所辦不適任教師案件,如遭教育
部列入審查重點予以扣減積點時,則該
校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得依「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第1項第2、3款覈實辦理。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管制措施部分
(三)經學校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
,其當年度成績考核,依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
3款覈實辦理。
外一章~性侵害&性騷擾之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
學生者。
※不適任教師之適用規定
性騷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性侵害: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
外一章~性侵害&性騷擾之處理
 依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
業期程及管制措施規定
 前項調查案件,如係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事件時,其作業期程以「性別平等教育法」
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之
規定為原則,如上開法令未明確規範之作業
期程,則逕依本規定辦理。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員工協助方案
 員工協助方案1
 員工協助方案2
最新修訂之人事法規
《最新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防治準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條文
教師請假規則
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 (1010405修正版)
肆、結語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