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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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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教育局人事室 製作
壹、前言
一、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二、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困境
一、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在近年來除引起各方
的關切外,更是我國教育界一個燙手的山
芋,尤其是「不適任教師」的定義不夠具
體明確,以致學校在處理案件時,常產生
困擾。
(一)學理上的定義
(二)法令上的定義
※法令上的定義
1.廣義: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2)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2.狹義: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
行注意事項
※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困境
(一)不適任的行為認定困難,相關事證
蒐集不易。
(二)不適任教師之處理過程,人性的因
素影響甚深。
(三)校長處理不適任教師事件時欠缺輔
導諮詢單位之協助與支持。
(四)學校行政人員普遍欠缺處理不適任
教師的法制觀念及訓練。
※法令依據
一、中央法規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
注意事項
二、本市單行規定
(一)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
(二)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
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三)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
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貳、中央法令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98/11/08修正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
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或免職: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
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貳、中央法令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98/11/08修正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禁治產之宣告尚
未撤銷者)。
6.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7.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屬實。
貳、中央法令依據
二、教師法第14條
98/11/25修正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
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貳、中央法令依據
二、教師法第14條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
聘約情節重大者。
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
行為屬實。
貳、中央法令依據
二、教師法第14條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
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
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
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貳、中央法令依據
二、教師法第14條(第4項)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
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貳、中央法令依據
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1.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察覺期→評議期】
2.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
約情節重大者。
【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
3.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察覺期→(勸導鑑定期→未患病或拒絕鑑定情形
判斷是否進入輔導期)→評議期】
貳、中央法令依據
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4.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本注意事項尚未修正
【察覺期→ 教評會→ 報局→ 先行停聘靜候調查
→調查期→ 性平會→ 報局→ 解聘或復聘。】
參、本市單行規定
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
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
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
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含一覽表)
一、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目的
(一)適時提供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
適任教師所需之輔導及法令諮詢等事
宜。
(二)協助學校對疑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程
序更臻謹慎完備有效率,以維護學生
受教權益,節省教育成本。
一、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諮詢小組之組成
(一)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相關科室
業務承辦人擔任幹事。
(二)本小組成員含市教師會代表1人、校長
協會代表1人、專家學者代表1人,家長
團體代表1人、醫療專業人員1人、法律
顧問1人、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
、國小教育科、幼兒教育科、特殊教育科、
體育及衛生保健科、督學室、人事室等科
室主管暨視區督學各1人。
(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諮詢。
一、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工作項目
(一)提供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國小附設幼稚園)
處理不適任教師所需之輔導、諮詢與法令解
釋等相關事宜。
(二)提供疑似不適任教師提報學校之輔導,瞭解
學校需求,適時協助。
(三)必要時,得協助各校推動疑似不適任教師之
輔導,並與疑似不適任教師提報學校主動聯
繫交流,以增進各級學校對疑似不適任教師
之輔導與記錄。
一、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工作項目
(四)以每3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俾交換相關
經驗與資訊,增進對各級學校疑似不適任
教師通報與輔導之經驗交流,必要時,並
得召開臨時會議(截至目前共召開5次計16
案)。
(五)本局或各級學校如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疑
似不適任教師時,應交由學校啓動調查機
制,如查證屬實,立即通報各該主管科列
管,並將相關資料送小組幹事彙集後提會
討論,以提供學校適時之協助。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原因
(一)處理期限冗長,不符社會期待,雙
方當事人均受煎熬。
(二)教育部所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各
項期程作業未明確。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目的
(一)明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
理不適任教師案件之期程,有效管
制各校辦理之流程。
(二)提升教學品質,以確保學生基本受
教權。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部分
(一)察覺期
1.發覺階段
2.調查階段
(二)輔導期
(三)評議期
(四)審議期
(一)察覺期
1.發覺階段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學校如
主動發現或接獲投訴疑似不適任教師案
件時,學校校長應於3日內指定專人負
責調查,或得視個案情形組成不適任教
師調查小組,並同時通報本局各該業務
主管科列管(如附表1)。
(一)察覺期
1.發覺階段
前項調查案件,如係屬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事件時,其作業期程以「性別平等
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防治準則」之規定為原則,如上開法令
未明確規範之作業期程,則逕依本規定
辦理。
(一)察覺期
1.發覺階段
又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者,學校應
自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教師評審委
員會,於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聘靜候調
查,並速將辦理情形報局列管(如附
表1~2)。
(一)察覺期
2.調查階段
學校應於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小組後
1週內啟動調查機制,並於1個月內完
成調查,調查人員或小組應將處理過
程詳實紀錄,必要時得請求本局各該
業務主管科及督學室之協助。
(一)察覺期
2.調查階段
有關調查結果應於調查結束10日內陳
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如附表2),
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期限,必要時得報請本局予
以延長,惟至多以1個月為限。
(一)察覺期
3.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由學校將相
關調查資料,連同「辦理不適任教師案
件整體檢核表」(如附表7)逕報本局
核准後,予以解聘。
【察覺期→ 教評會→ 報局→ 先行停聘靜
候調查 →調查期→ 性平會→ 報局→
解聘或復聘。】
(一)察覺期
4.另教師經調查結果如係屬疑似罹患精神
病者,學校應勸導其於1個月內接受合
格醫師之鑑定,如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
神病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
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一)察覺期
前項教師如經鑑定結果未患精神病、拒
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者,學
校應視其教學或行為,有無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
體事實或違反聘約之情節重大等情事,
分別進入輔導期或評議期之處理程序,
並依相關作業期程確實辦理。
(二)輔導期
1.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
分別處理:
(1)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應即進入評
議期。
(2)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
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該不適任教
師應於接獲學校調查結果之書面通知後,
1個月內進行自我改善,改善期限屆滿1週
內,由學校予以評估改善成效,並將改善
結果陳報本局(如附表3)。
(二)輔導期
1.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
分別處理:
(3)前項教師經評估結果,仍未有所改善者,應
即進行輔導,由學校於2週內依「處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
規定組成輔導處理小組進行輔導及紀錄。必
要時得申請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
諮詢小組」提供相關協助(如附表4)。
(二)輔導期
2.輔導期以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
長為6個月,惟學校需於每2個月將輔
導進度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俾
憑提報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
導諮詢小組」追蹤列管(如附表5)
。
(二)輔導期
3.學校於輔導期結束後2週內,評估輔導
結果,並將該輔導結果陳報本局各該業
務主管科(如附表6)。如無改進成效
者,學校校長應即依「處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
定召開教評會進行審議。
(二)輔導期
4.教師經查證屬實確屬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且輔導無效者,如符合教師
法第15條後段之規定者,經學校教評
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於報經本局核
准後予以資遣。
(三)評議期
學校應自進入評議期1個月內,由教評會
作成決議,決議後10日內,將相關會議紀
錄、各項相關佐證資料等,連同「辦理不
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如附表7)
,報本局審議,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
當事人。
(四)審議期
1.本局接獲學校陳報教師解聘、停聘、不
續聘或資遣案件時,應即審酌案情,必
要時得召開「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進
行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議。
(四)審議期
前項審議期間以2個月為原則,並於審議
確定後,將結果函復學校。學校於接獲本
局核定函後,應於3日內執行核定結果,
並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文字(救濟途徑)
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局。
(四)審議期
2.另教師如涉及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學
校應於接獲本局核定函後3日內將核定結果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應
於20日內提出申復,學校或性別平等委員
會於收受申復書後,應審酌原調查程序是
否有重大瑕疵或有否發現足以影響原結果
之新事證,而決定受理或不受理。
(四)審議期
如為「受理」則應立即重啟調查;如為
「不受理」,則應將申復結果以書面附
理由及教示文字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
局。
(四)審議期
3.前二項處理結果(含已申復結果),
當事人得於收受通知書後30日內依法
提起救濟(申訴)。
4.前開處理結果如決定該教師為解聘、
不續聘之處置時,本局應於接獲學校
之副本時,立即通報教育部將該師列
入「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管制措施部分
(一)學校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
事件,若有知情而隱匿不舉報
經查獲屬實者,相關人員應處
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管制措施部分
(二)除前項外,各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
時,如有應通報未通報、怠於處理、
逾限未報、故意推諉塞責或嚴重疏失
等重大情事發生時,除由本局責令限
期處理外,有關學校辦理之缺失,應
列入該校校長年終考核之重要紀錄。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管制措施部分
又各校所辦不適任教師案件,如遭教育
部列入審查重點予以扣減積點時,則該
校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得依「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第1項第2、3款覈實辦理。
二、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管制措施部分
(三)經學校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
,其當年度成績考核,依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
3款覈實辦理。
外一章~性侵害&性騷擾之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
學生者。
※不適任教師之適用規定
性騷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性侵害: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
外一章~性侵害&性騷擾之處理
依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
業期程及管制措施規定
前項調查案件,如係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事件時,其作業期程以「性別平等教育法」
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之
規定為原則,如上開法令未明確規範之作業
期程,則逕依本規定辦理。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員工協助方案
員工協助方案1
員工協助方案2
最新修訂之人事法規
《最新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防治準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條文
教師請假規則
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 (1010405修正版)
肆、結語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