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方建興局長(ppt檔)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花蓮縣分局
各類所得扣(免)繳及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介紹
分局長 方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各類所得扣(免)繳
介紹
1
一、扣繳單位、納稅人及稽徵機關相互關係
國稅局
或稽徵所
受理及審查
給營
執薪利租自財競退其
付利行資息賃力產技職他
各 所業所所所耕
種 得務得得得作
所
所
及漁
得
得
權牧
利林
金礦
所之
得所
得
│
扣 翌
繳 年
申 1/1
報
1/31
機關
學校
團體
結算申報
翌年 5/1─5/31
納稅義務人
(有所得者)
交
易
所
得
競所所
賽得得
及
機
會
中
獎
之
獎
金
或
給
與
2
二、稅目種類
國稅局)
國稅(
國稅(國稅局)
地方稅( 地方稅務局)
地方稅(地方稅務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
綜合所得稅
地價稅
營業稅
房屋稅
遺產贈與稅
契稅
貨物稅、菸酒稅
印花稅
證券及期貨交易稅
牌照稅
關稅、礦區稅…
娛樂稅
3
三、各稅申報及繳納期間
國國稅 稅
申報期間
申報期間
營利事業所得稅
5/1~5/31
綜合所得稅
5/1~5/31
營業稅
單月/ 1~15
遺產贈與稅
死亡日起6個月內
4
四、各類所得申報及繳納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申
報
1.1
1.31
5.1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暫
繳
申
報
5.31
9.1
9.31
5
五、扣繳稅款繳納與申報
扣繳單位
扣 取 稅 款(平時)
申報(隔年)
繳納(平時)
6
六、扣繳業務流程
〈所89〉〈所細82〉
扣繳單位
〈扣繳義務人〉
〈所7、 89 、 92、薪扣、各類扣標〉
所得人〈居住者、
非居住者;扣繳率〉
〈所89、92〉
扣繳稅款繳納與申報
給付〈實際、轉帳、匯撥〉
〈所8 、88〉
來源所得且屬扣繳類目所得
【營利所得〈外資〉、執業所
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
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
賽機會中獎所得、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在境內無PE之外國
營利事業〉】
7
七
、
扣
繳
率
簡
表
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機關團體事業名稱)
年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財政部 80 年 5 月 2 日台財稅第 801245821 號
薪
八
、
免
稅
額
申
報
表
(
一
)
資
姓
受領人
出
生
年
配
偶 名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檢查
號碼
檢查
號碼
市
縣
地
市
縣
址
路
區
鎮
段
路
區
鎮
段
巷
弄
號之
里
巷
鄰
弄
號之
里
鄰
合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共計
人)
一、依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每年每人得減除
其扶養親屬免稅額。
(1)年滿 60 歲者;
(2)未滿 60 歲者,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本人及本人之配偶合於上列條件之直系尊親屬有:
出 生
身 分 證
姓 名
稱 謂
年月日
統一編號
人
現
在
住
址
符合之
條
件
(
)
(
)
(
)
(
)
(
)
(
)
(
)
二、依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每年每人得減除其扶養親屬
免稅額。
(1)未滿 20 歲者;
(2)已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已滿 20 歲,因身心殘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已滿 20 歲,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姓
本人之子女合於上列規定條件者,計有:
人
出 生
身 分 證
符合之
名
稱謂
姓
年月日
統一編號
條 件
名
稱謂
出
生
身 分 證
年月日
統一編號
符合之
條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三、依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每年每人得
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
(1)未滿 20 歲者;
(2)已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已滿 20 歲,因身心殘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八
、
免
稅
額
申
報
表
(
二
)
(4)已滿 20 歲,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姓
本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合於上列規定條件者,計有:
人
出 生
身 分 證
符合之
出 生
名
稱謂
姓 名
稱謂
年月日
統一編號
條 件
年月日
身 分 證
符合之
統一編號
條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四、依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每年每人得減除
其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
減除。
(1)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合於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姓
名
稱謂
出
生
身 分 證
年月日
統一編號
符合之
姓
名
稱謂
出
生
身 分 證
年月日
統一編號
符合之
條
件
條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民法第 1114 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姐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 1123 條: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薪資受領人________________填報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章)
10
九、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之罰則
罰
所得稅法第111條
則
所得稅法第114條
11
十
、
分
離
課
稅
及
就
源
扣
繳
(
一
)
各
類
所
得
(扣憑)
申
報
所
得
稅
申
報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應稅所得
免稅所得
應扣繳
應申報
免扣繳
免申報
綜合所得
申報
分離課稅所得
免併入申報
12
十
、
分
離
課
稅
及
就
源
扣
繳
(
二
)
分
離
課
稅
所
得
政府舉辦之獎劵
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告發檢舉獎金
公債、公司債或
金融債券利息、
短期票券利息…
分離課稅:採就源扣繳方式,扣繳稅款即為最終稅負。
13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簡介
14
一、如何計算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
總額
全部免稅額
全部扣除額
綜合所得
淨額
綜合所得
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全部扣繳稅額
及可扣抵稅額
應自行繳
應退還稅額 或
納稅額
15
二、綜合所得種類介紹
*變動所得
10.其他所得
1.營利所得
9.退職所得
8.競技競賽及機會
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2.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種類
3.薪資所得
7.財產交易所得
4.利息所得
6.自力耕作、漁、
牧、林、礦所得
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16
三、綜合所得稅扣除項目(++)
免 稅 額
扣 除 額(+)
一般扣除額
未
滿
70
歲
82,000
滿70歲
(本人、
配偶、
受扶養
直系
尊親屬)
123,000
特別扣除額
二擇一
列
舉
單身76,000 扣
夫妻合併
除
152,000
額
標準
扣除額
財交損失
薪資
儲蓄
身心障礙
教育學費
17
四、一般扣除額應如何選擇?
標
準
扣
除
額
列 舉
扣 除 額
列舉扣除額
二擇一
(99年)
捐贈( 對政府之捐贈、教育文化. . 等)
人身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自用住宅購屋利息
夫妻
單身
合併
76,000元
152,000元
房屋租金支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競選經費
18
五、什麼人應該辦理或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
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
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者(附表1),除下列
情形仍應辦理申報外,得免辦結算申報。
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
,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執行業務者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依照財政部發布收
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有執行業務所得者,除補稅外尚應
依法處罰。為保障權益,務請依法辦理申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
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
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註:於計算時,有薪資所得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
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再減除免稅額41,000元(123,000元-78,000元)。
(附表1) 99年度免辦結算申報標準表
受扶養親屬人數
免辦結 無配偶
稅申報
標準
有配偶
0人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
158,000 240,000 322,000 404,000 486,000 568,000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316,000 398,000 480,000, 562,000 644,000 726,000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19
六、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
0~500,000
X
5%
─
0
2
500,000~1,130,000
X 12%
─
35,000
3
1,130,000~2,260,000 X 20%
─ 125,400
4
2,260,000~4,230,000 X 30%
─ 351,400
5
4,230,000~
─ 774,400
X 40%
20
七、申報收件期間
法定申報期間
從每年5月1日起至每年5月31日止,
都可申報,請儘早辦理,以免最後
幾天的排隊擁擠。
逾期申報
每年6月1日起
21
八、申報方式
網 路 申 報
(1)身分證+戶號
或
(2)自然人憑證
(附表2)
國稅局
所得及扣除
額資料提供
臨櫃查詢或
下載
納稅義務人
三擇一
二維條碼申報
完成結算
申報
人 工 申 報
22
(附表2)自然人憑證樣張
23
九、向什麼地方辦理申報?
就近至任
利用郵寄以掛
透過網際網路辦理
或
一國稅局
號逕寄戶籍所 或 http://tax.nat.gov.tw
辦理
在地國稅局
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有應檢附的其他證明
文件、單據者,應於每年6月10日前逕送(寄)
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
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24
十、哪些扣除額項目已有電子化查詢服務?
查
調
扣
除
額
範
圍
醫藥及生育費
捐贈
災害損失
身心障礙
保險費
購屋借款利息
教育學費
註:部分費用單據無法完整蒐集,民眾除須核對查調之資料
是否正確外,如無法查調的費用資料,仍需自行檢附單據。
25
十一、如何辦理退稅?
退稅
(應納稅
直撥退稅
額小於扣
繳稅額及
可扣抵稅
額合計數)
退稅憑單
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
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
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支票存
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
綜合存款或自外商銀行開立的
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
不利用直撥退稅轉入存款帳戶
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
國稅局會直接寄送退稅憑單
(支票)或退稅通知。納稅義務
人不必至自動提款機前操作或
輸入任何資料。
26
十二、如何辦理繳稅?
繳稅
(應納稅額大於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合計數)
現
金
繳
稅
取
款
委
託
書
自
動
櫃
員
機
信
用
卡
晶
片
金
融
卡
票
據
27
強化綜合所得稅申報
服務措施
28
一、推動綜合所得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
務,提昇納稅服務品質
自100年起針對申報內容單純案件提供稅額試
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收到試算資料後經核對
無誤,僅須於5月31日(法定申報期限)前繳納
稅款(繳稅案件)或回復確認試算內容(退稅案
件及不繳不退案件者),即完成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
效益:1.減輕申報作業負擔
2.降低稽徵作業成本
29
二、適用對象及條件
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98)已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所得額、
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稅額資料經核
定符合各款條件,且非屬不適用者,
可適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30
三、整體服務一覽
服務期間
申請項目
適用對象
登入認證方式
3/1~3/15
稅額試算服務申
請不適用
所有民眾(納稅
義務人、配偶或
扶養親屬)
1.自然人憑證
2.金融憑證
3.戶號+IDN
3/1~3/15
變更郵寄地址
98年度辦理結算
申報之納稅人
1.自然人憑證
2.金融憑證
4/25~5/31 是否適用「稅額
試算線上確認回
復」查詢
所有民眾(納稅
義務人、配偶或
扶養親屬)
IDN+出生年
5/1~5/31
試算申報線上登
錄回復
99年度適用稅額
試算服務之納稅
人
1.自然人憑證
2.金融憑證
3.IDN+驗證碼7碼
5/1~隔年
4/30
試算申報線上登
錄回復-結果查詢
納稅人及配偶
1.本人IDN+出生年
2.配偶IDN+出生年
31
結
語
32
所得稅改革制度
100
96
97
98
99
46,000
73,000
76,000
76,000
76,000
有配偶者
提高綜所稅各
項扣除額,改 提高薪資特別扣除額
善所得分配,
增進社會公義 提高身障者特別扣除額
92,000
146,000
152,000
152,000
152,000
78,000
100,000
104,000
104,000
104,000
77,000
100,000
104,000
104,000
104,000
提高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額
25,000
(每戶)
25,000
(每人)
25,000
(每人)
25,000
(每人)
25,000
(每人)
5%、12%
20%
5%、12%
20%
提高標準
扣除額
單身
降低稅率,減 綜合所得稅稅率(最低三 6%、13%
輕民眾負擔
級距)
21%
6%、13% 6%、13%
21%
21%
件數
稅額試算
綜合所得稅申
報服務創新
網路申報
佔總申報
件數比例
%
件數
占總申報
件數比率
%
(截至6月底)
1,621,992
-
-
-
-
2,456,4254
2,689,042
3,128,515
3,334,120
46.75%
50.06%
57.24%
62.26%
29.44%
(總申報件數
5,509,947件)
2,693,622
69.28%
(本比率之總件
數已扣除稅額試
算件數,即
3,887,955件)
33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