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申報講習資料(教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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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扣繳申報講習資料(教師版).

扣免繳憑單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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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扣免繳憑單申報
扣繳義務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給付所得(類別、徵免)
所得人身分別(居住者、非居住者)
扣繳稅款
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
罰則
財稅資料中心
查核資料
憑單網路申報
7
各區國稅局
稽徵機關
6
彙整申報資料
申報資料
5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中心
http://tax.nat.gov.tw
1
申
請
報
稅
密
碼
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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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料
報
2 稅
密
碼
認證申請作業
單位或會計事務所
網路申報作業
單位或會計事務所
何謂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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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
繳的所得稅依規定之扣繳稅率預先扣下,
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庫繳納,且依規
定填寫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
稽徵機關申報及送交所得人,稅法上,
通稱這整個過程為扣報繳。
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
1.負責人
2.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給付所得
1.給付
2.所得類別
3.應稅、免稅
應稅
免稅
免稅所得
免扣繳、列單申報
所得人身分別
所得稅法第7條
居住者
扣繳稅款
<給付時扣取>
<給付總額*扣繳率>
<次月10日前繳納>
列單申報
1.次年一月
2.網路申報
非居住者
扣繳稅款
<給付時扣取>
<給付總額*扣繳率>
<給付日起10日內>
列單申報
1.給付所得日起10日內
2.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
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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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89條、財政部88年7月8日台財稅第
881924323號函
機關、團體或學校給付者,以其責應扣繳單位
主管為扣繳義務人。
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由各機關學校首
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未經指定者,以
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已在扣繳稅額繳款書、申報書或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
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
人。
給付所得─何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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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
實際給付、轉帳給付、匯撥給付及視同
給付等四種形式。
扣繳稅款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取。
給付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個人所得稅
採現金收付制)。
給付所得─所得類別(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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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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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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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
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取得之勞務報酬(建築師、律
師、私人醫療院所)
租賃所得
稿費及講演鐘點費等7項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如補助款、受贈所得)
薪資所得─各項給與徵免規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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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財
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教職員薪額、教師學術研究費、工友、技工、駕駛工
餉、雇員薪資、專業加給、地域加給、結婚生育補助
費、眷屬喪葬補助費、特教津貼、考績獎金(不含主
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不含主管職務加給)、
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兼課鐘點費、代課鐘
點費、課外輔導鐘點費、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
人員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等依規定課稅。
薪資所得─各項給與徵免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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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不休假加班費等免稅。
房租津貼、實物代金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
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參照房租津
貼及實物代金免稅扣除額申請說明)
交通補助費,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免併入薪資
所得課稅。
國、內外進修補助費,如屬經服務機關推薦參
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或因業務需要經
服務機關同意,並取具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者,
免納所得稅。
薪資所得─各項給與徵免規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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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
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
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
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
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
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公務人員加班時數可參照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
給標準修正規定。
薪資所得─各項給與徵免規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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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
亡之事實,依規定領取之補助費,於101年以
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至100年年終工作獎金
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所得總額
課稅。
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
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所得人為團隊成員
或公立學校及幼稚園免納所得稅(免列單申
報);所得人為私立幼稚園、私立學校及財團
法人組織之幼稚園依規定徵免(列單申報)。
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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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
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
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
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分期領取(月退俸)應稅所得計算方式請
使用退職所得計算軟體試算
超過定額免稅之所得,扣繳6%
所得人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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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7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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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
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
外之個人。
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
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
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居住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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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所得時,將應繳所得稅預先扣下,
並在規定時間內繳納。
給付(應稅)所得總額*扣繳率=扣繳稅額
所得總額─扣繳稅額=所得淨額
居住者(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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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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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表列應扣稅額(須填寫薪資所得
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或按5%扣取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按5%扣取稅款,未達
起扣標準(100年度為68,501元)者,免予扣繳
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所得,扣
繳率10%
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6%
其他所得免扣繳(仍應列單申報)
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
者個人及設立之事務所,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
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居住者(稅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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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附條碼繳款書(可參閱電子說明檔)
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網站
點選左方選單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連結
於畫面列表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線上版)連結進入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
點選所適用繳款書類別,輸入相關資料,所得
人身分點選境內居住者。
注意繳納期限(次月10日前)
居住者扣(免)繳憑單申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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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內扣繳各納
稅義務人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
繳憑單或不屬扣繳範圍及未達起扣點之
所得資料,開具免扣繳憑單彙報轄區稽
徵機關。
居住者扣(免)繳憑單申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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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式: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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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登打所得資料或匯入所得檔資料
審核處理已匯入或輸入建檔資料及傳送所得
檔
列印回執聯、申報書、扣免繳憑單
同一所得人(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
所得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依規
定列單申報。
罰則(所得稅法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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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89條第3項規定
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
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
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執行業務者
處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者一
千五百元之罰鍰
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
按所給付之金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
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罰則(所得稅法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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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
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
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
報扣繳憑單
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罰則(所得稅法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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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
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
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未依限按
實補報或填發者
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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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所得稅法第111條)
第6條(所得稅法第114條)
第8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