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申報講習資料(教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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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扣繳申報講習資料(教師版).
扣免繳憑單申報注意事項
何謂扣免繳憑單申報
扣繳義務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給付所得(類別、徵免)
所得人身分別(居住者、非居住者)
扣繳稅款
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
罰則
財稅資料中心
查核資料
憑單網路申報
7
各區國稅局
稽徵機關
6
彙整申報資料
申報資料
5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中心
http://tax.nat.gov.tw
1
申
請
報
稅
密
碼
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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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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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稅
密
碼
認證申請作業
單位或會計事務所
網路申報作業
單位或會計事務所
何謂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
繳的所得稅依規定之扣繳稅率預先扣下,
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庫繳納,且依規
定填寫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
稽徵機關申報及送交所得人,稅法上,
通稱這整個過程為扣報繳。
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
1.負責人
2.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給付所得
1.給付
2.所得類別
3.應稅、免稅
應稅
免稅
免稅所得
免扣繳、列單申報
所得人身分別
所得稅法第7條
居住者
扣繳稅款
<給付時扣取>
<給付總額*扣繳率>
<次月10日前繳納>
列單申報
1.次年一月
2.網路申報
非居住者
扣繳稅款
<給付時扣取>
<給付總額*扣繳率>
<給付日起10日內>
列單申報
1.給付所得日起10日內
2.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
扣繳義務人
所得稅法89條、財政部88年7月8日台財稅第
881924323號函
機關、團體或學校給付者,以其責應扣繳單位
主管為扣繳義務人。
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由各機關學校首
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未經指定者,以
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已在扣繳稅額繳款書、申報書或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
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
人。
給付所得─何謂給付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
實際給付、轉帳給付、匯撥給付及視同
給付等四種形式。
扣繳稅款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取。
給付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個人所得稅
採現金收付制)。
給付所得─所得類別(常見)
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報酬
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
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取得之勞務報酬(建築師、律
師、私人醫療院所)
租賃所得
稿費及講演鐘點費等7項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如補助款、受贈所得)
薪資所得─各項給與徵免規定(一)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財
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教職員薪額、教師學術研究費、工友、技工、駕駛工
餉、雇員薪資、專業加給、地域加給、結婚生育補助
費、眷屬喪葬補助費、特教津貼、考績獎金(不含主
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不含主管職務加給)、
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兼課鐘點費、代課鐘
點費、課外輔導鐘點費、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
人員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等依規定課稅。
薪資所得─各項給與徵免規定(二)
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不休假加班費等免稅。
房租津貼、實物代金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
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參照房租津
貼及實物代金免稅扣除額申請說明)
交通補助費,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免併入薪資
所得課稅。
國、內外進修補助費,如屬經服務機關推薦參
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或因業務需要經
服務機關同意,並取具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者,
免納所得稅。
薪資所得─各項給與徵免規定(三)
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
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
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
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
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
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公務人員加班時數可參照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
給標準修正規定。
薪資所得─各項給與徵免規定(四)
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
亡之事實,依規定領取之補助費,於101年以
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至100年年終工作獎金
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所得總額
課稅。
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
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所得人為團隊成員
或公立學校及幼稚園免納所得稅(免列單申
報);所得人為私立幼稚園、私立學校及財團
法人組織之幼稚園依規定徵免(列單申報)。
退職所得
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
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
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
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分期領取(月退俸)應稅所得計算方式請
使用退職所得計算軟體試算
超過定額免稅之所得,扣繳6%
所得人身分別
所得稅法第7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
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
外之個人。
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
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
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居住者(扣繳)
給付所得時,將應繳所得稅預先扣下,
並在規定時間內繳納。
給付(應稅)所得總額*扣繳率=扣繳稅額
所得總額─扣繳稅額=所得淨額
居住者(扣繳率)
薪資所得扣繳率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表列應扣稅額(須填寫薪資所得
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或按5%扣取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按5%扣取稅款,未達
起扣標準(100年度為68,501元)者,免予扣繳
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所得,扣
繳率10%
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6%
其他所得免扣繳(仍應列單申報)
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
者個人及設立之事務所,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
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居住者(稅款繳納)
使用附條碼繳款書(可參閱電子說明檔)
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網站
點選左方選單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連結
於畫面列表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線上版)連結進入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
點選所適用繳款書類別,輸入相關資料,所得
人身分點選境內居住者。
注意繳納期限(次月10日前)
居住者扣(免)繳憑單申報(一)
於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內扣繳各納
稅義務人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
繳憑單或不屬扣繳範圍及未達起扣點之
所得資料,開具免扣繳憑單彙報轄區稽
徵機關。
居住者扣(免)繳憑單申報(二)
申報方式:網路申報
逐一登打所得資料或匯入所得檔資料
審核處理已匯入或輸入建檔資料及傳送所得
檔
列印回執聯、申報書、扣免繳憑單
同一所得人(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
所得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依規
定列單申報。
罰則(所得稅法111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89條第3項規定
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
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
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執行業務者
處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者一
千五百元之罰鍰
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
按所給付之金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
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罰則(所得稅法114條)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
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
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
報扣繳憑單
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罰則(所得稅法114條)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
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
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未依限按
實補報或填發者
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5條(所得稅法第111條)
第6條(所得稅法第114條)
第8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