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 - 桃園縣國民教育教輔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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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下載 - 桃園縣國民教育教輔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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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
誠邦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李傑克
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代理人(地政士) 中華民國記帳士 (稅務代理人)
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風險管理師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士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
美國LOMA(FLMI)壽險管理師
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
金融研訓院理財規劃人員
金融研訓院信託業務人員
保險代理人公會財稅特聘講師
RFC國際認證課程財稅特聘講師
保險研究發展中心信託特聘講師
醫、藥師公會、台商協會、工商時報及各大金控、金融、保險理財講座講師
編著「財稅部落格」、 「船過稅無痕」、 「不讓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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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
國中小及幼稚園老師免稅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
納所得稅,故托兒所、幼稚園於正常課程中聘請之音樂、
美勞等才藝老師,其薪資所得係屬前揭法條規定之免稅所
得。惟托兒所、幼稚園若於課後增開才藝或安親班,該才
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非屬前揭法條規範之免稅所得,
仍應依規定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從事課後輔導、教學
活動及暑期學藝活動等教學課程,所領取之所得,除由教
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部分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
支應者,尚無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
用。(財政部87.2.26.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一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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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及幼稚園老師課稅
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
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
經修法刪除,並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上開軍
教人員所屬單位自101年1月起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其
扣繳義務人應辦理扣繳,軍教人員則自102年5月起應辦理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
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
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
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
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 私立學校教職員由薪資中依規定代扣之退撫儲金亦免計入
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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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所得綜覽
1. 教師、職員薪額。
2. 教師學術研究費。
3. 雇員、工友、技工、駕駛工餉。
4. 專業加給、地域加給
5. 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子女教育補助費。
6. 特教津貼。
7. 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
8. 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
9. 兼課鐘點費、代課鐘點費、課外輔導鐘點費。
10.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11.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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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
其它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 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核發予教職員工之交通補助費,如具
核實報銷性質,得參照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
規定,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 主管職務加給按所得稅法第4條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
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導師費依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免納
所得稅。
 國、內外進修補助費按所得稅法第4條、財政部69年10
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
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不休假加班費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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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所得
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
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
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主管職務加給】
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
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
或職業訓練 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
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國、內外進修補助費】
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
立學校辦 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
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
依第四條規定免 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不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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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
 84年7月1日以後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因房租
津貼及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已分別於78年7月1日及79
年7月1日起併入專業加給等項目支給;眷屬實物代金
自80年7月1日起逐年併銷一口,至84年7月1日已併銷
完畢不再發給。是其薪俸中已無房租津貼、本人實物
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等併入項目,應無所得稅
法第4條第5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房租津貼、
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部分,比照前揭
原則辦理。 (財政部85/09/04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
哪些收入要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申報方式
所得名稱
薪資所得
代號
所得發生原因
50
工作上的薪資、津貼、獎金、紅利、各種補助。
54
公司或合作社配發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
54
個人貿易之營餘:如直銷之利潤、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等。
71
上市公司所發之緩課股票,放棄緩課時。
5A
金融業利息。
5B
各類貸出款項之利息,如股東往來之利息。
租賃所得
51
財產出租之租金或出租之押金等。
權利金
53
專利權、商標、著作權等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收入。
9A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代書、保險經紀人、彩
券承銷之個人所得。
9B
個人取得之稿費、版稅、演講鐘點費(但18萬元以下免稅) 。
營利所得
直接申報
利息所得
收入-必要
費用=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定額免稅
例如房屋及股權出售所得。
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91
參加機會中獎或競技所得。
其他所得
92
不屬於上述各類所得,如職工福利金等。
退職所得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
93
半數課稅
變動所得
耕地出租人收回補償佃農之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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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
扣繳規定說明
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
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
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
5%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
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自100年1月
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
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年度
為68,501元),免予扣繳。
 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國小的教
職員等,因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已取消免稅,
所以其子女自101年起可以讓別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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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標誌
•
直系尊親屬
年滿60歲。【82,000】
• 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
• 年滿70歲加扣50%。【123,000】
同胞兄弟姐妹
•
其 他 親 屬
•
未滿20歲。
• 未滿20歲無謀生能力。
• 滿20歲就學、身心障礙。
• 無謀生能力。
•
子
女
年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未滿20歲。
(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已婚除外)
• 滿20歲就學、身心障礙。
• 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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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適用的節稅空間
標誌
列舉扣除額
扶養親屬
免稅額
特別扣除額
醫藥費
保險費
租金
支出
房貸
利息
災害
損失
薪資
所得
教育費
殘障


子女







直系
尊親屬








兄弟
姐妹






其他親屬
或家屬






註1:醫療費已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列報扣除。
註2:租金支出與房貸利息只能選擇一項扣除;租金支出一個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上限,
房貸利息以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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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報稅扣除額明細表
標誌
單位:元
免稅額
年
度
99
標準扣除額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
年滿70歲
直系尊親屬
單身
有配
偶者
82,000
123,000
76,000
152,000
薪資特別
扣除額
(每人)
儲蓄投資
特別扣除額
(每戶)
教育學費
特別扣除額
(就讀大專)
殘障特別
扣除額
(每人)
104,000
270,000
每戶25,000
104,000
• 不管有沒有拿到獎學金,只要沒有領取政府補助,就讀大專的子女,每人最多都可扣除2.5萬元扣除額。
最快明(101)年元旦家有2歲到5歲幼兒的家庭,後(102)年申報所得稅時,將可享有每名幼兒2.5萬元的特別
扣除額減稅優惠,預估全台24.3萬戶受惠。財政部強調,幼兒扣除額有排富及避免雙重減免的條款。排富條款
有三:
【2011/09/09 經濟日報】
1.適用綜所稅稅率20%以上家庭。
2.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適用最低稅負制者。
3.同一子女當年度已接受二學期幼兒免學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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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軍教課稅應有的作為
儘早進行投資理財,善用各項免稅額度,並考慮
規劃醫療或退休相關的保險商品如:
每人/每年有2.4萬的保險費扣除額度,除健保費可
全額扣除外,夫妻就有4.8萬保險費可列扣除額度,
若加上所扶養的子女或父母的保險費扣除額度,
可省下一筆可觀的數目。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部分公教人員面臨延後
退休才能領到退休金,於軍公教人員面臨課稅、
退休金變動的前題下,應開始規劃退休金,以維
持現有及退休後的生活品質,建議先行瞭解本身
軍公教的保障內容,不足的部份再用商業保險來
補足。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1.
2.
3.
4.
5.
6.
因條例適用對象係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故將名稱修正為「公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配合學校停辦或合併、組織變更等原因,增列「任職滿20年以
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及「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
級滿3年」者,亦得准予自願退休。 (修正條文第5條)
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及辦理延長服務者不得
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10條、修正條
文第11條)
增訂自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以60歲為原則,並參
採年資與年齡並重之精神,對任職年資30年以上者,另訂較低之
起支年齡55歲。另配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提高,增加展期與減
額月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增列支領一次撫慰金遺族之範圍與順序及遺族配偶、未成年子女
或父母申領月撫慰金之條件。(修正條文第19條)
增訂領受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各級學校專任教職者、政府捐
助(贈)之財團法人職務者,或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者,應停止領受
月退休金及其過渡期間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24條)
85制
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

自願退休。 【5〜60、25年】

彈性退休。 【20、10〜50、3】

屆齡退休。 【5〜65】

強制命令退休。

因公命令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命令退休
【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1.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
2. 於99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核定屆齡延長服務
並於100年1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者。
【例外得支領月退休金】
任職滿15年以上者。
新舊制一次退休金及畸零年資之處理
新
基
數
=
2
個
本
俸
每任職一年給1.5個基數。
制 未滿一年照基數1/8給與。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基數=(1本俸930元)
任 職 滿 十 五 年 後
舊
任職滿五年給與 9 個基數。
每增加一年加 2 個基數。
制
未滿一年每月給與1/6個基數。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
【2N-1(+2)】
舊年資15年及新年資15年
薦任九功七710俸點
625薪額〜大學畢業最高薪
•舊年資:(47,080+930)×29=1,392,290
•新年資:(47,080×2)×15×1.5=2,118,600
•共領一次金=3,510,890
新舊制月退休金及畸零年資之處理
基
數
=
2
個
本
俸
新
每任職一年基數 2%。
制 未滿一年基數 1/600。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基 數 = 1 個 本 俸
舊 ( 另 發 給 9 3 0 元 )
每任職一年基數 5%。
制 未滿一年基數 5/1200。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任 職 滿 十 五 年 後
每增一年給與 1%。
未滿一年給與 1/1200。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舊年資15年及新年資15年
薦任九功七710俸點
625薪額〜大學畢業最高薪
•舊年資:(47,080×15×5%)+930=36,240
•新年資:(47,080×2)×15×2%=28,248
•共領月退金=64,488
彈性自願退休者
【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1. 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2.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3.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未滿五十五歲。
【例外得支領月退休金】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1. 任職滿25年,年滿60歲。
2. 任職滿30年,年滿55歲。
3. 支領一次退休金、展期、減額。
警察、海巡、消防及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
定領有殘廢給付者排除適用。
退休缺口誰補
案例 【 A君任職年資15年,年齡38歲】
1. 任職滿25年(48歲),辦理退休領取一次金。
2. 任職滿25年(48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始
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5歲時起支領減額20%之
月退休金。
3. 任職滿30年(53歲)先辦理退休,並至55歲再開始
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3歲時起支領減額8%之
月退休金。
4. 繼續任職至55歲(年資32年)再辦理退休
並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活到老
作到老
公司
標誌
您用什麼方式累積退休金?
資料來源:2010今週刊暨德盛安聯退休大調查
公司
標誌
公司
烏龜贏兔子的時代
標誌
•奢侈稅閉鎖期。
•不動產大查稅。
•實價登錄與課稅。
•股災及金價暴跌。
•歐債與二次衰退。
時機?
時間?
年度
指數
年度
指數
84
4,600
86
10,256
88
5,200
89
10,393
公司
標誌
被保險人補充保險費
【§31】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
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
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三、執行業務收入。
四、股利所得。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
任職滿5年以上
任職5年以上因身
體殘廢或心神喪失
不能勝任職務者。
且年滿65歲。
※立即領取退休金
◎自願退休
※立即領取退休金如係
因公所致者,維持現行
加發退休金規定:
一次退休金未滿5年以5
年計,月退休金未滿20
年以20年計。
※任職滿5年且年
滿60歲者(包含因
所任職務有體能
上限制而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降
齡至最低55歲者)
◎彈性退休
◎中途離職
配合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
依法令辦理精簡者,於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時,得准其自願退休:
1.任職滿20年以上。
2.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
3.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
任職5年以上未符
退休條件而申請離
職者。
除任職滿20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
得擇(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
領一次退休金。
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
※自願退休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二)任職滿30年以上者,需年滿55歲。
※展期年金:
退休時未達以上
支領全額月退休
金規定年齡者,
至屆滿規定年齡
再開始領取全額
月退休金。
※減額年金:
退休時年滿50歲以上,但未達以
上支領全額月退休金規定年齡者,
亦得選擇領取減額月退休金:
(一)每提前一年按其實際任職年資
計算月退休金後再減額 4%,最多
提前5年減額20%。
(二)選擇減額領取月退休金者,
終身按照減額比例發給。
※撫慰金
未及領受退休金人員亡故後,按其核定退休年資及
亡故時待遇標準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
資料來源:銓敘部
※如係繳費滿5年以上
非因 案 免 職 或 撤 職 而離
職 轉 任 私 部 門 , 並依勞
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或私校退休辦法辦理退
休者,得於年滿65歲之
日起1年內(年滿66歲
前)申請發還公自提退
撫基金費用本息。
※任職滿25年
(一)任職滿25年以上,未滿30年者:須年滿60歲者。
任職滿15年以
上者得領取月
退休金。
資遣
教學人員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
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
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二)因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尚
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立即領取一次資遣給與
方案實施時已在職人員
方案實施時已符合「任
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
條件者。
方案實施時尚未符合
「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
保障仍得適用原規
定於自願退休時立
即支領月退休金。
1按「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個人合於採計退休年資(至少25年)+個人年
齡(至少50歲) = 個人指標數,大於或等於當
年度法定指標數時,即可立即支領全額月
退休金。
2法定指標數自方案實施第一年為75,逐年
增加一單位,至第10年增加為84為止。
※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
教育人員個人指標數未
能於第1年至第10年間
符合法定指標數者,自
第11年起適用與新進人
員相同之全額月退休金
起支條件以及展期或減
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教育人員在方案實
施第1年至第10年
過渡期間符合法定
指標數者不適用展
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之規定。
29
教育部規劃教育人員退離及資遣方案架構圖
公務員
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