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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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
重點報告
報告人:徐創晃
修正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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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退撫新制85年2月1日施行後已逾十四
年未作大幅變動,已產生若干不合時宜之處。
鑑於國家財政、社會環境、經濟情勢之變遷,
及國內金融市場低利率、少子化及人口結構高
齡化之趨勢,為期教職員退休制度更臻健全,
俾利執行,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
研議本條例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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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修正重點
一、調高退撫基金提撥率(草案第14條)
目前費率:目前提撥12%(現有條例規定8%-12%)
調整後費率:草案擬修正,將法定費率上限調整
至18%
預估將會改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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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決支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問題
(75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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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提早流失,形成教育人力資源浪費。
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趨勢日益顯著,但教職員平均退
休年齡逐年下降,領取月退休金年齡與世界各國相較
顯屬偏低,使愈早退休者,得按較低提撥率繳納退撫
基金費用,並領取長期之月退休金,其退休金成本轉
嫁由較晚退休人員負擔,形成代際責任不公平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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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後月退起支年齡(85制)
1.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為60歲,任職
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為55歲。(草案第12條)
2.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設計。
3.修正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
障其適用原規定。
4.修正實施前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5.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以及公保養老給付均不受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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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後月退起支說明
1.提高起支月退休金條件
草
案
實
施
後
新
進
人
員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以上」。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
退休金:
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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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
草
案
實
施
後
新
進
人
員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
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
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一、任職滿25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
退休,並至年滿60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
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
提前5年減額20%(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5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
退休,並至年滿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
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
提前5年減額20%(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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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職人員過渡期間之保障
現
職
人
員
部
分
修正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
件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
金。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
件者,於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 ,依
「任職滿25年以上」條件辦退者,按照「指標數」計
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但年齡不得低於50歲: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
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與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
取全額月退休金。各年度「法定指標數」,係於方案實施
第1年為75,其後逐年加1,至第10年為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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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年度法定指標數一覽表
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100年2
月1日開始實施本案)
指標數
100年2月1日至101年1月31日
75
(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1年2月1日至102年1月31日
76
(25+51)或(26+50)
102年2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
77
(25+52)或(26+51)或(27+50)
103年2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
78
(25+53)或(26+52)或(27+51).....
104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
79
(以下均以此類推)
105年2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
80
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
81
107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
82
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
83
109年2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
84
110年2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
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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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現職人員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時點
現
職
人
員
部
分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
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
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
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
休金支領規定:
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
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
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
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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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過渡期間指標數計算公式
※方案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法定指標數=(75-A-B) +1
A: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年資
B: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年齡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不得小於50歲) =個人實際年齡+X -1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資(不得小於25年) =個人實際年
資+X -1
案例1P.S.:年資及年齡有未滿1年之畸零數均不納入計算
A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0年,年齡48歲:
75-20-48+1=8
(A君於方案實施後第8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48+8-1=55
(A君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20+8-1=27
(A君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任職年資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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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案例2
B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9年,年齡48歲:
方案實施時B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9+48=77)
但因年齡未滿50歲,應至年滿50歲始得領取月退休
金
案例3
C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3年,年齡53歲:
方案實施時C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3+53=76)
但因年資未滿25年,應至年資滿25年時,始得辦理
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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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案例4(現職人員未符過渡保障措施者之選擇方案)
D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15年,年齡39歲:
75-15-39+1=22(>10)
D君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有以下選擇:
1.任職滿25年(49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始領
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5歲時起支領減額20%之月退
休金。
2.任職滿30年(54歲)先辦理退休,並至55歲再開始領
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4歲時起支領減額4%之月退休
金。
3.繼續任職至55歲(年資31年)再辦理退休並領取全額
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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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55歲加發退休金規定
(草案第10、12條)


教職員於年滿55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刪除此規定
過度條款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任職滿
25年且年滿55歲退休條件者,於年滿55歲之日起一年
內自願退休者,仍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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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正遺族支領月退撫金年限過高之不合理情形
查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迄今,支領月撫
慰金之遺族以配偶居多數,且現行規定對於配偶領取月
撫慰金並未有年齡條件限制,致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
與其遺族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限合計,可能高達七十餘年
之不合理情形,違反年金保險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
原則,爰配合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延後,
增訂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齡
條件為55歲(因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者除外);另增列
「退休生效時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
限」之條件。(草案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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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簡化擇領退休金方式(草案10條)
鑑於歷年來選擇支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
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及支領四分之一
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之人
數所佔比例甚低,爰予以刪除上開支領方
式,僅保留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兼領
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
休金等三種支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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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列因公傷病退休給與(草案第13條)
增列教職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
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
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
金,其加發之基準,則比照公務人員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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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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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攜式退休福利制度
人口老化退休年金起支年齡將更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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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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