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軍教薪資所得扣繳法令與實務(ppt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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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軍教薪資所得扣繳及申報作業講習
扣繳實務及法令
羅東稽徵所100.12.16
何謂扣繳?
扣繳制度程序:扣、繳、填、報四個程序
•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所
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
• 繳: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繳」納。
• 填: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並依規定「填」寫
扣〈免〉繳憑單。
• 報:在時限內,將各項扣繳書表,向稽徵機關辦
理申「報」後,將扣〈免〉繳憑單填發交所
得人辦理結算申報。
以上「扣」、「繳」、「填」、「報〈發〉 」之程序,構成所
得稅扣繳之整體制度。
扣繳制度:扣、繳、填、報、送
結算申報(居住者)
扣
就源扣繳(非居住者)
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所88條)
繳 給付日次月10日前(所92條)
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所92條)
填 填寫扣(免)繳憑單
註:免扣繳範圍(所細83條)
1.未達2000元起扣點(扣繳率
標準§13) 、定額免稅
2.非扣繳所得(如其他所得)
填寫扣(免)繳憑單
註:免扣繳範圍(所細83條)
1.定額免稅
2.非扣繳所得(如其他所得)
報 給付日次年1月底前(所92條)
免扣繳憑單:次年1月底前
給付日起10日內(所92條)
送 於2月10日前(所92條)
給付日起10日內(所92條)
誰是納稅義務人?
定義: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分為個人及法人。
• 個人(自然人)又區分為: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左列兩種(居住
者個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
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
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
人。 (非居住者個人)
• 法人又區分為:
1、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法人)
2、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非居住者法人)
誰是扣繳義務人?
定義:指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
得稅款之人〈所§89〉─依性質分述如下:
(1)事業負責人:也就是營利事業的老闆
(2)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原則上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機關、團體已在扣繳稅額繳款書、扣繳總表或扣(免)繳憑單
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指定之扣繳
義務人。
–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88/07/08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
應辦理扣繳之所得類目(所§88)
• 營利所得-分配予非居住者個人、非居住者法人營利所得
• 薪資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 利息所得
•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 退職所得
• 其他所得(僅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所得屬
分離課稅之所得,應辦理扣繳〉
• 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
等4項(所§25 )
• 國外影片事業(所§26)
扣
繳
時
點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扣繳類目所得之當時,扣
取所得稅款。因此,扣繳所得稅款的時點即係於「給付時」
。(所§88)
 給付時的定義:(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
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
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可支配該項
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存款人帳戶。
 匯撥給付: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者。
 視同給付: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
,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收付實現制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例外規定)
給付支票如何扣繳?
一、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
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
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
銀行提示未獲兌現 ,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
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二、前項支票之交付日期在本令發布日後者,應依本令規定辦
理。但支票之交付日期在本令發布日前而支票所載發票日在
本令發布日以後者,仍應依本部66年4月13日台財稅第32341
有號函 及74年9月23日台財稅第22480號函辦理。
(95.9.1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
小額免扣繳、小額免列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98.10.28修正)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
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應扣繳稅款
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
者,免予扣繳。
2.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
1000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3.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現為第13條)得免予扣繳及免列
單申報規定之適用對象,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財政部86年1月9日台財稅第861879070號函)
何時繳納扣繳稅款?
所居
得住
人者
為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
稅款向國庫繳清。
例如:100年11月1日給付並扣繳之薪資所得扣
繳稅款,最遲應於12月10日前向國庫繳款。
所非
得居
人住
為者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
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例如:100年11月1日給付並扣繳之薪資所得扣
繳稅款,最遲應於11月10日前向國庫繳款。
逾期繳納扣繳稅款
應加徵滯納金或加徵利息?
 扣繳義務人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補扣補繳者之處理: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
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尚不發生滯
納問題,亦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
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
公庫繳納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
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免依該法條規定處罰;應查明有無侵占
已扣取稅款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其在未
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
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
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74/10/29台財稅第24073號函)
扣繳稅款有誤扣、溢扣稅款之處理方式
(一)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後,如發現有溢扣情事,應將溢
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並向所轄國稅局、分局
、稽徵所、服務處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
。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辦理退還手續。(所得施行細則§96)
(二)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少扣扣繳稅款,則
應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於何時始?
 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應扣繳稅款
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扣
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
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 扣繳憑單申報期限(所得稅法第92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
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
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
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
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
機關辦理申報。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於何時始?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
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
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 稅法中有關「之日起」之規定,該「之日起」應自即日起算
(即始日計算在內)。(財政部賦稅署96年12月11日台稅六發
字第09604555340號函)
 例:某小學於100年1月5日給付外籍教師薪資所得50,000元
,已依規定扣繳率18%扣繳稅額9,000元,惟未依規定於代扣
稅款之日起10日內(1月14日前)申報核驗扣繳憑單,而於
同年1月15日始自動補報,應按扣繳稅額處5%罰鍰450元。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方式
居
住
者
網
路
1.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tax.nat.gov.tw)
下載電子申報軟體(imx)。
2.逐一登打所得資料或匯入所得檔資料。
3.審核處理已匯入或輸入建檔資料及傳送所得檔
4.列印回執聯、申報書、扣免繳憑單
非
居
住
者
人工
人工手寫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送至扣繳單位所在地稽徵機
關(申報時須檢附申報書、扣繳憑單、繳款書)
媒體 利用國稅局提供之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登打資
料(申報時須檢附所得資料電子檔、扣繳憑單、 申報
書、繳款書 、遞送單)
申報人工扣免繳憑單應注意事項:
 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有無漏填字跡是
否清楚。
 誤用扣繳憑單:例如外僑填寫本國人之扣憑、逾期申報仍用
電子申報專用扣憑。
 填報外僑專用之扣免繳憑單記得勾註本年度居留是否已滿
183天。
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仍具國民身分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身分
證統一編號,並使用中英對照之扣免繳憑單。
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已滿183天,所得人統一證號欄
須填報居留證統一證號,不得以稅籍編號代替。(未滿183天
無統一證號者,才可用稅籍編號填報)
 扣免繳憑單及申報書請以黑筆填寫,若填寫錯誤請於更改處
蓋扣繳義務人印章(蓋章處不可遮住正確資料)
 檢查扣繳憑單給付年度與申報書申報年度是否一致。
違章處罰-111條(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未依限申報或未如期填發免扣繳憑單。
–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通知其主管機
關議處。
–屬私人團體或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及執行
業務者,處1,500元罰鍰,並責限補報或填發;逾期仍
不補報或填發,按給付額處5%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
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
發者,處750元罰鍰;其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者,按
給付總額1/2處罰。
(違章行為發生日在95年5月31日以後)
違章處罰-114條(違反扣繳義務)
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
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
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
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
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
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
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
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3
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
各類所得相關之
法令與解釋函令
解釋令查詢方法-www.dot.gov.tw
執行業務所得
 常見的自由職業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土木、電機等
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保險經紀人、記帳士(以上皆
須取有證書或執照)、代書、代客記帳業者、工匠、歌唱、
演藝人、著作人、編劇者、漫畫家…等。(所11條第1項)
 實務上對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標準:
• 是否自付盈虧
• 是否受有競業禁止之約束
• 是否接受指揮調度
• 是否具有薪資所得的特性(例如:享有健勞保、底薪、職工福
利……等等。)
• 是否具有專門職業之資格
• 是否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同業利潤標準訂有是項業別
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
曲、編劇、漫話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
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話等,讓售與他人
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所得
稅法施行細則§8條之5)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
、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
、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
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財政部68/8/11
台財稅第35590號函)
執行業務所得
 參加文化作品競賽,其所獲得之獎金或給與,其所得
類別區別如下: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
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
競賽之獎金。
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
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
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
該局呼籲,個人取得之獎金不論屬稿費收入或競賽之
獎金,應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惟屬稿費
收入者,可於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列入申報。
(財政部74.9.6台財稅21714號函)
執行業務所得
• 現役軍人依「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要點」支領
之稿費、國軍準則編審作業稿酬(譯審稿費、
準則編修稿費、撰稿費、審查費)及依「國軍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費表」支領之稿費(節
目稿、評論稿、廣播劇本稿、民俗曲藝稿、插
播稿及作(曲)詞),可參照財政部86年2月26日
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規定,定額免納所得
稅。(100.6.28台財稅字第10000198180號函)
執行業務所得
(適用所得稅法4條23-定額免稅、24款-免稅)
• 個人編印兒童讀物之繪圖,如具漫畫之特質者,其讓售與他人
或以之在報章雜誌刊登或自行出版發售所取得之收入,可依所
得稅法第4條第2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之5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7/03/23台財稅第31951號函)
• 大專院校博、碩士班研究生撰寫論文,發給論文指導教授之「
論文指導費」及學校教師升等審查著作時發給審查人員之「審
查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博、
碩士學位考試時,發給參與論文口試教授或論文筆試閱卷教授
之「論文考試車馬費」,發給參與學科考試命題、監考、閱卷
教授之「學科考試車馬費」及附設行政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發
給辦理試務人員之「試務工作費」,發給閱卷教授之「閱卷費
」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4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
68/11/08台財稅第37870號函)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執行業務扣繳
ex:甲學校於100年8月2日給付與境內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費
情況一、設計費為15,000元
扣繳稅額=15000 * 10% =1,500元<2,000元得免扣繳
情況二、設計費為30,000元
扣繳稅額=30000 * 10% =3,000元
● 給付非居住者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
鐘點費(格式為9B者)每次給付額不超過五千元(含)者,得免
予扣繳。
● 給付大陸人士:視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有否滿
183日準用相關規定
薪資所得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
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
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
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
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
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
限。
薪資所得扣繳率
居 固薪
定資
住
非薪
者 固
定資
非
居
住
者
全薪
月資
給總
付額
有填表
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
未填表
扣繳率5% (扣繳稅額<2000元,免扣繳)
扣繳率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
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表無配偶及受扶
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年度為68501元) ,免予扣
繳。
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
扣繳率
100年為26820元,基本工資17880*1.5=26820 6%
101年為28170元,基本工資18780*1.5=28170
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
扣繳率
18%
居住者薪資所得
是否免稅
是
否
毋需扣繳及申報
扣繳憑單
非每月給付之
薪資及兼職所得
每月給付之薪資
是否有填免稅額
申報表
是否超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起扣標準
【100 年 68501 元】
是
按給付額扣 5%
,扣繳稅額 於次
月 10 日前繳納 。
明年 1 月底前
申報扣繳憑單。
否
毋需扣繳,明
年 1 月底前申
報扣繳憑單。
是
否
全月給付總額按表扣繳, 全月給付總額按 5%扣繳
扣繳稅額於次月 10 日
(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
前 繳納,明年 1 月底
,得免扣繳) 。扣繳稅額
前申報扣繳憑單。
於次月 10 日前繳納,明年
1 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2001÷5﹪=40020 元】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
【合併全月薪資所得含月薪及獎金】
全月薪資在基本
工資 1.5 倍以上
【100 年度為 26820 元】
【101 年度為 28170 元】
全額扣繳 18﹪
全月薪資在基本
工資 1.5 倍以下
【100 年度為 26820 元】
【101 年度為 28170 元】
全額扣繳 6﹪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 假設小明100年度每月薪資為新臺幣70,000元,若無配偶及
受撫養親屬,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
扶養人數
薪資所得
0
1
2
3
4
5
68,001~68,500
0
0
0
0
0
0
68,501~69,000
2,010
0
0
0
0
0
69,001~69,500
2,040
0
0
69,501~70,000
2,060
0
0
0
0
0
70,001~70,500
2,100
0
0
0
0
0
可知他每月薪資所得
應扣繳稅額為2,060元
0
0
0
薪資所得
• 夫妻兩人均為薪資所得者,不論其是否在同一單位服務
,其薪資所得,均得分別按有配偶者薪資所得扣繳稅額
表之規定,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66/09/05台財稅第
35946號函)
• 公司補發薪資,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除當月份薪
資部分依所屬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率表(編者註:現行薪
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其他補發
各月份之數額,應依非固定薪資(編者註:現為非每月
給付之薪資)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9/07/09台財稅
第25193號令)
• 查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僅以
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未給付,自
不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辦理,仍應於
實際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59.4.9.臺財稅第
23224號令)
薪資所得
徵免所得稅
依據
員工眷屬之喪葬補
助費
由服務單位給付者,屬 財政部79.6.26.台財
員工之薪資所得,應稅 稅第790119142號函
非因公死亡而退職
之員工退(離)職
金、慰勞金、撫卹
金
係屬死亡人遺族之其它所得
,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
(離)職金、慰勞金、撫卹
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
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
(註:並依同法14條第1項
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
所得稅。
財政部86.9.4.台
財稅第861914402
號函
給付死亡員工之喪
葬費
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
計徵遺產稅。(免所得稅)
財政部86.9.4.台財
稅第861914402號函
原屬100年之軍教免稅所得
於101年給付,是否課稅?

因應現役軍人薪資所得自101年起復課稅,其於101年以後領取
屬100年以前之薪資所得,如屬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惟下列薪
資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免納所得稅:
1.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於101年以後
給付者。
2.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
女註冊之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結
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原屬100年之軍教免稅所得
於101年給付,是否課稅?
3.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
費核發規定領取之休假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4.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31以前實際工作情形,於101年以後領取之
各項勞務報酬(例如海軍潛水人員津貼、高壓氧陪艙費及按實際出
席次數給付之兼職費等)。
5.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 31日以前發布之行政命令而得領取之各項
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6.國軍官兵99年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
7.至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之薪資所得,如有溢領而於
101年以後繳回者,非屬繳還年度所得之減少,尚無更正繳回年度
所得問題。
(財政部100年9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56020號函)
【註:101年起給付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遇
有上述情形者,亦可參照辦理。】
薪資所得
(軍費生領取公費及生活津貼)
• 軍事校院生依「軍事教育條例」領取之公費及津貼,
免納所得稅。
• 國軍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領取之學
費補助、依「國軍赴國外民間院校進修人員補助項目
及數額表」領取之月支生活費、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
票費、每學年學雜費、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綜
合補助費及依「國軍官兵員工赴國外軍事學校、廠商
受訓(實習)人員生活補助費支給表」領取支生活補
助費,可參照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
規定,免納所得稅。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
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
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
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
所得稅。
專業加給
地域加給
結婚補助費
補充
說明
免稅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 應稅
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
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補充
說明
生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應稅
依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
稅第33258號函規定
免稅
眷屬喪葬補助
費
子女教育補助
費
導師費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
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房租津貼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 視情形而定
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
所得稅
實物代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
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
年終工作獎金 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考績獎金
補充說明
視情形而定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
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補充說明
強制休假補助
費(=國旅卡)
休假補助費
(600元)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
所得規定課稅及財政部90年12月24
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函規定
徵免所得稅。
應稅
交通補助費
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及
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
10000133220號函
視情形而
定
國內外進修補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
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
助費
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
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
函規定
免稅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
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補充說明
兼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
課稅
應稅
代課鐘點費
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 視情形而
款但書及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
定
稅第16713號函規定
不休假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3類 免稅
(=不休假獎金) 第2款但書規定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
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補充說
明
課外輔導鐘點費
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
10000133220號函規定課徵所得稅
應稅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照顧人員鐘點費
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國內外差旅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視情形
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而定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
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補充說明
講座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應稅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2
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18萬元以下
免稅(應扣
繳申報)
出席費
稿費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
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比賽獎金 1、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
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
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
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按「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
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依財政部
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
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100.5.30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補充
說明
免稅
薪資所得(加班費)
 延時工作之加班費只要不逾限,不論員工性別、本國
籍外國籍勞工或非勞基法適用行業皆可比照適用免稅
,每個月標準為46小時。國定假日、例假日(輪班制
,每7天有1日休息)、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
亦屬加班時數,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
如果假日仍有延時工作之情形,則延時之時數須計入
,颱風假則全日工時均免稅。必須要有加班事實可出
帳,否則費用會被剔除,必要時要核對加班卡、營業
額、生產紀錄表。
(74.5.29台財稅第16713號、81.11.16台財稅810456078
號、 74.11.13. 台財稅字第24778號函、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 91.03.06. 勞動二字第0910010425號函)
薪資所得(加班費)
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
長工作時間之 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
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 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
定假日、例假日 、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
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 時數」之
內。(財政部74.5.29.臺財稅字第16713號函)
 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定行業
,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之標準,均應依本部74.5.29.臺財稅字第16713號函釋
規定辦理。(財政部75.3.25.臺財稅字第7537419號函)
薪資所得(加班費)
 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等法定原因,而使勞工於該法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工作,自屬違
法。惟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
時之部分,不計入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每月延
長工時總時數內;如超過八小時之部分,則應計入。(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91.03.06. 勞動二字第0910010425號函)
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
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
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
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 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74.11.13. 臺財稅字第24778號函)
 Q:小美因忙著申報所得稅,總計在5月份,不含例假日的平日延
長工作總時數為48小時,於當月某週六加班10小時,那麼她在5
月份應課稅的加班時數就是:48+(10-8)-46=4小時
薪資所得
(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稅-適用所得所得稅法4條5款)
•私校教職員實物配給或代金未逾公立學校標準
者免稅。(65.5.7台財稅32982號函)
•公營機構之約聘僱及臨時人員所領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免稅。(72.7.19台財稅
34971號函)
•公教軍警年終及考績獎金中併入本俸及專業加
給之房租津貼實物代金免稅。(82.7.22台財稅
821491916號函)
•夫妻均任職公營機構所領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
租津貼部分不得重複免稅。(72.9.9台財稅
36405號函)
薪資所得
(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85.9.4台財稅字第851915893)號函
• 78年6月30日前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原支領經併入專業加給項目之房租
津貼、79年6月30日前進用該等人員原支領經併銷之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84
年6月30日前進用該等人員原已報領經併銷之眷屬實物代金,在現行所得稅第
第4條第5款有關規定未修正前仍得繼續免納所得稅。
• 84年7月1日前原併銷眷屬實物代金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
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屬口數後「當年度」之口別、眷屬口數
計算免稅所得。
• 84年7月1日全部併銷完畢後尚剩之「口數」,既已由服務機關一次發給12個
月之眷屬實物代金數額,嗣後年度自不得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納
所得稅之規定。
• 84年7月1日以後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因房租津貼及本人實物配給或
代金已分別於78年7月1日及79年7月1日起併入專業加給等項目支給;眷屬實
物代金自80年7月1日起逐年併銷一口,至84年7月1日已併銷完畢不再發給。
是其薪俸中已無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等併入項目
,應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
眷屬實物代金部分,比照前揭原則辦理。
薪資所得
(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之徵免所得稅規定)
78.6.30以前進用 本俸+專業加給-房租津貼-本人實物代金
者
-眷屬實物代金
78.7.1-79.6.30
期間進用者
本俸+專業加給-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
代金
79.7.1-84.6.30
期間進用者
本俸+專業加給-眷屬實物代金(最多申報5
口,且除父母外,配偶及子女最多申報3口
,自80年7月1日起逐年併銷一口,至84年7
月1日已併銷完畢不再發給)
84.6.30以後進用 本俸+專業加給(無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免
者
稅之適用)
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給與之標準
 房租津貼:以申報當年度的職等、薪級認定
8至14職等
雇員至3職
700元
500元
4至7職等 600元
技工及工友 400元
 實物代金併銷金額:
大口 11歲以上
566元
中口
中口 5歲以下
227元
本人
6至10歲
367元
930
薪資所得
特支費、導師加給、主管職務加給-適用所得所得稅法4條5款免稅
• 公教軍警人員所領政府給付之特支費免稅-包括首長特支費及主管
特支費。(66.3.30台財稅32062號函)
• 學校導師加給比照校長特支費免稅。(68.5.18台財稅33258號函)
• 專上導師之鍾點費比照校長特支費免稅。(68.8.23台財稅35839號
函)
• 私立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給付校長、主任、組長之特支費,未逾公
立學校給與標準者,免稅。(77.4.5台財稅770013259號函)
• 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76.10.5台財稅
761187694號函)
• 公務人員年終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76.11.3台財稅
760184543號函)
• 公教軍警人員考績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81.2.10台財稅
810034297號函)
薪資所得
(交通費、服裝費-免稅)
 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
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
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財政部54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
 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核發予教職員工之交通補助費,如具核實
報銷性質,得參照本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免併
入薪資所得課稅。(100.5.30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
 定額給付之交通費:應稅
 公教軍警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服裝費,屬所得稅法規定之
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准予免納所得稅。(財政部45台財稅發
第2957號令)
私校教職員依法撥繳之退撫儲金免稅薪資
•自99年1月1日起,私校教職員依規定撥繳之退休金及
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
稅:
•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
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
職員為限)。
•教職員依法定比率撥繳者。(以本(年功)薪加1倍以
12%撥繳,其中35%由教職員提撥)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條例第8條第10項、第9條第1項)
薪資所得
(健康檢查費用-應稅)
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
之健康檢查費、鄉民代表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
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
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
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尚不因該等健康
檢查費或保險費係為檢據核銷,由單位機構直接支應或
採直接撥發受領人而有別。
 自95年度起,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
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
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95.6.30台財稅字第09504538820號函)
利息所得
• 利息所得: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
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如個人存放
銀行之存款、可到期還本之有獎儲蓄券中獎獎金、購買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受益證券或
資產金融基礎證券所分配之利息,及從事附條件交易,
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等等。
• 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屬所得
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應併入個人之綜合所
得總額計算所得稅。
利息所得(死亡人存款孳生之利息)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委員會榮民之家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
已 故榮民結清生前儲存於金融機構、郵局或國軍同袍儲蓄會之存
款, 有關該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所得,應依下列規定扣繳稅款:
(一)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受領人之利息所得
,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 並由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 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二)死亡日前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
,係屬死亡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免予課徵所得稅。 (三)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
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
稅款,惟在遺產管理人 移交遺產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俟遺
產管理人移交遺產時, 再按實際繼承人或賸餘財產歸屬者填發扣
繳憑單,併入遺產或賸餘財產移交年度受移交者之所得,依法徵
免所得稅。(財政部86 .4.23.臺財稅字第861893588號)
租賃與權利金所得
• 租賃與權利金所得:以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
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
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
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
金。
租賃與權利金所得(淨額還原法)
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
。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
礎。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
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
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財政部86.09.18.台
財稅字第861914097號函)
 案例
Q:甲公司與英國A公司簽定合作契約,約定給付英國A公司權利
金100萬元,並由甲公司負擔應納之所得 稅,問甲公司如何辦
理扣繳?
A:給付總額=100萬元/(1-20%) =125萬元----所得125萬元
扣繳稅款=125萬元×20%=25萬元----扣繳稅額25萬元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凡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活動所取得之
獎金或給與。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項,如係實物,應按取
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未經
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所得額辦理扣繳。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9條之1:本法第88條第1項
規定之各類扣繳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
貨幣,適用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計算。 )
獎品憑購入發票之金額或自行生產之成本為獎額,
由中獎人繳付扣繳稅款。
退職所得
 退職所得: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終
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均屬之,但個人領取
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
得課稅部份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 退職所得均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辦理扣繳
。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扣繳6%,給付予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扣繳18%。(各類所
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第3條第1項第11款)
退職所得
所得期間
領取方式
一
次
領
取
者
分期
領取者
兼領一次
及分期者
94.1.1~95.12.31 96.1.1~97.12.31
98.1.1以後~
A≦15萬6千元×Y
部分
免
稅
A≦16萬1千元×Y部分
免
稅
A≦16萬9千元×Y部
分
免
稅
A超過15萬6千元
×Y
但未達31萬2千元
×Y之金額部分
半
數
課
稅
A超過16萬1千元×Y
但未達32萬2千元×Y之
金額部分
半
數
課
稅
A超過16萬9千元×Y
但未達33萬9千元×Y
之金額部分
半
數
課
稅
A超過31萬2千元
×Y之金額部分
全
數
課
稅
A超過32萬2千元×Y之
金額部分
全
數
課
稅
A超過33萬9千元×Y
之金額部分
全
數
課
稅
B超過67萬6千元
之金額部分
課
稅
B超過69萬7千元之金
額部分
課
稅
B超過73萬3千元之金 課
額部分
稅
上2項規定可減除之金額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
(A:一次領取總額 B:分期領取之全年領取總額 Y:退職服務年資)
退職所得
 退休公務人員依行政院「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領取
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慰問金,係屬政府之贈與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89.2.1.台財稅第0890450929號函)
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
後年度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核屬所得稅
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退職所得。(財政部90.6.6.
台財稅字第0900452962號令)
 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發給之獎勵金,係針對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章、獎章
、榮譽紀念章者,於其退休或死亡時給與之額外報酬,性
質同於退休金或撫卹金。(財政部86.6.19台財稅字第
800198501號函)
退職所得
(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
一、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
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
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
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
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
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
二、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
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
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
年資」計算之。
退職所得
(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
 三、另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編者註:現行第63條)
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
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
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
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
併計算。準此,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
、資遣時,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經採認併計之
公私立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之。
 四、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
」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
(財政部91/01/04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令)
退職所得
(新制下依退撫基金條例領取的各項給與免稅)
• 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者,其
支領之退職所得中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給付之退
撫給與,應分別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8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7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
與條例第8條(編者註: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4條)規定
,依其本人繳付基金35%之比例計算其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
之儲金及其孳息;惟因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
規定,軍、公、教人員及政務人員,依該條例規定領取之退休金
、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
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得免納所得稅。在上
揭條例未修正前,前開人員依該條例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
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
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仍繼續免納所得稅。(財政部
90/06/28台財稅第0900452628號函)
例一:
某甲於退休領取一次退休金,其退休服務年資
10年,共領取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計
300萬元,其應稅退職所得額為何?
答:169,000(元)×10(年)=169萬元…免稅所得
300萬元-169萬元=131萬元…半數課稅
131萬元÷2=65.5萬元…應稅退職所得額
65.5萬元×6%=39,300元 …扣繳稅額
( 65.5萬元為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範例
例二:
某乙於退休時選擇月退,其每月領取月退金額
為10萬元,其應稅退職所得額為何?
答:全年領取退休金為10萬(元)×12(月)=120萬元
120萬元-73.3萬元=46.7萬元……應稅所得
46.7萬元×6%=2.802萬元 …扣繳稅額
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範例
例三:某丙服務年資21年,退休時選擇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
假設一次領取退職所得比例為1/3,金額800萬元,分期領取退職
所得比例為2/3,金額60萬,則其應稅所得額為何?
答:1/3一次領取:
169,000(元)×21(年) ×1/3=1,183,000元…免稅所得
339,000(元)×21(年) ×1/3=2,373,000元
2,373,000元-1,183,000元=119萬元
119萬元×1/2=595,000元…半數課稅
800萬元-1,183,000元-595,000元=6,222,000元①
2/3分期領取:
60萬元-733,000元×2/3=111,333元②
6,222,000元+111,333元=6,333,333元…應稅所得額
第10類:其他所得
○○國民中學無權佔有○○所有土地,經
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給付○○相當於租金
之利益,核其性質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依同法
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應合併個人綜
合所得總額計算。(財政部74/03/09台財
稅第12819號函)
如何辦理更正
1.扣(免)繳憑單申報後,若發現資料內容填載
錯誤或有應剔除部分,可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
申請更正。申請時,需檢附扣(免)繳憑單更正
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已驗印的原申報
書第二聯和更正後申報書全份,及書寫相關更正
表格併同證明文件辦理更正。(視不同個案檢附之
文件不盡相同)
2.若發現有短漏報部分,請就短漏報部分填寫
扣(免)繳憑單及申報書申報,不適用更正程序。
誤扣、溢扣繳稅款處理
所94所細96
扣繳義務人如有誤扣或溢扣繳稅款後,
應將該溢、誤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
可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留抵。如金額
較大,短期內無法留抵完畢,或已屬
年度結束,可向該管轄機關申請退還。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