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法令規定及申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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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
綜合所得稅法令規定及申報實務
講師:林佳蓉
時間 : 2013年3月26日
電話: 5345573分機203
http://www.ntbca.gov.tw
大綱
所得稅概念
各類所得介紹
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簡介
申報實務
所得稅概念
扣繳制度、稅捐單位核定、納稅人自行誠實申報之各類所得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
每年五月申報上一年度所得
應納或應退
對核定有異議,可請求更正或行政救濟
所得稅概念
 扣繳制度—扣繳單位(機關、團體、營利事業)於給付
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
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
 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前一年度所得.
 境內居住之個人(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
計滿183天者)—申報
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
合計未滿183天者)—就源扣繳
 分離課稅—政府舉辦機會中獎獎金、檢舉獎金、短期
票劵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利息所得…
所得稅概念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前一年度所得.
年滿20歲個人應單獨申報(例外未滿20歲已結婚,滿20歲在學
或為身心障礙者可當受扶養親屬)
以“家戶”為單位.扶養親屬之所得應一併申報.
夫妻應合併申報,除當年度結婚或離婚或一方被他人扶養--分開申報經查獲除補稅外加處1倍罰鍰.
當年度所得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得免辦結算
申報,但有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仍應辦理
申報才能退稅.
漏報所得超過250,000元且稅額超過15,000元者,除補稅外並
處罰.
所得稅概念
綜合所得總額(10大類) -免稅額-各項扣除
額 = 綜合所得淨額(課稅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扣繳及可扣抵稅額=本次應補
或應退稅額
課稅級距(101年度)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50萬
5﹪
0
50萬~113萬
12﹪ 35,000
113萬~226萬
20﹪ 125,400
226萬~423萬
30﹪ 351,400
423萬以上
40﹪ 774,400
=應納稅額
累進差額
50萬
0
5﹪
113萬
12﹪
226萬
20﹪
423萬
30﹪
40﹪
 35,000=500,000×(12﹪-5﹪)
 125,400=500,000×(20﹪-5﹪)
+(1,130,000-500,000)×(20﹪-12﹪)
Example
王大明101年度合計有綜合所得總額
1,500,000元
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總計450,000元
公司有預先扣繳稅額20,000元,因為有
買股票配發現金股息而有可扣抵稅額
10,000元
王大明要繳稅還是退稅呢?
Answer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綜
合所得淨額
1,500,000-450,000=1,050,000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1,050,000×12﹪-35,000=91,000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應補
或應退稅額
91,000-20,000-10,000=61,000
各類所得(十大所得類別)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
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
獎之獎金或給與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 退職所得
金所得
其他所得
營利所得
 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總額(54C股利憑單)
 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總額
 合夥: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總額
 獨資:資本主所得之盈餘總額
 傳銷事業:進貨金額超過7萬元,按建議售價6﹪
核課營利所得
 小店戶(免用統一發票且3個月繳1次營業稅):依照
國稅局核定全年銷售額*純益率申報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 所謂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醫師
、建築師、技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
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
藝自力營生者。 (格式代號9A)
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
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
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
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
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B)
 傳銷事業:業績獎金、佣金收入
薪資所得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提供勞
務之所得、以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
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具僱傭關係)(格
式代號50) 。
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
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
等)等
薪資特別扣除額(101年度每人104,000元)
利息所得
 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
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及其他
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格式代號5AM)--每戶最多可扣除
27萬
 抵押利息所得、其他利息(格式代號5B ) 、私人間借貸
之利息不計入27萬
 分離課稅利息所得---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
券及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
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已
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租賃收入- 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
 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 房屋列舉必要損耗及費用:折舊、修理費
、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稅捐、以出租
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
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應檢附
單據)
 房屋未舉證者費用以收入之43%計,即
租賃收入×(1-43﹪)=租賃所得
 土地租賃僅能減除當年繳納之地價稅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收入-成本=課稅所得
目前財政部公佈成本及必要費用為100﹪
,換言之,此類所得實質上免稅
財產交易所得
 納稅義務人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而
取得的所得
 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汽車等所得
免稅,出售股票所得—證劵交易所得稅及期貨交易所
得稅目前停徵
 常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房屋買賣
 房屋賣價-房屋買價(含成本費用)=財產交易所得
 未能提出證明者,則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一定百分比
(依財政部核定)為財產交易所得—以101年度為例
縣轄市(斗六市)10% 鄉鎮8%(其他請參考101財交標
準)
財產交易所得
 成本—取得房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
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
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
 移轉費用—出售房屋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
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每年扣除額以不超
過當年度財交所得為限,如當年度無財交所得
或不足抵減時,得以以後三年度的財交所得扣
除。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
給與之所得。例如電台所舉辦之競賽、有獎猜
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
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
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或技藝、智能比賽等活
動,以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
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分離課稅),如統
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粉紅色扣免繳憑
單),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亦即免予填報,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
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退職所得
就是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
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的
養老金等所得,不包括領取歷年自薪資
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的部分及其孳息。
退職所得(100及101年度)
領取方式
領取金額所在級距
一次領取者
169,000元×N以下部
分
列為所得額者
0 亦即免稅
169,000元
半數列為所得額
×N~339,000元(不含
)×N之部分
339,000元(含)×N
以上部分
分期領取者
全數列為所得額
所得額=全年領取數-733,000元
兼領一次退休所得 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休所得之比例計算之
及分期退休所得者
(N為服務年資)
退職所得
舉例來說林老師服務年資為30年,一次
領取退職所得7,000,000元
169,000*30=5,070,000元以下全部免稅
5,070,000元~10,170,000元之間半數課稅
( 7,000,000-5,070,000 )*1/2=965,000
林老師要課稅的退職所得為965,000元。
其他所得
不屬於前述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
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或幼稚園之所
得(101年度補習班部頒成本及費用標準
為50﹪)
傳銷事業之績效獎金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
免稅額及扣除額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一般扣除額
Max(標準扣除額V.S.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免稅額(101年度)及扶養親屬
 未滿70歲者,每人82,000元;滿70歲之本人、
配偶及直系親屬,加五成,
82,000×1.5=123,000元
 本人及配偶(自行選定1 位為納稅義務人,另
1 人為配偶)
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2人以上應自行協議推
定其中一人申報
子女
 本人及配偶之兄弟姊妹
其他親屬(如伯、叔、孫、甥、舅、姪)
扶養親屬之範圍
關係
條件
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 1.滿60歲
2.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
子女
1.未滿20歲
2.滿20歲在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
能力
在學證明
身障手冊
醫師證明
兄弟姊妹
同上
同上
其他親屬
1.未滿20歲
2.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
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3.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4.合於民法1114條第4款、1123條
第3項及1116條之規定
在學證明
、醫師證
明或其他
適當證明
文件,確
係受納稅
義務人扶
養者
民法第1116條
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
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
受扶養之人:
 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
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
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
為先
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
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申報免稅額應注意事項
 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不以同居為要件
 其他親屬必須共同居住於一家確受扶養
 扶養親屬年度中出生或死亡,仍可列報,請特
別注意出生或死亡年度,以免造成虛列免稅額
情事,遭受處罰
 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申
報(我國採夫妻合併申報制)
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V.S.列舉扣除額
 Max(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101年度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
152,000元
 列舉扣除額項目:捐贈、人身保險費(分一般保險費
與健保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
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
 實際發生金額 v s 可扣除金額
 查調扣除額單據項目:1.醫藥及生育費(158家)2.捐贈
(192家)3.災害損失4.保險費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
購屋借款利息7.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捐贈---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
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政府勞軍:無上限
 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透過“私立
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校之捐款,指定學校
上限為50﹪;未指定特定學校則得全數扣除
。
 有對價關係者不得列報,如會費、顧問費、
光明燈、法會、冤親債主等。
捐贈


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
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
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
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
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收據格式
不符者,不予認定。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立法委員選舉
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公立學校、私立學校、校友會、家長會、未立案登
記之寺廟
保險費—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
 健保費-無上限(實支實付)
 非屬健保費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
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
保險)-每人24000元上限,未達24000以實際金額
扣除。
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 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
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
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



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
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
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
為限
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
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
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
受有保險給付者以扣除後之餘額列報
應檢附醫療收據正本,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
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為美容美觀之目的不得列報(如除斑、矯正牙齒等
)
災害損失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
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
災、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
金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稽徵機關於
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 災害損失發生30日內向國稅局報請勘驗
 受有保險部分不得列為災害損失
 個人竊盜損失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自用住宅--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當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
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
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 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
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
報戶,始可列報。
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
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 與購屋無關之貸款(修繕貸款、消費性貸款) 及增貸部
分不可列報,轉貸者僅得就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
付的利息列報,需檢附相關證明(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
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手抄本)。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
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
元。
 檢附繳息清單正本。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
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
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
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僅能擇
一列舉申報
房屋租金支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
 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上限12萬元
 可申報多屋
 檢附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出
租人簽收收據、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
款證明)及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
切結書
 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僅得擇一列報
特別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1年起)
薪資特別扣除額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均可扣除
101年度每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
104,000元,薪資未達104,000元者,以
實際所得計
我國採夫妻合併申報制,而夫妻之薪資
所得可分開計稅—民眾常誤以為夫妻可
分開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上限為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當年度無財交所得或不足扣除者,得以
以後3年度之財交所得扣除
需檢附買賣契約書及資金流向證明
甲君100年賣了兩間房子,一間賺10萬、
一間賠30萬,100年僅能減除10萬
若101年又賣了一間房子賺了20萬,則上
年度未扣完之20萬得以減除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利息所得27
萬以下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者,以
27萬為限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格式代號5AM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01年度申報戶內身心障礙者每人可扣除
104,000元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依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之病人(檢附
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 不得
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
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
 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註冊收據學
生證影本成績單…等)
 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
,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 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
該補助或獎學金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
報。
 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
下(亦即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排富):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
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
1,130,001元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
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六百萬元)者 。
申報期所得及扣除額查調
 申報期間持身分證、印章至各地國稅局分局、
稽徵所查調全年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代理者請
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印章並填妥委託書)
 亦可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網路及報稅
軟體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 所得人範圍:本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
20歲子女前一年度申報扶養且100年度在國內
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99年及100
年連續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且無重複情形
 所得範圍: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執行業務
9B稿費、9A-76經紀人
申報期所得及扣除額查調
 查調扣除額單據項目:1.醫藥及生育費(158家
)2.捐贈(192家)3.災害損失4.保險費 5.身心障礙
特別扣除額6.購屋借款利息7.教育學費特別扣
除額。
 納稅義務人依據國稅局查調所得透過網際網路
辦理結算申報者,爾後有發生漏報情事者(屬扣
繳單位應開立扣免繳憑單之所得) ,免予處罰
申報方式
人工申報
二維條碼申報
網路申報(自然人憑證、戶號+IDN、
金融憑證)目前雲林分局網路申報比率
已達87.22﹪,網路申報之憑證申報比率
達50.8﹪
網路申報
於申報期間至http://tax.nat.gov.tw下載申
報軟體(財政部電子報繳稅軟體)
利用自然人憑證或戶號+身分證字號或金
融憑證登入
輸入各項所得(自然人憑證及國稅局提
供之所得檔可自動帶入)及扶養親屬、
扣除額等,電腦試算後上傳即完成申報
繳稅方式
現金繳稅(2萬元以內可持條碼化繳款書
至便利商店繳款--統一、ok、全家、萊爾
富)
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
自動櫃員機繳納
信用卡繳納
晶片金融卡
退稅方式
劃撥退稅-國稅局將核定之退稅款直接撥入申
報時所填寫之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帳號
(屬公教戶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不適用)本分
局近9成退稅案件皆採用此方式。
 憑單退稅-未利用存款帳戶退稅者,由國稅局填
發「退稅憑單」寄送受退人。
 採用直撥退稅,除減少郵寄時間,更可免去民
眾至金融機構兌現或交換(需2~3天)的時間
,方便、快速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自然人憑證
如何申辦自然人憑證
本人持身分證正本、EMAIL帳號及275元(102年4
月1日起降為250元)至就近戶政事務所申辦
憑證功能
1.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2.內政部地政線上申辦3.戶
政網路申辦服務(申請戶籍謄本、身分證掛失)4.
中華電信網路E櫃檯5.入出境管理局6.中華郵政通訊
地址遷移7.勞保局勞農保網路申辦系統7.健保局….
等
可上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moica.nat.gov.tw查詢
稅額試算申報免算(99年度起新增服務措施)
前一年度經核定之所得額、免稅額、扣
除額及抵減稅額資料符合一定條件的簡
易申報案件,國稅局會主動郵寄試算好
的通知書,只要回復確認或繳納稅款就
完成申報。
如不想適用或要變更郵寄地址,應於
2/15 ~3/15提出申請。
違章及罰鍰
漏報所得達250,000元且漏稅額達15,000
元以上者,達違章標準應予處罰,除依
法補繳本稅外,另處以倍數不等之罰鍰
夫妻分開申報、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處
以1倍之罰鍰
稅務諮詢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斗六市府文路35
號3樓 05-5345573
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
網路電話免費服務
http://www.ntbca.gov.tw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