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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簡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文山稽徵所
主講人:李佩玲
103年04月01日
1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行事曆

103年1月1日至2月5日:扣繳單位申報10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股利憑單。

103年2月10日前:扣繳單位除得免填發憑單者外,應將102年度各類
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寄送給所得人。

103年2月15日至3月17日:納稅義務人可以書面或上網申請不適用102
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或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之郵寄地址。

103年4月25日至6月3日:納稅義務人可以電話或上網查詢是否適用
102年度稅額試算服務。

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納稅義務人可以書面或上網確認依102年度稅
額試算服務之內容完成申報。

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納稅義務人可至國稅局或上網(使用自然人憑
證或金融憑證)查調10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

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
人可採用人工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書、網路申報等方式完成申報。
綜合所得總額

中華民國(含大陸地區)
來源所得,10大類.
減:
減:
全部免稅額(按申報戶之人數決定)
全部扣除額
1.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計有九大類17項]擇一申報)
2.薪資特別扣除額
3.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僅可扣除財產交易所得)
4.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限納稅人之子女就讀大專院校)
7.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度起)
-------------------------------------=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第一式)
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應納稅額第二式)
應繳稅或退稅(簡易案件)

應納稅額
減: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大於0 : 應自行繳納稅額
小於0 : 應退稅額
各類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10大類所得)
1.
2.
3.
4.
5.
6.
7.
8.
9.
10.
營利所得。(54,54C,54Y,71,71M,…)
執行業務所得。(9A-**,9B-98,9B-99,…)
薪資所得。(50,50E,79,…)
利息所得。(5A,5B,…)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51(固定及非固定資產),53)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76)、 (出售房屋)…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1、…)
退職所得。(93)
其他所得。(92,97,77,…)
免稅額(所得稅法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




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例外:結、離婚年度,或為他人之受扶
養親屬)。
夫妻分居仍應申報配偶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並於申
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以免造成違章受罰。
未滿20歲之未婚子女一定要與父母親合併申報。
受扶養親屬(四大類)
1.直系尊親屬。
2.子女。(年滿20歲者須在學或無謀生能力[身心障礙者])
3.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者須在學或無謀生能力
[身心障礙者])
4.其他親屬。(1.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確實受納稅人扶養
(2.未滿20歲
(3.已滿20歲須在學或無謀生能力[身心障礙者])
(例:孫子、姪子、外甥…..等)
102年度免稅額
免稅額/年度
每人
100
101
102
82,000
82,000
85,000
申報年滿70
歲以上:
1.納稅人、
123,000
2.配偶、
3.受其扶養
直系尊親
屬
123,000 127,500
8
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
1.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計有九大類、17項]
擇一申報)
2.薪資特別扣除額
3.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僅可扣除財產交易所得)
4.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限納稅人之子女
就讀大專院校)
7.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度起)
列舉扣除額(九大類)
1.
2.
3.
4.
5.
6.
7.
8.
9.
捐贈。(5項)
保險費。(2項)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租金支出。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3項)
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2項)
列舉扣除額(17項)
102年度扣除額
扣除額/年度
100
101
標 準
扣除額
單 身
102
76,000 76,000 79,000
有配偶
152,000 152,000 158,0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上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
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
除額上限
幼兒學前特別扣
除額
每人
每人
每人
104,000 104,000 108,000
每人
每人
每人
每人
每人
每人
每人
每人
104,000 104,000 108,000
25,000
-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12
102年度稅率級距
級別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
0~520,000
5﹪
0
12﹪
36,400
20﹪
130,000
30﹪
365,000
40﹪
805,000
2
3
4
5
520,001~
1,170,000
1,170,001~
2,350,000
2,350,001~
4,400,000
4,440,001以上
13
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說明



目的:方便使用身分憑證者採用網路申報。
期限:同申報期間(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
資料提供原則: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
(2)年滿20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且前一課稅年
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
(3)前2個課稅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
之直系尊親屬(父、母親)。
併為一戶提供稅籍資料及扣繳單位如期申報且非屬退查
資料,惟納稅義務人仍須就當年度實際應申報之稅籍及
所得資料作調整或修正,確認資料無誤後,再上傳申報。
14
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方式
1. 網路查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
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報稅使用之電
子憑證為通行碼(26家),使用綜合所
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
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2. 臨櫃查詢: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
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
處)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15
提供查詢之扣除額資料範圍

1.
2.
3.

保險人、金融機構及大專以上院校於
每年3月底前提供予稽徵機關之上一年
度:
保險費
購屋借款利息
教育學費部分資料
查得之扣除額資料,仍須符合稅法規
定始得列報扣除,申報購屋借款利息
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16
提供查詢之扣除額資料範圍
4.捐贈
5.身心障礙扣除額
6.醫藥生育費
7.災害損失扣除額

查得之扣除額資料,仍須符合稅法規
定始得列報扣除。
17
綜合所得稅申報發展3部曲
1部曲:
人工申報
2部曲:
二維條碼申報
基本資料所 只能人工填寫, 一定要自行輸入
得資料
較不方便
3部曲:
網路申報
下載、匯入較方便或自行
輸入
計算
人工試算,傷腦 電腦試算,較方便,電腦試算,較方便,較能
筋,常算錯
較能節稅
節稅
申報
填寫申報書併同 列印申報書併同相 檔案封包加密上傳申報,
相關資料郵寄或 關資料郵寄或臨櫃 24小時,無地域時空限
臨櫃申報
掃瞄申報
制
更正申報
無法即時退補稅 須於軟體內修改後,除採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
申報書重印重新申 繳稅外,原則即時退補稅,
報,無法即時退補 較為便利
稅
印表機限制
限用雷射印表機
如須附相關 須於申報期限屆 須於申報期限屆滿
證明文件者 滿之日前併同申 之日前併同申報書
報書郵寄或臨櫃 郵寄或臨櫃送件。
送件。
除採現金繳稅外,無限制
須於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
10日內郵寄或臨櫃送件,
避開申報人潮,採先申報
後補件。
18
網路申報登入方式的抉擇 可否換
自然人憑
證IC 卡
費用
下載或匯入
使用期限
250元
直接下載,
申報期間無
須再向國稅
局查調
5年,可再展
延3年
不可
每年發行機
構須向財政
部重新申請
不可
1年
可
(至戶政事
務所申辦)
金融憑證 詳發行
(網路下單、機構
網路銀行
及網路保
險憑證)
「納稅人
身分證統
一編號+
戶口名簿
戶號」
無
每年須向國
稅局重新申
請所得資料
磁片或自行
輸入
納稅人
19
不適用網路申報之案件







納稅義務人本人年度中死亡案件。(因已除戶)
如有配偶,得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與往生者
合併採用網路申報。
納稅義務人本人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住
所之離境案件。(因已除戶)
如配偶仍為中華民國國民,得以配偶為納稅
義務人與其合併採用網路申報。
逾期申報案件。
納稅義務人本人為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之外僑、香港、澳門、大陸人士申報
案件。
如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得以配偶為納稅義
務人與其合併採用網路申報。
20
網路申報軟體取得途徑








各區國稅局總局及分局、稽徵所服務課(股)服務台
領取報稅光碟。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t.gov.tw/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na.gov.tw/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ca.gov.tw/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sa.gov.tw/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k.gov.tw/
財政部財政資訓中心網站
http://www.fia.gov.tw/
21
稅政e化─綜所稅實施稅額試算服務
結算申報作業
納
稅
義
務
人
1.蒐集整理所得額
及
扣抵稅額等資料
2.以電腦輸入或填
寫
申報書計算稅額3.網路申報或寄
送
申報書及附件
完成結算
申報
稅政e化─綜所稅實施稅額試算服務
稅額試算服務流程
●主動試算稅額
寄發通知書及繳退稅書
表
財稅資料中
心及國稅局
繳
稅
案
件
退
稅
案
件
4/25寄發
納稅義務
人
不
繳
不
退
案
件
6/3前繳納稅款
6/3前回復確認
轉帳退稅或憑單退
稅
6/3前回復確認
完成結算
申報
102年度稅額試算服務對象
101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
項目
申報情形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
所得額
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一般經紀人及格式
代號9A-90其他執行業務所得)
一般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
無特殊扣抵項目
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
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
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其他
1.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2.非屬夫妻分居申報案件
102年度稅額試算
試算當年度稅額並排除特殊案件
項目
調整情形
免稅額
增加:102年度出生子女
排除:1.超過20歲未在學或非屬身心障礙的子女
2.前2年度未被連續申報的直系尊親屬
所得額
當年度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一般經紀人及格式
代號9A-90其他執行業務所得)
扣除額
特殊案
件排除
依規定計算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
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
費特別扣除額
1.102年度結、離婚
2.已向國稅局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措施或申請所得
分開提供者
確認申報作業(一)
作業期間:103/5/1~6/3
金融機構
繳
稅
現金繳稅
或
一、線上登錄繳稅帳號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繳稅取款委託書
案
件
便利超商
二、書面回復繳稅帳號
填妥附件繳稅取款委託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或
其他方式繳稅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
ATM
確認申報作業(二)
退
稅
案
件
回
復
確
認 1.轉帳退稅
退 2.憑單退稅
稅
方
式
線上登錄
作業期間:103/5/1~6/3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書面確認 填妥附件退稅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確認申報作業(三)
作業期間:103/5/1~6/3
不
線上登錄
繳
不
退
案
件
回
復
確
認
書面確認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填妥附件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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