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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法令及申報實務
應注意事項介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竹東稽徵所
主講人:吳介文
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1.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就源扣繳
3) 大陸地區人民:居住滿183天者(辦理結算
申報),未滿183天者(就源扣繳)
2.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1)
應併計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綜合所得稅課稅原則
1. 以家計成員為一申報戶
1) 夫妻合併申報
2) 扶養親屬所得應併計課稅
2. 收付實現原則(現金基礎)
1) 所得所屬年度,以實際收入日期為準
2) 扣除額之認定,以實際支付日期為準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 申報期間:
1) 5月1日至5月31日
2. 申報地點:
1) 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就近
於各地區國稅局申報
2) 各鄉鎮市公所代收
3) 逾期申報案件應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
辦理結算申報
課稅所得種類(各類所得)
1.
2.
3.
4.
5.
6.
7.
8.
9.
10.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免稅額規定
1.
適用對象:
● 納稅義務人本人
● 納稅義務人配偶
● 受扶養親屬
◆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子女
◆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兄弟姊妹
◆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
1. 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受扶養親屬之父或母如具免稅身分者,不得列報減除
2.
免稅額:
1) 每人82,000元
2)
本人及配偶之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滿七十歲以上者為123,000元
免稅額 – 直系尊親屬
▓ 資格
1.
2.
年滿60歲
未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
▓ 條件限制
1.
2.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無謀生能力認定條件
◆ 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 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 因身體殘障、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
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須長期醫療者
▓ 須檢附證明文件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
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
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
免稅額 – 子女
▓ 資格
1.
2.
未滿20歲者:民國82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
申報,但已婚者除外
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
▓ 條件限制
1.
2.
3.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在學者指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
暑修及補習班
無謀生能力認定條件
◆ 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
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須長期醫療者
▓ 須檢附證明文件
1.
2.
在學者: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
影本
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或醫師證明
免稅額 – 同胞兄弟姊妹
▓ 資格
1.
2.
未滿20歲者:民國82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
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
▓ 條件限制
1.
2.
3.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在學者指就讀大專(含)以上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
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及補習班
無謀生能力認定條件
◆ 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
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須長期醫療者
▓ 須檢附證明文件
1.
2.
在學者: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
影本
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或醫師證明
免稅額 – 其他親屬
(如伯姪孫甥舅)
▓ 資格
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94 號:「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 除
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
日(100.12.30)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條件限制
1. 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親
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
2. 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同居一家且確實受
納稅義務人扶養
▓ 須檢附證明文件
1.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扣除額相關規定
1. 一般扣除額
1) 標準扣除額
• 單身: 76,000元
• 有配偶者: 152,000元
2) 列舉扣除額
* 列舉符合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
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二擇一)等項目相關規定之單據
或證明文件
3) 以上兩者擇一,選擇有利方式申報
2. 特別扣除額
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
1.
2.
3.
4.
5.
6.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
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
不受金額之限制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
公、教保險及國民年金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
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
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
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
得扣除。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
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
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
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
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一)
▓ 薪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的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
104,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者,僅得
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
交易損失(須檢附有關證明損失的文據), 每年
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
得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
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二)
▓
儲蓄投資特別除額
◆ 所得格式代號5A、71M者,始得計入扣除。
◆ 每一申報戶以270,000元為限。
◆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
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
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
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 殘障特別扣除額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
病人診斷證明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 每人104,000元。
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三)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
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
◆ 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
生數為限(應扣除子女教育補助款或獎學金)。
◆ 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
額。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
元,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
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
(合併計稅)
▓應自行繳納(或退還)稅額計算:
◆各類所得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
得稅額之差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全部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
稅可扣抵稅額=應自行繳納(或退還)稅額
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
(薪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應自行繳納(或退還)稅額計算:
◆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
◆薪資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薪資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薪資分開
計稅者之薪資所得扣除額=薪資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淨額
◆薪資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薪資分開計稅部
分之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薪資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淨額=不含薪資分開計
稅部分之所得淨額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部分之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不含薪資分開
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
◆薪資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不含薪資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
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自行繳納(或
退還)稅額
投資抵減稅額介紹一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
通建設條
例第33條規定,取得投資抵減權益:
1. 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
投資事業或參與交通建設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
票
2. 持有期間2年以上
3. 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
4. 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取得投資抵
減權益:
1. 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發行的記名股票
2. 持有期間3年以上
3. 取得股票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
得稅
4. 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
投資抵減稅額介紹二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取得投資抵減權益:
1.
2.
3.
4.
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
票
持有期間2年以上
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
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
限
▓申報實應檢附證明文件:
1.
2.
被投資事業出具之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
准日期及文號)
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免稅額、扣除額申報注意事項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
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應檢
附載明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
及繳稅日期等資料之完納所得稅證明
▓免稅額:
1.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
度親屬關係證明
2. 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
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
的證明
▓扣除額: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應經下列手續後供核: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2. 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大陸地區人民於申報書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填寫方式
1. 在臺已配發統一證號者:填寫該證號
2. 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西元出生年後2位及月日各2
位,後皆空白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定義: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
稅額,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
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前述出
售年度該財產交易所得之所得稅額,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資格限制:
所有權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指辦竣戶籍登記
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申請期限: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
▓應檢附文件:
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
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可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
章的契約文件影本代替)及所有權狀影本
▓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的認定年度
先售後購者:重購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先購後售者: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稽徵實務-申報及繳納方式介紹
申報方式
人工申報
二維條碼申報
網路申報
適用
適用
適用
繳稅方式
現金繳納
支票繳稅
◆適用
◆適用
◆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 ◆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
應於支票背面背書
應於支票背面背書
適用
繳稅取款委託書
◆適用
◆須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
◆適用
◆免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
惟應於列印之申報書
◆適用(限本人及配偶存
款帳戶)
◆免填繳稅取款委託書
自動櫃員機、網
路銀行ATM
◆適用
◆檢附交易成功之交易明細
表或填寫切結書另附補登
存摺之影本
◆適用
◆檢附交易成功之交易明細
表或填寫切結書另附補登
存摺之影本
◆適用
◆檢附交易成功之交易明
細表或填寫切結書另附補
登存摺之影本
晶片金融卡透過
網際網路繳稅
不適用
不適用
◆適用
◆利用納稅人本人或他人
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
綜合所得稅創新服務措施
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壹、推動緣起
簡化綜所稅申報,落實簡政便民
納
稅
義
務
人
現行結算申報作業
1.蒐集整理所得額及扣
抵稅額等資料
完成結算申報
2.以電腦輸入或填寫
申報書計算稅額
1
3.網路申報或寄
送申報書及附件
貳、服務措施-稅額試算作業
主動試算稅額
寄發通知書及繳退稅書表
財稅資料中心
及國稅局
4/25寄發
納稅義務人
2
繳
稅
案
件
5/31前繳納稅款
退
稅
案
件
5/31前回復確認
轉帳退稅或憑單退
稅
不
繳
不
退
案
件
完成結算申報
5/31前回復確認
叁、服務對象
99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
項目
申報情形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
受扶養親屬未與其他納稅人重覆申報
均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且與戶籍登記相符
所得額
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
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
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格式代號9B)及一般經紀人(
格式代號9A-76)
一般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
無特殊扣抵項目
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
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其他
1.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3
2.非屬夫妻分居申報案件
肆、稅額試算
試算100年度稅額並排除特殊案件
項目
免稅額
調整情形
增加:100年出生子女
排除:1.超過20歲未在學或非屬身心障礙的子女
2.課稅年度前二年度未被連續申報的直系尊親屬
所得額
99年度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及一般經紀人)
扣除額
依規定計算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
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
別扣除額
特殊案
件排除
1.100年度結、離婚
2.已向國稅局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措施或申請所得
分開提供者
4
伍、確認申報作業(一)
金融機構
繳
稅
作業期間:101/5/1~5/31
便利超商
或
現金繳稅
一、線上登錄繳稅帳號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繳稅取款委託書 (http://tax.nat.gov.tw)
二、書面回復繳稅帳號
填妥附件繳稅取款委託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案
件
或
其他方式繳稅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
5
ATM
伍、確認申報作業(二)
退
稅
案
件
回
復
確
認 1.轉帳退稅
退 2.憑單退稅
稅
方
式
線上登錄
書面確認
6
作業期間:101/5/1~5/31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填妥附件退稅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伍、確認申報作業(三)
作業期間:101/5/1~5/31
不
繳
不
退
案
線上登錄
回
復
確
認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填妥附件確認申報書
書面確認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件
7
陸、配套服務(一)
申請變更郵寄地址
申請期間:
101/2/15~3/15
國稅局係依99年度提供之退補稅通知處所地
址寄送試算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地址發生
異動,可申請變更
申
線上申請
請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申請
方
式
書面申請
填妥申請書郵寄、遞送或傳真
至國稅局
8
陸、配套服務(二)
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措施
申請期間:
101/2/15~3/15
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
如不願適用本項服務,可申請不適用
申
線上申請
請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申請
方
式
書面申請
填妥申請書郵寄、遞送或傳真
至國稅局
9
陸、配套服務(三)
查詢是否適用本項服務
查詢期間:
101/4/25~5/31
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可查
詢有無適用本項服務
查
線上查詢
詢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查詢
方
式
電話查詢
4/25~4/30 專線電話:0800-086-188
5/ 1 ~5/31 專線電話:0800-080-089
或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服務電話
0800-000321、 03-5946640
10
柒、其他事項
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
 非稅額核定處分
本項作業為服務措施,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國稅局
試算內容,可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 核定作業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
國稅局後續調查核定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 因憑單更正補稅,不會受罰
扣繳單位更正原申報憑單資料造成國稅局的試算稅
額不正確,如有應補稅款,補稅而不處罰納稅義務
人;但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如非屬國稅局應提供
的憑單所得資料,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11
捌、實施效益
對象
納稅義務人
效益
免除蒐集資料成本
簡化結算申報程序
國稅局
減少申報收件數量
降低行政作業成本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