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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蓮經濟高峰論壇
-經貿觀光優惠政策法規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方燕玲 執行董事
2013.12.17
大綱
善用產業觀光優惠條例
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
-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發展觀光條例
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優惠貸款要點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結論
© 2013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All rights reserved.
產業觀光優惠條例運用
 花蓮縣公有土地比重高適合產業園區整體開發
 尤其適合無汙染之文創及觀光產業
 促進產業發展之優惠措施應予充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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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
-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條文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
運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土地
地價稅減免標準
減4
交通建設、共同管道、重大工業設施、環境污染防治設
施、污水下水 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
施、社會福利設施、勞工福利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
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運動設施、公園綠地設施及新
市鎮開發等用地,
地價稅免徵五
年。
減4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農業設施、重大商業及科技設施用
地
地價稅免徵十
年。
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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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
-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續)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條文
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之重大公共建設,新建供直
接使用之自有房屋,自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
房屋稅之減徵期
間及標準
減5
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
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社會福利
設施、勞工福利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施、公用氣體
燃料設施、運動設施、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及重
大工業設施使用之房屋
減徵應納房屋稅
額百分之五十,
減徵期間五年
減5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農業設施、重大商業及科技設施使
用之房屋
減徵應納房屋稅
額百分之五十,
減徵期間十年
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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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
-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續)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條文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 減徵契稅百分之三十。
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
產
減6
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
作其他用途者,
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
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
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
追繳原減徵之契稅。
減6
免徵契稅。
減6
准予減免至原核准期限
屆滿。
減7
民間機構經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同意接管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因而取得不動產
之所有權者
原經核准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房屋稅之房屋,於減
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
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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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展觀光條例-獎勵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條文
觀光旅館、旅館與觀光遊樂設施之興
建及觀光產業之經營、管理
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
獎勵項目及標準獎勵之。
觀44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
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
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
公產管理機關讓售、出租、設定地上
權、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
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
出 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
建、營運
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 財產
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 依前項讓售之公有土
地為公用財產者,仍應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由非公用 財產管理機關辦
理讓售。
觀45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
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
定者
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中央主管機
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 政
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
建之。
觀46
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
業、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
請行政院核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
之需要,得洽請相關 機關或金融機
構提供優惠貸款。
觀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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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租稅獎勵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條文
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
館業之租稅優惠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第三十六
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觀49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
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
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
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促36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
支出
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
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投資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
金額百分之五至百之二十限度內,抵
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
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
減(不得超過當年營所稅50%)
促37
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
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建機
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
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證
明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
關稅。
促38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
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
動產
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
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促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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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租稅獎勵(續)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條文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
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
而發行之記名股票
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以
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
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
年度內抵減之。(不得超過當年營所稅
50%)
促40
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
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
額; 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
用。 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 年度內抵減之。 (不得超過當年營所稅
旅遊展覽之費用。 三、配合政府推廣會 50%)
觀50
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
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
間內 攜帶出口者
觀50
-1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
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
議旅遊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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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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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優惠貸款要點
適用範圍:
優惠內容
在東部(宜蘭、花蓮及台東)地區有關
左列之各項投資項目:
貸款金額:
(一) 觀光遊憩事業、休閒農業。
(二) 高附加價值且低污染產業,如生物
科技產業等。
(三) 石材與寶石加工業。
(四) 工商綜合區。
(五) 超級市場。
(六) 購物中心。
(七) 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
(八) 其他經經建會認可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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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貸款計畫申貸額度不得超過該計
畫所需資金70%,各核貸銀行每年度
核撥金額最高為新台幣4億元。
貸款利率:
本貸款之利率,以不超過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機動利率加年息2.25個百分
點浮動計息;若屬核貸銀行認定為優
良客戶者,得由該銀行依其授信規範
酌予減碼。
貸款期限:
本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最長20年,寬
限期至多3年。
10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貸款範圍: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
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
器、設備、土地、營業場
所及 資本性修繕等支出
所需之資金。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
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
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
光遊樂業及旅行業於企業
經營時,必要之營運周轉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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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限
 承辦銀行依貸款人提具之計
畫書及相關放貸規定核定
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
年,含寬限期三年。營運周
轉金所需資金,期限最長不
得超過五年,含寬限期三
年。
 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
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
間。
11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續)
貸款額度
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借款人財務
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
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
 融資總額度:觀光遊樂業、觀光
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台
幣三億元;旅行業 最高不超過新
台幣六仟萬元,均得於貸款額度
內分次為之。
 營運周轉金:旅館業、觀光旅館
業及觀光遊樂業最高不超過新台
幣五仟萬元;綜合 旅行業最高不
超過新台幣一仟萬元,甲、乙種
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五佰萬
元。 均得於貸款額度內分次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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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
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
不超過百分 之ㄧ點六五為限。
擔保條件:依各承辦銀行之核貸
作業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 款信用保
證要點規定,移送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
證。
12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續)
獎勵內容
獎勵條件
利息補貼
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
得提供利息補貼措施 。但營運周轉金除外,不予利息補貼。
補貼對象
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貸獎勵觀
光產業優 惠貸款,且必須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旅
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及旅 行業。
利息補貼條
件:
 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
月,本局得終止補貼利息。
 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
更新設備、整(修)建、擴 建、重建營業場所及
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
且必須 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
購置土地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 ,應予扣
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 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
預算額度用罄時,對於已審 核通過之觀光產業,
得列入次一年度之優先補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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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續)
獎勵內容
獎勵條件
補貼利率
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五,其餘由業者負擔。
補貼期間
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五年;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
負擔。九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獲核貸本貸款之觀光產
業,補貼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 日開始起算。
申請程序
 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
知,檢附申請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
 補貼利息申請期限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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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條文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其在同一
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 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
就下列支出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
二、參與活動前後一週內,確為宣傳推廣目的所發生
之業務接待費用。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推廣用宣傳品,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
料袋、錄影帶、影音光 碟及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費用按百分之二十,
抵減其當年 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不足抵減者,
得 在以後四年度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
抵減之
3
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
額,不得超過該公司
當年 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百分之五
十。但最後年度抵減
金額,不在此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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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條文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
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 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者,得就下列支出
一、參加國際觀光組織之年度會費。
二、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
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 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六、展覽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
用。
費用按百分之二十,
抵減 其當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不足抵減 者,
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
抵減之
4
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
額,不得超過該公司
當年 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百分之五
十。但最後年度抵減
金額,不在此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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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條文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其在同
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 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
就下列支出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
二、在國外參與國際會議前後一週內,確為爭取國際
會議前來中華民國召 開目的所發生之接待費用。
三、為爭取國際會議,接待國外考察團前來進行實地
探勘之相關費用。
四、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五、製作爭取國際會議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
手提袋、資料袋、錄 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費
用。 六、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七、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費用按百分之二
十,抵減其當 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當年度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不足抵減者, 得在
以後四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中
抵減之
5
其每一年度得抵減
總額,不得超過該
公司當年 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百
分之五十。但最後
年度抵減金額,不
在此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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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四、工藝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五、電影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七、出版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八、廣告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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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
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
(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 業取得所需資金
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
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
19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
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
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
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
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
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26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 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
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
免稅捐。
27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 免徵進口稅捐。
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
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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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好山、好水無汙染觀光創意產業聚落發展
 爭取及善用政府優惠,創造適合投資環境
 運用優惠措施降低股東及企業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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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方燕玲執業會計師
Tel: 02-81016666 # 00727;
0921828500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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