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寬「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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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一、放寬「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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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增修規定說明
103年11月
前言
本次專案農貸增修主軸
2
配合自經區農業加值政策
• 增加農漁畜產運銷、加工、契作、新產品、新技術、新品種、
外銷集貨供應等貸款,提升農產業之競爭力。(農民組織及農
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農民經
營改善貸款)
配合農委會重大政策
• 配合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發展綠能產業,提高農民收益。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 配合休閒農業政策,發展地區農業特色。(休閒農場貸款)
放寬及新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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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寬「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申貸資格條件及貸款資金用途、
放寬4種
貸款
額度及期限
• 放寬「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貸款資金用途及額度
• 放寬「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貸款對象及資金用途
• 放寬「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
新增3種
貸款
修訂2種
貸款
• 新增「休閒農場貸款」
• 新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 新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得電子查驗土地登記謄本
• 刪除「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
一、放寬「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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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項目
申貸條件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非專案輔導青年農民(18歲-45歲)
申貸前5年內取得農委會農民學
院初階訓練班結訓證明。
申貸前5年內曾參加相關農業訓
練滿150小時。
非專案輔導青年農民(18歲-45歲)
申貸前5年內曾參加相關農業訓
練滿80小時。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具備相關條
件(詳如下頁)。
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
;如有兼職者,其年薪資所得應
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
低於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
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
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放寬「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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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於農委會核定之農業經營專區內已簽訂土地利用公約,並取得擔任營運主
體之農會所出具佐證文件。
• 取得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
類會員資格。
• 受僱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工作,並提供僱用契約、在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其
他足資證明受僱文件之一。
• 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養殖放養量申報紀錄。
• 出具林業產銷合作社社員之證明文件、森林登記證、國有林林產物採取(搬
運)許可證、公私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證、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
林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持續經營林業文件之一。
• 配合農委會農業政策,並取得農委會或所屬機關(構)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放寬「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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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項目
貸款額度
貸款期限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5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 專案輔導青年農民:1,000萬元,其中週
高100萬元。首次辦理或
轉金最高200萬元。得專案報農委會提
高額度。
辦理本貸款未滿一年者,
300萬元,得專案報農委 非專案輔導者:5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
會提高額度。
高100萬元。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款未
滿一年者,300萬元,得專案報農委會
提高額度。
資本支出最長期限10年 資本支出最長期限:除專案輔導青年農
。
民為15年外,其餘為10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除果 週轉金最長年限:除果樹、苗木、茶、
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為5年外;
樹、苗木、茶、油茶、
其餘為3年。
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
為5年外;其餘為3年。
一、放寬「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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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項目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貸款用途
本貸款用途為青年從事農 專案輔導青年,貸款用途得直接用於
農業生產、加工及運銷。
業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相關
經營所需週轉金。
非專案輔導者,貸款用途則限於農業
生產及其相關之加工及運銷。
保證成數
及手續費
農信保保證成數最高9成。
提高保證成數最高至9.5成。
調降保證手續費,有擔保由0.1%降為
0.05%,無擔保由0.35%降為0.1%。
二、放寬「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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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項目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貸款用途
從事農業生產及其因生 從事農業生產及農產運銷或加工等之資
產衍生之運銷或加工等
本支出及週轉金。
事業,所需之資本支出
及週轉金。
貸款額度
250萬元,其中週轉金 25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80萬元,申
最高80萬元。
請農產運銷貸款且與農民有契作關係者
,週轉金最高為120萬元。
農產運銷貸款用途開放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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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7款規定之
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青年從農】
專案輔導青年,得用於直接從
事農產運銷。
非專案輔導者,限於農業生產
及其相關之農產運銷。
【農民經營改善】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
得用於直接從事農產運銷。
三、放寬「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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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項目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貸款對象
從事農(漁)業生產或 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
代耕之農(漁)民及
民團體及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從事農
農(漁)民團體。
(漁)業生產之農企業。
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貸款用途
購置使用太陽能或
風力發電等之機械
設備。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
 使用太陽能、生質與廢棄物能源、地熱
、海洋能、風力、水力發電之農業生產
機械設備。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
 於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能、風力設施,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結合農業經營。
 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持
續地層下陷。
 防止受污染農業地區栽植特定農作物
。
三、放寬「農業節能減碳貸款」(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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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項目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貸款利率
利率1.25%(利息
補貼基準4.47%)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農(漁)民為年息1.5%
(利息補貼基準4.47%),農(漁)民團體及
農企業為年息2.5%(利息補貼基準3.5%)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為年息3%(利
息補貼基準3.5%)
貸款額度
及成數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
款額度3,000萬元
,並以其購置金額
之90%為限。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3,000萬元。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以其購置金額之
90%為限。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
 如設置於屬借款人、配偶或其一親等直
系血親所有之農地者,以其購置金額之
70%為限。
 餘以其購置金額之50%為限。
三、放寬「農業節能減碳貸款」(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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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辦理流程
申請綠能設施容許
使用
檢具相關申貸資料
至貸款經辦機構申
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
容許使用辦法」第八章綠能設施
規定,並檢附申請書件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請本貸款
依一般徵授信程
序辦理核貸事宜
綠能設施具備下例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
農業用地:
1. 結合農業經營
2. 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
3. 防止受污染農業用地栽植特定農作物
四、放寬「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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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
• 為提高蛋農導入蛋雞友善飼養模式之意願及推廣雞蛋友善生產系統,貸款對象增
列「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
• 配合產業政策管理,不予核貸項目,其中新(擴)建蛋雞場,修正為未符雞蛋友善生
產系統之新(擴)建蛋雞場。
貸款額度
• 3000萬元,其中週轉金1000萬元。
貸款期限
• 資本支出15年、週轉金3年
五、新增「休閒農場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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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鼓勵發展休閒農業,協助經營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農業旅
遊國際化。
貸款對象
• 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貸款額度、期限
• 資本支出:2,000萬元、15年。
• 週轉金:1,000萬元、4年。
貸款利率及補貼
• 借款人(自然人),利率1.5%,利息補貼基準4%,利息補貼2.5%。
• 借款人(法人),利率2%,利息補貼基準3.5%,利息補貼1.5%。
六、新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
研發創新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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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黃金廊道等政策,提供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資金。
• 鼓勵業者從事研發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提供研發計畫所需資金。
貸款對象
• 產銷經營類(農業生產、加工、運銷、契作及外銷集貨供應)
• 配合農業政策,或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契作,且產銷經營計畫須
先經農委會核定,並具下列條件之ㄧ者:
• 為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等之農民組織。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農企業。
六、新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
研發創新貸款」(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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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 研發創新類
• 從事農業研發創新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1.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
• 2.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
賽獎項。
• 3.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 4.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 5.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 6.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 7.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六、新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
研發創新貸款」(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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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額度及成數
• 5,000萬元,其中週轉金1,000萬元(如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
產銷班有契作關係者,週轉金最高為2,000萬元)。
• 借款人加計其負責人申請各種專案農貸上限為8,000萬元。
• 資金用途為資本支出者,額度以實際所需金額70%為限。
貸款期限
• 資本支出最長10年,週轉金最長3年(得循環動用)。
貸款利率及補貼
• 貸款利率2%,利息補貼基準3.5%,利息補貼1.5%。
七、新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
耕復建貸款」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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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於遭受天然災害後,得以儘速復耕復建。
貸款對象
• 經公告或核定得辦理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符合下列條件之受災農民組織及
農企業:
• 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組織。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企業。
貸款額度
• 農(林)業1,000萬元、漁業5,000萬元、畜牧業2,000萬元。(本貸款金額不計入專
案農貸每一借款人總餘額上限)
貸款利率及補貼
• 貸款利率1.5%,利息補貼基準3.5%,利息補貼2%。
七、新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
耕復建貸款」(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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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受損認定單位
• 由借款人向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
出具受災文件,或經貸款經辦機構調查屬實者。
八、修訂2種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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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得電子查驗土地登記謄本
•增列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檢具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如主辦機關可電
子查驗及提供者,得免予檢附之但書規定。
刪除「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
• 配合「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該要點輔導對象係針對
農業組織酒莊,爰修正有關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予以刪除。
九、修訂2種不予核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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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大蒜
• 為穩定大蒜市場價格,增列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
產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新(擴)建蛋雞場
•配合產業政策管理,不予核貸項目,其中新(擴)建蛋雞場,修
正為未符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新(擴)建蛋雞場
十、放寬貸款經辦機構承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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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基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專案農貸案件,借款人戶籍應設
新竹縣市
於該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為限,
鑑於部分直轄市、縣(市)生活圈毗鄰或重疊,為便
利借款人申貸,對於戶籍如設於下列各款行政區域
者,分別視為同一直轄市或同一縣(市),可就近向
當地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二)新竹縣及新竹市。
(三)嘉義縣及嘉義市。
嘉義縣市
專案農貸利率、補貼基準及利息補貼彙整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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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項目
貸款對象
利率
利息補貼
補貼基準
1.5%
2.97%
4.47%
租金類
0%
4.47%
4.47%
經營類
1%
3.47%
4.47%
1.5%
1.5%
2.97%
2.5%
4.47%
4%
非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
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經營
規模未達標準)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專案輔導之青
年農民(經營
規模達標準以
上)
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
直接從事農業加工及運銷
之農漁民
專案農貸利率、補貼基準及利息補貼彙整表(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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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項目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貸款對象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之
農(漁)民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之
農(漁)民團體、農企業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
者
利率
利息補貼
補貼基準
1.5%
2.97%
4.47%
2.5%
1%
3.5%
3%
0.5%
3.5%
休閒農場貸款
自然人
法人
1.5%
2%
2.5%
1.5%
4%
3.5%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產銷經營及研發創
新貸款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2%
1.5%
3.5%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天然災害復耕復健
貸款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1.5%
2%
3.5%
25
簡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