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講習實務作業簡報簡報10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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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
通報作業規定及實務
基隆市政府人事處
102年4月26日
簡報大綱
壹
貳
參
肆
前言
演進及修法沿革
現行通報作業規定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務作
業
伍 結語
壹 前言
 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法之立意
在於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便於預防及
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
壹 前言
 本講習辦理目的
地球氣候暖化,極端天氣不斷出現,當
發生災害時,地方政府公務員位於救災
第一線,需對天氣變化及相關規定有基
本認識。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
60.8
訂定「颱風過境時各機關 ◆作為颱風過境時停止
是否停止辦公作業要點」 辦公及上課辦理依據
63.7
正式訂頒「天然災害發生 ◆明定天然災害項目
時停止辦公作業要點」
◆通報權責劃分
68.8
修正作業要點
71.8
要點名稱修正為「天然災 ◆廢止人事局統一通報
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將學校停課納入
作業要點」
◆由人事局統一通報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1)
74-76
訂定補充規定
◆國中以下停課標準降低
◆彈性規定
79.5
修正規定
◆停止辦公及上課風力標準降低
◆加強宣導
83.10
修正規定
◆通報權責係各地方政府首長
◆人事局負督導之責
88.7
修正規定
◆增列高中身心障礙子女照顧
◆增加通報次數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2)
89.7 訂定「天然災害停止辦
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90.5 修正第2條、第3條
◆配合行政程序法實施
90.7 修正第4條
◆增訂彈性規定
◆停止辦公及上課
風力標準採一致性處理
◆增列通報時機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3)
93.7
修正第2條
◆增訂雨量警戒值作為停止辦公
及上課考量之一
96.9
修正第3條
◆增訂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如
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
量,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之規定
97.10 修正第2條
第3條
◆增訂彈性規定
◆配合氣象預測資料發布時間,
修正通報時機相關規定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4)
99.1
修正第2條、 ◆修正颱風停止辦公及上課認定之
第3條、第4
基準依據風力、雨量、土石流等
條、第14條
情形,並增列「其他災害」
等
◆將各地區雨量參考基準值列為附
表
◆修正通報時間(晚間7時或10時前)
◆增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
機制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5)
100.8
修正第2 ◆文字酌作修正,增列其他災害發
條第1款
生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
第4目、
致災之虞時,得由通報權責機關
第2款第2
發布停止辦公上課之規定。
目、第3 ◆修正附表,增列雨量警戒值如實
款及第4
際觀測達250毫米時,權責機關
款等
得通報停止辦公上課。以及配合
99年部分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
修正前述附表之權責機關名稱。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6)
102.1
全文
並將
名稱
為「
災害
上班
課作
法」
修
辦
修
天
停
及
業
正  修正本辦法名稱:
法
考量現行「停止辦公」之範圍較為狹隘,
正
為符實際情形,將名稱修正為「天然災
然
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相關條
止
文並配合檢視修正。
上  因應災害型態之日趨多元,增訂天然災
辦
害有「或有發生之虞」之規定。
 配合災害防救法規範之災害型態,修正
天然災害之名稱及新增土石流災害規範,
且就各種天然災害型態之停止上班及上
課之基準分條規範。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7)
 增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授權所
屬各區、鄉(鎮、市)長決定停班(課)
機制。
 增訂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就
預計發布結果及時機進行協調聯繫之規
定。
 增訂課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向直
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
備措施之義務。
參 現行作業規定
一、訂定目的
二、適用範圍
三、停班停課標準
四、決定及通報
五、出勤處理
六、宣導事項
一、訂定目的
 及時通報、及時因應,俾利災害防救以
減少傷亡或財物損失。
 適度差勤管理,俾利人員災後重建。
 明定通報權責及通報作業方式,及時因
應處理。
二、適用範圍
 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 因業務需要,需實施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
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
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排除
適用。(例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醫療、關務等)
 民間企業(公司)及勞工依行政院勞委會規定
辦理。
三、停班停課標準(風災)
 平均風力7級以上或陣風達10級以上時。
 降雨量達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雨量參考基準,
且有致災之虞時。(本市為24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毫米)。
 風力未達停班停課基準,但因受地形、雨量
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困難,影
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停班停課標準(水災)
 降雨量達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雨量參考基
準,且有致災之虞時。(本市為24小時累積
雨量達350毫米)
 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
通行困難,地行變化發生危險。
三、停班停課標準(震災)
 機關房舍或人員住所受地震影響有倒塌,或
有倒塌危險時。
 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
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
有致災之虞時。
三、停班停課標準(土石流災害)
 降雨量達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雨量參考基
準,且有致災之虞時。(本市為24小時累積
雨量達350毫米)
 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
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停班停課標準(其他災害)
 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
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
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得發
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例:海嘯
四、決定及通報
 決定權責:
通案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個案性:
1.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
同,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
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
2.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
班停課者,並通報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
四、決定及通報
 通報時機:
1.晚間7時至10時前(次日全日或上午停班停
課時)。
【如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已達最新風
力、陣風級數及雨量之基準時,應於當日
上午4時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
上午5時前播報之。】
四、決定及通報
 通報時機:
2.上午10時30分前(當日下午或晚間停班停
課時)。
3.除法定時間外,亦可視實際情形隨時通
報。
4.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
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
協調聯繫。
5.例假日或放假日,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
業。
五、出勤處理
 通案性及個案性停止上班,或為處理善後,
人員出勤係以停班(課)登記。
 發布高中(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
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有就
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子女乏
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
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六、宣導事項
 透過各機關(學校)廣為宣導災防應變措施。
 舉辦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講習。
 各通報權責機關於颱風來襲前,透過傳播
媒體宣導災防應變措施。
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
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
措施。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一、決定權責:
※通案性:
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其他災
害之停班停課與否基準,由本府統一決
定並發布。(考量本市轄區幅員較小,故
仍循往例,未授權所屬各區區長決定發布。)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一、決定權責:
※非通案性:
本市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
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
生,並通報本府統一發布。
本府並立即將決定發布情形,通報或彙報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二、通報時機:
※宣布次日全日或次日上午半日停班
停課與否之決定:
本府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之風力雨量
預測資料,於晚上7時至10時前發布,
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11時前播報之
。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二、通報時機:
※宣布次日全日或次日上午半日停班
停課與否之決定:
如原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事後各
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停班停課標準
,則本府將於當日凌晨4時30分前發布訊
息,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二、通報時機:
※宣布當日下午或晚間停課與否之決
定宣布次日:
本府依據中央氣象局當日上午10時或
下午4時提供之風雨預報資料,研判是
否達停止上班上課標準,並向市長報告
核准後統一對外發布。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三、北北基聯繫機制:
考量本市、臺北市、新北市,均屬於大
台北都會區之共同生活圈,自101年起
除依據氣象資料研判停止上班上課之決
策外,並即時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
府協商發布時機,使「北北基」三縣市
發布時機一致,避免三地發布時間落差
太大,造成民眾不便。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四、本市停班停課訊息查詢管道: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www.dgpa.gov.tw)
 基隆市1999市民熱線
 基隆市政府網站(www.klcg.gov.tw)
 天然災害停班停課查詢專線 020300166
 基隆市政府值班台02-24201122
 各大新聞傳播媒體
伍 結語
 事前:建立災害防救意識,加強宣導
 事中(後):及時因應處理,減少損害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