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講習實務作業簡報簡報1020426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天然災害講習實務作業簡報簡報1020426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
通報作業規定及實務
基隆市政府人事處
102年4月26日
簡報大綱
壹
貳
參
肆
前言
演進及修法沿革
現行通報作業規定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務作
業
伍 結語
壹 前言
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法之立意
在於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便於預防及
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
壹 前言
本講習辦理目的
地球氣候暖化,極端天氣不斷出現,當
發生災害時,地方政府公務員位於救災
第一線,需對天氣變化及相關規定有基
本認識。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
60.8
訂定「颱風過境時各機關 ◆作為颱風過境時停止
是否停止辦公作業要點」 辦公及上課辦理依據
63.7
正式訂頒「天然災害發生 ◆明定天然災害項目
時停止辦公作業要點」
◆通報權責劃分
68.8
修正作業要點
71.8
要點名稱修正為「天然災 ◆廢止人事局統一通報
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將學校停課納入
作業要點」
◆由人事局統一通報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1)
74-76
訂定補充規定
◆國中以下停課標準降低
◆彈性規定
79.5
修正規定
◆停止辦公及上課風力標準降低
◆加強宣導
83.10
修正規定
◆通報權責係各地方政府首長
◆人事局負督導之責
88.7
修正規定
◆增列高中身心障礙子女照顧
◆增加通報次數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2)
89.7 訂定「天然災害停止辦
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90.5 修正第2條、第3條
◆配合行政程序法實施
90.7 修正第4條
◆增訂彈性規定
◆停止辦公及上課
風力標準採一致性處理
◆增列通報時機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3)
93.7
修正第2條
◆增訂雨量警戒值作為停止辦公
及上課考量之一
96.9
修正第3條
◆增訂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如
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
量,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之規定
97.10 修正第2條
第3條
◆增訂彈性規定
◆配合氣象預測資料發布時間,
修正通報時機相關規定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4)
99.1
修正第2條、 ◆修正颱風停止辦公及上課認定之
第3條、第4
基準依據風力、雨量、土石流等
條、第14條
情形,並增列「其他災害」
等
◆將各地區雨量參考基準值列為附
表
◆修正通報時間(晚間7時或10時前)
◆增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
機制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5)
100.8
修正第2 ◆文字酌作修正,增列其他災害發
條第1款
生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
第4目、
致災之虞時,得由通報權責機關
第2款第2
發布停止辦公上課之規定。
目、第3 ◆修正附表,增列雨量警戒值如實
款及第4
際觀測達250毫米時,權責機關
款等
得通報停止辦公上課。以及配合
99年部分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
修正前述附表之權責機關名稱。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6)
102.1
全文
並將
名稱
為「
災害
上班
課作
法」
修
辦
修
天
停
及
業
正 修正本辦法名稱:
法
考量現行「停止辦公」之範圍較為狹隘,
正
為符實際情形,將名稱修正為「天然災
然
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相關條
止
文並配合檢視修正。
上 因應災害型態之日趨多元,增訂天然災
辦
害有「或有發生之虞」之規定。
配合災害防救法規範之災害型態,修正
天然災害之名稱及新增土石流災害規範,
且就各種天然災害型態之停止上班及上
課之基準分條規範。
貳 演進及修法沿革(續7)
增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授權所
屬各區、鄉(鎮、市)長決定停班(課)
機制。
增訂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就
預計發布結果及時機進行協調聯繫之規
定。
增訂課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向直
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
備措施之義務。
參 現行作業規定
一、訂定目的
二、適用範圍
三、停班停課標準
四、決定及通報
五、出勤處理
六、宣導事項
一、訂定目的
及時通報、及時因應,俾利災害防救以
減少傷亡或財物損失。
適度差勤管理,俾利人員災後重建。
明定通報權責及通報作業方式,及時因
應處理。
二、適用範圍
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因業務需要,需實施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
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
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排除
適用。(例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醫療、關務等)
民間企業(公司)及勞工依行政院勞委會規定
辦理。
三、停班停課標準(風災)
平均風力7級以上或陣風達10級以上時。
降雨量達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雨量參考基準,
且有致災之虞時。(本市為24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毫米)。
風力未達停班停課基準,但因受地形、雨量
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困難,影
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停班停課標準(水災)
降雨量達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雨量參考基
準,且有致災之虞時。(本市為24小時累積
雨量達350毫米)
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
通行困難,地行變化發生危險。
三、停班停課標準(震災)
機關房舍或人員住所受地震影響有倒塌,或
有倒塌危險時。
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
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
有致災之虞時。
三、停班停課標準(土石流災害)
降雨量達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雨量參考基
準,且有致災之虞時。(本市為24小時累積
雨量達350毫米)
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
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停班停課標準(其他災害)
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
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
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得發
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例:海嘯
四、決定及通報
決定權責:
通案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個案性:
1.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
同,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
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
2.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
班停課者,並通報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
四、決定及通報
通報時機:
1.晚間7時至10時前(次日全日或上午停班停
課時)。
【如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已達最新風
力、陣風級數及雨量之基準時,應於當日
上午4時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
上午5時前播報之。】
四、決定及通報
通報時機:
2.上午10時30分前(當日下午或晚間停班停
課時)。
3.除法定時間外,亦可視實際情形隨時通
報。
4.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
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
協調聯繫。
5.例假日或放假日,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
業。
五、出勤處理
通案性及個案性停止上班,或為處理善後,
人員出勤係以停班(課)登記。
發布高中(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
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有就
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子女乏
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
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六、宣導事項
透過各機關(學校)廣為宣導災防應變措施。
舉辦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講習。
各通報權責機關於颱風來襲前,透過傳播
媒體宣導災防應變措施。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
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
措施。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一、決定權責:
※通案性:
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其他災
害之停班停課與否基準,由本府統一決
定並發布。(考量本市轄區幅員較小,故
仍循往例,未授權所屬各區區長決定發布。)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一、決定權責:
※非通案性:
本市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
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
生,並通報本府統一發布。
本府並立即將決定發布情形,通報或彙報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二、通報時機:
※宣布次日全日或次日上午半日停班
停課與否之決定:
本府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之風力雨量
預測資料,於晚上7時至10時前發布,
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11時前播報之
。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二、通報時機:
※宣布次日全日或次日上午半日停班
停課與否之決定:
如原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事後各
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停班停課標準
,則本府將於當日凌晨4時30分前發布訊
息,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二、通報時機:
※宣布當日下午或晚間停課與否之決
定宣布次日:
本府依據中央氣象局當日上午10時或
下午4時提供之風雨預報資料,研判是
否達停止上班上課標準,並向市長報告
核准後統一對外發布。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三、北北基聯繫機制:
考量本市、臺北市、新北市,均屬於大
台北都會區之共同生活圈,自101年起
除依據氣象資料研判停止上班上課之決
策外,並即時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
府協商發布時機,使「北北基」三縣市
發布時機一致,避免三地發布時間落差
太大,造成民眾不便。
肆 本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實
務作法
四、本市停班停課訊息查詢管道: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www.dgpa.gov.tw)
基隆市1999市民熱線
基隆市政府網站(www.klcg.gov.tw)
天然災害停班停課查詢專線 020300166
基隆市政府值班台02-24201122
各大新聞傳播媒體
伍 結語
事前:建立災害防救意識,加強宣導
事中(後):及時因應處理,減少損害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