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人事業務法規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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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法規宣導
報告人 羅中悅
103年9月
人事業務法規宣導
政策性法規宣導
常用人事法規宣導
政策性法規宣導
性別主流化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
廉政倫理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常用人事法規宣導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充規定
教師請假規則
教師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臺東縣政府103年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實施
計畫
政策性法規宣導
性別主流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政府相關政策
性別主流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稱CEDAW)
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
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
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
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性別主流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稱CEDAW)
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
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性別主流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稱CEDAW)
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
行。
性別主流化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一、 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
二、 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
三、 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
四、 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
五、 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六、 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七、 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性別主流化
政府相關政策
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
婦女健康政策
婦女政策白皮書
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實施方案
各機關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
師廉政倫理規範
第4條
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
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
機關、學校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
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
師廉政倫理規範
第7條
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但有下列
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
交禮俗標準。
公教人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
師廉政倫理規範
教師應本於專業性及公平性考核學生成績,
避免產生與職務顯不相宜情形。
三節期間向為民俗送禮高峰期,鑑於老師對
學生成績具有考核權利,為避免因收禮行為
致教學產生差別待遇,請加強樹立教師良好
身教形象,避免發生違反廉政事件。
學生為爭取擔任班級幹部機會而有饋贈禮物
以達其當選之目的,亦請一併注意導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
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
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
當合理之關聯。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8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
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
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
對其權益之影響。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
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8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
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
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Q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為何?
A1: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包括風災、
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5: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
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
課期間應稱之為「颱風假」抑或「災防假」?
 A5: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
間,社會媒體及一般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惟
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且各通報權
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係為避免天然災害
之發生及擴大因應措施,為免民眾對於颱風假有
所期待並予以正確教育,故應以「災防假」稱之。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7:風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 A7:(一)通案性:綜合考量風力、雨量等
因素
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
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
可達10級以上。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
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
之虞時。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13: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權責機
關為何?應注意作業及程序為何?
 A13:(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
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
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四)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
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
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
查。
(五)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
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六)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
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七)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16: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在
何種情形下可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其通報
程序為何?
 A16: 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
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
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各機關、學校首
長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該機關、學校停止上班
及上課後,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與透過當
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者,應報上一級機
關備查。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17:有關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 A17:(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於
前一天晚間7時至10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
11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事後
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
(平均風力7級以上或陣風10級以上)或雨量參考基準
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4時30分前發布,並通
知傳播媒體,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
午10時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11時前播報
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況,
隨時發布之。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21: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
止上班及上課之情形為何?作業程序為何?
 A21:(一)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可自行決定之情形如下:
1. 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2.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3.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
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4. 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5. 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
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6.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於符合上開情形自行決定後,
應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並檢具相關證明,機關、學校
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
記。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Q37: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
在同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
時,應如何處理?
 A37:(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
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
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
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
停止上班上課,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課者,亦一律
停止上班上課以停班(課)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
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
給予停班(課)登記。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Q42: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
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
理?
A42: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
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
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
子女或國中以下(含學校寒暑假輔導課、安
親班、幼兒園或私人托嬰)子女乏人照顧,
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並未限父母雙方均
為公教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
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常用人事法規宣導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
管理要點
第十一條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
研習與進修等活動,以二至七日為原則。
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
續。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
管理要點
第十二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
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
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
管理要點
 第十二條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
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
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
者。
(十)依考試院核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
管理要點
 第十九條
請事假、病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二)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
管理要點
第二十條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服務年資已滿一年者,自第二
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滿三年者,自第四
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自第
七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
自第十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
年者,自第十五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並應於當學年度請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
予休假。
前項休假應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惟不影響教
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如因個人確有實際需要者,
各校視實際情形,得於每學期中核予休假七日。但
因業務繁忙得隨時通知其停止休假。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
管理要點
第二十三條
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
假辦法」辦理。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
充規定
肆、出差規定事項:
一、奉派出差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者,按縣
內及縣外出差,規定如下:
(一)縣內出差:
1、辦理縣內出差人員,除有特殊情況並在出差單
註明(免早簽),經核准者外,上午一律應到府刷
卡感應後始得前往。
2、縣內出差如需住宿於當地者,應於事先簽准後
辦理。
3、凡出差人員,請於下午二時左右,向辦公室或
職務代理人連絡一次為原則,如因故未能按時連絡
者,則應另覓時段連絡,俾便業務之順利執行。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
充規定
肆、出差規定事項:
(二)縣外出差:
1、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未超過半天者:
甲、花蓮、屏東、高雄、台南等地區得核給二天。
乙、除上開地區外、凡嘉義以北地區得核給三天。
丙、離島地區(金、馬及澎湖地區)按實際需要與
交通狀況核給出差天數。
2、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達一天者:
甲、縣外地區均得核給三天。
乙、離島地區(金、馬及澎湖地區)按實際需要與
交通狀況核給出差天數。
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如超過一天者,得依此
推。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
充規定
肆、出差規定事項:
二、如因緊急公務或非搭乘飛機無法及時趕到者,
應事先簽准,並視實際情況酌減出差日數。
三、出差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按其業務性
質與事實需要、嚴加審核,凡可利用電話或公文亦
能達成任務者,不得派遣出差。如經查覺出差派遣
不實或有虛報出差事實者,除當事人嚴予議處外,
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如涉及刑責,應移送法辦。
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
充規定
肆、出差規定事項:
四、奉派出差者,應檢具開會通知或相關證明文件,
辦理出差手續;並於出差前一日將核准之出差單
(電子表單)移人事室登記。
五、各單位差假之派遣,除特殊情形外,至少應酌
留三分之一以上人員,並確實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
以維業務正常之運作及落實為民服務工作。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
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
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
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
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
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
得重行起算。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
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
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
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
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
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
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
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
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
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
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
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
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
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
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
產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
少半日。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
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教師法
 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
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
第四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
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
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一個月薪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二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
第四條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
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
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
處而於同一學年 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
第四條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
一級外,並給與 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
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
住院致病假連續 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
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
第四條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
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 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照
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
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
間之請假。
臺東縣政府103年推動員工協助方案
實施計畫
員工協助方案(EAP)服務內容如下:
(一)使用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職員、教師、約聘
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察、臨時人
員。
(二)服務內容:心理、醫療、法律及理財諮詢。
(三)服務方式:
1、心理諮詢方面: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250-089
(愛我喔!台東)或人事處專人協助預約吳方芳心理
師晤談服務。
2、法律諮詢方面:於縣民服務中心提供律師輪值面談
諮詢服務,提供免費相關法律諮詢、解答疑義,服務
時間為每週一上午9時至11時。
臺東縣政府103年推動員工協助方案
實施計畫
員工協助方案(EAP)服務內容如下:
3、理財諮詢方面:本府國旅卡特約銀行提供理財諮詢
電話服務。(聯邦銀行曾珈歆小姐:07-3326699轉
7133)
4、醫療諮詢方面:本縣衛生所醫師輪值提供電話諮詢
服務(「健康派出所計畫」業於101年3月3日府人企
字第1010035379號函諒達)。
5、所有諮詢內容均受隱私權保密政策保護,各單位及
主管無法取得相關資料。
臺東縣政府103年推動員工協助方案
實施計畫
 有關本方案服務內容,亦可至本府人事處網站首
頁(http://www.taitung.gov.tw/Personnel)/
哈燒服務/員工協助專區項下閱覽參考。
臺東縣政府103年推動員工協助方案
實施計畫
 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資源一覽表
諮詢
項目
服務內容
提供服務機關(單位)及諮詢專線
心理
諮詢
包括壓力調適、人際
關係、情緒管理、生
涯各階段重大危機之
因應與管理等心理諮
詢服務
本府晤談服務:專業心理諮商師吳方芳老師提供服務
1.晤談時間:每月雙週二下午3:00-5:00
2.晤談地點:家立立基金會(臺東市寧波街195號1樓)
3.預約專線:0800-250-089愛我喔!台東(每週三、五下午3:00-5:00接受電話預約及電話諮詢)或由人事處
專人協助預約326141分機530
臺東縣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336575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
社團法人臺東縣生命線協會:340959
行政院衛生署安心專線:0800-788-995(請幫幫,救救我)
法律
諮詢
包括買賣房屋或汽
(機)車糾紛、購屋
或租屋契約、民刑法
解釋、民刑事訴訟程
序等法律問題諮詢服
務
法律諮詢服務: 臺東縣民服務中心(每週一上午9:00-11:00)方式:限面談諮詢。聯絡電話:361314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每週一、三下午2:00-5:00)限電話預約面談諮詢,361363
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每週一至每週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臺東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330577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346625、310130轉1300、1305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328049
包括飲食營養、運動
保健、用藥安全、健
康檢查評估建議、各
項衛教等諮詢服務
「健康派出所」醫療諮詢:各衛生所專人輪值提供電話諮詢服務
衛教諮詢專線
1.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324112#272
2.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310150#443
戒菸服務諮詢(含方法、飲食、運動)全國性、衛生局、各鄉鎮市衛生所專線:0800-636-363
臺東戒酒服務專線:0800-500-950
kingnet 國家網路醫院(網址:http://www.kingnet.com.tw/)
理財、保險規劃及購
屋、節稅等諮詢服務
國民旅遊卡特約銀行(聯邦銀行)諮詢服務電話:(07)3326699轉7133曾珈歆小姐
提供稅務問題諮詢服務(本縣稅務局)
1.電話:231600 免費服務專線0800-826-969;0800-086-969
2.服務網址:http://www.tttb.gov.tw/big5/
3.局長信箱:[email protected]
4.Facebook:東縣稅局
醫療
諮詢
理財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