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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97.3.19)
人事處考訓科科長 溫正源
101/2/29
差勤相關法規1
教師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差勤相關法規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
員休假改進措施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
陸地區許可辦法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
地區作業要點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假
事假
1.公務人員每年5日。
2.任職未滿1 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
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過半日者,以1日計算。
3.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家庭照顧假
1.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須親自照顧時。
2.每年准給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病假1
病假
1.公務人員因病治療或休養;每年28日。
2.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3.2日以上(含),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
書。
生理假
1.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
理假1日。
2.生理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病假2
延長病假
1.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2.患重病已請畢事、病、休假後;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
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
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3.請延長病假已滿上述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1年為
限。
4.公立醫院機構、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保局聯合門診中
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釋例)
5.約聘僱人員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診斷證明書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病假及器
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延長病假、公傷假-銓敘部85.10.18(85)台法二字第
1368644號(「提前申請分娩假」、「留職停薪復職」 )
 如任職機關或居住地設有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
院,該層級以上之醫療機構時,仍應以其所出具的診
斷證明書為準據。
 如未設有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
明書作為證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婚假
婚假
1.給婚假14日。(結婚之翌日起核給)
2.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或提前五
日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 提前:銓敘部74.8.10(74)台華典三字第
37680號函釋,為便其先行從事與結婚有關配
合準備之實際需要,同意就其應給之婚假,由
機關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准予在合理期間內提
前請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產前假、娩假、流
產假、陪產假
產前假-8日,得分次以時計申請;但不得保留
至分娩後。
娩假-42日。(一次請畢)
流產假- (一次請畢)
1.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者(視為一次生產),42日。(仍得
申請生育補助,有陪產假 )
2.懷孕3-5個月流產者,21日。
3.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14日。
陪產假-3日。
得分次、半日申請;但應於分娩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
日順延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1
喪假-採列舉
1.父母、配偶-15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
弟姐妹:5日(註:配偶之曾祖父母尚不得核給喪假)
4.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

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
(註:收養關係存續中,其本生父母再婚之配偶,非為繼父母)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2
5.喪假得分次、半日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所稱「百日」係一固定期間,非為請假規則規定所核給各假期
之日數,故不得扣除例假日及當事人所請各項假別天數而予以
延長。(註:請假規則所定假期,原則上均扣除例假日,如為一
固定期間者不得扣除例假日;另「延長病假」於請假規則明定
不得扣除,亦即各法規如有特別規定時,應從其規定。)
6.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
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
天然血親於父母子女間不因再婚而消滅;亦不因被收養而消滅。
(註:本生父母死亡,被收養之子女,仍得核給喪假;反之亦同)
父母再婚所生與同父(母)異母(父)之子女或收養關係存續中,養
父母所生之子女與其養子女間,均為兄弟姊妹具血親關係。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3
7.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
之血親之配偶。
 其養父(母)於婚前所單獨收養,其與養父(母)之配偶間
並無收養關係,自無法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
項第6款中之「父母死亡」核給喪假。
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惟配
偶死亡其姻親關係不消滅。公務員於配偶死亡後再婚,
其與前配偶父母之姻親關係並未消滅,其前配偶之父
母死亡,同意比照配偶之父母死亡規定給予喪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1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
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1.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
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 各機關所屬人員請公假療養期間,每次仍不得超過3個
月,並與原已核給之公假合併計算仍不得逾請假規則第
4條第5款所定2年之最後期限(銓敘部96.06.04部法二字第
0962809214號)。
 教師類此情況,每次仍不得超過3個月,並與原已核給
之公假合併計算仍不得逾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所定
2年之最後期限(教育部96.06.20台人<二>字第
0960091484B)。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2
2.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
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




所稱機關為政府機關;團體包括公、私團體而言。
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
須經長官核准。
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者。
因執行職務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
司法機關傳喚出庭者。
 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保障案件,以提起(出)人、代表
人及機關指派出(列)席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2
 公務人員受聘擔任農田水利會選舉選務工作人
員,於參加該會辦理之選務講習得否核給公假
疑義一節,茲以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
舉並非公職人員選舉,有關該選務講習是否與
職務有關,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覈實認定;
如與職務無涉者,自不宜核給公假前往。(銓敘
部95.05.02部法二字第0952641443號書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3
3.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
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
4.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
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
限。 (梅毒、淋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4
5.各機關對於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
者,得以每2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並須
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行政院97.11.28院授人給
字第097027595號函)。有關工友、約聘僱人員自費
參加健康檢查,得比照公務人員以每2年一次公假
登記一天前往受檢,受檢人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01.23局企字第0980060615號)。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傷假
公傷假認定標準 :
 具相當因果關係: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危
險,以致傷病,其傷病須與其所執行職務或所生之意外
危險,具相當因果關係為限。
 直接送醫: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於上下班途
中發生車禍,並於意外或車禍發生後逕赴醫院門診檢查。
檢查結果縱未受傷,其赴醫院門診檢查所需時間,亦得
核給公假。
 住院或致行動不便:住院或雖自始未曾住院,惟行動不
便須療養者(亦即無法執行職務或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其公假療養每次最長以3個月為限。
 事實佐證:車禍報案證明、同仁陪同就醫或第三人證
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傷假
公傷假之「上下班途中」認定標準:(銓敘
部88.06.23八八台法二字第1753087號函)
1.發生意外危險
2.合理時間內
3.出勤時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法,直接
前往辦公場(處)所;反之,退勤時亦同。
4.且其傷病與所生之意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5.上、下班必經路線:(如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傷假
 因道路交通等特殊情事繞道行駛(如道路施工改道、接
送家人上下班〈學〉等),途中發生意外,經服務機關
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及繞道原因
等各因素詳細查證後,認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 於日常中午必要之外出用膳;或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時
間(包括值夜)、例假日或平常加班之往返居住處所與辦
公場(處)所;或因公奉派訓練、出差、參加與其職務有
關之各項活動於往返途中,所必經之路線。
 至於中午外出處理私事,即不得視同「上下班途中」。
(銓敘部83.04.08<83>台華法一字第0982983號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vs公差
「公假」、「公差」、「出差」及「公出」等
名詞之意義 :
 公假:係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所規定。奉派考察
或參加國際會議。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
進修、研究及研習等,應屬公假。
 公差: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公務人員代表其本
機關出席各種會議,屬於公差性質。
 出差:因須報支費用,係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有關程序辦理。
 公出: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
續性者,其差勤管理多用「公出」登記。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1
休假日數
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





給休假7日。
服務滿3(學)年者,自第4(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14日。
服務滿6(學)年者,自第7(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1日。
服務滿9(學)年者,自第10(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8日。
服務滿14(學)年者,自第15(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30日。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7 日資格者,每
年應給休假7日。但任職前在同1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
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2
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
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

如初任人員其實務訓練或學(實)習期間有跨年度者,仍
須俟考試錄取訓練完成之翌日,亦即經正式派代任用者,
始得實施休假。
 轉任或再任其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
併計。(如軍職人員、約聘僱人員轉任)
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
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
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初任人員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3
 休假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其中所稱之
「半日」,自應以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4小時」
為計算之單位為宜。
 休假年資係計算至上年底為止,故離職月份雖
有先後,應休假之日數,並無多寡之分。……
公務人員在年中有辭職、留職停薪或退休等情
事,在預算經費不足的情形下,仍不得按當年
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當年之休假日數。(銓敘部
92.0.19部法二字第0922230140號書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4
年資銜接:
 離職證明書之職離生效日與派代令中之到職生效日,確
為同一日時,即應視為年資銜接。
 報到日係星期例假日確屬非個人因素致無法報到或扣除
必要之在途期間,其年資應視為未中斷,得准予併計休
假,其報到日是否屬「非個人因素致無法報到」或「必
要之在途期間」,應由新職機關根據事實認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5
公務人員休假核給&年資併計:



現職公務人員經高普考試及各類特種考試筆試錄取,分回原機關或
分配至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或學(實)習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
接者,均同意繼續併計年資給予休假。(現職公務人員經考試及格
分發轉任…,且其年資未曾中斷者,准予視同調任,併計休假。)
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時間,依各時期發布之『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
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標準折算役期,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至如何折算,應循軍職年資查證方式函請國防部等權責單位辦理。
在各該機關(構)、學校經費項下,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
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得併計休假。按日、按件計酬
之臨時雇員(單工)之服務年資,仍不宜併計休假。(註:臨時單工於
同一機關補實為工友,且年資銜接者得併計休假年資為例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6
公務人員休假核給&年資併計:
 83.02.07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之公立學校實習教師年資,
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同意併計為休假年資。
 民選公職人員(縣市長、鄉鎮長)、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出任公務人員時……准予併資休假。擔任村、里、鄰長
職務年資非上開函釋之適用範圍,故不宜併計休假年資。
 軍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銜接者,轉任
當年核給之休假日數,其中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
第1項規定應(強制)實施之休假日數(14日),均扣除前已
實施之慰勞日數。(銓敘部95.02.07部法二字第0952596368號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7
新竹縣強制休假補助費請款時機:
縣府所屬機關學校固定於每年四月、九月、十
一月底前向縣府財政局辦理請領強制休假補助
費之請款付款作業,惟離職及退休人員可個別
辦理請款手續。(新竹縣政府93年5月10日府人
二字第0930052943號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程序
請假手續: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
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
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機關首長:請假、公假或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
核准。
職務代理: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
理。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實務訓練期間: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之請假,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辦理。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
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
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補休
補休:加班補休、夜間或例假日公差補休、公
職人員選務工作補休。
 加班加滿1小時方支領1小時(擇一)請領加班費或補休;
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
不得合併計支加班。
 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
「時」為計算單位。(行政院95.12.05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
函)
 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
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占用其原
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曠職
曠職:





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
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
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公務人員遲到、早退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
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公務人員俸給法22)
曠職繼續達4日,或一年累積達10日者,應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
過者,免職;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公務人員考
績法12)
曠職、曠課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註教示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奉派vs奉准
「奉派」&「奉准」:
 奉派:係指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
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 奉准:係指為鼓勵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公務人
員未經機關推薦或指派,擬主動參加與職務有
關之訓練進修,經事先簽奉機關長官核准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適用對象: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
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
給假日數:病假;延長病假;婚假;產前
假;喪假。
慰勞假:
 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
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 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但補助
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14日。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上班時數及辦公時間:
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
時。
 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
整辦公時間。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
年上班總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
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紀念日及民俗節日放假日:
 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3日外,其餘圴放
假1日:
 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
 民俗節日: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
除夕。
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
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出勤管理要點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8小時(上午8時至
12時,下午1時至5時),每週工作總時數
為40小時。
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
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
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函報
縣府核備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新竹縣政府實施彈性辦公差勤管理措施
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00-12:
00;下午13:00-17:00)、
彈性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00-8:
30;下午17:00-17:30)
核心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12:
00;下午13:00-17:00)。
每日工作時數,除已依規申請差假外,每人不
得少於8小時。
彈性辦公時間內至少須有一人以上於辦公處所
內辦公。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
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
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休假補助費:

1.
2.
3.
4.
5.
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休假登記、國民旅遊卡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
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休假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
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
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6. 符合第四點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
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7. 每日新臺幣1143元計算,最高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休假補助費:
 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外之休假部分:
1.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一日者,
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2. 以公務人員全年實際持卡消費與國外休假合計
日數,扣除應休畢14日數後,如尚餘有國內休
假,始得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600元,半日支給
300元。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
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奉准保留: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
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
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休假期間遇颱風、地震等其他天然災害致
停止上班上課時,已啟程從事旅遊者,停
止上班上課期間得自行決定是否仍請休假,
以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
未依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
費。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
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
發。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
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服務機關
(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
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
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遇有急難時,應先維護個人自身安全,並儘速聯繫服務
機關(構)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處;服務機關
(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維護政府形象,不涉足不正當場所或涉嫌洩漏國家、公
務機密等情事。
返臺意見反映表(返台7日內)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
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


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申請許可,
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政務人員: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送主管
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
秘書長、局處長:應先報經上一級機關或監督
機關核准,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
縣長、鄉鎮市長:由民政處辦理。
因公出境:繳交出境報告(1式4份)。
結語
改變心態、正向思考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