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津貼法規與實務研討(440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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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法規
與實務研習
橫山鄉公所人事室邱秀珠
大綱
1.生活津貼的法令依據
2.生活津貼的項目
(1)結婚補助
(2)生育補助
(3)眷屬喪葬補助
(4)子女教育補助
3.重覆領取生活津貼如何處理
生活津貼的法令依據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給
字第10000406581號函修正自中華民國100
年7月1日生效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四(三)
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
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
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
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
,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
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
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生
活
津
貼
的
項
目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眷屬喪葬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生活津貼--結婚補助
規定
補助標準:2個月薪俸額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3個月(90.1.1行政程序法施
行後為5年)內申請
支給對象:員工本人與配偶均得申請
限
制: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案例
陳員於96年3月結婚,同年10月起擔任公務人員,97年
1月離婚,98年6月再與原配偶結婚,請問陳員可否請
領結婚補助?
Q:依民法第982條修正規定,現行結婚係採登記制
,其申請結婚補助之「事實發生日」如何認定?
依民法第982條修正規定,自本(97)年5月23日後
結婚者,結婚日即為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日,其申
請結婚補助之「事實發生日」指戶政機關於戶籍
謄本記載之結婚日。
生活津貼--生育補助
規定
補助標準:2個月薪俸額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3個月(90.1.1行政程序法施
行後為5年)內申請
支給對象:本人與配偶僅得擇一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女性公教人員未婚生子女者,因屬本人分
娩,可請領補助。
限制:懷孕未滿5個月而流產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案例
Q1:小李的女朋友於近日產下雙胞胎,請問其生育補助
如何給與?
Q2:請問上述「未滿5個月」如何計算?
生活津貼—生育補助(續)
1.基於政府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並為免親屬
關係久懸未決,影響社會安定,增訂未婚男性公教人
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
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行政院98年 7月
16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63345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2.公教人員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費,上
項5個月係以妊娠5個月(28×5)計算。故公教人員或
其配偶如懷孕已滿140(28×5)天流產,可申請生育補
助。
Q:公教員工或其配偶於國外生育,該子女未入我國國籍
,僅辦理居留,無法辦理戶籍登記或欲入外國籍,未
具我國國籍,得否申請補助?
1.可。
2.公教員工(非留職停薪者)或其配偶於國外生產,
有分娩事實,如取得當地政府所開具出生證明書
,且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得以替代戶籍資料,申
請補助。
Q :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之事實,
得否請領生育補助?
1.不可。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7.5.6﹙67﹚局肆字第07869號函規定
,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
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嗣基於
人倫之常,本局94.5.2局給字第0940061903號函及96.
10.12局給字第0960063856號函規定略以,依「公務人員
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
人員,其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上開留職停
薪期間放寬生活津貼請領之規定,僅及於眷屬喪葬補助
。
生活津貼--喪葬補助
規定
補助標準:父母、配偶死亡者,5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者,3個月薪俸額。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3個月(90.1.1行政程序法
施行後為5年)內申請
支給對象:員工本人與親屬應擇一申請,不得重
複。
限
制: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子女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未
婚子女滿20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或無力謀生,須仰賴申請人扶養查
明屬實。
生活津貼—喪葬補助(續)
無力謀生認定:
1.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3.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稱重大傷病且
不能自謀生活。
4.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繳驗 前
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生活津貼--喪葬補助
案例
林小姐於99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育嬰
留職停薪,林父不幸於100年6月25日死亡,林
小姐可否請領喪葬補助?林小姐於100年7月15
日提出申請,是否可以調薪後薪俸支給?
Q: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夫因病死亡,其妻得否請領眷屬
喪葬補助?或得否就殮葬補助與喪葬補助擇一請領?
1.不可。
2.依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公教人
員父母、配偶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以父母、配偶
未擔任公職者為限。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7.16
﹙88﹚局給字第013763號書函規定,公教人員眷屬如
擔任公職死亡,可請領撫卹及保險等相關給付,已
較未擔任公職之眷屬死亡者僅能支領喪葬補助優厚
,不宜單就其中殮葬補助一項,與喪葬補助擇一請
領。
Q:公教員工得否請領養父母﹙繼父母﹚喪葬補助
?
公教員工之養父母死亡,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
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在不重領兼領原則得就
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擇一報領喪補助。
Q :配偶之父母亡故,女性公教員工得否請領眷屬
喪葬補助?
1.原則不可發給。
2.例外:寡居之女性公教員工,獨自奉養配偶之
父母,且其配偶父母非擔任公職,同意從寬在
不兼領重領之原則下,請領其眷屬喪葬補助。
Q:男性公教員工得否請領岳父母之眷屬喪
補助?
1.原則不可發給。
2.例外:入贅公教員工與其岳父母確有共同生活
之事實,且其岳父母非擔任公職,已年滿60歲
或殘廢不能自謀生活,而必須仰賴入贅之公教
員工扶養者,其岳父母死亡時,同意從寬在不
兼領重領之原則下,請領其眷屬喪葬補助。
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
規定
補助標準:按子女就讀之學制區分,自小學至大學及獨
立學院,分別支給新台幣500元至35800元。
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90.1.1行政程序法
施行後為5年)內申請
支給對象: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
領,不得重複。
限
制:以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
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之
子女為限。
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續)
學籍之認定:
教育部88.3.5台(88)師(三)字第88019588
號函規定,具有大專校院正式學籍者,指經大
專校院(含空中大學及專科以上進修補習班學
校)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予學位或頒發
畢業證書之課程者,未授予學位或頒發畢業證
書者,不具正式學籍。
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
「子女教育補助表」 (行政院97.6.30.
修正,修正之規定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
施)
Q: 行政院97.6.30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重點為何?
一、申請手續:
1.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
2.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之收費單據如係影本,應
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3.以轉帳繳費者,應並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
、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
之獎補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刪除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
校等文字,使國中小亦適用本規定)
Q: 行政院97.6.30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重點為何? (續)
三、增列「未具本表規定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
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
數額。」規定。
四、修正「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
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
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本規定修
正前已依原規定請領補助有案者,核發補助至其子女
應屆畢業為止。本局97.7.15局給字第0970062769號函)
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起算點,增訂以「註冊之
日」起計算。
六、本次修正內容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Q:子女教育補助費規定所稱同一學制及相同學制為何?
1.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屬相同學制
2.大學及獨立學院、四年制技術學院屬相同學制
3.二年制專科學校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二年制技
術學院相當於大學三、四年級,五專後二年相當於
大學一、二年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年10月14日76局肆字第28296號書函、80年8月28
日80局肆字第34897號書函及歷年依「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前之說明六規
定所作相關函釋示,均自97年度第2學期起停止適用。
Q:認定子女有無職業以申請補助時「前6個月工作平
均每月所得」是否超過勞工基本工資(17880元)
之計算方式為何?
以公教員工子女註冊之日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
女工作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如該6個月期間
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仍除以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
作2個月,其平均所得以所得總額除以6)。
Q: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規定後,公教員
工子女如為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或原住民
身分獲有減免學雜費者,可否再請領子女教育
補助?
1.不可。
2.已獲有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學進修學士班或進修推廣部,未
獲減免學雜費或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其繳交一
般學分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
應如何補助?
1.如未具不得申請情形,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
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2.實際繳納數額為「學費」加「雜費」(不含實習實
驗費、平安保險費、班級會費等其他項目)減去「
部分減免學雜費金額」。
3.大學學雜費內容因不同學制或班別而有不同名稱,
如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學分費基數等均屬學雜費
範圍(如大學進修學士班或進修推廣部(夜間學制)。
Q :公教員工子女已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
學貸款辦法」享有就學貸款,得否請領子女教
育申請補助?
上開情形非屬規定不得申請補助之情形,得
申請補助。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部
(班)職業學程,可否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不可發給
規定
支給要點附表九說明9、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
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者(含二年級以上修專
門學程)及普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
中標準支給(綜合高中班各年級學費及雜費項目數額
,與高級中學相同,爰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就
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部
(班)職業學程,可否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續)
案例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高雄市私立樹德商事職業學校綜合
高中班國際貿易學程,其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標準應適
用高中標準支給。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臺北縣私立崇義高中附設進修學校
進修部資料處理科,其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標準應適用
高職標準。
Q:有關公教人員子女申領某市公所國民中小學生助學
金者,可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可以發給
規定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因屬國民義務教育
,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
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
形不同,故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未獲
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未獲因特殊身分而全免或減免學
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5月
13日局給字第09800623123號函釋)
Q: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
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 補助金
者,可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可以發給
規定
1.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因屬國民義務教
育,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
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
助之情形不同,故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未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未獲因特殊身分而全
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Q: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
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 補助
金 者,可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續)
2.茲查「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 國民小學 教育
補助金發給要點」係針對一般市民第三胎 以上子女之補
助,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爰本案公
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 國民
小學 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仍得
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5月13日局給字第09800623121號函釋)
Q:審計部查核發現機關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重複請領
子女教育補助情事發生,宜如何處理?
本局民國96年10月22日「研商公務人員涉及重複請領
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行政責任如何處理」會議決議:
1.有關公務人員涉及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情事,
由各機關依個案情形,從嚴認定公務人員是否構成
犯罪後,再考量函送檢調單位偵辦。
2.本案原則上由各機關政風單位負責查證事宜,惟各
機關亦可基於實際需要,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
辦理。
Q:審計部查核發現機關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重複請領
子女教育補助情事發生,宜如何處理? (續)
3.有關移送司法程序前,涉及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公務人員之相關行政責任、懲處對象、懲處額度及
追繳之處理,由各機關衡情度理,按個案情形,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4.擬具「公務人員涉及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行
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規範,供各機關參考辦理。
Q: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原則
不可發給。
例外
1.「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
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
關申請各項補助。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
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94.5.2起,發生「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
,同意發給。96.1.1.起,發生「非申請原因」之
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
Q: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續)
原則
不可發給。
例外
3.依據行政院99年12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
號函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
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結婚及生育補助
部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費
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Q: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得否請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原則
不可發給。
例外
1.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現職人員,按其支
(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2.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比照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
人員發給二分之一之子女教育補助,至給卹終止。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