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之規模 -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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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麗新農村―農村再生
屏東縣政府水利處
1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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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精神
全民的農村 幸福農村
政府:促成角色 (非主導)
提供配套措施
政策資源:經費補助、人力訓練
政策工具:子法規、再生發展區計畫
農村治理
社區動起來
農村再生
農村社區自主
由下而上
計畫導向
社區自治
軟硬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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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
計畫內容包括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產業活化、文化
保存與活 用、生態保育及具發展特色推動項目等,以計畫有秩序
地美化農村社區環境、活化產業、傳承農村文化,打造具在地特
色的發展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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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申請資格
一、符合農村社區戶數或人數條件
非都市土地人口集居聚落達50戶或200人以上
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人口集居聚落達25戶或100人以上
提案條件
社區範圍以村里行政區域或明顯地形、地物界作為界線,
並不得有分散不完整或內含其他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實
施範圍重疊
二、社區居民達一定比例完成四階段完整培根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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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農村之準用
§32-33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
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
需要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至第
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地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仍依
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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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社區之規模
(一)於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村社區,其集居聚落應達50
戶或200人以上且未達3,000人。
(二)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之農村社區,其集居聚落應達25
戶或100人以上。
二、農村社區之區位
(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農業區或保護區。
(二)位於國家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區。
(三)具特殊生活、生產、生態、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則不受都市計
畫或國家公園分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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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格核定:位於都市計畫區或國家公園計畫區之農民集居聚落,
須先進行下列程序後,才能進行培根訓練及提出農村再生計畫。
(一)由農村社區會議決議,該社區具有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
土地使用功能,該會議需住戶成年代表10%以上出席且經出席
者2/3以上同意。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需於開會30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
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
(二)農村社區會議決議通過後,由在地組織及團體代表向各該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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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後,應審議其符合各該直轄市
或縣(市)都市計畫之發展方向,其位於國家公園地區者,應另
會商該管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審視其符合國家公園計畫之發展原
則,始得同意。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關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得申請辦理培根訓練,
訓練完成後才能進一步擬訂農村再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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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研提
共同
討論
)
)
畫
農向
村縣
社政
區府
在提
地出
組申
織請
(
以研
農擬
村
社農
區村
為
計再
畫生
範計
圍
(
)
第30條
依
居據
民社
參區
與居
討民
論需
求
(
有之
意 農 申請
願村
申社
請區
接
受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9-11
第9條
農村再生計畫均是由社區在地組織自發性提出及研擬,社區在地組織
是由在地居民自己組成討論,財團無法介入,真正讓農民當家做主。
社區在地組織是居民自行參與,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
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縣市主管機關將協助整合或由該
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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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人力培育
(一)委託專業團隊聘請講師下鄉輔導,課程內
容及時間安排依社區需求客製化。
(二)培訓四階段課程,培訓時數最少92小時。
識 寶
抓 寶
展 寶
享 寶
關懷班
6
進階班
26
核心班
36
再生班
24
理念溝通
發掘問題
社區資源調查紀錄。
社區地圖。
觀摩參訪心得。
凝聚共識
社區願景
社區特色分析。
農村再生計畫草案。
社區願景圖或社區共識分
至少召開一次社區會
析。
議及社區大會。
雇工購料實作計畫及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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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計畫基本人數
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三章第30條規定,農村社區擬訂
農村再生計畫前,須先接受培根計畫訓練。
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必須完成四階段培訓人數:
等級
社區規模
完整四階段人數
A
400戶以上(或1600人以上)
200戶以上(或800人以上)未達
400戶(或未達1600人)
40
B
C
未達200戶(或800人);離島或原
住民族地區
30
20
備註:社區提報農村再生計畫結業資格以16歲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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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員報名表張數,請依報
名學員數自行影印。
二、需親筆簽名。
培根計畫報名
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
地址:70151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
316號
電話:06-2684367#4306-4315
請於寄出後一禮拜,逕向該單位詢
問資料是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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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研擬農村再生計畫
主
要
要
項
內
容
重
點
社區基本資料
與現況說明
1.農村社區名稱
2.組織代表及聯
絡人
3.農村社區整合
及參與方式
4.實施地區現況
社區發展
願景
與課題
1.四年以上之
社區發展願
景
2.整體規劃發
展構想圖
3.發展課題
整體發展
構想
管理維護
與財務計畫
整體環境改善、公
共設施、個別宅院、 1.管理維護內
產業活化、文化保
容、分工及
存活用、生態保育、 執行方法
土地分區及設施配 2.社區財務計
置構想、其他具發
畫表
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3.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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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書圖格式
農村社區基本資料
農村社區現況
一、農村社區名稱
六、人文資源調查
二、申請組織或團體
三、聯絡人姓名、地址、電話
四、社區整合及參與方式
五、社區位置、範圍及面積
範圍圍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0相片基
本圖(公告)
人口、信仰、社區特色活
動、文化景觀
七、自然環境資源調查
地形、水文、氣候、景觀
八、社區生活現況
土地利用、產業型態、公
共設施、交通運輸、住宅
使用、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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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書圖格式-發展願景構想
九、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
提供整體規劃發展構想圖
十、整體發展構想
(一)社區整體環境改善
以滿足農村民生基本及社區發展需
求為前提,新興之基礎建設不得破
壞農村整體景觀、干擾生態環境。
(三)個別宅院整建
以合法建築物及能增進農村社區整
體景觀者為限,且社區就個別宅院
整建之樣貌、色彩、材質、綠美化
及範圍達成共識;其範圍以社區入
口或意象周邊、社區重要景觀軸線、
社區主要地標地景周邊、社區具特
色歷史建物周邊、社區特色街道兩
側為限。
傳承農村文化,保留農村環境之
特性、文物、文化資產。
(六)生態保育
以促進農村社區發展之產業活化
構想,補助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五)文化保存與活用
(二)公共設施建設
以既有聚落為核心,整體環境改善
(四)產業活化
包含符合低碳社區之精神及再生
能源設施
(七)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
設施構想
敘明功能分區名稱(至少含
二個分區)及公共設施概略
配置位置,並繪製公共設施
位置示意圖。
(八)其他具發展特色推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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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擬訂方式: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擬訂農村再生計
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議。
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組織或團體
及鄉(鎮、市、區)公所代表參與共同討論,並互
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
簡稱社區組織代表)。
計畫草案公告
社區居民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通知及農
村再生計畫草案公告。
公告地點
公告地點:村里辦公室,及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
地點,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式通知社區居民。
召開社區居民會議
會議邀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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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 §2~ §6
完成培根訓練、召開社區居民會議共同討論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互推組織代表
縣市政府
§7~ §11
書圖審查、公開閱覽7日以上、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視需要辦理現場勘查、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農村社區
§16
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
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農村再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
副知供審核參據
縣市政府
§17
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
§18 §19
本局所屬分局辦理初審、本局複審
執行單位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項目、內容、經費及執行單位,執
行單位依核定計畫執行
中央、地方、社區
§13 §15
督導、管考、查核、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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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補助原則
符合農村再生政策方針或中央年度施政目標
符合設施減量
社區投入資源高
對社區產業及就業有促進效益
有助於提昇生產環境
社區訂有社區公約
可促進社區凝聚共識,提高社區居民參與度
對農村特色景觀、文化之行銷、教育宣導有助益
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
文化調查、保存
前年度執行成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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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目前那些農村社區,已提出
農村再生計畫了?
1.牡丹鄉高士社區
100年年度執行計畫-核定項目
(1)高士社區道路排水改善第一期工程。
(2)高士部落巴舒亞導覽站。
2.高樹鄉新豐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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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計畫報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
地址:70151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6號
電話:06-2684367#4306-4315
農村再生相關網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風情網
http://rural.swc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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