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與實務
-軍教課稅
報告人:周俊穎
102.04.26
1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一覽表(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序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依據
1
教師、職員薪額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2
教師學術研究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3
工友、技工、駕
駛工餉
2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序號
4
項目
徵免所得稅依據
雇員薪資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5
主管職務加給
免稅【所§4-1-5】【76.10.5台財
稅第761187694號函】
6
專業加給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7
地域加給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8
結婚補助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9
生育補助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10
眷屬喪葬補助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11
子女教育補助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3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序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依據
12
導師費
免稅【68.5.18台財稅第33258號函】
13
特教津貼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14
房租津貼
15
實物代金
16
考績獎金
17
年終工作獎金
依85.9.4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
定徵免所得稅
依85.9.4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
定徵免所得稅。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4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序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依據
18
強制休假補助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90.12.24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
19
休假補助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90.12.24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
交通補助費
依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
100.5.30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
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國內進修補助費
免稅。【所§4-1-8】【69.10.17台財
稅第38644號函】【財政部賦稅署
83.11.1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
國外進修補助費
免稅。【所§4-1-8】【69.10.17台財
稅第38644號函】【財政部賦稅署
83.11.1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 5
20
21
22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序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依據
23
兼課鐘點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24
代課鐘點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
款但書及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
稅第1671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不休假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
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課外輔導鐘點費
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
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課徵所得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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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7
6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序號
28
項目
國民小學辦理兒
童課後照顧人員
鐘點費
徵免所得稅依據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29
國內差旅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
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0
國外差旅費、誤
餐費、生活費、
交通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
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1
講座鐘點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32
出席費
薪資所得---課稅【所§14-1-3】
7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
序號
33
34
35
項目
徵免所得稅依據
稿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
務所得規定課稅。
私人其他收入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
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
比賽獎金
1.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
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
,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
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按「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
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依財政
部 100 年 5 月 30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1000013322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8
公教退休人員各項給付
選擇分期退休金者(全月退)
□ 現金補償金
歸屬選擇分期退休金者
□ 服務獎章給與
(全月退)
□ 其他項目所得
□ 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
一次退職所得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年終慰問金
歸屬分期退職所得
(退休翌年始加計)
包含一次及分期領取性質,屬所得稅法所稱兼
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應依其領取
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
9
使用那一種申報書?應否檢附扣(免)繳憑單?
申報書種類分簡式申報書與一般申報書 2 種
;若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者,須再填寫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申報方式
1.人工手寫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
2.電腦登打二維條碼申報書,但仍須將該申報
書向稽徵機關申報。
3.透過網際網路將申報資料傳輸國稅局。
4.符合稅額試算服務
均免檢附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
申報憑單
10
不申報可以嗎?
101年受扶養親屬及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受扶養親屬人數
0人
1人
免辦結算 無配偶 158,000 元 240,000 元
申報標準
有配偶 316,000 元 398,000 元
2人
3人
4人
5人
322,000 元 404,000 元 486,000 元
568,000 元
480,000 元 562,000 元 644,000 元
726,000 元
如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務必要申報才能獲得
退稅。
當個人所得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
徵本稅外,尚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按補徵稅款加處 3 倍以下的罰鍰。
未辦結算申報的人,除了不能享受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的退稅權利
之外,亦只能按標準扣除額扣除,不能主張要採用「列舉扣除額」
。因
此,惟有辦理結算申報,才能保障個人最佳利益。
11
申 報 流 程
憑證申報
納
稅
義
務
人
國
稅
局
蒐集扣繳
所得資料
網路申報
IDN+戶號
二維申報
到國稅局
查調所得
人工申報
簡式申報書
一般申報書
線上回復
符合稅額
試算服務
確認申報
書面回復
電話回復 12
最迅速便捷的方式是,安裝本申報軟體或直接
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線上申報系統”輸入相
關資料,透過網際網路上傳辦理申報,報繳稅
網址為
http ://ntx.nat.gov.tw。
1.自然人憑證
2.金融憑證
3.身分證+戶號
須親至國稅局查詢所得額及扣除額
13
什麼時間辦理申報?
在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展延結算
申報截止日)的期限內,都可以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
,請及早上傳申報,避免最後幾天網路壅塞。
向什麼地方辦理申報?
傳統方法可直接填寫申報書或安裝申報軟體,輸入相關
資料並印出二維條碼申報書,掛號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
屬分局、稽徵所;或向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代收。
14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要素
所得額
免稅額
扣除額
繳退稅
15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應納稅額
*
-
稅率
-
扣除額
- 累進差額
1.扣繳及可扣抵稅額
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
3.大陸地區已納稅額
4.投資抵減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應納稅額
=
應退稅額
應補稅額
16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1.營利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
3.薪資所得
4.利息所得
5.租賃所得及權利
金
6.自力耕作、漁、
牧、林、礦之所得
7.財產交易所得
8.競技、競賽及機
會中獎之獎金或給
與
9.退職所得
10.其他所得
- 扣除額
= 綜合所得淨額
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1.捐贈
2.保險費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購屋借款利息
6.房屋租金支出
17
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免稅額:每人82,000元
年滿70歲: 123,000元(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標準扣除額:(1)單身:76,000元 (2)夫妻合併:152,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104,000元;未達104,000元者以
實際金額採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104,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5,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最高270,000元
幼兒學前扣除額: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
以下之子女(96年以後出生之小孩),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102年5月申報起適用)
18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表
稅率
課稅級距
累進差額
5%
0~500,000
0
12%
500,001~1,130,000
35,000
20%
1,130,001~2,260,000
125,400
30%
2,260,001~4,230,000
351,400
40%
4,230,001以上
7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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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所得額及7項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之作業期間,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行政
程序法規定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
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
(一)所得資料範圍: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
定於同年一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
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
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
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
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20
所 得 查 詢
扣除額資料
所得資料
捐贈
扣免繳憑單
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稿費
一般經紀人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身心障礙
個人計程車業
教育學費
21
(二)查詢扣除額資料範圍
1.捐贈:監察院提供之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
以網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所載捐贈部分資料及受
贈單位提供之捐贈部分資料。
2.保險費:保險人提供之保險費部分資料。但個人非
全民健康保險費金額合計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者,
以該限額提供。
3.醫藥及生育費:醫院提供之醫藥及生育費部分資料
。
4.災害損失:稽徵機關核定之災害損失部分資料。
5.購屋借款利息:金融機構提供之購屋借款利息部分
資料。
6.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內政部提供之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列報該扣除額之資料。
7.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之教
育學費部分資料。
22
有下列情形者,應限制提供相關所得及扣
除額資料:
(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
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各依納稅義務人或
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
(二)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
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三)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
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
申請執行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已依
規定申請與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
,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五)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
調所得資料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
23
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
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
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
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
,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
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
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
機關應依法核減。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捐贈
、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
款利息金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
特別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
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
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
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24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彙整說明表
項目
一、免稅
額
可扣除金額
每人82,000元
,年滿70歲之
納稅義務人本
人、配偶暨受
扶養直系尊親
屬免稅額為
123,000元。
減免或扣除條件
本人、配偶及下列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
屬:
(1)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
無謀生能力者。
(2)子女未滿20 〔民國 80 年(含該年
)以後出生;縱有所得,亦不得單
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滿20歲
以上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
能力者。
(3)本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無謀生能力且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刪除年
齡限制)
25
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單身者 76,000元
有配偶152,000元
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
額者、或未填列、未申報
經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
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
列舉扣除額。
捐贈
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房屋租金支出
競選經費
26
項目
可扣除金額
減免或扣除條件
二、扣除額
*標準、列舉扣除額只擇一採用,不得同時採用。
(一)一般扣除
額
1..標準扣除
額
每年76,000元
單身者。
每年152,000元
有配偶者。
A.捐贈
所得總額100%或
20%
•對政府機關或勞軍,不受金額限制。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最
多以 所得總額20%為限。
B.保險費
1.非健保每人每
年最高24,000 元
2.健保(全民健保)
不受金額限制,核
實認列
本人、配偶及其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
身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納入)。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
內,才可扣除)。
2..列舉扣除
額
27
項目
可扣除金額
C.醫藥及
生育費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D.災害損
失
核實扣除,無金額限制
E.購屋借
款利息
每年每戶最高30萬
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
利息,但須先減除申報之儲蓄特別扣
除額,且以1屋為限。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
以120,000元為限。但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
,二選一適用。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
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
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F.房屋租
金支出
減免或扣除條件
本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
生育費,惟已受有保險給付及政府醫
療輔助部份不得扣除。
須為不可抗力之災害,如火災、水災
、風災、地震等損失,並於發生後30
日內報備者;但已受有保險賠償或救
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28
項目
可扣除金額
減免或扣除條件
每戶不得超過 捐款期間: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
所得所得總 (附錄)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擬參選人每年
G. 依政治獻金法
額20%
規定對擬參選
捐贈總額之限制:
並不得超過20  對同一擬參選人:10萬元為限
人之捐贈
萬元
 對不同擬參選人:20萬元為限
H. 依政治獻金法
規定對政黨、
同上
政治團體之捐
贈
捐款起始日:自政黨、政治團體開立受贈專戶並
報經監察院許可之日。
I.依選罷法及政
治獻金法規定
核實扣除
候選人競選
經費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付
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選罷法規定之最
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
不得超過綜合
J. 對私立學校之 所得總額50%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或全數扣除
捐贈
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若未指定捐款予
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以全數扣除。 29
項目
可扣除金額
減免或扣除條件
(二)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
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可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
不得超過當年 扣除額。
度申報之財產 2.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
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
交易所得
除之。
2.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
每人104,000
元
本人、配偶及合併申報之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每人可扣除104,000元;但申報之薪資所
得未達104,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總額全
數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
扣除額
每戶最高
270,000元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之利息,儲蓄性質之信託資金收益(格式代
號為5A)。
4.身心障礙特別
扣除額
每人104,000
元
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72條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
定之病人(指嚴重精神病患者)。
5.教育學費特別
扣除額
每人每年最高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
25,000元
教育學費,但空大、空中專科、五專前3年
及已接受政府補助(如領有公費之師範生、
公費、半公費研究生)應先減除再列報扣除30
。
6.增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0年11月9日經總統公布所得稅
法第17條的修正案,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
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96年以後出生之小孩),每人每年可
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
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
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
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自102年5月份所申報101年之綜合所得稅新增此項扣除額
可減除,且僅有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才可適用,其
他親屬則不得減除該項扣除額。
31
1.
2.
3.
4.
5.
6.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
因未接獲或遺失所得扣繳憑單,致漏報所得或
未辦理結算申報。依規定有所得即有申報義務
,申報所得稅並不以有扣免繳憑單才須申報。
漏報租金、抵押利息及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
得。
同一受扶養親屬同時由不同納稅人申報扶養。
申報其他扶養親屬,未能證明扶養之事實。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證明文件不全。
醫藥費支出領有保險給付部份沒有減除而全額
列報。長期看護、坐月子等費用都不能列為醫
藥費支出。
32
7.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或有漏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致調整購屋
借款利息扣除額。
8. 夫妻分居致未合併申報。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
,夫妻均應合併申報,如確因分居事實致無法合
併申報,雙方應分別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
名、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才可免責。
9. 誤解稅法「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之規定,將夫妻所得分開申報,由於稅法僅規定
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但仍應於同一張申報書內
合併申報繳稅,不可分開2張申報書以單身(無
配偶)身分申報。
10. 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死亡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33
6. 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
辦理申報。
7.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年滿 20
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
子女免稅額。特別扣除額誤列報本人、配偶或
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列特別扣除額。
8.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土地租金收
入誤以 43 %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9. 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疏忽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
其他所得。
10. 納稅義務人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
存款之利息所得。
34
11.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
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所得額造成短漏報情
形。
12.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竊盜損失誤
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
13. 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
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
50﹪。
14. 未實際捐贈,卻以取得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
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15. 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
:會費、寺廟點光明燈等)
16. 誤報以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5
17.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於給
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
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
稅額或申報退稅。
18.納稅義務人未滿 20 歲子、女有所得單獨
辦理申報,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課稅,稽徵
機關除依法合併歸戶課徵外,如有應補稅款
者,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19.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
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公教
人員子女符合前項規定之學費可以列報教育
學費特別扣除額。
36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注意事項-財產交易所得
定義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
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
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
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
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
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
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
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
37
其餘半數免稅。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注意事項-財產交易所得
101年
賣板橋房屋
總價(房+地)
共700萬
N
房子單價
400萬有記
載於買賣契
約書(房屋
評定現值
100萬)
只能證明買時總價
(房+地)500萬,單價
沒記載,改良及移轉
費用50萬。(賣時土
地公告現值200萬)
可證明85年
買時房屋單
價300萬,改
良及移轉費
用50萬
Y
A:
Y
申報所得50萬
(400-300-50)
N
B:申報所得額28萬
(100*0.28)
Y
C:申報所得50萬
(700-500-50)*100/(100+200)
N
D:申報所得額28萬
38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注意事項-財產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
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
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
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檢附文件
情況A: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證明,改良及移轉費用收據
情況B:賣屋買方所繳之契稅單
情況C: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證明,改良及移轉費用收據,能
政明賣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相關資料,
例如:土地增值稅單,賣屋買方所繳之契稅單
情況D:賣屋買方所繳之契稅單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小屋換大屋
定
義
條
件
檢
附
文
件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其他自用住宅
房屋若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自應納所得稅額
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可適用。
1.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
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2. 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
1. 買賣契約書-公契或私契。
2. 出售及重購年度的建物權狀影本。
3. 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40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交易簡圖
出
售
財交所得
2年內
購
入
(
先
)
2年內
申
請
扣
抵
申請退還
購
入
(
後
)
41
甲君100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買進成本為40
萬元,賣出價額50萬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
交易所得為10萬元,該君又於100 年12月25日購買自用住宅
房屋一棟,價額為55萬元,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
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 549,000 元,免稅額
單身 82,000 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 76,000 元及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4,000 元)為180,000元,其申報100年
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 5,000 元。
1.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
稅額
2.(549,000-82,000-180,000)× 5 %= 14,350
3.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
納稅額
[(549,000-100,000)-82,000-180,000]× 5 %= 9,350
4.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
14,350 - 9,350 = 5,000
42
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其自用住
宅購屋借款利息之列報規定
 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
或換約)辦理,舉證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
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
屋借款利息。惟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
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
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除需檢附所得稅
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文件外,尚需檢附轉貸
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
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
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
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43
 人工申報及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透過網際網
路至繳稅網站(網址
http://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完
成繳稅後,列印交易明細表替代繳款書,於
申報期限內併同申報書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
交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網路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運用綜合所得稅
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軟體「離線登錄
版程式」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亦或透過網際
網路至繳稅網站(網址
http://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採
網際網路至繳稅網站完成繳稅者,網路申報
時,請點選「線上繳稅」方式,系統會先檢
核納稅義務人晶片金融卡繳稅情形,避免重
複扣款。
44
繳稅方式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利用金融機
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
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稅者,免填繳款書,惟
應以自動櫃員機列印之交易明細表替代繳款
書,於申報期限內併同申報書以掛號郵寄或
親自送交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 晶片金融卡繳稅: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
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
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
,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離
線登錄版程式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
一.
45
三. 利用信用卡繳稅:每一申報戶限用一張
信用卡並取得授權:以納稅義務人本人
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辦理,透過電
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
六碼地區者為411111或416666,服務代
碼166#)或網際網路(
http://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
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
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
之授權號碼。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
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
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
46
四. 便利商店繳稅: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下之案
件,納稅義務人得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或運用綜合
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軟體列印
附條碼之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內,以現金向
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
繳納 (繳稅金額2萬元以下)。
五. 支票繳稅:抬頭「限繳稅款」。
六. 繳稅取款委託書:填寫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金融機構帳號。
★自101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利用帳戶扣款者,
如存款金額不足,仍會扣至0元,差額另行發單補
繳。
47
納稅義務人於繳款後,應將繳款書第2
聯證明聯附於申報書一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晶片
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方式繳納稅款者,
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2日
內。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
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48
如何申報才可以早一點退稅?
第一批:退稅時間7月底。
1.人工、二維條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於5月10日前
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申報。
2.於規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內網路申報案件及稅
額試算完成線上確認(5月1日至5月31日)。
 第二批:退稅時間10月底。
 第三批:退稅時間隔年1月底。
 逾期申報則屬零星退稅案件。
49
如何早點領到退稅款?
只要在申報軟體或申報書上,登入或填妥
申報書內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
款帳戶,如:郵局局號及帳號或金融機構
全名、帳號及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退
稅款將安安穩穩的劃撥到帳戶裡;退稅者
不須再跑一趟銀行兌領,既便捷又安全。
50
大法官釋字第692號(民國100年11月04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3日及92年6月25日修正
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均規
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
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依該法
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此項扶
養親屬免稅額。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84
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釋:「現
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
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
稅額。」限縮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
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
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51
財政部對於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
司法院對於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制,作成釋字第696
號解釋如下:
一、 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
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
有前條(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之規定。其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
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 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關於分居
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因與
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調整,影響層面
廣泛,該部將本於上開解釋文之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
,通盤審慎研議,儘速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
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俾免因婚姻關係之有無造成稅捐負
擔之差別待遇,達到租稅公平。至該部76年函,業經該
部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予以廢
止。
52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應免稅期間身
分轉換之各項給與(一)
一、下列薪資所得,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
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
教職員工之薪資所得(包括:教師、職員薪額、教師
學術研究費、工友、技工、駕駛工餉、雇員薪資、專
業加給、地域加給及特教津貼),於101年以後給付
者。
(二)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
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事實,依全
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結婚補助費、
生育補助費、眷屬喪葬補助費及子女教育補助費,於
101年以後給付者。
53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應免稅期間身
分轉換之各項給與(二)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
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
假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
員休假改進措施領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及休假補助費
,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99年以前年終工作
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
以前兼、代課,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
基準規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及代課鐘點費,於101年
以後給付者。
二、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100年年終工作獎金
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
徵所得稅。
54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應免稅期間身
分轉換之各項給與(三)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國中課後輔導與留
校自習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
員資格標準,於101年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課外輔導鐘
點費及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除屬由教育局統一
編列經費補助者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
,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
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規定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講座鐘點費及出席費,
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領取屬100年以前之稿費,應依所得稅
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55
核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支領
具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因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之教師薪資自101
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為使該等教師因
延長工時所支領之鐘點費所得稅負更臻公
平合理,財政部配合教育部核釋,自101年
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
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符合教
育部規定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
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
免納所得稅。
56
核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支領
具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
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
,給付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及人員資格標準」,給付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
施原則」,給付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
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
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
習輔導實施要點」,給付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57
財政部101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10100705080
號函釋
 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於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
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
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
之限額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
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
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其餘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
定課稅。
58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印製繳款書
59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印製繳款書
60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印製繳款書
61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印製繳款書
62
稅務網站
63
於「1、102年度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查詢」項目下,
輸入查詢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後,按下[查詢]
鍵。**請注意,[出生年]為3位數之民國年
http://tax.nat.gov.tw/info_IBX_search.html?id=6#
查法條
65
查解釋函令
66
報稅網站連結-1
67
報稅網站連結-2
68
報稅網站連結-3
69
板橋分局綜合所得稅業務承辦人
 聯絡電話: (02)2968-3569
轉201至223分機
 傳真電話:(02)8952-4465
 報繳稅網站:www.tax.nat.gov.tw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條碼式繳款書
www. etax.nat.gov.tw
 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na.gov.tw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