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宣導資料1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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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11日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草案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調整報告
報告單位:人事室
報告人:林凌志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方案內容
參、現職人員
肆、已退人員
伍、新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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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階段性的改革工程
第一階段:100.1.1完成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修正
↓
第二階段:賡續研議
101年4月:成立文官退撫制度改革對策小組
101年12月:配合行政院成立跨院際年金改革小組
102年1月:公布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初步構想
102年1~3月:全國舉辦33場次座談會及學者專家說明會
102年3月:退撫改革法案陳報考試院
102年4月:退撫改革法案函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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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方案內容
退撫改革法案→重點說明
法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共7章、97條)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適用對象:已退、現職、新進人員
 已退人員:循序漸進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率
 現職人員: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
基準、基數內涵及優惠存款利率、檢討退撫基金提撥機制
 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兼採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
3
3
叁、現職人員
繳費公式
一、104年12月31日以前:本(年功)俸(薪)
×2倍×費率×分擔比
※分擔比:公務人員:政府=35%:65%
二、105年1月1日以後:自105年逐年調降至本(年功)
俸(薪) ×1.7倍×費率×分擔比【即繳費基準由本(年
功)俸(薪) ×2倍逐年調降至本(年功)俸(薪) ×1.7倍】
※分擔比:公務人員:政府=40%:60%
三、提撥費率:由12%~15%調整至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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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現職人員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一、改為90制:
1.年滿65歲、年資滿25年。
2.年滿60歲、年資滿30年。
5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90制之實施將與85制之10年緩衝期(指標數)銜
接。
退休年度
110
111
112
113
114
指標數
85
86
87
88
89
年資+年齡之合
計數
※自115年起均須俟65歲或60歲始
得支領月退休金
6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警、消及醫護等危勞職務,另
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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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現職人員
退休金計算基準
一、10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
仍依原規定基準計算。
(含104年12月31日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
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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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5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退休金計算基準自
方案實施第2年(106年)由「最後在職10 年平均俸額」逐
年調整至方案實施第7年(111年)為「最後在職15 年平均
俸額」計算(含新、舊制退休金)
退休年度
計算基準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以後
最後在職(年功)俸
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額
最後在職11年平均俸額
最後在職12年平均俸額
最後在職13年平均俸額
最後在職14年平均俸額
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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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現職人員
退休金基數內涵
一、舊制年資給與:
以(本俸x舊制年制百分比)+930
實物怠金為退休金計算基準為基數
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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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現職人員
二、新制年資給與:
(ㄧ)兼具新、舊制年
資者:自105年起從
「本(年功)俸(薪)
×2倍」逐年調
降至109年「平均俸
額×1.6倍」。
(二)純新制年資者:
退休年度 計算基準
105
最後在職
(年功)俸
106
最後在職
10年平均
俸額
最後在職 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
11年平均
1.8倍
1.8倍
俸額
最後在職 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
12年平均
1.7倍
1.7倍
俸額
最後在職
13年平均
俸額
最後在職 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
1.6倍
1.7倍
14年平均
俸額
最後在職
15年平均
俸額
11
107
108
109
自105年起從「本(年
功)俸(薪)×2倍」
逐年調降至108年「平
均俸額×1.7倍」。
退休金基數內涵
兼具新、 純新制年
舊制年資
資
本(年功) 本(年功)
俸2倍
俸2倍
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
1.9倍
1.9倍
110
111以
後
叁、現職人員
三、逐年扣減至過渡期結束後,退休所
得都不得超過現職待遇【本(年功)
俸(薪)+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的
80%;超過者,再調整退撫新制退休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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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現職人員
退休金給與標準
一、一次退休金:
(一)舊制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給與。
(二)新制年資:每任職1年,按退撫基金提撥
費率,給與1.5至2個基數,
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至70個基
數。純新制人員,自第36年起,
每增1年給與0.5個基數;最高給
與55.5個基數至72.5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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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現職人員
二、月退休金:
(一)舊制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給與。
(二)新制年資:每任職1年,照基數內涵2%
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
為限。純新制人員,自第36
年起,每年照基數內涵0.5%
增給,以增至72.5%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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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現職人員
優惠存款
ㄧ、公保養老給付優存金額計算:
(一)1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
依100年方案審定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
額。
(二)1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
優惠存款金額按84年6月30日退撫新制實施前
實際得領取之養老給付金額辦理(退休公務人
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
第1項附表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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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現職人員
二、調整優惠存款利率:
(ㄧ)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
維持18%優存利率。
(二)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兼
具新、舊年資者(含一次退
休金者):
1.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逐年
調降利率;其優惠存款利率
自106年起調降至12%,之後
逐年調降1%,至110年調降至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
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2.舊制年資計給之ㄧ次退休金
之優存利率仍維持18%。
實施年度 優惠存款利
率
105
18%
106
12%
107
11%
108
10%
109
9%
110以後
臺灣銀行一年
期定期利率
+7%,並以9%
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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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現職人員
撫慰金設計
ㄧ、仍維持ㄧ次撫慰金及月撫慰金機制。
二、法案公布後1年內亡故者,遺族得按月退休金之
1/2申請月撫慰金;法案公布1年後亡故者,降低
月撫慰金給付標準,改為月退休金之1/3;惟低所
得遺族仍得按月退休金之1/2計給【按,指未再婚
配偶如屬「低收入戶者」或「55歲以上且每月平
均收入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又扶養
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共2人以上者」或「65歲以上,
無人扶養且每月收入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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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現職人員
三、擇領月撫慰金的條件如下:
(ㄧ)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延後至60歲;婚
姻關係改為存續15年以上。
(二)刪除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月撫慰金規定
。
(三)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
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
、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
擇領月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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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已退休人員
退休金計算基準
仍依原規定基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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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已退休人員
退休金基數內涵
一、舊制年資給與:仍依原規定辦理。
二、新制年資給與:調降新制年資基數內涵,
自105年起從「本(年功)俸(薪)×2倍」
逐年調降至109年「本(年功)俸(薪)
×1.6倍」(純新制者為本俸1.7倍)。
※兼具新、舊制年資給與人員,逐年扣減至過渡期結束後,無論
係支領ㄧ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其退休所得都不得超過現職待遇【本
(年功)俸(薪)+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的80%;超過者,再調整
退撫新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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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已退休人員
優惠存款計算
一、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
ㄧ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維持18%優存利
率。
二、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兼具新、舊年資
者(含一次退休金者):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逐年調降利率;優惠存
款利率自106年起調降至12%,之後逐年調降1%,
至109年調降至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7%,並以9%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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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進人員
年金設計
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層別
年金類別
第一層
15%
確定給付公保年金
(基礎年金)
40%
確定給付制退休金
(職業年金)
20%
確定提撥制退休金
(職業年金)
第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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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進人員
繳費公式
一、確定給付部分:
按本(年功)俸(薪)
×1.7倍×費率(8%-12%)×分擔比
※分擔比:公務人員:政府=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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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進人員
繳費公式
二、確定提撥部分:
(一)按本(年功)俸(薪)
1.7倍提撥,個人提撥率
為0~5%, 自行決定;政
府則強制每月按2%提撥,
並隨個人自行提撥情形
最高增加提撥至3%(個人
每增加提撥1%,政府相
對增加提撥0.2%);詳見
右表:
個人自行 政府相對 總提撥
提撥
提撥
0%
2%
2%
1%
2.2%
3.2%
2%
2.4%
4.4%
3%
2.6%
5.6%
4%
2.8%
6.8%
5%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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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進人員
月退休金(含退休年金)起支年齡

年滿65歲、年資滿25年。

年滿60歲、年資滿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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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進人員
退休金計算標準
一、確定給付部分:
(ㄧ)一次退休金:每任職1年,按退撫基金提
撥費率,給與0.8至1.05
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32
個基數至42個基數。
(二)月退休金
:每任職1年,照基數內涵1%
給與,最高給至40%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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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進人員
退休金計算標準
二、確定提撥部分:
(ㄧ) ㄧ次退休給與: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之
累積總金額計給。
(二)退休年金給與: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之累
積總金額按下列方式擇一
領取:
1.攤提給付:依平均餘命計算每月領取金額,至專戶
總金額領罄為止。
2.定額給付:由公務人員自行決定每月固定領受金
額(至少5,000元)至領罄為止。
3.保險年金:購買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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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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