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檔2>退休權利喪失與停止(含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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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權利
喪失與停止
銓敘部退撫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月
簡報大綱
壹、退休金領受權之喪失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參、退休金領受權之暫停
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伍、退休金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陸、優惠存款相關規定
1
概念釐清
喪失vs停止vs暫停
喪失
永久喪失,不得恢復
停止
停止(全額)一定期間,原因
消滅後再向後恢復,不得補發
暫停
暫時停止,俟符合規定時再行
申請向後恢復且得補發5年
2
壹、退休金領受權之喪失
一、申請退休權利之喪失
褫奪公權終身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3
壹、退休金領受權之喪失
◎焦點問題-申請退休之積極資格
適
用
對
象
:
退
休
及
資
遣
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
或法律授權審定資格
須具現職身分
不能受理退休或資遣情事:
 留職停薪、停職
 休職、撤職、免職
 移付懲戒或彈劾成立
4
壹、退休金領受權之喪失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權利之喪失
死亡
褫奪公權終身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5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一、禠奪公權,尚未復權之停止規定
 褫奪公權期間,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其
復權後向後恢復。
 褫奪公權為副刑,依照刑法第37條規定,褫
奪公權之宣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並自裁判
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刑法第37條第2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
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 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之。
6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
退休法§23Ⅱ修正重點
1.刪除「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之最低支薪限額規定,即不論支薪高低。
2.從嚴訂定應限制之機關(構)範圍,增列政府捐助(贈
)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轉(再轉)投資事
業。
3.從嚴訂定應限制之職務範圍,除以領有報酬之全職工作
者外;另增列前述政府捐助(贈)財政團法人、行政法
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4.增訂再任職務限制,明訂年滿65歲,擇(兼)領月退休
金之人員,不得再任該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
7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
退休法§23架構
第1項第2款
專任公職
細
則
第
9
條
政
府
預
算
支
薪
第1項第3款
法人、機構
全
職
工
作
細
則
第
10
條
有
給
全
職
工
作
有
給
政
府
代
表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8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
(構)
( )
受
限
制
之
機
關
構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政府預算,不論組織型態)
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政府直(間)接控管財團法人及
轉(再轉)投資事業
9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
(構)
行政機關(構) 、學校、公營事業
1.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 ,如
各級政府暨所屬機關(構)、民意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機構、交通事業機構、軍事機關(構、單位)等。
2.不論組織型態為何,僅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
或部分、公務或基金預算支應)均屬之。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亦屬之。
4.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亦屬之;含一般私人公司;僅
以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為業務範圍者為限(100.7.14令 )
10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私立學校
1.私立學校並非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定政府捐助
(贈)成立之財團法人等範圍,原則上不在限制範圍
內。惟再任私立學校之職務,若屬退休法第23條第1
項第2款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並實際從事
全職工作者(例如於行政機關相關計劃或承攬政府委
託研究案相關經費項下支薪者),仍為應停發月退休
金之範圍。
2.教育部規定,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者,
其原應由政府提撥32.5%之私校退撫離職儲金,已不
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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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公立委託公立)
1.臺北榮總為一公立醫療機構,其受託經營之關渡
醫院營運雖係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惟仍應受預
算法、會計法及決算法之規範,且其營運收支情
形(含用人費)皆納入臺北榮總作業基金處理。
2.經行政院主計總處認定關渡醫院仍為政府預算體
系之範疇,故仍為限制範圍(100年3月9日部退二
字第1003315575號書函及103年8月7日部退三字
第1033851303號書函) 。
12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臺南醫院(公立委託私人)
1.依行政院衛生署91年5月28日衛署醫字第0910034773
號函略以:公立醫療機構委託民間辦理或公設民營機
關(構),在設計理念上著重於「經營權」之委託民
間辦理,其人員係由經營者自行進用並非公務人員 。
2.據臺南市立醫院100年1月6日南市醫字第1000000013
號函載以:該院係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之公辦
民營醫院,其員工薪資非由公庫支付,故非退休法第
23 條 之 限 制 範 圍 ( 100 年 3 月 16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1003308446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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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行政法人、公法人
1.行政法人(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立中
正文化中心等) 。
2.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 。
3.以上行政法人及公法人為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明列
限制範圍,故不論是否有政府預算,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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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無政府預算之農田水利會
1.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 項明定,農田
水利會為公法人。準此,農田水利會係屬退休法
第23 條第1 項第3 款明列限制之範圍。
2.依前開規定,不論該農田水利會有無政府預算補
助,也不因退休人員再任期間實際支領薪資有無
政府預算支應而有差異(100 年6 月27 日部退
二字第1003394662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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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
1.原始捐助(贈):
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政府名列登記聲請書內,並載明
為捐助(贈)人者,不論捐助(贈)比例為何。
2.捐助(贈)經費累積20%:
(1)設立登記時或嗣後捐助(贈)經費累積達20%以上。
(2)成立之初,以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準;成立後以其實
際財產總額為準。
(3)所稱「捐助」係指設立時之捐助;「捐贈」指成立後接受之
捐贈,且除捐助資金外,土地及房舍等,均應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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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1.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之數額,
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包括再轉投資之子公
司或孫公司均屬之。
2.前項所稱「資本額」,指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額或實
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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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1.人事控制權:
(1)政府或公股代表占董事或監事席次達1/2以上。
(2)主管機關對經營政策之最高、次高首長或實際負責執行經營
政策之執行首長,具有核派權或推薦權。
2.財務控制權: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等必須送主管機關、
財主機關、審計單位或民意機關核備者。
3.業務控制權: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 書、業務運作規章、
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必須送主管機關核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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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4.控制權之認定:
(1)由主管機關認定,於財團法人,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具直
(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機關;於轉(再轉)投資事業,指
投資事業機關或具直(間)接控制該投資事業之機關。
(2)前項主管機關應就其成立之歷史沿革、資金來源(例如法人
民間捐助人或股東取得之資金是否為政府出資)及整體運作
實況,作覈實認定並以政府對其人事、財務或業務,具有實
質控制權為準,非僅以形式上無控制權即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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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5.政府預算之認定:
(1)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係立法院為免立法疏漏並解
決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之問題,另為補強規範,爰將「政府直
(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
法人、轉(再轉)投資事業,亦明列為限制範圍。
(2)依前規定,本項不應侷限於政府捐助(贈)或政府暨所屬營
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再轉)投資為範圍,僅須經主管機
關認定具實質控制力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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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台灣高鐵公司
台灣高鐵自102年3月18日經公告為限制範圍:
1.就人事安排方面而言,台灣高鐵前任董事長及現任董
事長均為交通部主管之航發會代表人;意即實質上均
由交通部推薦,是難謂該部無實質間接之影響力。
2.就整體運作實況而言,台灣高鐵係由交通部與其簽訂
BOT合約之國內重大公共運輸獨占事業 , 與純粹私人
運輸行業不同;其興建及營運期間,台灣高鐵如遇籌
措資金困難之際,政府亦與銀行團居中協調而順利紓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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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圓山飯店體系
圓山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高雄圓山大飯店自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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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經公告為限制範圍:
具控制權財團法人
敦睦聯誼會
內部作業組織
圓山飯店
圓山聯誼會
高雄圓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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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中興顧問社轉投資中興工程公司
財團法人中興顧問社轉投資之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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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自102年3月18日經公告為限制範圍:
原始捐助財團法人
中興顧問社
中興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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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職務:全職工作
領有報酬
(不限支領名目
、金額大小)
法人:政府代表
事業:公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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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支領報酬之認定標準
1.再任應限制之職務而領有報酬者,不限支領名目、金額大小,
均屬之;且應全額停止月退休金及停領優惠存款利息。
2.「未支領報酬」依100.1.7部退三字第1003301226號令規定認
定如下:
(1)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明定該項職務為無給職者。
(2)自願選擇不支報酬或受僱用雙方協定不支領工作報酬者,應
出具切結書或協定之證明文件,且不得以其他各項名目(例
如出席費、生活津貼等)支領費用,變相獲取報酬。但因職
務所需且依法得覈實支領之交通費,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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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焦點問題-自願切結不支薪之依據
100年1月7日部退三字第1003301226號令規定,
係就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5款
所定「支領報酬要件」之補充規定,並非賦予
當事人得排除支薪規定而自願切結不支薪,故
再任人員是否得自願切結不支薪,仍須回歸依
再任職務所適用之支薪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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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
 100.5.3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令:
1.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任用法令進用並指
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
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2.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
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
作型態相當之職務。
3.法人團體及轉(再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
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
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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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
 100.9.2部退三字第1003422855號函(補充100.5.3令):
1.各機關(構)原應由編制內職員執行之持續性、常態性、經
常性工作,但改由臨時人員擔任之職務,屬全職工作。
2.機關(構)為執行「具法令依據,且訂有執行計畫報經公務
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4項所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主管機關授
權核准之政府專案業務」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之職務,或因
應緊急危難事件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救助之職務,非屬之;
但其連續任職期間或同一年度累積,均不得超過6個月。
3.短期請假之職務代理工作,若代理期間未逾1個月者,非屬之;
但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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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
 兼職職務不限制:
1.依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退休法第23條立法說明欄所
載,該條所定再任應限制之職務,以有給專任為原則,
不含兼職工作。準此,兼任職務未再受限制範圍。
2.認定條件應依所任職務之進用依據、工作時數及支薪情
形為綜合判斷,不僅以形式上之職稱為唯一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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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政府、公股代表認定標準
1.再任該條所定之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或轉(再轉)投資
事業之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不論政府捐助(贈)經費或投
資比例為何,均為限制範圍。
2. 所 稱 公 股 代 表 或 政 府 代 表 , 依 100.8.17 部 退 三 字 第
10034101631 號書函略以,係指由政府機關(構)薦派或推
薦至法人團體及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擔任職務,且具代
表政府或公股地位者。
3.凡擔任政府代表及公股代表者,以其係退休法明列應受限之
職務,爰無須再以該職務是否係屬全職性工作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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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村(里)長
村(里)長職務經內政部函復略以,係無給職;
其每月所領事務補助費45000元之用途係文具
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非屬變相支領報酬,爰非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
辦 優 惠 存 款 之 範 圍 ( 100.3.28 部 退 三 字 第
1003312519號書函、100.4.7內政部內授中民
字第1000318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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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立法委員或縣(市)議會公費助理
立法自聘公費助理之支薪情形,如屬前開所定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並實際從事全職
工作者,即屬專任公職之範疇,自須受上開規
定 之 限 制 ( 99 年 10 月 26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0993257028號書函及99年11月10日部退三字第
0993271386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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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政府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採購
評選委員會委員是屬於無給職,依退休法及本
部100年1月7日令的規定,不須受限。(101年5
月24日部退三字第1013608685號電子郵件)。
※各機關訴願會之委員,均為兼任並按次支領
出席費,亦不受限。
33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兼任教師或兼任醫師
倘確屬兼職工作(以其進用依據或合約內容為
準據),即非屬限制範圍(99年12月13日部退
三字第0993288214號書函)。
※同時兼任多所學校或醫院之兼任教師或醫師,
亦不受限。
34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再任多所國中小學語言治療師
1.本案語言治療師係依據「○○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實施計畫」進用;
其支薪來源係中央政府補助特殊教育經費,每月到各
校服務時間及次數不等,即其服勤期間係依各校師生
及家長實際需求,提供到校服務(多所學校),並以
鐘點費計薪。
2.依前所述本案係為執行政府專案業務而僱用之臨時人
力,且該專案業務具法令依據並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
(或經授權核准),又連續任職期間未超過6個月,
爰認定其所任職務非屬全職性工作。
35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 ○○大學按時計薪之臨時人員
本案○○大學儀器資源中心配置臨時人員1名,依
內部管理規章執行一定勤務,其中臨時人員負責
儀器使用統計、講習或會議活動協助、儀器預約
及門禁設定、資料整理及其他交辦事項。故是類
臨時人員有一定之勤務範圍,且屬持續性、常態
性、經常性之工作並屬政府預算之範疇,是衡酌
其工作內容、職務屬性及支薪來源,縱係以按時
計酬,仍屬本部前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全職工
作」之範圍。
36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民選首長自願不支薪
1.民選首長如依規定得自願不支薪,且未以其他各項
名目支領費用,變相獲取報酬者,非屬限制範圍。
2.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2.3.4 總 處 給 字 第
1020022933號函略以,公務人員之俸給係屬公法上財
產請求權,惟目前我國法制並無明文禁止其拋棄俸給
請求權。爰鄉(鎮、市)長如以書面自願拋棄薪給支
給權利,並無不可,又權利一經拋棄即已消滅,當事
人自無從於嗣後再行對已拋棄而未支領之薪給要求支
付,亦無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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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財團法人支領兼職費之政府代表
地理資訊中心為政府原始捐助之財團法人;退休
人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核派擔任該中心之
政府代表董事;期間並按月支領兼職費新台幣8仟
元,自屬應限制範圍,是除符合100.1.7令所定未
支領報酬情形外,應停止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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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再任職務限制
再任職務之限制
1.退休法第23條第5項明定,逾65歲之擇(兼)領月退休
金人員不得再任前述職務(一次退休者不受限)。
2.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受前開65歲
不得再任之限制。
3.擇(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應受限之機構董(理)
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
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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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退休金領受權之暫停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5點
領受人行蹤不明無法聯繫
1.領受人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
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
優惠存款利息。
2.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領受
人,不受前項限制。
3.退休人員失蹤期間,配偶得代為領受月退休金及代為辦
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但月退休金發給機關得依民法第
8條第1項規定,函請檢察官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死
亡宣告確定後,再通知遺族辦理後續撫慰金請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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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退休金領受權之暫停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5點
因案逃亡、藏匿或被通緝
1.領受人如因案逃亡、藏匿或被通緝,由發放機關主
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
放優惠存款利息。
2.前項人員不適用發放要點第5點第2款至第4款(移
居國外經外館驗證得檢證申請發給)及第6款之但
書(失蹤人員經失蹤登記者得由配偶代領給與)規
定 。
41
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兩岸條例及改領辦法
停止
暫停
設有戶籍或領有護照
未設有戶籍或未領有護照
經許可回復身分
可申請向後恢復
經親自回臺可
申請向後恢復
停止期間
不得補發
暫止期間5年時效內
得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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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焦點問題-赴大陸地區有無居住183天限制
1.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應停止或暫停退休
給與權利,端視其是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定,並非以其居住是
否超過183天或逾2年即為停發或喪失退休給
與權利之條件。
2.依兩岸條例第26條規定,退休人員前往大陸
地區長期居住,得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申
請時前3年內,居、停留合計須達183天。
43
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焦點問題-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
退休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者,若非
長期居住,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其
護照,尚非前述應停止或暫停給與之範圍,惟
應依前開發放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出國及旅
遊行程相關證明文件,主動聯繫發放機關,以
為查核(人事人員應作事後之追踨管制)。
44
伍、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退休給與領受資格查核
退撫給與查驗系統
92年建置
↓
每年查6次
↓
向7個機關查驗
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
填報系統
100年建置
↓
每年填報2次(隨時)
↓
各主管機關填報
查驗
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
列管
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
45
伍、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退休人員主動通報
1.退休人員如有再任前開專任公職或法人團體、
轉(再轉)投資事業等職務而依法須停止月
退休金之情事,應主動通報支給機關。
2.未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辦理停發手續,致有溢
領之情形,依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支
給機關除依規定自應停止支領日起追繳其溢
領之月退休金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或繳還
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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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溢領追繳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
溢領且未主動繳還
者,發放機關應通
知其於3個月內繳還,
同時副知各支給機
關。
逾限屆滿仍未繳還者,
應送支給機關依行政
執行法第11條規定,
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各地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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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追繳起算日之計算
種
類
年撫卹金
月撫慰金
月退休金
1 0 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作 法
喪失
國籍
再任
日
日
日
日
褫奪
公權
死亡
再婚
成年
大學
畢業
日
次
1日
日
日
日
日
次1
期
日
日
日
次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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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焦點問題-追繳起算日之例外規定
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規定:
退休公務人員於停發月退休金期間或依本法第
11條第2項第2款規定(展期月退休金),至年滿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前亡故者,得自其亡故
之次日起發給;如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全月
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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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優惠存款相關規定
依退休法第32條第6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
養老給付且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前
述退休法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
其優惠存款亦應併同喪失或停止(暫停者,亦
同);其有溢領者,應由支給機關自應喪失或
停止支領日起,追繳其溢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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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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