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內涵簡報1021106(新竹市政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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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內涵簡報1021106(新竹市政府)[1]

說明機關:銓敘部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報 告 大
壹、前言
綱
貳、修法內涵
參、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劃方案
肆、其他相關事項
伍、結語
社會安全→三層年金體系
建構公務人員多
層年金體系是未
來公務人員退休
給與機制變革的
政策思考方向
第三層
商業儲蓄年金(自願)
第二層
職域年金(強制)
公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
險之一;就社會安全體
系而言,係屬於世界銀
行所歸類三層年金體系
的 第 一 層 年 金 。
(退休、職、伍年金)
第一層
國民年金(強制)
(公、勞、軍保)
2
一
、
修
法
目
的
執行社會安全政策
落實社會分配正義
解決實務上障礙問題
3
調整公保法定費率
並增訂保俸上限
二
、
修
法
重
點
刪除
加保30年補助健保費機制
建構養老年金與遺屬年金
給付機制
修正重複加保處理機制
其他重要事項
4
法定費率
(7%-15%)
財務預警機制
實際費率
目前:8.25%
(定期精算)
(單一提撥率)
5
俸給結構改變
政
務
人
員
俸
給
條
例
公保投保俸額過高
高保費、高給付
加
重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加
重
準
備
金
財
務
負
擔
影
響
社
會
觀
感
不
佳
自公保法修正
施行起,公保
保俸以不超過
「部長級之月
俸額」為限
(政務人員俸
給條例公布前
為95,250元)
6
公保自付部分
保險費
★88年5月31
★88年5月31
日以前已加保
日前已加保
30年
30年
★具88年5月
★具88年5月
31日以前加保
31日前加保
年資且繼續加
年資且繼續
保達30年
加保達30年
公保法修正施行前
健保自付部分
保險費
由各該要保機關
(構)學校負擔
公保自付部分
保險費
由各該要保機關
(構)學校負擔
健保自付部分
保險費
自行負擔
公保法修正施行後
7
☆立法院審查結果:刪除補助健保及公保自付保費規定
重複加保之禁止
公保
被保險人
重複加保
其他職域社會保險
(軍保、勞保、國保)
1.於重複加保期間除養老以外
之其他給付不給與
2.不退保費
3.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
領養老給付的條件(但該段重
複加保年資不予給付)
8
重複加保之例外
依規定可身兼兩個專任職務
准許重複加保
相關規定
(被強制參加軍保或勞保)
例如:立法委員
須在60日內做選擇
可選擇是否退出公保
9
重複加保之例外(續)
相關規定
權益:
1‧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
養老給付的條件(§6)
2‧可領取「按2種保險俸的差額」
所計得的養老給付(§13)
義務:
應繳交與他人相同之保費
例如:某君參加勞保12年﹝保俸額為34,800元﹞;期間
有8年重複參加公保﹝保俸額為39,090元﹞;其公
保年金給與率是1.3% (實際為1.1075%);其勞保年
金給與率是1.55%
※其重複加保之8年可領年金為:
( 34800×1.55%×8 )+ ( 39090-34800)×1.1075% ×8
10
=4315+4290× 1.1075 % ×8 = 4315+ 380=4,695
重複加保之例外(續)
目前重複加保者之處理
1‧民國94年1月20日以前之重複加
保年資
2‧因其他職域之社會保險效力起算
規定不同所致不超過60日之重複
加保年資
11
11
第一單元:概說
(一)安全社會的生活保障機制
─建構適當的年金體系─
個人負責
第三層
商業儲蓄年金
採DC機制
-以儲蓄或壽險年金落實之-
雇主負責
第二層
採DB或DC或DB+DC機制
職業年金
-以PAYG或FUND落實之-
政府負責主導
第一層
基礎年金
採DB機制
-以強制性社會保險落實之-
12
(二)公教人員保險的特殊性
13
◎公保被保險人的不同身分及其退休金制度
種類及人數
有無職業年金
有無18%優存
公務人員
(約28萬6千餘人)
有
有(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
公立學校教員
(約19萬6千餘人)
有
有(85年1月31日以前年資)
私立學校教職員
(63,899人)
DB+DC或完全DC、有定期給付(以一次給付應
領取總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
休金)
無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42,478人)
1.經濟部所屬無職業年金。
2.財政部所屬無職業年金,但金融機構97年以
前年資有500萬元以下13%年利率優惠存款。
3.交通部所屬有職業年金。
無
駐衛警察(2,664人)
無
無
立法委員(113人)
無
無
編制內約聘人員(80人)
無
無
合計約59萬餘人
14
(三)公保養老年金的基本政策(方針)
政府的基本政策(方針)
未 免加速 勞保
財務惡化 ,原
有 公保被 保險
人 均留在 公保
體 系內, 實施
年金機制。
缺 乏合理 月退
休 年金之 公保
被 保險人 的公
保 養老年 金給
付 率可酌 予提
高 ,但不 超過
每年1.3%之給
付
率
。
公保養老年金必須本於以下原則規
劃之:
一、公保準備金必須維持穩健
二、儘量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三、退休人員所領得的公保年金與
職業退休金的總和不得超過同
等級人員現職待遇的一定百分
比
15
15
(四)公保養老年金所需落實的政策目標
結合國家建
構社會安全
網絡的政策
以穩健的財
務思維,建
構可行的養
老年金方案
落實社會
正義的核
心價值
16
16
(五)公保養老年金化的前置作業
規劃方案的財務精算
A、精算的假設條件
(一)不增加公保養 (二)適用對象:
老給付支付金 1、新進:年金
額 - 維 持 在 2、現職:可自由選
6.48% 的 給 付
擇(考慮18%優存
水準之內
因素)
★第四次精算的
養老給付成本
費率為6.48%
(三)請領年金條件:
(四) 50年內
1、65歲+年資15年以上 1、貼現率為4.0%
2、60歲+年資20年以上 2、投資報酬率為
4.0%
3、55歲+年資30年以上
3、薪俸調整率為
2.5%
4、年金調整率為2%
5、人員替補率為90%
6、死亡率
17
7、離職率
8、退職率
17
給付標準
費率
0.60%
5.53%-6.21%
0.65%
6.16%-6.46%
0.70%
6.70%-6.80%
0.80%
7.19%-8.08%
0.90%
7.68%-9.37%
1.00%
8.17%-10.66%
1.30%
9.64%-14.56%
1.55%
10.87%-17.79%
註:每1種給付標準,皆以5種模式試算成本費率;其中5種模式係選一次金與年金比例18
為(100%:0%)、(80%:20%)、(50%:50%)、(20%:80%)、(0%:100%)。
B、精算結果-(二)給付標準
(將公保養老給付一次金轉成年金的給付標準)
年齡
55
年齡
60
年齡
65
年資
30
年資
20
年資
15
每年以0.687%給與(對應之成本費率為6.48%)
註:表內精算結果係以規劃年金支領方案精算而得者。
19
給付標準
現金流量維持正數的時間
0.60%
民國200年以前
0.65%
民國200年以前
0.70%
民國197年以前
0.80%
民國179年以前
0.90%
民國170年以前
1.00%
民國162年以前
1.30%
民國150年以前
1.55%
民國140年以前
註:1、以支領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之比率各占50%下,成本費率是6.48%
為例。
2、依規劃之公保年金給與率為0.65%下,至民國200年前,財務仍屬
健全,俾確保公保年金制度之永續經營。惟此一精算結果,僅係
提供本部確認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確屬可行,且其財務可永續保
障,不會將債務留給子孫。
20
(五)公保養老年金化的前置作業
問卷調查
(1)受訪者對年金化相關問題之看法:
A、公保養老 B、公保年金
給付改採年
應與月退休
金化的認同
金併作考量
度
的認同度
79.5%
62.2%
21
21
(2)受訪者對年金化規劃內涵(草案)之看法:
回答要項
認同度
說
明
適用對象
83.5%
認同現職人員得選擇年金;新加保者一律採年金化。
請領條件
76.6%
認同應訂為:1、65歲+年資15年以上。
2、60歲+年資20年以上。
3、55歲+年資30年以上。
給付標準
74.8%
認同每1年給付投保俸額的0.65%。
採計年資
上限
71.1%
認同採計上限訂為35年占42.7%;認同採30年占28.4%
。
保障年金
93.4%
贊成有保障年金(最少領足一次給付的金額)。
最後保俸
62.5%
認同採最後三年平均保俸。
22
(六)公保養老給付的概念
屬性
養
老
給
付
的
概
念
社會安全的第一層基礎保障
請領要件
1.退休 2.資遣
3.年滿55歲且加保15年以上
請領方式
1.一次性領取(lump sum)
2.年金式領取(annuity)
年金化的
配套機制
1.基本年金並設年金給付上限
2.嚴謹的財務預警機制
3.合理的財務負擔機制
23
一
、
規
劃
的
基
本
原
則
確保公保準備金永續經營
儘量不增加
政府、雇主及被保險人的財務負擔
維持合理的退休所得替代率
24
二、養老給付年金的適用對象
年金化後
新加保人員
符合年金要件者:一律支領年金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年金化前
已在保之人員
(現職人員)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25
★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三、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
年齡65歲,投保年資15年。
年齡60歲,投保年資20年。
年齡55歲,投保年資30年。
26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
請
領
養
老
年
金
給
付
的
條
件
例
外
減額年金
 立法院審查
結果增訂
因公傷殘命退或全殘且
終身無工作能力
1、不受加保滿15年
及起支年齡限制
2、不滿15年者以15
年計給年金
 每提前1年減
給4%,最多
減給20%(終
身均領減額
年金)
27
)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四、養老年金給付的結構性機制
計算給付的基準
年金給付率
(基本年金率 ~1.3% )
給付金額
在職最後3年的平均保俸 (配合公教人員退
休年金改革調整為最後15年的平均保俸)
基本年金率:0.65%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調整為0.75%)
上限年金率:1.3%
※計算給付基準(平均保俸) × 給付率 × 加保年資
※年金給付率除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者外,
以所得替代率決定之
28
保費提撥率
全體被保險人採單一提撥率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四、養老年金給付的結構性機制﹝續﹞
養老年金給付的一般限制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的設限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
年金給付)÷最後投保俸額2倍≦上限百分
比( 15年以下;1年2%;16年以後;1年
2.5% ; 15年為30%;35年為80% )
29
核
算 每月退休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上限百分比
公
最後投保俸額2倍(每月現職待遇)
式
上
限
百
分
比
保險年資15年,所得替代率上限為30%(每年2%)
;以後每滿1年,增加2.5%;最高加至35年;其所得
替代率上限為80%。
年資未滿6個月,以6個月計;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的設限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
再作調整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
年金給付)÷最後投保俸額1.7倍≦上限百分
比( 15年以下;1年2%;16年以後;1年
2.25% ; 15年為30%;35年為75% )
31
所以用「最後在職參加公保之保
俸 ﹝薪﹞額的1.7倍」
設定現職待遇的理由
公保被保險人的身分多樣且待遇制度不同,
爰在保費的繳交上已經訂有「同一保俸額」
的機制
公保被保險人的保費繳交及保險給付的領取
都以同一保俸額計算額度
必須遵守平等互惠及大數法則等保險原理
32
32
★ 配合退休年金改革而調整之所得替代率的內涵
核
算 每月退休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上限百分比
公
式 最後投保俸額1.7倍(每月現職待遇)
上
限
百
分
比
保險年資15年,所得替代率上限為30%(每年2%)
;以後每滿1年,增加2.25%;最高加至35年;其所
得替代率上限為75%。
年資未滿6個月,以6個月計;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所得替代率的內涵→
月退休給與
每月退休所得內涵
一次性離退給與
→包含: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攤提計入月所得﹞
→包含:
教育人員月退休金。 公務人 員一次退休
軍職人員退休俸。
交通事 業人員月退
休金。
兼領之月退休金
金。
教育人 員一次退休
金。
軍職人員除役之一
次退伍金。
資遣給與。
公營事業支(兼)領
之一次退休金、年
資結算金。
其他給與
→包含:
每月獲取之優惠存
款利息。
軍公教人員退休所
領取之一次補償金
或月補償金。
軍公教人員退休所
領取之其他現金給
與補償金﹝攤提計入
月所得﹞。
一次性給與之攤提是在領年金時,依平均餘命攤提之
34
※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方案
五、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特殊限制

必須按基本年金率核給基本年金
者:
1.依法資遣
2.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以上而離職退
保
3.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
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
(1)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2)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
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基金屬
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4.可領養老年金給與率低於基本年金率
者

應改按基本年金率計給基本年
金者:
已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
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
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
金給付率如超過基本年金率,應自
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
與之日起,改按基本年金率計給。
支(兼)領月退休金的公教人員都是以基
本年金率計算年金,不用再算所得替代 35
率。
五、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特殊限制(續)
得併計其他社會保險年資,以成
就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者:
1.有任期之其他公職人員
2.曾獲准許繼續選擇參加勞保之部分
事業機構被保險人,嗣後被強制參
加公保者
在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下,
養老年金給與率仍超過基本年
金率者,得領取超額年金﹝加
計基本年金率,最高不超過1.3%
的年金給與率﹞
超額年金指:所領養老年金率超出基本年金率之部分
所計得之金額中,扣除35%以後之金
額;詳見下表說明:
36
六、超出基本年金率之計給方式
超出基本年金率之年金給與示意圖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1.3%
超出基本年金率部分(如超過0.55%)
基本年金率部分
(基本年金=0.75%)
65%(超額年金)
0.55%x65%
=0.3575%
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0.75%+0.3575%=1.1075%
35%(扣除)
0.55%x35%
=0.1925%
充作被保險
人支領超額
年金之財務
責任
註:超出基本年金率之範圍為0%~0.55%
37
(最新發展)
★ 超額年金的財務負擔責任
(立法院審查結果)
免除被保險人之超額年金財務責任:
被保險人所領超過基本年金率部分所
計得金額,不再扣除35%,並改由政
府及雇主(各負擔50%)全額負擔超
額年金金額。 (見下表)
38
38
(最新發展)
六、超出基本年金率之計給方式
超出基本年金率之年金給與示意圖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1.3%
超出基本年金率部分(如超過0.55%)
基本年金率部分
(基本年金=0.75%)
50%(政府負擔)
0.55%x50%
=0.275%
50%(雇主負擔)
0.55%x50%
=0.275%
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0.75%+0.55%=1.3%
註:超出基本年金率之範圍為0%~0.55%
39
★ 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計算公式(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
步驟1:計算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最後保俸額×1.7×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
步驟2:由養老年金給付上限反推給付率(a)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15年平均保俸額÷公保年資

步驟3:
1.
如a≦0.75%→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0.75%
2.
如0.75%<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0.75%+【(a-0.75%)×65%】
3.
如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0.75%+【(1.3%-0.75%)×65%】=1.1075%
☆最新發展:超出0.75%部分已不再扣除35%
40
(最新發展)
★
公保、勞保年資併計以成就請領年金條件
(前提:勞保相關法令亦需配合修正)
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成就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
1.公、勞保年資皆未滿15年者,可併計(須滿15年以上)請領公、勞保
年金。
2.按公保年資核給養老年金(按照基本年金率給與)。
3.只允許追溯至99年1月1日。
4.必須年滿65歲,始得領取。
5.是類人員如已領過補償金或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不適用此
項規定。
6.是類人員如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或瀆職罪,或內亂、外患罪」、
「被撤職、免職或解聘」或「停職、停聘、休職」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41
41
七、養老年金給付的給付責任
按超額年金率計得之年金給付:
1.公務機關、學校所屬人員部分,
由機關、學校負給付責任
2.公營事業所屬人員部分,由公營
事業負給付責任
3.私校所屬人員部分,由政府及私
校董事會各負擔50%的給付責任
按基本年金率計得之年金
給付:
由公保準備金
負給付的財務責任
42
八、養老年金的追溯
(適用對象及得否繳回,待協商決定)
養老年金給付的追溯:
溯自中華民國
99年1月1日施行
﹝其他給付不予追溯﹞
追溯發給養老年金的運作機制:
1. 已經領取一次性養老給付者,應在
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將
原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含已領優
存利息),一次繳回,再由承保機
關重發年金
2. 未領取養老給付者,經要保機關或
學校向承保機關請發年金
43
九、養老年金給付年金的核付流程
實務作業示意圖
基
本
年
金
請領(被保險人)
函轉(要保機關)
準
備
金
負
擔
承保機關
(支給機關)
在私校部分由私
校、政府各分擔50%
審查(承保機關)
符合
超
額
年
金
最後服務
機關(構)
及政府負
擔(公營事
業機構由
該事業機
構負擔)
按承保機關
審定結果,
分由應負擔
超額年金部
分之財務責
任者給付之
44
十、養老年金化前後的保費負擔示意圖
養老年金實施前後
﹝均採單一保費率﹞
公保法修正施行前年資
公保法修正施行後年資
超額養老年金之保費負擔:
均無需多負擔保費
﹝由政府及雇主依現行公保法所定保費比率,分別負擔支付責任﹞
45
十一、養老年金請領權的得、喪與變更
◎喪失:
1.被保險人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因傷殘且加保未滿
15年而提前領年金
者已恢復工作能力
◎停止:
1.被保險人再參
加本保險期間
2.卸任總統、副
總統享有禮遇
期間
4.犯貪污、瀆職、內
亂或外患罪確定
原因消滅後
可繼續發給
◎暫停:
查證有無應喪失
或停止領受權情
事期間,必須暫
停給與
查證無誤
即補發給
46
十二、一次性養老給付
◎給與的計算方式:
一、舊制(88.5.30以前)的
年資給與 →採分段累進
近15年平均保俸×加保年資﹝最高
20年﹞→給與36個月
二、新制(88.5.31以後)的年
資給與 →每年給1.2個月
近15年平均保俸×1.2個月×加保年資
﹝最高 30年﹞→給與36個月
◎限領一次給與者:
1.不符請領養老年金者
2.犯貪污、瀆職、內亂或
外患罪確定者
3.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被
保險人
◎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合併計算給與上限仍為36個月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調整:公保法修正施行前年資最高給付36個
月;修正施行後年資按每年1.2個月計算,合計最高給付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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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屬年金的給付時機及領受人
◎請領遺屬年金的時機:
1.被保險人在保期間死亡
﹝此時得擇領一次性死亡給
付或遺屬年金﹞
2.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期間死
亡
﹝此時得領取養老年金之半數
的遺屬年金﹞
◎領受人:
配偶領受1/2;其餘按下列
順序之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1.子女
(死亡或拋棄時,由其子女代位領受)
2.父母。
3.祖父母。
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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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
◎在保期間死亡﹝在職死亡﹞
者:每月可領年金 →
近3年平均保俸×0.65%×加保年資
﹝最高 35年﹞
(因公死亡者,其加保年資未
滿15年者,以15年計)
◎領受養老年金期間死亡者:
每月可領年金 →
按照原領養老年金給付的
半數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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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屬年金的領受人及其應具條件
配偶 →應具條件為
父母 →應具條件為 子女或其代位繼承
未再婚;年滿55歲以
年滿55歲以上﹝未滿
人 →應具條件為
上﹝未滿55歲者,有
55歲者,有展期請領 未成年。
展期請領之配套機
之配套機制﹞
已經成年但身心障
制﹞且與被保險人之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礙且無謀生能力。
婚姻關係應在該被保
公 務 人 員 280 俸 點 折
險人死亡時,已經滿
算所得之俸額(現為
2年。
18,445元)。
未再婚;身心障礙而
無謀生能力者,其與
被保險人之婚姻關係
應在該被保險人死亡
50
時,已經滿2年。
四、遺屬年金請領權的得、喪與變更與特殊限制
◎喪失:
1.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犯內亂或外患罪確
定
4.領受遺屬年金之配
偶再婚
5.領受遺屬年金之未
成年子女已成年
◎停止:
1.入獄服刑或因案
受羈押
2.失蹤
3.因身心障礙而無
謀生能力者﹝配
偶或已成年子
女﹞已有謀生能
力
原因消滅後
可繼續發給
◎特殊限制:
1.同時具有2個以
上遺屬年金領
受資格者,應
擇一支領
2.同時符合支領
養老年金及遺
屬年金時,應
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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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停職(聘)或休職者之權益維護
比
照
留
職
停
薪
規
定
一、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費繼
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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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停職(聘)或休職者之權益維護
二、選擇續保之相關配套規定:
1、經復職(聘)並補薪者,服務機關、學校應發還該段期
間應由機關、學校負擔的保費。
2、於繼續加保期間離職或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
3、因達屆齡退休條件而退保者,於原因消滅後依法辦理
退休時,應以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當時之保險年
資及保險俸(薪)額,依原因消滅當時之規定,請領
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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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停職(聘)或休職者之權益維護
二、選擇續保之相關配套規定(續):
4、於原因消滅後依法辦理退休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於原因
消滅前死亡者:
(1)應以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保險俸
(薪)額,依原因消滅或死亡當時之規定,由其遺屬請
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
(2)於本次修正施行後死亡且已符合養老年金請領條件者,
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屬,得選擇按原領養老年
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一經領受,不得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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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停職(聘)或休職者之權益維護
三、繼續加保期間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
(1)應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出公保;
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其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
請者,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2)如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公保保
險事故,不予給付;保險費不予退還;重複加保年資亦
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年資,但不予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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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者之權益維護
四、選擇退保者如於復職(聘)同日辦理退休或
資遣,應以停職(聘)或休職退保當時之保
險年資及保險俸(薪)額,依復職(聘)當
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五、失蹤退保者,得於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之日起,
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保險俸(薪)額,
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當時之規定,核給一次
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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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
規劃宗旨:落實建構完整社會安全網絡之既定政策。
推動目標:保障公保被保險人的老年基本生活。
制度設計:兼顧國家資源分配的合理性、社會發展與
變遷的價值取捨,以及世代正義的價值維護與傳承。
2. 公保的永續經營,是提供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之必要前
提,也是所有被保險人應堅定維護的信念。
3. 期願所有被保險人能體察公保養老年金規劃過程所應
捍衛的政策目標與價值,支持其順利完成立法並付諸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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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to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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