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險法修正草案講習會講義(1229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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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內涵
銓敘部退撫司
副司長陳紹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壹、前言
執行社會安全政策
落實社會分配正義
解決實務上的障礙問題
1
壹、前言
調整公保法定費率
並增訂保俸上限
刪除
加保30年免繳健保費機制
建構養老年金與遺屬年金
給付機制
修正重複加保處理機制
其他重要事項
2
貳、修法內涵
調整公保法定費率
公保財務運作機制
自給自足
法定費率
(7%-15%)
財務預警機制
(定期精算)
實際費率
目
前:7.15
%
102年起:8.25
%
﹝單一提撥率﹞
3
貳、修法內涵
增訂公保保俸上限
俸給結構改變
政
務
人
員
俸
給
條
例
公保投保俸額過高
高保費、高給付
加
重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加
重
準
備
金
財
務
負
擔
影
響
社
會
觀
感
不
佳
自102年1月1
日起,公保保
俸以不超過
「部長級之月
俸額」為限
(政務人員俸
給條例公布前
為95,250元)
4
貳、修法內涵
刪除30年免自繳健保費規定
公保自付部分
保險費
★88年5月31
★88年5月31
日以前已加保
日前已加保
30年
30年
★具88年5月
★具88年5月
31日以前加保
31日前加保
年資且繼續加
年資且繼續
加保達30年
保達30年
公保法修正施行前
健保自付部分
保險費
由各該要保機
關(構)學校負擔
公保自付部分
保險費
由各該要保機
關(構)學校負擔
健保自付部分
保險費
自行負擔
公保法修正施行後
5
貳、修法內涵
重複加保之禁止及例外
重複加保之禁止
其他職域社會保險
(軍保、勞保、國保)
1.於重複加保期間除養老以外
之其他給付不給與
2.不退保費
3.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
領養老給付的條件(但該段重
複加保年資不予給付)
6
貳、修法內涵
二、重複加保之禁止及例外
重複加保之例外
依規定可身兼兩個專任職務
(被強制參加軍保或勞保)
例如:立法委員
須在60日內做選擇
可選擇是否退出公保
7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第三層
商業儲蓄年金
第二層
職業年金
第一層
基礎年金
8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公教人員保險的特殊性
9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公保被保險人的不同身分及其退休金制度
種類及人數
有無職業年金
有無18%優存
公務人員(約28萬5千餘人)
有
有(84年6月30日以前年
資)
公立學校教員(約19萬1千餘人)
有
有(85年1月31日以前年
資)
DB+DC或完全DC、有定期給付(以一次給
付應領取總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定期
發給之退休金)
無
私立學校教職員(62,783人)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42,091人)
1.經濟部所屬無職業年金。
2.財政部所屬無職業年金,但金融機構97
年以前年資有500萬元以下13%年利率優惠
存款。
3.交通部所屬有職業年金。
無
駐衛警察(2,692人)
無
無
立法委員(113人)
無
無
編制內約聘人員(84人)
無
無
合計約58萬餘人
10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規劃方案的財務精算
A、精算的假設條件
(一)不增加公保養 (二)適用對象:
老給付支付金 1、新進:年金
額 - 維 持 在 2、現職:可自由選
6.48% 的 給 付
擇(考慮18%優存
水準之內
因素)
★第四次精算的
養老給付成本
費率為6.48%
(三)請領年金條件:
(四) 50年內
1、65歲+年資15年以上 1、貼現率為4.0%
2、60歲+年資20年以上 2、投資報酬率為
4.0%
3、55歲+年資30年以上
3、薪俸調整率為
2.5%
4、年金調整率為2%
5、人員替補率為90%
6、死亡率
7、離職率
8、退職率
11
B、
精算結果-(一)養老給付平準費率
給付標準
費率
0.60%
5.53%-6.21%
0.65%
6.16%-6.46%
0.70%
6.70%-6.80%
0.80%
7.19%-8.08%
0.90%
7.68%-9.37%
1.00%
8.17%-10.66%
1.30%
9.64%-14.56%
1.55%
10.87%-17.79%
註:每1種給付標準,皆以5種模式試算成本費率;其中5種模式係選一次金與年金比例
為(100%:0%)、(80%:20%)、(50%:50%)、(20%:80%)、(0%:100%)。
12
B、精算結果-(二)給付標準
(將公保養老給付一次金轉成年金的給付標準)
年齡
55
年齡
60
年齡
65
年資
30
年資
20
年資
15
每年以0.687%給與(對應之成本費率為6.48%)
註:表內精算結果係以規劃年金支領方案精算而得者。
13
B、精算結果-(三)現金流量
給付標準
現金流量維持正數的時間
0.60%
民國200年以前
0.65%
民國200年以前
0.70%
民國197年以前
0.80%
民國179年以前
0.90%
民國170年以前
1.00%
民國162年以前
1.30%
民國150年以前
1.55%
民國140年以前
註:1、以支領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之比率各占50%下,成本費率是6.48%
為例。
2、依規劃之公保年金給與率為0.65%下,至民國200年前,財務仍屬
健全,俾確保公保年金制度之永續經營。惟此一精算結果,僅係
提供本部確認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確屬可行,且其財務可永續保
障,不會將債務留給子孫。
14
B、精算結果-
(四)在養老給付費率6.48%下的期末準備金餘額
期末準備金餘額
50,000
金
0
額
97 108 119 130 141 152 163 174 185 196
︵
-50,000
億
元
︶ -100,000
-150,000
給與率0.60%
給與率0.70%
給與率0.80%
給與率0.90%
給與率1.00%
給與率1.55%
年度
15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問卷調查
(1)受訪者對年金化相關問題之看法:
A、公保養老給付改 B、公保年金應與月 C、反對「提高公保
採年金化的認同
退休金併作考量
養老給付的年金
度
的認同度
給與率,相對降
低月退休金給與
率」
79.5%
62.2%
63.2%
16
(2)受訪者對年金化規劃內涵(草案)之看法:
回答要項 認同度
說
明
適用對象 83.5%
認同現職人員得選擇年金;新加保者一律採年金化。
請領條件 76.6%
認同應訂為:1、65歲+年資15年以上。
2、60歲+年資20年以上。
3、55歲+年資30年以上。
給付標準 74.8%
認同每1年給付投保俸額的0.65%。
採計年資 71.1%
上限
認同採計上限訂為35年占42.7%;認同採30年占28.4%
。
保障年金 93.4%
贊成有保障年金(最少領足一次給付的金額)。
最後保俸 62.5%
認同採最後三年平均保俸。
17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18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二、養老給付年金的適用對象
符合年金要件者:一律支領年金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19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三、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
年齡65歲,投保年資15年。
年齡60歲,投保年資20年。
年齡55歲,投保年資30年。
20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因公傷殘命退或全殘且
終身無工作能力
1、不受加保滿15年
及起支年齡限制
2、不滿15年者以15
年計給年金
21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四、養老年金給付的結構性機制
在職最後15年的平均保俸
基本年金率:0.75%
上限年金率:1.3%
在職最後15年平均保俸× 給付率 ×加保年資
年金給付率:訂在0.75% 至1.3%之間
﹝除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者外,以
所得替代率決定之﹞
全體被保險人採單一提撥率
22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四、養老年金給付的結構性機制﹝續﹞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
老年金給付)÷最後投保俸額1.7倍≦上
限百分比( 15年以下;1年2%;16年
以後;1年2.25% ; 15年為30%;35年
為75% )
23
所得替代率的內涵→
月退休給與
每月退休所得內涵
一次性離退給與
其他給與
→包含:
﹝攤提計入月所得﹞
→包含: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包含:
每 月 獲 取 之 優 惠 存
教育人員月退休金。
公 務 人 員 一 次 退
軍職人員退休俸。
休金。
教 育 人 員 一 次 退
休金。
軍 職 人 員 除 役 之
一次退伍金。
資遣給與。
公營事業支(兼)領
之一次退休金、
年資結算金。
款利息。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所
領取之一次補償金
或月補償金。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所
領取之其他現金給
與補償金 ﹝攤提計入
月所得﹞ 。
交通事業人員月退休
金。
兼領之月退休金
一次性給與之攤提是在領年金時,依平均餘命攤提之
24
★ 所得替代率的內涵 →
每月現職待遇的內涵
最後在職參加公保之保俸 ﹝薪﹞
額的1.7倍 →即本俸或年功俸的
1.7倍
保 險 年 資 15 年 ,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上 限 為 30 % ( 每 年
2%);以後每滿1年,增加2.25%;最高加至35年;
其所得替代率上限為75%。
加保年資未滿6個月,以6個月計;6個月以上而未滿1年
者,以1年計。
25
貳、修法內涵
★ 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計算公式:
步驟1:計算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最後保俸額×1.7×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
比】-每月退休(職、伍)給與
步驟2:由養老年金給付上限反推給付率(a)
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15年平均保俸額÷公保年
資
步驟3:
1.
如a≦0.75%→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0.75%
2.
如0.75%<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0.75%+【(a-0.55%)】
3.
如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0.75%+【(1.3%-0.75%)】=1.3%
26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五、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特殊限制

必須按基本年金率﹝0.75%﹞核
給基本年金者:
1.依法資遣
2.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以上而離職退
保
3.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
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
(1)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2)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
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基金屬
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4.可領養老年金給與率低於基本年金率
﹝0.75%﹞者

應改按基本年金率﹝0.75%﹞
計給基本年金者:
已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
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
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
金給付率如超過基本年金率,應自
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
與之日起,改按基本年金率計給。
支(兼)領月退休金的被保險人都是以
0.75%計算年金,不用再算所得替代率。
27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六、超出基本年金率之計給方式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超出基本年金率部分(如0.55%)
基本年金率部分
(基本年金=0.75%)
65%(超額年金)
0.55%x65%=0.3575%
35%
0.55%x35%=0.1925%
(立法院審議時已刪除)
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0.75%+0.55%=1.3%
充作被保險人
支領超額年金
之財務責任
註:超出基本年金率之範圍為0%~0.75%
28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七、養老年金給付的給付責任
按超額年金率﹝超出0.75%給付
率部分﹞計得之年金給付:
1.公務機關、學校所屬人員部分,
由機關、學校負給付責任
2.公營事業所屬人員部分,由公營
事業負給付責任
3.私校所屬人員部分,由政府及私
校董事會各負擔50%的給付責任
按基本年金率﹝0.75%﹞
計得之年金給付:
由公保準備金
負給付的財務責任
29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八、養老年金的追溯
養老年金給付的追溯:
溯自中華民國
99年1月1日施行
﹝其他給付不予追溯﹞
追溯發給養老年金的運作機制:
1. 已經領取一次性養老給付者,應在
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將
原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含已領優
存利息),一次繳回,再由承保機
關重發年金
2. 未領取養老給付者,經要保機關或
學校向承保機關請發年金
30
貳、修法內涵
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九、養老年金給付年金的核付流程
基
本
年
金
請領(被保險人)
函轉(要保機關)
準
備
金
負
擔
在私校部分由私
校、政府各分擔50%
給付率0.75%
審查(承保機關)
符合
超
額
年
金
承保機關
(支給機關)
最後服務
機關(構)
及政府負
擔(公營事
業機構由
該事業機
構負擔)
按承保機關
審定結果,
分由應負擔
超額年金部
分之財務責
任者給付之
31
貳、修法內涵
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方案
養老年金請領權喪失與變更
◎喪失:
1.被保險人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因傷殘且加保未滿
15年而提前領年金
者已恢復工作能力
◎停止:
1.被保險人再參
加本保險期間
2.卸任總統、副
總統享有禮遇
期間
4.犯貪污、瀆職、內
亂或外患罪確定
◎暫停:
查證有無應喪失
或停止領受權情
事期間,必須暫
停給與
查證無誤
即補發給
原因消滅後
可繼續發給
32
貳、修法內涵
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方案
遺屬年金的給付時機及領受人
◎請領遺屬年金的時機:
1.被保險人在保期間死亡
﹝此時得擇領一次性死亡給
付或遺屬年金﹞
2.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期間死
亡
﹝此時得領取養老年金之半數
的遺屬年金﹞
◎領受人:
配偶領受1/2;其餘按下列
順序之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1.子女
(死亡或拋棄時,由其子女代位領受)
2.父母。
3.祖父母。
4.兄弟姊妹。
33
貳、修法內涵
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方案
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
◎在保期間死亡﹝在職死亡﹞
者:每月可領年金 →
近15年平均保俸×0.75%×加保年
資﹝最高 35年﹞
(因公死亡者,其加保年資未
滿15年者,以15年計)
◎領受養老年金期間死亡者:
每月可領年金 →
按照原領養老年金給付的
半數支領
34
貳、修法內涵
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方案
遺屬年金的領受人及其應具條件
配偶 →應具條件為 父母 →應具條件為 子女或其代位繼承
未再婚;年滿55歲以
年滿55歲以上﹝未
人 →應具條件為
上﹝未滿55歲者,有
滿55歲者,有展期 未成年。
展期請領之配套機
請領之配套機制﹞
已經成年但身心障
制﹞且與被保險人之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礙且無謀生能力。
婚姻關係應在該被保
過 公 務 人 員 280 俸
險人死亡時,已經滿
點折算所得之俸額
2年。
(現為18,445元)。
未再婚;身心障礙而
無謀生能力者,其與
被保險人之婚姻關係
應在該被保險人死亡
時,已經滿2年。
35
貳、修法內涵
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方案
遺屬年金請領權的喪失、變更與特殊限制
◎喪失:
1.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犯內亂或外患罪確
定
4.領受遺屬年金之配
偶再婚
5.領受遺屬年金之未
成年子女已成年
◎停止:
1.入獄服刑或因案
受羈押
2.失蹤
3.因身心障礙而無
謀生能力者﹝配
偶或已成年子
女﹞已有謀生能
力
原因消滅後
可繼續發給
◎特殊限制:
1.同時具有2個以
上遺屬年金領
受資格者,應
擇一支領
2.同時符合支領
養老年金及遺
屬年金時,應
擇一支領
36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一、保險性質
 強制性保險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規定:
符合第2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
修正:增列「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
人 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 險,
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現行與修正之點比較
二、保險項目
 殘廢給付
 養老給付
 死亡給付
 眷屬喪葬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修正:增列生育給付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三、保險俸給

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
依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為準
 經濟部所屬、金融保險、交通事業機構及原省(市)營事
業機構:
保險俸(薪)給比照上項規定由銓敘部核定
 私立學校:
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
 各項給付以最後月投保俸給計算給付金額
修正:各項給付以「保險俸給」之平均值計算給付金額(如
養老、死亡以15年平均值計算;殘廢、眷屬喪葬、生
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以6個月平均值計算。)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四、財務及保險費
財務:88年5月30日以前之養老給付為政府之潛藏負債,由
財政部核實撥補;88年5月31日以後之養老給付為準
備金應計負債,如有虧損應調保費挹注(財務每3年精算一次)。
保費:

要保機關應按月繳付保險費。

法定費率:4.5%-9%(現行費率為8.25%)

保險費分擔比例:
公立機關
私立學校
被保險人自付
35%
35%
政府補助
65%
32.5%
學校補助
─
32.5%
修正:1.法定費率:提高為7%-15%。
2.曾依法退休請領養老給付有案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再任加保
,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67.5%。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五、繳付保險費滿30年相關規定
 88.5.30. 以前:
已加保者,享有繳費滿30年免繳自付
保險費之優惠。
【免納公保及全民健保自付部分保費】
 88.5.31. 以後:
新加保人員(含已領養老給付再加保者)
無繳費滿30年免繳自付保險費之優惠。
修正:刪除加保30年補助公保費之規定(含全民健
保自付部分保費)。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六、請領現金給付注意事項
 有效期限
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
1.殘廢給付:確定成殘日期起算
2.養老給付:退休、資遣、離職退保生效日期起算
3.死亡給付:死亡之日起算
4.眷屬喪葬津貼:眷屬死亡之日起算
5.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取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格
之日起算。
修正: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七、請領殘廢給付規定與給付月數
1、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或執行公務所致
2、經治療已達規定治療期限且醫治終止
3、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
4、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5、經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鑑定
殘 等
因 病
因 公
全殘廢
30個月
36個月
半殘廢
15個月
18個月
部分殘廢
6個月
8個月

此次修法有關請領殘廢給付規定與給付月數未作修正,
仍與現行規定一致。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八、請領養老給付規定
1、依法退休
2、依法資遣
3、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
歲而離職退保
4、94年1月21日後退保,未請領養老給付而年資保留
者,嗣後於參加勞工或軍人保險,依法退休得請領
公保年資之養老給付。
修正:第4項增加領受國民年金保險養老給付及年滿65歲等
條件。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八、請領養老給付規定(續)

養老給付之計算
1、88年5月31日本法修正前後保險年資合併計算。
2、88年5月31日修正前保險年資按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標
準計算。
3、88年5月31日修正後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1.2個月。
4、88年5月31日修正前後給付月數相加最高以36個月為限。
修正:本保險0年0月0日修正施行後依下列方式採計
1.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1.2個月,最高給付42
個月為限。
2.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0.75%-1.3%,最高採
計35年,總給付率為26.25%-45.5%。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九、請領死亡給付金額規定

給付標準
1.因公死亡:36個月
2.非因公死亡:30個月
3.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36個月
4.已領養老給付後,再任職加保死亡者,其死亡給付應
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修法
1.一次死亡給付:因公死亡者給42個月;病故或意外死
亡者給30個月,但繳付保費滿25年以上者給42個月。
2.遺囑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0.75%計算給付,
最高以給付26.25%為限。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十、請領喪葬津貼眷屬規定
 眷屬規定
1、父、母、配偶:給付3個月
2、子女:
(1)12歲以上至25歲以下:給付2個月
(2)已為出生登記至12歲以下:給付1個月
 此次修法有關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月數未作修
正,仍與現行規定一致。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十、請領喪葬津貼眷屬規定(續)
 相關規定
1、被保險人之生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死亡時
,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2、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選擇
一人請領。
修正:上述事項,原在公保法施行細則規定,因屬法律保留
事項,爰於此次公保法修正時提昇至本法規定。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十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
 條件
1、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 此次修法有關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條件未作
修正,仍與現行規定一致。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十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續)
 給付標準
1、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
俸(薪)給之60%計算。
2、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
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
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
3、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 此次修法有關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標準未
作修正,仍與現行規定一致。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十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續)
 其他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有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同一時
間以請領一人為限。
2、夫妻同為被保險人,應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
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前述相關注意事項於此次修法未作改變,仍與
現行規定一致。
參、現行與修正之比較
十二、請領生育給付規定
 現行法制無請領生育給付之規定。
修法
增列請領生育給付之規定,其給付情形如下:
 繳付保險費滿280日分娩者。
 繳付保險費滿180日早產者。
 均給付1個月生育補助費。
肆、結語
1.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的規劃宗旨,是在落實國家建構完整
社會安全網絡之既定政策。
2.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的推動目標,是在保障公保被保險人
的老年基本生活。
3.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的制度設計,必須兼顧國家資源分配
的合理性,以及世代正義的價值維護與傳承。
4. 公保的永續穩定經營,是提供長期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之必
要前提,也是被保險人須堅定維護的信念。
5. 期願被保險人能體察公保養老年金規劃的目標與價值,進
而共同支持其順利完成立法程序並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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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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