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現金給付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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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辦理現金給付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現金給付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
1
報告大綱
 現金給付項目介紹
 請領各項現金給付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 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應注意事項
 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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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給付項目
 養老給付
 殘廢給付
 死亡給付
 眷屬喪葬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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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各項現金給付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 請領手續
 養老給付
 殘廢給付
 死亡給付
 眷屬喪葬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4
請領手續說明
5
請領手續
應檢送:1.請領書。
2.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
應注意:1.保險事故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2.請領金額正確填寫。
3.被保險人私章已蓋妥。
4.機關印信已蓋妥。
5.證明文件如係影印本須由要保機關加蓋要保
機關印信或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相符。
6
尚未辦理保俸變更之請領方式
 非逕行核付案件:
 先按原保俸請領,俟辦妥變俸手續再補差額。
 俟辦妥變俸後,再一次請領。
 養老給付逕行核付案件,詳後續養老給付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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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時效
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
1.殘廢給付:確定成殘日起算。
2.養老給付:退休、資遣、離職退保、保留年資生效日起算。
3.死亡給付:死亡之日起算。
4.眷屬喪葬津貼:眷屬死亡之日起算。
5.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取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格之日起算。
8
直撥入戶
 給付項目除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律直撥入戶外,
其餘養老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及眷屬喪
葬津貼等四項給付得選擇直撥入戶。
 應檢送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請領人有兩人以上應如何選擇。
 入戶失敗,應檢送收據,改按支票核付。
9
養老給付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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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給付條件
 依法退休
 依法資遣
 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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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給付方式(一)(逕行核付)
 經銓敘部核准可逕依退休或資遣核定函副本核發養
老給付者:
1.銓敘部核定退休之公務人員。
2.臺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五都及
各縣市政府核定退休之教職員。
3.各級主管機關核定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
職員退休條例退休人員。
4.上述機關核定之資遣人員。
5.私立學校退撫基金會核定之私校退休及資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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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給付方式(二) (非逕行核付)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選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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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1. 依法退休者檢送退休核定函。
2. 依法資遣者檢送資遣核定函。
3. 離職退保者檢送離職證明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請領養老給付方式(三)
(保留年資)
 保留年資請領養老給付者,除應檢送現金
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
面影本外,並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之一:
1.退保後改參加勞工保險者,檢附勞工保險老
年給付核定證明文件及參加勞保年資紀錄。
2.退保後改參加軍人保險者,檢附依法退伍證
明書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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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給付之計算(一)
 88年5月31日本法修正前後保險年資合併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法前公保及私立學校保險年資合併計
算。
 88年5月31日修正前保險年資按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規
定標準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正後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1.2個月
 畸零月數按比例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正前後給付月數相加,最高以36個月
為限。
15
養老給付之計算(二)
 94年1月21日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 88年5月31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合
計12年6個月以上者,如其平均養老給付月
數未達1年1.2個月時,以1年1.2個月計算,
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2年6個月者,如其養
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
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補其
差額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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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核付作業應注意事項
 核定函所列俸額(薪點)與本部資料不合,以
較低者先行核付。
 逕行核付之養老給付案件,其退休職級如經銓
敘部或其他退休主管機關複審晉級,並經要保
機關辦妥變俸手續者,本部將逕按複審核定函
副本核發養老給付差額。不須填送請領書及收
據。
 轉發養老給付支票時,收據聯請被保險人簽章,
並加蓋機關印信後寄回公保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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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一)
 已領養老給付後,重行參加公保,原領
養老給付不用繳回,年資不得合併。
 88年5月31日修法後所計算之養老給付與
原領養老給付月數合併計算,最高以36
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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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二)
 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參加公保,
日後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其重行加保期間
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
險費,加計利息發還。
 88年5月31日修法前重行參加私校保(公保)
之年資,按原計算標準發給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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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三)
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
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成就請領養老給
付資格時,應填具選擇書。
 選擇暫不請領並再任職參加本保險,且再次
取得養老給付請領資格者,應併計加保年資,
並以最後保俸計算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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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四)
 選擇暫不請領而未再任加保者,可於5年內
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
 選擇領取,或選擇暫不請領並再任加保後,
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 已成就養老給付條件超過5年請領時效而未
再任加保或未申請領回者,其請求權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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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五)
 本部提前核發之養老給付,如有因故撤銷
退休、資遣案件,應即來函檢附相關資料
並將養老給付支票退還本部註銷原案。
 被保險人於退休生效日前死亡者,應由其
法定繼承人申請改辦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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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六)
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保改參加勞工
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
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
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
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
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
金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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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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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金額之計算
給付月數:
給付月數
殘等
全殘廢
半殘廢
部分殘廢
因意外傷 因執行公務
害或疾病 或服兵役
30
36
15
6
18
8
例如:確定成殘日期當月保險俸給32,430元
因公半殘廢得請領金額為
32,430 x 18 = 583,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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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殘廢給付手續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殘廢證明書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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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請領殘廢給付之規定
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或執行公務所致
 經治療已達規定治療期限且醫治終止
 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
 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經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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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 須使用目前使用之表格格式
 由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填寫
並加蓋醫院印信
 所填寫內容須加蓋醫師章始為有效
 治療經過
 可否改善
 確定成殘日期
 病情詳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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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最近一次修正公布:91年9月2日(殘廢標準表)
 殘廢等級:1.全殘廢 ( 1號-21號)
2.半殘廢 (22號-44號)
3.部分殘廢(45號-69號)
 殘廢部位性質:1.手術切除器官(例:子宮)
2.功能性障礙(例:肝功能)
 給付標準: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
2.因意外傷害或疾病
 說明欄
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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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審核規定
 加入本保險前原已殘廢者,不得申領。
 同一部位同時適用二種以上殘廢程度,依最高標準
給付。
 不同部位之殘廢,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合計給付
月數,以30個月為限,因公者以36個月為限。
 原已殘廢部位,再次發生疾病、傷害致加重殘廢程
度者,按二種標準差額給付。
 除手術切除器官,存活滿一個月外,被保險人死亡
前1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或不治死亡後,所出具之殘廢
證明書,不得據以請領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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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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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死亡給付手續
32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受益人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
影本。
 死亡證明書。
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加蓋機關印信) 。
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 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能省略)。
 其他相關文件。
法定受益人
 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 順序依民法1138條規定:
除配偶為當然受益人外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 無法定受益人者,得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
受益人。
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由要保機關出具,並加蓋機關
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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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領人及受益額
 法定受益人有2人以上,應同時具領。
 得委託其中1人代領(須附委託書)。
 受益額應詳細填明於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 記載某受益人全額領受者,應檢具其他受
益人之同意放棄書。
 未載受益額者,視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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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 未成年人,應由監護人會同請領(監護人之
認定依民法規定辦理)。
 僑居國外,不能返國親自具領時,應委託
國內親友代領(須附領取死亡給付委託書)
 居住大陸地區之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相關規定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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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金額之計算(一)
 因公死亡:給付36個月
 非因公死亡:給付30個月
 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給付36個月
 已領養老給付後,再任職加保死亡者,其死
亡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 例如:
王先生已領養老給付29個月,再任職加保死
亡,保險年資合計二十年以上,死亡給付月
數為:36-29=7個月
36
請領金額之計算(二)
 已領36個月養老給付後,再任職加保,並
在職死亡者,其重行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
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
利息發還。
 上述計息退費,法定繼承人請領時,應提
供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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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喪葬津貼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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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手續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死亡眷屬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 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 切結書
 不用附死亡證明(惟死亡眷屬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者仍須
附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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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請領喪葬津貼之眷屬
 父、母、配偶:給付3個月
 子女:
十二歲以上至二十五歲以下:給付2個月
已為出生登記至十二歲以下:給付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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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眷屬喪葬津貼之相關規定
 生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擇一請領
 死者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人之眷屬時,任擇一人請
領(請先協商由一人提出請領)。
 公保與私校保已合併為同一種保險,不得分別請
領。
 居住大陸地區之眷屬死亡請領喪葬津貼,應檢送
大陸地區製作並辦妥公證之死亡及眷屬身分證明
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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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應填具切結書
 為免重複請領,均應一律填妥切結書。
 切結書應填寫三份;一份由被保險人收執;一份由服務
機關留存;一份連同請領書送公保部辦理。
 如有切結不實,當即繳回原領之眷屬喪葬津貼,並重
新自行協商後,推由一人請領,且願自負一切不利後
果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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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43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手續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須加蓋人事主管職
名章或機關印信) 。
 子女戶口名簿影本(須加蓋人事主管職名章
或機關印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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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條件
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
 子女滿3歲前。
 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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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
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
給之60%計算。
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
發給6個月。
 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
 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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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注意事項(一)
 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內有效。
 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致無法取得戶口名簿影印本或
戶籍謄本者,由要保機關負責出具證明代替之。
 一律採直撥入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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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注意事項(二)
 申請案件經審定後即辦理第1個月津貼之入戶作業;第2
至第6個月津貼為逕行核付,統一於各月底前入戶。
 因追溯變俸而得請領津貼之差額,被保險人應於按月核
發之津貼給付完畢後,再檢送請領書,經本部收件審定
後,一次核撥。
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欠繳之保險費或依法遞延
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得
逕自核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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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注意事項(三)
 被保險人有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同一時
間以請領1人為限:意即於第1名子女之津貼請
領完竣後,以下各名子女之津貼應接續請領;
各名子女之津貼之請求權時效亦分別自其得請
領之日起計算。
 夫妻同為被保險人,應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
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核發育嬰津貼期間被保險人提前復職時,請先
通知本部承保科,以免溢發後須辦理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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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
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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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一)
 條件:
請領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殘廢或死亡給付,規定如次:
1.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2.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
3.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以致殘廢或死亡。
4.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5.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在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6.在服役期內因服役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
7.在演習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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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二)
 證明文件:
 第2項及第6項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應檢送之
證明文件:
1.因盡力職務:服務機關學校必須檢附被保險人最近三
年之考績(成)證明書或成績考核通知書,其中至少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未辦理考績(成)證
明書或成績考核者,應檢附服務成績優良証明文件,
以証明其平時盡力執行職務。
2.積勞過度:服務機關學校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
之積勞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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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三)
3.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
其傷病必須與職務具有因果關係,除服務機
關學校查明其病症與工作關係,並以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
具之殘廢證明書所載疾病傷害原因互為佐證,
而死亡者則以出具之死亡診斷證明書所記載
疾病傷害原因,互為佐證。
 須繳驗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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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四)
 除第2項及第6項外,其他所稱因公差遭
遇意外危險或罹病,以致殘廢或死亡者,
指被保險人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
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
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
其遭遇危險或罹病致殘廢或死亡,必須與
公差具有因果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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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五)
 第4項所稱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
殘廢或死亡,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
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
病,且由該意外事故或疾病直接使之殘廢或死亡者,或
自該場所直接送醫住院仍致殘廢或死亡。
 前項所稱辦公往返,指被保險人於工作日或指定加班日,
為辦理公務,在合理出、退勤時間,於住(居)所與辦
公場所間必經路線往返。則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出具因公
殘廢或死亡之證明書,詳敘被保險人因公事實發生之時
間、地點及送醫等詳細經過情形,如有其他佐證文件,
亦請附送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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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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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事宜(一)
請領書、收據、切結書、殘廢證明書等應用
書表,請逕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空白書表使
用。
(網址:www.bot.com.tw→臺灣銀行→
公保服務→表格資料→現金給付類 )。
57
其他相關事宜(二)
 本行網站提供簡易養老給付試算程式,輸入
被保險人之加、退保日期及保險俸給即可概
算出得領養老給付金額,請多多利用。
 如向本部查詢現金給付案件辦理情形,務請
告知身分證號及姓名,以便迅速查告。(查
詢電話:總機(02)27013411轉5520-5532)。亦可利用本行網路作業系統查詢現
金給付案件辦理情形。
58
簡報完畢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