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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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機關團體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新竹縣100年校務e化研習
簡易薪資所得扣繳填報
王慶祥、劉懿娟
2011/12/08
1
哪些項目要課稅
序號
項目
序號
項目
1
2
3
4
教職員工薪額
學術研究費
專業加給
地域加給
11
12
13
14
強制休假補助費
休假補助費
健康檢查補助費
考績獎金(含晉級差額)
5
6
7
特教津貼
交通補助費
結婚補助費
15
16
17
年終工作獎金
代課鐘點費
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8
9
10
生育補助費
眷屬喪葬補助費
子女教育補助費
18
19
20
課外輔導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
出席費
2
哪些項目免納所得稅
序號
項目
序號
1
2
3
主管職務加給
導師費
實物代金
交通補助費(核實
報銷)
進修補助費
加班費
差旅費、誤餐費、
生活費、交通費
教學卓越獎金
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金
10
11
12
4
5
6
7
8
9
13
14
15
16
17
18
項目
死亡員工之喪葬補助費
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
福利互助金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獎學
金
試務工作費、閱卷費
國科會研究獎勵費
教育互助會發給會員之
慰問金撫卹金
不休假加班費
3
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申報流程圖
如年終、考績獎金、
補助費等
不預扣並不代表節稅哦!
出納組將彙整員工101年度
總所得,於102/1月傳送至
國稅局,員工將於102/5月
自行申報退補稅。
4
預扣稅額試算

案例一、五年X班導師楊老師,大學畢
業薪額625,未填扶養親屬申報表。
[薪俸(47,080) +研究費(26,290 )]*5%=3,669

案例二、同上楊老師,填扶養親屬申報
表,將以其月所得73,370查表扣繳。
單身狀態:2,460
有配偶:0
5
預扣稅額試算

案例三、三年X班導師江老師,大學畢
業長代薪額190,未填扶養親屬申報表。
[薪俸(21,775) +研究費(20,130)]*5%=2,095

案例四、同上江老師,依勞退條例自提
退休金6%免稅。
[薪俸(21,775) +研究費(20,130)-勞退自提(2,514)] < 40,020
所以,預扣稅額為0
6
預扣稅額試算

案例五、同案例三的江老師整年服務年
終獎金1.5個月。
[薪俸(32,663) +研究費(30,195)]=62,858
因為,年終獎金非月所得,62,858 < 68,500
所以,預扣稅額為0
7
繳款與填報
扣繳
• 每月十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 扣繳憑單申報(每年一月底前)彙報該管稽
申報
填發
徵機關
• 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8
所得稅扣繳制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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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
應繳之所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
「扣」下。
繳: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
「繳」納。
填: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並依規
定「填」寫扣〈免〉繳憑單。
報:在時限內,將各項扣繳書表,向
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後,將扣〈免〉
繳憑單填發交所得人辦理結算申報。
9
誰應辦理扣免繳憑單之申報?

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之應辦扣繳之所得時,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
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

扣繳義務人依性質分述如下:
1.事業負責人:也就是營利事業的老闆
2.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3.執行業務者
4.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10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機關團體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財政部88/07/08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
◦ 原則上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 機關、團體已在扣繳稅額繳款書、扣繳總表或
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
務人者,視為該指定之扣繳義務人。
◦ 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
義務人 。
11
挑戰101,扣繳所得到底難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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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哪些所得要預扣?要扣多少?
採用查表與採用扣繳率的差別?
預扣的公式?
月淨額怎麼算?
預扣要做哪些準備?
已預扣的金額要怎麼處理?
提示:列入所得就要扣稅!
12
辦理扣繳之所得類目(國中小)
所得格式
所得內容
50
薪資所得
51
租賃所得
5B
其他利息所得
52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53
權利金所得
54
股利或盈餘所得
91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92
其他所得
93
退職所得
9A
執行業務所得
9B
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
相關扣繳項目請詳參
6.各類所得稅參考.doc
13
不扣稅所得項目(免列入所得)
1.
主管加給(含年終、考績獎金之主管加給)。
2.
導師費。
3.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獎學金(以在校學業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與一般子女
教育補助費性質不同)。
4.
差旅費(含核據實報之交通費)。
5.
政府機關委託學術團體辦理之各類考試及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相關
工作費。
6.
學生就學獎助學金(獎學金、工讀助學金等)。獎助學金以成績為條件系
專戶項下支付。
7.
博、碩士班之論文口試費、車馬費。
8.
各類保險給付 (含互助金)
9.
競賽獎金(教育部或田徑協會發給選手之獎助學金)
10.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
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
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
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14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



修正前:薪資受領人不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
申報表者,視同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按全月
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無受
扶養親屬人數欄之扣繳稅額辦理扣繳。
修正後:薪資受領人未依本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
報表者,應依個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
1款第2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薪資預扣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
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總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
給付總額扣繳
15
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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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年5月16日發布解釋令將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
作出補充說明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
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扣繳稅額。
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
得得按6%扣繳(根據現行規定應為5%)。
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
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
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
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
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16
薪資所得預扣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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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淨額=月所得(參考級距)*12免稅額(82,000)*(撫養口數+1)標準扣除額(152,000)-薪資扣除額(104,000)
淨額2=IF(淨額<=0,0,淨額)
稅率=查表(淨額2,符合的稅率)
累進差額=查表(淨額2,跳級差額)
月稅額=(淨額2*稅率-累進差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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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扣繳稅款之所得(需列入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
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應扣繳
稅款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元者,免予扣繳。
2.但短期票券、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依金融資
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及告
發或檢舉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
3.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
1000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18
重點整理
19
理論與實務操作

簡易薪資系統
20
扣繳時點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扣繳類目
所得之當時,扣取所得稅款。因此,扣繳所
得稅款的時點即係於「給付時」。(所§88)
 給付時的定義:(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
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
可支配該項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存
款人帳戶。
匯撥給付: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者。
視同給付:公司之應付股利(現金股利),於股東
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
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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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
所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
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
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
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
務人。
 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
繳清。

22
誤扣、溢扣繳稅款之處理
扣繳義務人如有誤扣、溢扣繳稅款後,應
將該誤扣、溢扣繳稅款退還所得人。
2. 亦可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留抵,則較簡便。
3. 如金額較大短期內無法留抵完畢,或已屬
年度結束,可向該管轄機關申請退還。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
23
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
補扣補繳者之處理
財政部74/10/29台財稅第24073號函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
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
款者,尚不發生滯納問題,亦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
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一
併徵收。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
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免依該法條
規定處罰;應查明有無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依稅捐稽
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
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無稅捐稽
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
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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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處罰規定─違反扣繳義務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
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
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
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
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
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
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2,500元,最
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
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
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 扣繳義務人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1%
滯納金

25
申報人工扣免繳憑單應注意事項:
執行業務所得須註明業別。
 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有無漏填字跡是否清楚。
 避免誤用扣繳憑單,例如外僑填寫本國
人之扣憑、逾期申報仍用電子申報專用
扣憑。
 填報外僑專用之扣免繳憑單記得勾註本
年度居留是否已滿183天

26
申報人工扣免繳憑單應注意事項:




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已滿183天,所得
人統一證號欄須填報居留證統一證號,不得
以稅籍編號代替。
金額欄不得空白或金額為零。
扣繳憑單給付年度與申報書申報年度是否一
致。
扣免繳憑單件數及總金額與申報書填報數是
否相符。
員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即自提6%)屬免稅所得,
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中但需於扣憑中揭露。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