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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
應注意事項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鄭慶民
103年12月1日
目錄
壹、合作機構應有之認知
貳、評估的目的
參、評估工作時程與流程
肆、評估對象
伍、合作機構需具備條件
陸、評估之流程
柒、評估內容
捌、特殊案例評分原則
玖、其他應注意事項
2
壹、合作機構應有之認知
建教合作定義:
指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學及
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
作,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
建教合作機構需具有下列觀念:
1. 提供學生技能學習及輔導的容量
2. 具備長期經營建教合作教育的規劃
3. 落實學生技能學習的需要
4. 妥善照顧其生活
註: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
壹、合作機構應有之認知
建教合作辦理方式
輪調式建教合作
辦理
方式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
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註)
9-11月(3個月 ) 12-2月(3個月) 3-5月(3個月)
6-8月(3個月)
甲班
職業技能訓練
學校
職業技能訓練
學校
乙班
學校
職業技能訓練
學校
職業技能訓練
註:依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4
壹、合作機構應有之認知
建教合作辦理方式
階梯式建教合作
辦理 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
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
方式 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全班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學校
學校
職業技能訓練
註:依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5
壹、合作機構應有之認知
建教合作辦理方式
實習式建教合作
辦理
方式
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
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
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
練
註:依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6
貳、評估的目的
維護學生職場學習、安全之權
益
兼顧教育理想與實際面的需求
達到建教合作之精神-創造學
校、學生、業 界三贏的局面
註:依據本法第九條
建
教
合
作
7
參、評估工作時程與流程
辦理時間
103年7月3日
工作項目
主要工作事項
本署函知各校「申辦建教班注意事項」
103年8月18日
辦理「申辦建教合作學校業務說明
會」
103年9月15日
各校提供合作事業機構名冊
103年10月15日
各校提出104學年度建教合作班申辦
案
欲辦理建教合作之學校
提出申請案
103年10月31日
資料補正
審查本年度建教合作申
辦資格
各申辦案提第1次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103年11月14日 (學校收受結果通知,其有不服者,得
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確認本年度建教合作申
辦學校及件數
8
參、評估工作時程與流程
辦理時間
工作項目
主要工作事項
103年12月1日
專家小組評估行前說明會
對專家小組評估委員說明
本年度評估重點及注意事
項
103年12月1日
申辦學校評估行前說明會
對學校說明本年度評估應
注意事項
初審結果通過者開始安排評估日程表
進行建教合作事業機構現
場評估
103年12月5日~
104年1月18日
(台北市~104年1-3月)
104年2月2日
實地評估事業機構及評估結果彙整召
開第2次審議會
(台北市104年4月)
確認本年度建教合作機構
現場評估結果及人數,補
評估條件及資格
學校收受結果通知,於2星期內申請
補評估,或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104年2月20日
進行補評估
若核准人數不足即通知補
評估
核定104各校招生人數
教育部公告本年度建教合
作班之學校班級數、核定
人數
9
(台北市104年4月)
104年3月10日
(台北市104年5月)
肆、評估對象(國教署)
1. 輪調式、階梯式104學年度申請合作機構
2.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合作機構
103年10月15日
勞政機關資格查核:
不合格: 25家,合格1062家,合計:1087家
工業及農業類:合作事業單位153家183件提出申請(103年約135件)
103年10月15日 商業及家事類:合作事業單位662家712件提出申請(103年約592件)
第一次審議會審查:
103年11月14日 工業及農業類:合格172件,不合格8件,待回覆3件
商業及家事類:合格656件,不合格56件(未送件3件,棄評1件
專家小組進行現場評估
10
肆、評估對象(新北市)
1. 輪調式、階梯式104學年度申請合作機構
2.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合作機構
103年10月15日
勞政機關資格查核:
不合格:7家,合格515家,合計:522家
工業及農業類:合作事業單位33家35件提出申請(103年約24件)
103年10月15日 商業及家事類:合作事業單位391家431件提出申請(103年約294件)
第一次審議會審查:
103年11月18日 工業及農業類:合格31件,不合格4件(棄評0件,未送件0件)
商業及家事類:合格317件,不合格114件(棄評13件,未送件39件)
專家小組進行現場評估
11
肆、評估對象(台北市)
1. 階梯式、其他式104學年度申請合作機構
2.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合作機構
103年10月15日
勞政機關資格查核:
不合格:1家,合格364家,合計:365家
工業及農業類:合作事業單位54家54件提出申請(103年約56件)
103年10月15日 商業及家事類:合作事業單位248家248件提出申請(103年約296件)
第一次審議會審查:
103年11月18日 工業及農業類:合格46件,不合格8件(棄評0件,未送件5件)
商業及家事類:合格186件,不合格98件(棄評37件,未送件7件)
專家小組進行現場評估
12
承辦學校資格審查原則
1. 學校資格,依據本法第7條規定。
1.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
2.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訪視)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
以上。
3.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2. 建教合作機構資格條件,依據第6條規定。
1.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2.具相關職業科別之訓練能力、指導人力及健全之設備。
3.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
4.無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
五條所定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之情事。
5.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
6.最近二年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未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十
。
7.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3. 申請表件缺件,經通知未能於103年10月31日前補件完成者,列為資
格不符
13
二.合作機構之條件
(註)-1
伍、合作機構需具備條件
1.
2.
3.
4.
建教合作機構需經登記設立有案
具相關職業科別之訓練能力、指導人力及健全之設備
*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
無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所定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之情
事
5.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
6. *最近二年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未超過員
工總人數百分之十
7. 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需證明文件,由國教署協助查核。
子法1.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註:依本法第六條規定
14
二.合作機構之條件
(註)-2
伍、合作機構需具備條件
1.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
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
勞工總數四分之一。
9. 個別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2人
10.建教合作機構之工作崗位技能內容應與學校開設類科相關。
11.建教合作機構之工作性質及環境,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或妨害技術生身心健康。
12.辦理美容美體行業之事業單位,須同時具備上列條件及下列各
項
1.事業單位(總公司)須設有教育訓練中心。
2.事業單位營業對象及技術生限女性。
3.學生學習場所以公司直營店為限。
4.需經地方政府「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檢查合格或核備在案。
註:依本法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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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評估之流程
簡報
審閱資料
評估程序及活動項目
時間
合作機構針對基本設施及設備、安全衛生、組
織制度、生活照顧、其他等項目進行說明
10
分鐘
申辦資料、評估報告表相關書面資料
20
分鐘
20
分鐘
現場評估
瞭解合作機構之一般設施條件,及確認工作崗
位與學分採計項目之相關程度
住宿環境
確認建教生宿舍之消防、用電、逃生、生活設
施與自修環境(無住宿則免)
20
分鐘
訪談
對學生、建教合作機構、訓練員或輔導員進行
訪談
20
分鐘
專家小組委員討論評估結果
30
分鐘
填寫評估結果
16
一、簡 報
內容
重點
1. 合作機構簡述基本設施、組織制度。
建教合作機構僅
2. 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之理念。 需針對左列事項
3. 建教生工作訓練內涵說明、工作崗位輪調 報告。
計畫。
4. 建教生之職場教育訓練計畫內容、時數、
訓練地點。
5. 建教生之生活津貼、福利制度、升遷管道、
生活照顧等。
17
二、審閱資料
查核資料
重點
內容需與學校之專業科目內容轉
1.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換職業技能訓練學習對照表內容
吻合。
委員檢核該合作機構輔導人員設
2.建教生輔導計畫(含生活
置、學生意見之處理流程及辦理
輔導、訪視計畫)
事宜。
檢視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雙方是
3.建教合作契約。
否有用印。
委員檢視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
是否使用教育部定型化契約?相
4建教生訓練契約。
關重要事項是否明確記載?是否
有用印?
5.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 檢核建教合作機構之輔導人員/
練人員及生活輔導人員名冊 訓練人員之經歷
6.工廠登記證正本或商工登 查核實習地址是否正確、營業項
記資料。
目是否與科別相關。
資料來源
申辦資料
(表3)
申辦資料
(表4)
申辦資料
(表5)
申辦資料
(表6)
申辦資料
(表9)
申辦資料
(附件1)
18
二、審閱資料
查核資料
重點
資料來源
7.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與「建教生申請人數核算總表」
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正本。進行查對
申辦資料
(附件2)
8.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檢核文 委員檢核勞安合格文件與訓練場
件資料。
所地址是否相符。
申辦資料
(附件3)
9. 「 評估建議事項」及
由承辦學校列印102、103年度
「訪視建議事項」之辦理紀 評估及訪視委員建議事項,供評
錄。
估委員核對改善情況。
申辦資料
(附件4)
10.職場教育訓練實施規劃 檢視訓練項目與建教生職業技能
表。
訓練計畫是否對應
報告表
(表7)
11.宿舍管理要點。
(台北市學校皆無住宿)
有宿舍者需檢附; 若未提供住宿, 報告表
校方應提出合理住宿條件計畫
(表9)
或交通計畫供評估委員審閱。
19
二、審閱資料
查核資料
重點
12.建教生訓練時間安排
及打卡單(續辦)。
委員檢核建教生是否有超時訓練或輪值大
夜班之情形。
13.建教生生活津貼資料
明細。(續辦)
委員檢核生活津貼與訓練契約簽定之金額
是否相符?不得有不明的扣款名目。
14.學校輔導訪視書面紀
錄及網站填報紀錄(續辦)
委員檢核建教合作機構之輔導訪視紀錄書
面紀錄與資訊網填報之紀錄是否相符
,資訊網填報之資料有小組提供。
15.生活輔導紀錄。(續辦) 委員檢核合作機構去年度對建教生生活照
顧輔導情形。
16.勞動單位核備公文。
(續辦)
委員檢核合作機構是否依規定將訓練契約
函報勞動單位備查
20
三、現場評估
內容
查核資料及重點
1委員對一般措施評估表內容進行檢視。
2.實地參觀建教合作機構計畫安置建教生
之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關生活設
施〈餐廳、休息場所、休閒設施等〉。
3.委員現場檢視逃生門、逃生梯、逃生指
示燈、逃生通道、滅火器…等相關安
全措施。
一
般
措
施
評
估
表
1. 委員依評估報告表之評估項目及內
容評定之。
2. 應著重強調合作機構之安全衛生事
項、建教合作配合措施、工時訓練
安排及福利與生活照顧條件。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措
施
評
估
表
1.委員依建教合作機構安排學生實習之工
1. 委員依專業科目內容轉換職業技能
作內涵來判定其是否相關,非僅以建教
訓練學習對照表之內容與工作崗位
合作機構之營業項目。例如:資處科至
訓練項目進行比對。
電子公司可從事資料輸入之工作,但不
2. 採計學分時,訓練時數每達72小時,
適合做現場操作員,委員要依建教合作
核定1學分。
機構提供之資料輸入工作崗位數來決定
3. 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三學年採計學分
是否同意辦理及核給人數。
為24學分(每期4學分)。
2.轉換職業技能訓練學習對照表內容要與
4. 階梯式總計為16學分。
建教合作機構及學生工作內容相符,例
5. 實習式每學期2學分。
如同是餐飲科,但在不同建教合作機構
6. 其他式(銜接式8學分;三明治式16
(西餐廳、中餐廳、日本料理)應有不同之
學分)
學習內容。
21
四、檢視住宿環境
內容
查核資料及重點
委員確認學生宿舍之
委員依學校自行檢核完成之「建教生住宿安全檢核表」
消防、用電、逃生、
進行複核,並依檢核表內容評定合格與否。
生活設施與自修環境。
五、訪談
內容
查核資料及重點
新申辦:
委員與建教合作機構相關負責人員訪談,瞭解其對建教合
委員對學生、建教
作之理念是否正確,委員並可就各項疑問請教事業機構。
合作機構、訓練員
續辦:
或輔導員進行訪談。
委員與建教合作機構相關負責人員及在廠之建教生訪談,
瞭解建教生在廠之情況並與資料作比對。
22
六、填寫評估結果
內容
專家小組委員討論
評估結果。
查核資料及重點
所有委員討論後決定是否合格並核給建教
生人數
23
柒、評估內容
一.建教生人數計算方式-輪調式
由評估人員填寫,
其他各欄由學校
自填
人數為2梯次合計
人數
本學年度可招收建教新生人數(K)=最高可招收建教生人數(J)-各校現有建教生人數合計(E) (不含現有
填表說明:
三年級人數,僅加總現有一年級與二年級學生人數及他校申請新生人數) ※若(K)<4 則不符合每期輪調
一、人數及工作崗位數之計算說明:
人數至少2人之規定。
1.非美容科:
(1)現職正式員工人數I=A-G-H, (I必需≧8)
(2)最高可招收建教生人數(J)=建教合作機構現有本職類正式員工人數(I)÷2
(3)工作崗位數(F) ≧( I+(J÷2)) 。※意指建教合作機構的工作崗位數量,必須能足以容納現職員工及最高可招收建教生單梯人數
的工作崗位。
2.美容科:
(1)現職正式員工人數I=A-G-H, (I必需≧8)
(2)美容美髮業工作崗位數(F)=美髮美容椅數+沖水檯數
(3)美容科建教合作機構最高可招收建教生人數(J)之核算,以下列兩式中,取較小數者辦理:
a.建教合作機構現有本職類正式員工人數(I)÷2
b.(工作崗位數(F)-建教合作機構現有本職類正式員工人數(I))×2
二、本學年度可招收建教新生人數(K)=最高可招收建教生人數(J)-各校現有建教生人數合計(E) (不含現有三年級人數,僅加總
現有一年級與二年級學生人數及他校申請新生人數)
※若(K)<4 則不符合每期輪調人數至少2人之規定。
柒、評估內容
一.建教生人數計算方式-階梯式、實習式(其他式)
由評估人員填寫,其他
各欄由學校自填
人數為1梯次合計人數
本學年度可招收建教新生人數(K)=最高可招收建教生人數(J)-各校現有建教生人數合計(E) (不含現有三年級人數,僅加
計算說明:
總現有一年級與二年級學生人數及他校申請新生人數) ※若(K)<4 則不符合每期輪調人數至少2人之規定。
1.非美容科:
(1)現職正式員工人數I=A-G-H,(I必需≧8)
(2)最高可招收建教生人數(J)=建教合作機構現有本職類正式員工人數(I)÷4
(3)工作崗位數(F)≧( I+J) 。※意指建教合作機構的工作崗位數量,必須能足以容納現職員工及最高可招收建教生人數的工作崗位。
2.美容科:
(1)現職正式員工人數I=A-G-H,(I必需≧8)
(2)美容美髮業工作崗位數(F)=美髮美容椅數+沖水檯數
(3)美容科建教合作機構最高可招收建教生人數(J)之核算,以下列兩式中,取較小數者辦理:
a.建教合作機構現有本職類正式員工人數(I)÷4
b.(工作崗位數(F)-建教合作機構現有本職類正式員工人數(I)
柒、評估內容
二.評估結果
輪調、階梯式
說明:
1.一般措施及職業技能訓練措施評估標
準:
70分以上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2.職業技能學分採計標準:
實習式(其他式)
(1)輪調式:採計24學分
(2)階梯式:採計16學分
(3)實習式:每學期2學分
(4)其他式
三明治式(實習期間1年):16學分
銜接式(實習期間半年):8學分
3.評估結果,若有其中一項不合格,總
評即列為不合格,即不予核准辦理建教
合作班。
柒、評估內容
三.評估書表
一、一般措施評估表
評估項目:
1.基本設施及設備 15%
2.安全衛生 25%
3.組織制度 15%
4.生活照顧 25%
5.其他20%
二、職業技能訓練措施評估表
評估項目:
1.職業技能訓練計畫35%
2.師資及名冊15%
3.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紀錄35%
4.接受學校訪視要求改進之處理
程序、方式及其紀錄15%
一、一般措施評估表-1
評估
項目
評估
內容
檢核文件或
參考資料
配分
一、
1.環境
基
本
設
施
及 2.設備
設
備
*訓練場所消防
設施或安全衛
生相關檢核文
件(申辦資料_附
件三)
15%
二、
安
全
衛
生
*訓練場所消防
設施或安全衛
生相關檢核文
件(申辦資料_附
件三)
*消防安全宣導
紀錄
*安全衛生教育
實施計畫
*安全衛生教育
辦理資料紀錄
25%
參 考 項 目
1.職場內外空間之規劃及佈置
2.職場內外空間之整齊及清潔
1.與申辦職業科別相關之環境設施及儀器設備
2.安全之設置(逃生梯、安全門)
3.設備維護保養及紀錄資料
4.是否具有危險性設備?該設備是否經主管機關
檢查合格?
1.採光照明及維護
1. 職 場 照 明
2.空氣流通
與通風設備
3.空氣污染防治
1.廢棄物之整治及排水狀況
2. 衛 生 及 排2.工作場所
水設施
3.衛生設施
4.毒性或噴漆、灰塵之處理
1.噪音在標準分貝之內
3.噪音
2.有防噪音設施
1.消防設施及維護
4.消防設施
2.依規定辦理消防訓練
1.機具均有安全防護設置
5.安全維護
2.場地設施均有安全標誌
1.有醫護設置
6. 安 全 衛 生
2.有專人負責管理
管理
3.必要急救箱
一、一般措施評估表-2
評估
項目
評估
內容
1.組織運作
參 考 項 目
檢核文件或
參考資料
配分
1.各部門計畫與適度分工
2.各部門營運
1.人事制度
三
、
組
織
制
度
2.人事管理 2.員工綜合表現
3.指導建教生之人力
3.品質管理
4. 進 修 與 福
利
1.品質管理制度
2.品質管理綜合表現
*合作機構職業技
能訓練人員名
15%
冊(申辦資料_表
九)
1.員工進修、升遷制度
2.員工福利制度
3.建教生福利制度
29
一、一般措施評估表-3
評估
項目
評估
內容
1.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2.為建教生投保團體保險
1.每日訓練時間及起迄時間
2.訓練時間、空
2.每二星期訓練時數不超過八十小時
班、休息及例
3.建教生休息之實施情形
假實施情形
4.規定例假之實施情形
1.工作安排符合建教生能力
3.工作安排與輪
2.與建教生所學科別相關情形
調
3.工作崗位輪調情形
1.有專人負責生活輔導
2.輔導人員之專業知能及熱忱
4.生活輔導
3.輔導人員參加研習紀錄
4.備有生活輔導記錄
5.空班時間安排規劃
1.生活津貼約定情形
5.生活津貼及逐
2.生活津貼按月給付情形
年調整措施
3.保證金繳納情形
1.提供住宿情形
2.宿舍環境與設備
6.膳宿與交通安
3.提供膳食情形
排
4.用餐設施及環境
5.交通安排實施情形
7.建教生權益之 1.建教生權益宣導辦理情形
申訴或協調處 2.配合處理建教生申請協調或申訴案
理
件之辦理情形
1.勞保及團保
四
、
生
活
照
顧
參 考 項 目
檢核文件或
參考資料
配
分
*建教生訓練契約(申辦資料_表六)
*勞保個人加退保紀錄
*保險資料
*建教生簽到表或出勤紀錄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申辦資料_表三)
*職場教育訓練實施規畫表(評估報告_表七)
*工作崗位輪調計畫
*建教生輔導計畫(申辦資料_表四)
*空班時間安排規劃(評估報告_表八)
*合作機構生活輔導人員名冊(申辦資料_表九)
*建教生輔導辦法
*生活輔導記錄
*建教生訓練契約
*生活津貼明細表
*保證金繳納相關文件
*建教生訓練契約
*宿舍管理要點、宿舍照片(評估報告_表九)
*建教生住宿安全檢核表(評估報告_表十)
*交通計畫(評估報告_表十一)
*建教生權益宣導辦理紀錄
*建教生申請協調或申訴處理紀錄
25
%
一、一般措施評估表-4
評估
項目
參 考 項 目
1.辦理建教合作績效(已辦理之合作機構需評核)
2.合作機構負責人之建教合作理念
3.建教合作機構之熱忱度
4.建教合作機構信譽
5.訂定留廠服務措施及建教生留任情形
6.合作機構與學校訪視教師之互動機制
□合 格(
評估結果
□不合格(
檢核文件或
配
參考資料
分
*評估(或訪視)建議事項執行紀錄影本
(申辦資料_附件五)
*建教生訓練計畫。
*建教合作計畫目標。
*留廠服務措施及辦法。
*留廠服務建教生名冊。
20%
五
、
其
他
評估
內容
分)
分)
70分以上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31
二、職業技能訓練措施評估表-1
評估
項目
一
、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計
畫
二
、
名
冊 師
資
及
評估
內容
檢核文件或
參考資料
1.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申辦資料
畫規劃與執行
_表三)
2.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工 *職場教育訓練實施規劃表(評估報告
作崗位輪調情形
_表七)
配分
35%
*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人員名冊(申
3.職業技能訓練場地、設 辦資料_表九)
備
*工作崗位輪調計畫
*職場教育訓練課程規畫及實施紀錄
1.職業技能訓練師資專長 *學校申辦科別專任教師名冊(申辦資
是否與建教科目相符合 料_表八)
2.職業技能訓練師資人數 *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人員名冊(申
是否足夠
辦資料_表九)
15%
32
二、職業技能訓練措施評估表-2
評估
項目
三
、
採
計
學
分
及
成
績
考
查
紀
錄
評估
內容
檢核文件或
參考資料
1.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結果
*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統計表(評
2.專業科目內容轉換職業技能訓練學習 估報告_表五)
對照表符合情形
*專業科目內容轉換職業技能訓練
3.合作機構考評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辦 學習對照表(評估報告_表六)
理紀錄
*職業技能訓練採計學分及成績考
查基準實施辦法(申辦資料_表二)
4.學校人員訪視建教生之考查紀錄
*建教生訓練週記
*學校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紀錄表
5.建教生訓練週記之批閱情形
*建教生輔導計畫(申辦資料_表四)
方 視 四 1.學校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紀錄
式理要、
*建教生輔導辦法
及 程 求 接 2.建教合作機構處理學校訪視要求改進 *學校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紀錄表
其 序 改 受 之程序及方式。
*學校要求合作機構改進情形紀錄
紀、進學
錄 之 校 3.合作機構處理學校訪視意見改進情形 *合作機構處理學校訪視意見改進
情形之辦理紀錄
。 處 訪 之辦理紀錄
評估結
果
配分
□合 格( 分) □不合格( 分)
70分以上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35%
15%
33
三、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統計表
備註:
專家小組應就申辦科別之
課程內容,實地查對建教
生工作崗位及職場教育訓
練之設備及相關設施是否
與本表之課程內容相符。
說明:
訓練時數每達七十二小時,
始得採計為一學分。
輪調式:
以三個月為一期,三學年
共六期;每期採計4學分,
總計以24學分為限。
階梯式:
於三年級全年實施,總計
以16學分為限。
實習式:
學期以2學分為限。
34
四、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統計表
每期核定4學分
建教生工作崗位及職場教育訓
練之設備及相關設施需與課程
內容須相符
每期實習+訓練時數排定
在:288~480小時間
說明1:訓練時數每達72小時,始得採計為1學分。
說明2:課程內容總時數(B)72小時=學分數(A)4學分×18小時
職場工作總時數(C)+職場訓練總時數(D)合計總合÷4需≧課程總時數(B)72小時
五、建教住宿安全檢核表(無住宿則免附)
辦理學校名稱
合作機構名稱
學生住宿地址
辦理科別
※(請以(樓層)/(樓高)表示,如6/12表示居住之建築物有12
層樓高,學生宿舍地點位於6樓
檢核項目
檢核結果
委員複核
□是 □否 □是 □否
宿舍是否為合法建築?
宿舍位於樓層
項次
*1
*3
學生居住樓層是否具有2個(含)以上不同方向的逃生出
□是
口?
□是
陽台或房間窗戶若設鐵窗、鐵窗是否備有開口?
*4
二樓以上是否備有逃生避難器具等消防設備?
□是
□否
□是
□否
*5
瓦斯熱水器安裝於室外且通風良好,或裝於室
內有加裝強制排氣設備者;或使用電熱水器者,
應有漏電斷路器及接地設施。
□是
□否
□是
□否
*6
宿舍是否備有滅火器?
□是
□否
□是
□否
*7
宿舍是否備有緊急照明燈?
□是
□否
□是
□否
8
出入口及樓梯等避難路線未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是
□否
□是
□否
9
宿舍是否備有CO、煙霧警報裝置?
□是
□否
□是
□否
10
宿舍是否具備無熔絲開關或漏電斷路設計?
□是
□否
□是
□否
11
是否有宿舍管理員或合作機構員工與學生同住?
□是
□否
□是
□否
12
是否已制定宿舍安全管理規章?
□是
□否
□是
□否
*2
□否
□是
□否
□否
□是
□否
捌、特殊案例評分原則
如遇建教合作機構有下列情況其情節嚴重者,
予以評定不合格:
內容
查核資料及重點(續辦)
1. 未依規定隨意將建教生調廠。
委員依學校於資訊網填報名
單核對現有建教生是否吻合。
2.未依年度核准人數,超額安置建
教生。
由承辦學校提供資料供委員
核對
3.未重視學生健康隨意安排建教生
輪值大夜班工作或超時訓練時
數超過勞基法規定之46小時。
(3年級舊生)
委員檢視建教生訓練時間紀
錄及打卡單、薪資單。
4.建教生未被確實安排技能學習。
委員檢視建教生訓練紀錄。
37
捌、特殊案例評分原則
如遇建教合作機構有下列情況其情節嚴重者,
予以評定不合格:
內容
5.
查核資料及重點(續辦)
職場工作崗位之消防安 委員現場檢視包括:逃生門、逃生梯、逃生指示
全衛生設施欠缺,危及 燈、逃生通道、滅火器…等相關安全措施,有任
健康與人身安全。
何危及健康與人身安全之顧慮者即不予核准。
6.未據實申報各項評估資料。委員檢視資料發現與事實查核不符且情況嚴重者。
7.未依教育部提供之建教生 委員檢視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是否使用教育部
訓練契約範本進行訓練 範本?相關重要事項是否明確記載?是否有用印?
契約用印,且其內容損 未符規定即不准辦理。
及學生權益。
依學校自行檢核完成之「學生住宿安全檢核表」
8.學生宿舍之逃生、用電安
進行複核,若有不合格者即不准辦理。
全未能符合規定。
玖、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建立完善的輔導機制

學生在廠之輔導機制
依據:本法第13條第1項,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
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依
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建教生獲得
良好訓練。並加強與學校及家長之聯繫,以達成輔導之功能。

學生退場輔導機制
二.遵守相關法規





每日工作時間(本法第24條)
輪調期限(3個月一次)
工作崗位的輪調
完備的契約簽訂(本法第17條)
遵照原計畫書執行
39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