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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債券投資 第一節 債券之種類與特性 第二節 信用評等 第三節 債券評價 第四節 可轉換公司債 第五節 股權連動型債券 第一節 債券之種類與特性 債券依其種類及特性分述如下: 依發行機構不同,可分為下列四種: (一) 政府公債 (二) 公司債 (三) 金融債券 (四) 外國債券 政府公債 →政府為籌措建設所需資金或為填補預算赤字的短 差、配合國庫券收支調度,而發行之債券。 →公債發行期間期限:目前有二至三十年。 →發行層級:可分中央政府公債與直轄市政府公 →政府公債可依自償性與否,區分為甲、乙二種。 (1)甲類公債:為支應非自償性之建設公債,投資者 利息所得須課所得稅。 (2)乙類公債:為支應自償性之建設資金,投資者利 息所得可免徵一部分或全部所得稅。 →本金償還方式:有到期一次還本與分期還本二種 公司債 →一般公司法人為籌措集中長期資金而發行 之債券。 →分為普通公司債與可轉換公司債 (convertible bond) (1)普通公司債發行須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 (2)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者為上市或上櫃公司 →公司債依有無擔保而區分為: (1)有擔保公司債 (2)無擔保公司債 外國債券 1.屬於跨國性金融組織,來台募集以新台 幣計價之債券。 2.曾在台灣發行新台幣債券有: →亞洲開發銀行(ADB)(小龍債券) →美洲開發銀行(IADB) →中美洲開發銀行(CABEI) →北歐投資銀行(NIB)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等。 金融債券 1.以往金融債券均由交通銀行、土地銀 行、農民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 中國輸出入銀行等專業銀行所發行。 2.財政部於89年12月30日公布「銀行發 行金融債券辦法」後,於90年開始, 部分商業銀行(便依該辦法陸續發行一 般或次順位之金融債券。 二、依有無票息,可分為以下二種: 票息之債券 按期支付之固定或浮動利息之債券。 零息債券 零息債券在發行時並不付息,而是以 折價方式發行,於到期時按面額償還 本金,所以,其面臨與發行價格之差 額即為投資人之利息收入。 三、依是否提供擔保,可分為以下二種: 有擔保債券 發行機構提供特定資產予以擔保,或標的債券 有來自第三者的信用保證(如銀行保證),以增 加其市場接受度及降低發行之利率。 無擔保債券 發行公司依據本身之市場地位與知名度所發行 之債券,並未有來自第三者信用保證(如銀行 保證)或發行機構提供任何資產予以擔保者, 通常發行利率較擔保債券為高。 四、依發行形式有實體憑證,可分為以下兩種: 實體公債 →實體書面憑證形式的公債 →持有人可依息票上所載向政府指定的還本付息 機構,領取本金或利息。 無實體公債 →此種公債並沒有實體書面憑證 →透過央行所委託的清算銀行記錄登冊,並發予 公債存褶,以取代交付實體債券 →故稱無實體公債又稱登錄公債(book-entry public debts)。 五、依債權之性質,可分為以下二種: 一般債券 一般債券之發行均為此種債券,其債 權與一般負債具同等受償順位。 次順位債券 此種債券在請求資產償付權利時,受 償順序於一般債權之後, 第二節 信用評等 信用評等 (一)定義 →係指信用狀況或償債能力之評等 →依違約的可能性來決定等級 (二)評等重點 →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的重點大多為發行公司的景氣 循環能力、經營管理能力、資產負債分析、競爭 情況、獲利能力、營運方針及資金之財務彈性等 →評估對象包括:產業、公用事業、個別企業、銀 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 信用評等的用意 1.作為違約風險的指標 2.影響負債的資金成本 3.投資機構購買的指標 信用評等的標準 1.流動比率 2.負債比率 3.抵押條款 4.擔保條款。 5.利息保障倍數 6.附屬條款 7.獲利穩定性 8.其他 第三節 債券評價 債券評價模式 →對債券持有人而言,對未來的現金流入為 一連串的利息及到期日回收的本金 →債券的價值為這些現金流量的折現值 V =Σ C t (1 i)t + P n (1 i)n 計算債券價格有兩個重點: 1. 債券各期的預期現金流入。 2. 殖利率(yield rate)(即投資人持有債券而期望獲得的 報酬率)。 →將債券每期的現金流量及投資人要求的殖利率,以 要求殖利率加以折現,就可得債券的除息價格,其 公式如下: C C C F p v d 其中: f m m m r r r (1 ) n (1 ) v 1 (1 ) v nm m m m r:要求的殖利率 C:每出支付的票面利息(coupon) m:付息頻率(指每年付息m次) F:到期償還的債券面額 n:從下一個計息日至到期為止的期數 d:交割日至下期計息日之實際天數 f:兩計息日間實際天數 例題: 假設今天是民國90年8月19日(剛付完息), 某公債之基本資料如下: 面額10萬元,年息8.5%,半年付息一次, 87年2月19日發行,7年期,期滿一次付清 ,若該公債目前的殖利率為7%,請問其價 格為多少? 解答: 由題意可知F=10,000元、C=100,000元 8.5%=8,500元、n=7、m=2、f=182、 d=0、v=0、r=7%,帶入公式,可得出該期 公債之價格為104,585.9元。 經求算公債的價格為104,585.91,高於公 債的面額(10萬元),債券價格超出面額的部 分稱為溢價(premium)。 債券價格與殖利率的關係 →若殖利率愈大,則分母的r愈大,所以債券的 價格愈小。 →因此,債券的價格將隨著殖利率的上升而下 降。 債券價格與時間的關係 依債券評價公式可知: 1.當殖利率等於票面利率時,債券的價格等於 面額,稱為平價。 2.當殖利率小於票面利率時,債券的價格大於 面額,稱為溢價。 3.當殖利率大於票面利率時,債券的價格小於 面額,稱為折價。 利率風險 →所謂利率風險是由於市場利率變動所造 成風險 →殖利率和債券價格是呈反向變動的關係 →當利率上升時,債券價格會下跌,此時 若出售債券,可能面臨資本損失,此即 利率風險 →就債券投資者而言,持有債券種類類型 不同,所面臨的利率風險也不同,一般 而言可分為 [1]價格風險 [2]再投資風險 債券投資的收益與風險 (一) 債券投資的收益,主要有三種: →利息收入 →利息再投資收益 →資本利得 (二) 債券投資的風險 →利率風險 →購買力風險 →流動性風險 →再投資風險 →違約風險 →強制贖回風險 →匯率風險 存績期間(加權平均收現期間,Duration): (一)定義 →用來衡量債券價格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即 利率變動百分之一對債券價格變動百分比之 影響。 →存續期間(Duration)是債券持有人收到現金 流量的加權平均發生時間,即債券的平均到 期期限。 →存續期間是用來決定債券價格的敏感度,存 續期間愈長,其利率升降對價格的影響程度 愈大 →債券價格變動百分比,約等於:存續期間× 利率變動幅度 (二) 公式 →一般指的存續期間為Macaulay Duration ,其計算公式為: t CFt ∑ (1 y)t D= t 1 P n D:存續期間 CFt:債券在第t期的現金流量 n:債券的到期時間 y:債券的到期收益率 P:債券目前的價格 (三)影響存續期間的因素 1.債券的期滿年限 2.殖利率 3.票面利率 4.付息頻率 5.存續期間的另一個應用是再投資的衡量 (四)修正後存續期間: →當利率微小變動時,對債券價格變動百分比之影響 dP/P D D m= = dy 1 y Dm:修正後存續期間 D:Macaulay存續期間 第四節 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定義 →可轉換公司債擁有依一定條 件轉換為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 利,在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前,所有人仍得享受債 息且到期償還本金的權利。在轉換前,所有人是公司債的 債權人, →可轉換債券的價值包括純粹債券價值及轉換成普通股的轉 換價值。 (1)純粹價值與一般債券的評價公式相同 (2)轉換價值需視普通股市價與轉換價格而定,普通股市價 愈高或轉換價格愈低,則轉換價值愈高。 →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1)目前可轉換公司債的票面利率很低, (2)大多數的可轉換均設有債券賣回的條款 (3)普遍來說折算債券的賣回收益約在4.5%至8%的水準, 比一般定存高出許多,因此,可轉債具有類似固定收益債 券的特性。 轉換程序 (一)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衡量一張十萬元面額的轉換債券,日後能 轉換成多少現股數量的基準。 →轉換價格的高低會受到現股發行前股價表現的影響。 →轉換價格的高低會受到所乘之一定比率的影響,該比 率訂得愈高,對投資人即越不利。 (二)轉換期間 →投資人可以提出轉換為普通股的期間。 →可轉債發行期間除了依暫停過戶不得提出轉換申請外 ,通常為發行後三個月後至到期十日之間都可以提 出轉換申請。 (三)轉換凍結期 →指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後的一段時期內,債券持有人不 得提出轉換為普通股之申請,此段期間稱為「轉換 凍結期」。 (四)賣回條款 →債券賣回權是投資人一項安全性的保障 →目前市場上初次發行可轉債的賣回收益率多訂在 4.5%至8%的水準 (五)債券贖回權 →發行公司在一定期間,可按照特定的價格向債券持有 人買回的債券。 →債券贖回權是發行人的權利,主要目的在降低發行公 司的發行成本。 →當發行公司的股票市價上漲至某一程度或是可轉債流 通在外餘額過少時,發行公司得以保障利率強制贖回 可轉債。 →目前多數的發行公司規定其可轉債發行滿一定年限後 ,若出現標的股票市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漲幅超過 50%以上,或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總發行金額10%時 ,均可行使該項權利收回債券。 →此條款的變相意義是強制持有人執行可轉債內含的價 內選擇權(in the money),故對於投資人較為不利。 (六)美式賣回權 →債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間,可要求發行公司按照特定 價格買回的債券。 →發行者以金融機構或投資為專業者居多 (七)票面利率 →由於可轉債具有換股票的權利,因此其票面利率遠 低於普通公司債的水準,而近年來又以發行零票面 利率的設計居多,不過均會搭配保障賣回收益率的 設計 。 (八)股本變更登記 →債券持有人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換股權利 證書」後,發行公司於一年後會將「換股權利證書 」,轉換為「普通股」。 →通常一年會有二次的股本變更登記,即「無償配股 基準日」及「償息基準日」,發行公司也可自行訂 定股本變更登記次數,一次、二次、四次均可。 (九)反稀釋條款 →反稀釋條款在保障既有可轉債投資人權益,當發行人股 權比率發生變動時,應就股權比率變動前的轉換價格進 行相對的調整,因此當發行公司進行無償配股、配息、 現金增資或是以低於每股時價再次發行可轉債時,均會 按其相對稀釋的比例調降轉換價格。 (十)轉換價格之重設權 →重設權主要保護投資人於持有期間內,因標的股市價持 續下滑以致無法執行轉換權利時,仍能按約定的條件進 行轉換價格之重新設定,促使調整後的轉換價格較能接 近目前的市價水準。 →此項權利將使可轉債內含的選擇權較容易達到價平(at the money)的狀況。 可轉換公司債的優點: (一)下跌有支撐,上漲無窮盡 (二)獲取資本利得 (三)保障固定收益 (四)投資人即使面臨經濟不景氣時,亦能獲 得固定利息收入及保本的保障,同時,一 旦景氣復甦,標的股價上漲,可轉債的轉 換價值也會隨著水漲船高。 第五節 股權連動型債券 定義: →股權連動債券是一種結合債券與投資特性的一種金融工具 股權連動債券特性: →可提供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來選擇。 →利用投資本金的70%至80%(視債券到期年限而定)去投資 零息債券,以確保到期時能拿回債券面額或預告的保本比 率 →又不會導致本身股權的稀釋,因此可以作為一些企業融資 工具的選擇。 →在設計上具有彈性,可以搭配各種選擇權,是個極具潛力 的金融工具。 →將債券投資的未來收益金額取決於標的股票未來之價格水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