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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債券投資
第一節 債券之種類與特性
 第二節 信用評等
 第三節 債券評價
 第四節 可轉換公司債
 第五節 股權連動型債券

第一節 債券之種類與特性
債券依其種類及特性分述如下:
 依發行機構不同,可分為下列四種:
(一) 政府公債
(二) 公司債
(三) 金融債券
(四) 外國債券


政府公債
→政府為籌措建設所需資金或為填補預算赤字的短
差、配合國庫券收支調度,而發行之債券。
→公債發行期間期限:目前有二至三十年。
→發行層級:可分中央政府公債與直轄市政府公
→政府公債可依自償性與否,區分為甲、乙二種。
(1)甲類公債:為支應非自償性之建設公債,投資者
利息所得須課所得稅。
(2)乙類公債:為支應自償性之建設資金,投資者利
息所得可免徵一部分或全部所得稅。
→本金償還方式:有到期一次還本與分期還本二種
公司債
→一般公司法人為籌措集中長期資金而發行
之債券。
→分為普通公司債與可轉換公司債
(convertible bond)
(1)普通公司債發行須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
(2)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者為上市或上櫃公司
→公司債依有無擔保而區分為:
(1)有擔保公司債
(2)無擔保公司債

外國債券
1.屬於跨國性金融組織,來台募集以新台
幣計價之債券。
2.曾在台灣發行新台幣債券有:
→亞洲開發銀行(ADB)(小龍債券)
→美洲開發銀行(IADB)
→中美洲開發銀行(CABEI)
→北歐投資銀行(NIB)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等。

金融債券
1.以往金融債券均由交通銀行、土地銀
行、農民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
中國輸出入銀行等專業銀行所發行。
2.財政部於89年12月30日公布「銀行發
行金融債券辦法」後,於90年開始,
部分商業銀行(便依該辦法陸續發行一
般或次順位之金融債券。

二、依有無票息,可分為以下二種:
 票息之債券
按期支付之固定或浮動利息之債券。
 零息債券
零息債券在發行時並不付息,而是以
折價方式發行,於到期時按面額償還
本金,所以,其面臨與發行價格之差
額即為投資人之利息收入。
三、依是否提供擔保,可分為以下二種:
 有擔保債券
發行機構提供特定資產予以擔保,或標的債券
有來自第三者的信用保證(如銀行保證),以增
加其市場接受度及降低發行之利率。
 無擔保債券
發行公司依據本身之市場地位與知名度所發行
之債券,並未有來自第三者信用保證(如銀行
保證)或發行機構提供任何資產予以擔保者,
通常發行利率較擔保債券為高。
四、依發行形式有實體憑證,可分為以下兩種:
 實體公債
→實體書面憑證形式的公債
→持有人可依息票上所載向政府指定的還本付息
機構,領取本金或利息。
 無實體公債
→此種公債並沒有實體書面憑證
→透過央行所委託的清算銀行記錄登冊,並發予
公債存褶,以取代交付實體債券
→故稱無實體公債又稱登錄公債(book-entry
public debts)。
五、依債權之性質,可分為以下二種:
 一般債券
一般債券之發行均為此種債券,其債
權與一般負債具同等受償順位。
 次順位債券
此種債券在請求資產償付權利時,受
償順序於一般債權之後,
第二節 信用評等
信用評等
(一)定義
→係指信用狀況或償債能力之評等
→依違約的可能性來決定等級
(二)評等重點
→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的重點大多為發行公司的景氣
循環能力、經營管理能力、資產負債分析、競爭
情況、獲利能力、營運方針及資金之財務彈性等
→評估對象包括:產業、公用事業、個別企業、銀
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

信用評等的用意
1.作為違約風險的指標
2.影響負債的資金成本
3.投資機構購買的指標

信用評等的標準
1.流動比率
2.負債比率
3.抵押條款
4.擔保條款。
5.利息保障倍數
6.附屬條款
7.獲利穩定性
8.其他

第三節 債券評價
債券評價模式
→對債券持有人而言,對未來的現金流入為
一連串的利息及到期日回收的本金
→債券的價值為這些現金流量的折現值

V =Σ
C
t
(1  i)t
+
P
n
(1  i)n
計算債券價格有兩個重點:
1. 債券各期的預期現金流入。
2. 殖利率(yield rate)(即投資人持有債券而期望獲得的
報酬率)。
→將債券每期的現金流量及投資人要求的殖利率,以
要求殖利率加以折現,就可得債券的除息價格,其
公式如下:
C
C
C

F
p
v







d
其中:
f
m
m

 m
r
r
r
(1  ) n (1  ) v 1
(1  ) v  nm
m
m
m
r:要求的殖利率
C:每出支付的票面利息(coupon)
m:付息頻率(指每年付息m次)
F:到期償還的債券面額
n:從下一個計息日至到期為止的期數
d:交割日至下期計息日之實際天數
f:兩計息日間實際天數
例題:
假設今天是民國90年8月19日(剛付完息),
某公債之基本資料如下:
面額10萬元,年息8.5%,半年付息一次,
87年2月19日發行,7年期,期滿一次付清
,若該公債目前的殖利率為7%,請問其價
格為多少?
 解答:
由題意可知F=10,000元、C=100,000元
8.5%=8,500元、n=7、m=2、f=182、
d=0、v=0、r=7%,帶入公式,可得出該期
公債之價格為104,585.9元。
 經求算公債的價格為104,585.91,高於公
債的面額(10萬元),債券價格超出面額的部
分稱為溢價(premium)。

債券價格與殖利率的關係
→若殖利率愈大,則分母的r愈大,所以債券的
價格愈小。
→因此,債券的價格將隨著殖利率的上升而下
降。
 債券價格與時間的關係
依債券評價公式可知:
1.當殖利率等於票面利率時,債券的價格等於
面額,稱為平價。
2.當殖利率小於票面利率時,債券的價格大於
面額,稱為溢價。
3.當殖利率大於票面利率時,債券的價格小於
面額,稱為折價。

利率風險
→所謂利率風險是由於市場利率變動所造
成風險
→殖利率和債券價格是呈反向變動的關係
→當利率上升時,債券價格會下跌,此時
若出售債券,可能面臨資本損失,此即
利率風險
→就債券投資者而言,持有債券種類類型
不同,所面臨的利率風險也不同,一般
而言可分為
[1]價格風險
[2]再投資風險

債券投資的收益與風險
(一) 債券投資的收益,主要有三種:
→利息收入
→利息再投資收益
→資本利得
(二) 債券投資的風險
→利率風險
→購買力風險
→流動性風險
→再投資風險
→違約風險
→強制贖回風險
→匯率風險

存績期間(加權平均收現期間,Duration):
(一)定義
→用來衡量債券價格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即
利率變動百分之一對債券價格變動百分比之
影響。
→存續期間(Duration)是債券持有人收到現金
流量的加權平均發生時間,即債券的平均到
期期限。
→存續期間是用來決定債券價格的敏感度,存
續期間愈長,其利率升降對價格的影響程度
愈大
→債券價格變動百分比,約等於:存續期間×
利率變動幅度

(二) 公式
→一般指的存續期間為Macaulay Duration
,其計算公式為:
t  CFt
∑ (1  y)t
D= t 1
P
n





D:存續期間
CFt:債券在第t期的現金流量
n:債券的到期時間
y:債券的到期收益率
P:債券目前的價格
(三)影響存續期間的因素
1.債券的期滿年限
2.殖利率
3.票面利率
4.付息頻率
5.存續期間的另一個應用是再投資的衡量
(四)修正後存續期間:
→當利率微小變動時,對債券價格變動百分比之影響
dP/P
D
D m=
=
dy
1 y


Dm:修正後存續期間
D:Macaulay存續期間
第四節 可轉換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定義
→可轉換公司債擁有依一定條 件轉換為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
利,在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前,所有人仍得享受債
息且到期償還本金的權利。在轉換前,所有人是公司債的
債權人,
→可轉換債券的價值包括純粹債券價值及轉換成普通股的轉
換價值。
(1)純粹價值與一般債券的評價公式相同
(2)轉換價值需視普通股市價與轉換價格而定,普通股市價
愈高或轉換價格愈低,則轉換價值愈高。
→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1)目前可轉換公司債的票面利率很低,
(2)大多數的可轉換均設有債券賣回的條款
(3)普遍來說折算債券的賣回收益約在4.5%至8%的水準,
比一般定存高出許多,因此,可轉債具有類似固定收益債
券的特性。

轉換程序
(一)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衡量一張十萬元面額的轉換債券,日後能
轉換成多少現股數量的基準。
→轉換價格的高低會受到現股發行前股價表現的影響。
→轉換價格的高低會受到所乘之一定比率的影響,該比
率訂得愈高,對投資人即越不利。
(二)轉換期間
→投資人可以提出轉換為普通股的期間。
→可轉債發行期間除了依暫停過戶不得提出轉換申請外
,通常為發行後三個月後至到期十日之間都可以提
出轉換申請。
(三)轉換凍結期
→指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後的一段時期內,債券持有人不
得提出轉換為普通股之申請,此段期間稱為「轉換
凍結期」。
(四)賣回條款
→債券賣回權是投資人一項安全性的保障
→目前市場上初次發行可轉債的賣回收益率多訂在
4.5%至8%的水準
(五)債券贖回權
→發行公司在一定期間,可按照特定的價格向債券持有
人買回的債券。
→債券贖回權是發行人的權利,主要目的在降低發行公
司的發行成本。
→當發行公司的股票市價上漲至某一程度或是可轉債流
通在外餘額過少時,發行公司得以保障利率強制贖回
可轉債。
→目前多數的發行公司規定其可轉債發行滿一定年限後
,若出現標的股票市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漲幅超過
50%以上,或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總發行金額10%時
,均可行使該項權利收回債券。
→此條款的變相意義是強制持有人執行可轉債內含的價
內選擇權(in the money),故對於投資人較為不利。
(六)美式賣回權
→債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間,可要求發行公司按照特定
價格買回的債券。
→發行者以金融機構或投資為專業者居多
(七)票面利率
→由於可轉債具有換股票的權利,因此其票面利率遠
低於普通公司債的水準,而近年來又以發行零票面
利率的設計居多,不過均會搭配保障賣回收益率的
設計 。
(八)股本變更登記
→債券持有人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換股權利
證書」後,發行公司於一年後會將「換股權利證書
」,轉換為「普通股」。
→通常一年會有二次的股本變更登記,即「無償配股
基準日」及「償息基準日」,發行公司也可自行訂
定股本變更登記次數,一次、二次、四次均可。
(九)反稀釋條款
→反稀釋條款在保障既有可轉債投資人權益,當發行人股
權比率發生變動時,應就股權比率變動前的轉換價格進
行相對的調整,因此當發行公司進行無償配股、配息、
現金增資或是以低於每股時價再次發行可轉債時,均會
按其相對稀釋的比例調降轉換價格。
(十)轉換價格之重設權
→重設權主要保護投資人於持有期間內,因標的股市價持
續下滑以致無法執行轉換權利時,仍能按約定的條件進
行轉換價格之重新設定,促使調整後的轉換價格較能接
近目前的市價水準。
→此項權利將使可轉債內含的選擇權較容易達到價平(at
the money)的狀況。
可轉換公司債的優點:
(一)下跌有支撐,上漲無窮盡
(二)獲取資本利得
(三)保障固定收益
(四)投資人即使面臨經濟不景氣時,亦能獲
得固定利息收入及保本的保障,同時,一
旦景氣復甦,標的股價上漲,可轉債的轉
換價值也會隨著水漲船高。

第五節 股權連動型債券
定義:
→股權連動債券是一種結合債券與投資特性的一種金融工具
 股權連動債券特性:
→可提供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來選擇。
→利用投資本金的70%至80%(視債券到期年限而定)去投資
零息債券,以確保到期時能拿回債券面額或預告的保本比
率
→又不會導致本身股權的稀釋,因此可以作為一些企業融資
工具的選擇。
→在設計上具有彈性,可以搭配各種選擇權,是個極具潛力
的金融工具。
→將債券投資的未來收益金額取決於標的股票未來之價格水
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