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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人與人權
壹、人權理念的發展歷程
貳、日常生活中的人權議題
參、人權保障與立法
現今社會中,大多數人都認同凡是「人」
皆具有「人權」的信念。
人權理念的形成並非一蹴可幾,以下依據
其發展的歷程分別介紹。
人權(human rights) 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權
利,如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平等等。
這些權利是天生的、普遍的、不可剝奪也不可
分割的。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等因素而有差異。
人權的核心價值在於人性尊嚴的維護,其內涵
是肯定每個人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具有平等
的尊嚴與價值。
壹、人權理念的發展歷程
一、「天賦人權」理念的緣起
二、從「天賦人權」概念到「聯合國人權宣言」
三、人權議題的擴大發展
一、「天賦人權」理念的緣起
(一)君權神授
(二)天賦人權
(一)君權神授
產生:古代以宗教來主導政治時期,君主
為了鞏固自己的權力而提倡君權神授說。
在宗教神權和封建王權的地位擴張下,人
被降為附庸的地位,人權理念的發展受到
很大的壓制。
意義(主張):
君主乃是神在人間的代表:君主自稱是天神派
遣下來凡間管治世人,是神在人間的代表。作
為人民只可遵從君主的指示去做,不能反抗。
君主的權力直接來自上帝:君主在俗世的統治
正當性係來自於上帝的認可與賦予。
君主的權力是絕對而無限:由於上帝的權力本
來就不受限制且可以生殺予奪,因此受到上帝
認可的君主也應不受限制,故屬絕對而無限。
運用:早期歐洲是個重視身分階級的封建社會,
專制君主常以「君權神授」說,作為支配人民的
理論依據。
中國傳統社會也是個重
視身分階級的封建社會
流弊:在君權絕對而無限的情況下,人民
只有服從的義務,而沒有反抗的權利。即
使受到暴政凌虐,也無從申訴及平反。
不過在中世紀後半開始出現批判王權與神權的
聲音。
1215年,英國貴族與教會代表要求英王約翰
(John Lackland, 1166-1216)簽署大憲章,藉此
讓國王的權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規範,同時也
成為人權保障條款的開端。
大憲章顯示出至高無上、不受限制的國王
權力開始面臨挑戰,也象徵人民的權利是
可以爭取的。
此種限制王權保障人權的想法,影響後世
人權思想甚鉅。
《大憲章》
西元1215年6月15日
《大憲章》以法律限制
英國王室的絕對權力
英國人權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人類歷史上最早具有典範性的人權法律文本
英國憲政的起點
從《大憲章 》開始,最高的權力
受到了法律的限制,「權力」退
讓出來的領域即要由「權利」來
占領。
(二)天賦人權
1. 產生:17、18世紀,歐洲社會雖然仍然盛行
「君權神授」思想,但人民已逐漸感受到君主
專制的壓迫,而萌生反抗君主權威的想法,為
近代人權思想的形成奠定基礎。
啟蒙思想家開始訴諸人類理性,主張「天賦
人權」,王權開始遭遇挑戰。
2. 提出:
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
盧梭(J. J. Rousseau, 1712-78)
主張「人生而平等,生
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
不可被剝奪」
基於生存與自保的需求
,人類相互締結契約,
自願將權利交付給社會
,發展出國家與政府體
制。
這種人類天賦的理性,才
是政府權威和法律合法存
在的依據。
洛克的主張,影響了18世
紀的美國獨立宣言、法國
人權宣言,以及20世紀的
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
言,影響後世深遠。
洛克
(J. Locke,1632-1704)
◆盧梭
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出
人生而自由、主權在民
等觀點
盧梭
(J. J. Rousseau,1712-1778)
社會契約論1762版
3. 意義(主張):
(1)自然權利(天賦人權)
a.人權是一個人與生俱來、天賦的自然權利。
不是君王所賜,也不可被任意地剝奪、轉讓。
b.無論是生存權、財產權和種種自由,均不假
外求,屬於上天賜予人類的自然權利。
c.人們之所以要建立社會、成立政府,目的就
在保障天賦人權、維護平等狀態。
(2)社會契約
a.在自然狀態下,理性的人們應當是處於一種
平等的環境。
b.基於生存與自保的需求,人類相互締結契約,
自願將權利交付給社會,發展出國家與政府
體制。
c.人類天賦的理性,才是政府權威和法律合法
存在的依據。
(3)主權在民
a.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
洛克與盧梭皆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
可。
b.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
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
c.如果掌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
就被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
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
者。
4. 影響:
(1)成為對抗專制君主的重要依據
天賦人權的思想被美國「獨立宣言」(1776年)
與法國「人權宣言」(1789年)所接受,成為對
抗封建專制君主、建立民主共和的重要立論依
據。
(2)成為許多國家憲法規範的基礎
「人生而平等自由」的思想,逐漸廣為世人所
接受,並成為後來許多國家憲法性文件的規範
基礎 。
二、從「天賦人權」概念到
「聯合國人權宣言」
(一)人權概念的演進
從「有限人權」到「普遍人權」
(二)人權概念的演進階段
(三)人權概念的落實
人權概念在實際的制度運
作中,長期忽視婦女、奴
隸、沒有財產的人、原住
民族,乃至於兒童們,身
為一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
(一)人權概念的演進
1.人權的意涵,不同的時空下,有不同的詮釋
意涵。
(1)17、18世紀,「天賦人權」的宣示,在當時是
屬於劃時代的革命性作為。
(2)以現在的眼光來看,當時人權概念所承認、保
護的「人」的範圍,非常窄小特定。僅侷限於西方
資產階級白種男性這群少數、特定的階級身上。
(3)在實際的制度運作中,婦女、奴隸、沒有財產
的人、原住民族,乃至於兒童們,身為一個人所應
享有的權利,長期被忽視。
2.人權的推展,世界各地有不同的歷程:以先進
的自由民主國家美國為例。
(1)美國開國元勳華盛頓和傑佛遜,仍擁有黑奴。
(2)在他們當時所簽署的各種法律文件裡,從來沒有
顧及美國原住民族─印第安人的利益。
(3)直到20世紀初期,美國的婦女才開始享有投票權。
(二)人權概念的演進階段
學者瓦薩克Karel Vasak以「三代人權」(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的概念,來形容此
一人權發展歷史。
(一)第一代人權
最早的第一代人權,由於主要是要對抗、排除
來自於國家對人民的各種侵害,所以特別著重
各種自由權的保障。
第一代的人權發生在17、18世紀,與美國、法
國的革命相呼應。
第一代人權強調應排除國家對個人自由權利的
干預以保障人權,故稱為「消極人權」。
由於這些權利是身為政治主體的「公民」的
基本權利,所以也稱為「公民與政治權利」。
其以自由權為主要內涵,亦包括財產權與參
政權。
(二)第二代人權
其後出現的第二代人權,則是由於工業革命
後貧富差距擴大,導致人民空有憲法賦予的
自由,卻無法真正的行使權利。
有識者開始思索,國家對於社會上的各種問
題不該袖手旁觀,而是要主動對弱者提供援
助,各種社會權的觀念因此應運而生。
第二代人權發生在18世紀末至20世紀初,主
要在爭取「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權利」,包
括工作權、醫療保健權、受教權等。
當時因資本主義下的自由經濟制度,造成社
會階級貧富懸殊及伴隨而來人民生計困苦的
問題,故主張國家應積極保障人民的基本生
存條件。
第二代人權保障的內涵已從消極地防止
國家侵害擴充到積極地要求國家保障,
故又被稱為「積極人權」。
(三)第三代人權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針對許多的重大
人權議題,傳統上以個人為權利主體的模
式,也面臨了新的衝擊與挑戰,人們開始
倡議集體權的觀念,也就是以團體作為權
利主體,而出現了所謂「第三代人權」的
概念。
第三代人權開始於二次世界大戰後,以
「集體人權」為核心。
它不僅涉及到個人的權利,同時也涉及
到人類全體的共同權利,甚至關切人類
後代子孫的權利。
例如:民族自決權,以及婦女、兒童、
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的人權。
另一方面,隨著科技與經濟的發展,目前全
球面臨許多迫切的問題,例如核子戰爭的威
脅、自然資源的耗盡與環境污染等,已嚴重
威脅到全體人類的生存與發展。
故和平權、環境權、文化與發展權成為新興
人權議題。
早期人權的概念,著重對個人
公民及政治等自由權的保障,
消極地希望以法律確保個人得
以免於國家侵犯。
十九世紀社會主義革命思潮興
起:對資本主義與帝國主義提
出反省。
◆人權的追求,從個人權利擴大
為要求集體性、族群或階級的
權利。
◆人權的範圍,亦被認為應擴及
經濟、社會、文化等面向,並
要求國家積極介入干預,以促
進這些權利的實現。
社會主義
http://www.gcyouth.net/Gen
eralMore2.php?ColumnsId=
65&page=3&page=4
人權的內容隨著時空演進而日益豐富。
(三)人權概念的落實
1.二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在聯合國憲章中,
一再保障基本人權。
2.更進一步成立「人權委員會」,於1948
年12月10日公布《世界人權宣言》。
3.《世界人權宣言》的落實
1.《世界人權宣言》的公布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聯合國1948年12月10日宣布。
◆內文共三十條
◆開宗明義即宣示人生而自由,以及所有人一律平等
的理念。
◆內文規範明確宣示人類尊嚴的最低條件:
(1)「公民、政治權利」,包含生命、自由、人身
安全、公民參政權等。
(2)「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教
育、文化權等。
2.《世界人權宣言》的落實
(1)聯合國以公約與宣言的形式進一步落實《世
界人權宣言》
a.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b.1966年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c.1986年通過《發展權宣言》
d.這三種公約和宣言基本上反映了「三代人
權」說。
(2)「國際人權憲章」奠定人權的普世性基礎
a.《世界人權宣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被合稱為
「國際人權憲章」
b.這三份世界性的法律文件,成為目前國際間
最重要的人權憲章,奠定人權的普世性基礎。
三、人權議題的擴大發展
(一)保障權利的擴大
(二)保障對象的擴大
(一)保障權利的擴大
1.在權利態樣方面:逐步從個人權擴大到集體權。
(1)不只保護團體的個別成員,也保護這些團
體的集體權益。
(2)例如:同意「民族自決」等集體權利。
2.在權利內涵方面:從政治性議題,逐步擴大到
社會、經濟、文化的各種不同面向。
(二)保障對象的擴大
從一般人權,逐步擴及過去較被忽視的不同
人群的特殊處境與需求。
無國籍人
難民
有色人種
原住民族
兒童
女性
開始注意到各類特殊族群的不同需要,訂定
特別公約加以保障。
★兒童人權
1990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以未滿十八歲者為兒童,考量兒童發展上
的特殊性,關心經常被忽略的兒童權益。
公約要求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各種關
於兒童行為的首要考量標準
規定簽約國有防止兒童遭受虐待、誘拐、
買賣或交易,避免兒童受到經濟剝削、性
剝削,禁止兒童參戰等各項保護兒童的義
務。
我國兒童人權內容
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亦依照《兒童權利公約》
各項原則訂定相關法律,落實兒童人權保障。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積極依照公約精神,將人權教育的理念納入
各級學校教材,使國人熟知人權保護的重要
性。
★婦女人權
聯合國之下專門負責提高婦女地位、維護婦女權
益的婦女地位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Status of
Women)促成了許多有關婦女的國際人權條約。
以《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為例:
雖然過去在一般性的人權條約內,已明文要求確保性
別平等,但歧視婦女的現象仍普遍存在。
為了落實性別平等,該條約要求改變過去「男主外、
女主內」傳統角色的看法,使婦女不因承擔生育功能
而受到歧視。
如何重新認識現存制度中表面平等,實仍忽略男女差
異的事實,致力於調整性別間事實上的不平等,成為
此類條約訴求的重點。
★原住民族人權
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針對原住民
族特質與特殊地位,加強其:
■生命權
■身心完整權
■教育文化
■遷徙權利
■承認原住民族擁有維護並發展其特性和特徵的權利
各國反省其同化政策
◆2008年2月,澳洲總理陸克文(Kevin Michael
Rudd,1957-)就兩世紀以來澳洲政府有關「失竊的一代」
(Stolen Generation)的不義政策,公開向澳洲原住民
族致歉。
失竊的一代是指澳洲白人政府於1910年至1970
年間所實行的「同化政策」所影響的一代人。
當時的政府認為澳洲原住民族「低賤無知」,因
此強行把10萬位的子女永久的送到白人家庭或
政府機構照顧,以「白化」原住民族。
當時不少白人家庭歧視原住民族,往往虐打他們
迫使他們忘記其語言與文化,令大部分的原住民
族受到歧視和傷害。
◆ 2008年6月,加拿大總理哈珀(Stephen
Harper,1959-)亦代表政府,為百年來強迫印
第安原住民族兒童離家、就讀公立寄宿學校,
惡意剝奪其文化的同化政策,向全國原住民
族道歉,並同意賠償。
我國原住民族人權
• 原住民族地位與文化的獨特性,雖已透過憲法增修
條文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加以明文保障。
在實踐上,仍有待加強。
以原住民族多元的命名文化為例:
長期以來,受到同化思維主導的《姓
名條例》限制,原住民族被強賜漢姓
漢名,影響原住民族群認同甚鉅。
1995年,不斷抗爭下,原住民族終於
得以自行申請「回復傳統姓名」。
但迄今,仍無人為過去的政策致歉。
貳、日常生活中的人權議題
1.種族歧視
2.性別歧視
3.媒體報導對隱私的侵犯
一、我國與國際社會常見的人權議題
歧視,是一種社會中常見的人權侵害形態。通常指
一個人或一組人,因其年齡、種族、膚色、出生地,
或所屬族裔、性別、婚姻狀況、懷孕與否、殘疾、
宗教、性傾向或其他重要特質,被負面的辨識,遭
受他人不公平的對待。
如因某特定特質:
在工作場所被騷擾或迫害
不許其進入某建築物或使用設施
拒絕其購買商品或不提供服務
難以取得合宜的住處或居屋
不能加入某工會或給予較低薪資等。
1.種族歧視
美國史上著名的種族歧視案件:
1955年「蒙哥馬利巴士抗爭事件」
不正義的「環境種族主義」(environmental racism)
「環境種族主義」是一種環境的種族歧視,普遍
出現在少數民族與弱勢團體之中。
「環境種族主義」意指把有害廢料或垃圾傾倒於
少數民族聚居地或第三世界國的不良做法。
臺灣核廢料政策:有毒廢棄物的風險,老是選放在
人數較少的原住民族居住地,例如:蘭嶼(達悟
族)、臺東達仁鄉(排灣族)。
基本人權為普世價值
◆人之所以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權,是放諸四海皆
準的普世價值,不因個人出生國籍不同,而有人
權上的差別待遇。
◆本國人民不分種族、族群地位逐漸平等後,外
國人、新移民、流亡的難民在各國所遭受的不公
平待遇,亦受到批評。
◆非本國人應得的基本人權保障,也漸獲重視。
例如: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的商業行為、防制
跨國(境)人口販運,以及難民應享有人道庇護、
擁有足夠糧食住所以維持適當生活、保持身心健康
等權利。
2.性別歧視
(1) 在人身自由方面:
《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國家法律強力介入,對於婦女人身自由
的維護,產生重大功效。
(2) 在財產權、勞動條件方面:
《民法》男女均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
《性別工作平等法》逐步改善婦女職場上勞動條件。
(3) 在養育子女或照護家人方面:
《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採納「自由處分金制度」,肯定
家事勞動亦有經濟價值。
3.媒體報導對隱私的侵犯
「狗仔隊」方式跟拍、任意暴
露個人資訊
「未審先判」的犯罪臆測
在法庭正式審理前,即指稱嫌犯為犯人,不斷在媒體上重複
報導,影響大眾視聽。
例如:1994年日本「松本沙林毒氣事件」
二、校園內的人權問題
《教育基本法》,明定了人民為教育權之
主體,享有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
(一)校園內師生的法律地位
(二)校規及學生的基本人權
(三)學生權益申訴救濟管道
(四)弱勢族群就學權益
(一)校園內師生的法律地位
依據《教師法》的規定
學校教師依其教師的專業
自主權,行使教育相關事
務,負起輔導管教學生的
義務。
=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
(依法行政,不得逾越法
律界線)
(二)校規及學生的基本人權
學生進到校園裡讀書學習,為了讓教育、學習的基
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自然必須遵守學校制定的管
理規定。
但一個學生也不會因為進入了學校,就失去了憲法
和法律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隱私權、財產
權等基本權利。
(1)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的保障
(2)人格權
(3)財產權
(三)學生權益申訴救濟管道
(四)弱勢族群就學權益
校園內弱勢族群,在生活以及就學上的
權益,給予其公平合理的教育機會與環
境。
參、人權保障與立法
一、人權為何應該受到保障
1.維護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
無論何種性別、種族、
膚色、宗教、國籍之人,
均應享有平等、不被歧視的對待。
2.促進尊重
自尊自重、推己及人。
3.維護和平
《世界人權宣言》揭示:對人性尊
嚴的認可、對基本權的保障,是世
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二、我國重要的人權立法及其意義
人權保障的內涵,絕對不只政治性的公民權利,
還包括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權利。
在憲法方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訂定了不少有關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及澎
湖、金馬偏遠地區人民的人權保障條款,明示憲法在
人權保障上的價值選擇。
在法律方面,頒布許多有關人權的法律,將理念化為
現實,保障人權的信念,具體落實在法律制度中。
1.刑事司法人權方面
修正《刑事訴訟法》與《羈押法》等相關法規。
例如:將羈押權改由法官決定、增訂被告緘默權、
禁止疲勞訊問、禁止夜間訊問等保護刑事被告人
權的規定。
2003年,參考《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範的精神,增訂
「無罪推定」原則,承認「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
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2.族群人權方面
《憲法增修條文》將過去「山胞」等詞正名
為「原住民族」,並於第十條肯定多元文化,
要求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陸續訂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系
列法律。
3.性別人權方面
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等多項法律。
以2008年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例
該法明定禁止性別歧視、防治性騷擾,並致力於促進工作平
等。
為保障被騷擾者的工作權益,明定國家及雇主有積極防制並
處罰之責,並訂有防治與救濟申訴程序。
而針對生育,該法亦特別設計留職停薪的育嬰假及家庭照顧
假
2009年《就業保險法》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納入
勞工保險給付,減輕個人與家庭的養育和照護責任。
4.身心障礙與病患人權方面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
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
展,修訂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精神疾病者之保障《精神衛生法》
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
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
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第23條規定:「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
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
產生歧視之報導。」
AIDS(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病患權益
→2007年制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
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該法要求尊重及保護感染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
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
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
★「關愛之家」愛滋住戶:判定感染者有權留在原
住處。
★新住民:不得以感染愛滋為理由而加以驅逐。
人權議題並不遙遠,經常是你我切身就能感受到的具體事件。
終止「不把人當人看」的人權捍衛行動,是維護個人權利的自
利行為,也是履行社會責任的公民行動。
在現代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係緊密,人人以維護人權為己職,
時時檢視,自己行為、國家措施、社會問題,有否違反人性尊
嚴,並採取適當行動,去解決、改善各種阻礙人權發展的條件。
真正落實人權,人類才能擁有尊嚴生活,避免相互毀滅而永久
和平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