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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人與人權
壹、人權理念的發展歷程
貳、日常生活中的人權議題
參、人權保障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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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中,大多數人都認同凡是「人」
皆具有「人權」的信念。
人權理念的形成並非一蹴可幾,以下依據
其發展的歷程分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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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human rights) 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權
利,如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平等等。
這些權利是天生的、普遍的、不可剝奪也不可
分割的。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等因素而有差異。
人權的核心價值在於人性尊嚴的維護,其內涵
是肯定每個人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具有平等
的尊嚴與價值。
壹、人權理念的發展歷程
一、「天賦人權」理念的緣起
二、從「天賦人權」概念到「聯合國人權宣言」
三、人權議題的擴大發展
一、「天賦人權」理念的緣起
(一)君權神授
(二)天賦人權
(一)君權神授

產生:古代以宗教來主導政治時期,君主
為了鞏固自己的權力而提倡君權神授說。
在宗教神權和封建王權的地位擴張下,人
被降為附庸的地位,人權理念的發展受到
很大的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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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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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乃是神在人間的代表:君主自稱是天神派
遣下來凡間管治世人,是神在人間的代表。作
為人民只可遵從君主的指示去做,不能反抗。
君主的權力直接來自上帝:君主在俗世的統治
正當性係來自於上帝的認可與賦予。
君主的權力是絕對而無限:由於上帝的權力本
來就不受限制且可以生殺予奪,因此受到上帝
認可的君主也應不受限制,故屬絕對而無限。

運用:早期歐洲是個重視身分階級的封建社會,
專制君主常以「君權神授」說,作為支配人民的
理論依據。
中國傳統社會也是個重
視身分階級的封建社會

流弊:在君權絕對而無限的情況下,人民
只有服從的義務,而沒有反抗的權利。即
使受到暴政凌虐,也無從申訴及平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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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中世紀後半開始出現批判王權與神權的
聲音。
1215年,英國貴族與教會代表要求英王約翰
(John Lackland, 1166-1216)簽署大憲章,藉此
讓國王的權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規範,同時也
成為人權保障條款的開端。


大憲章顯示出至高無上、不受限制的國王
權力開始面臨挑戰,也象徵人民的權利是
可以爭取的。
此種限制王權保障人權的想法,影響後世
人權思想甚鉅。
《大憲章》
西元1215年6月15日
《大憲章》以法律限制
英國王室的絕對權力
英國人權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人類歷史上最早具有典範性的人權法律文本
英國憲政的起點
從《大憲章 》開始,最高的權力
受到了法律的限制,「權力」退
讓出來的領域即要由「權利」來
占領。
(二)天賦人權
1. 產生:17、18世紀,歐洲社會雖然仍然盛行
「君權神授」思想,但人民已逐漸感受到君主
專制的壓迫,而萌生反抗君主權威的想法,為
近代人權思想的形成奠定基礎。
啟蒙思想家開始訴諸人類理性,主張「天賦
人權」,王權開始遭遇挑戰。
2. 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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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
盧梭(J. J. Rousseau, 1712-78)
主張「人生而平等,生
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
不可被剝奪」
基於生存與自保的需求
,人類相互締結契約,
自願將權利交付給社會
,發展出國家與政府體
制。


這種人類天賦的理性,才
是政府權威和法律合法存
在的依據。
洛克的主張,影響了18世
紀的美國獨立宣言、法國
人權宣言,以及20世紀的
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
言,影響後世深遠。
洛克
(J. Locke,1632-1704)
◆盧梭
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出
人生而自由、主權在民
等觀點

盧梭
(J. J. Rousseau,1712-1778)
社會契約論1762版
3. 意義(主張):
(1)自然權利(天賦人權)
a.人權是一個人與生俱來、天賦的自然權利。
不是君王所賜,也不可被任意地剝奪、轉讓。
b.無論是生存權、財產權和種種自由,均不假
外求,屬於上天賜予人類的自然權利。
c.人們之所以要建立社會、成立政府,目的就
在保障天賦人權、維護平等狀態。
(2)社會契約
a.在自然狀態下,理性的人們應當是處於一種
平等的環境。
b.基於生存與自保的需求,人類相互締結契約,
自願將權利交付給社會,發展出國家與政府
體制。
c.人類天賦的理性,才是政府權威和法律合法
存在的依據。
(3)主權在民
a.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
洛克與盧梭皆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
可。
b.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
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
c.如果掌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
就被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
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
者。
4. 影響:
(1)成為對抗專制君主的重要依據
天賦人權的思想被美國「獨立宣言」(1776年)
與法國「人權宣言」(1789年)所接受,成為對
抗封建專制君主、建立民主共和的重要立論依
據。
(2)成為許多國家憲法規範的基礎
「人生而平等自由」的思想,逐漸廣為世人所
接受,並成為後來許多國家憲法性文件的規範
基礎 。
二、從「天賦人權」概念到
「聯合國人權宣言」
(一)人權概念的演進
從「有限人權」到「普遍人權」
(二)人權概念的演進階段
(三)人權概念的落實

人權概念在實際的制度運
作中,長期忽視婦女、奴
隸、沒有財產的人、原住
民族,乃至於兒童們,身
為一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
(一)人權概念的演進
1.人權的意涵,不同的時空下,有不同的詮釋
意涵。
(1)17、18世紀,「天賦人權」的宣示,在當時是
屬於劃時代的革命性作為。
(2)以現在的眼光來看,當時人權概念所承認、保
護的「人」的範圍,非常窄小特定。僅侷限於西方
資產階級白種男性這群少數、特定的階級身上。
(3)在實際的制度運作中,婦女、奴隸、沒有財產
的人、原住民族,乃至於兒童們,身為一個人所應
享有的權利,長期被忽視。
2.人權的推展,世界各地有不同的歷程:以先進
的自由民主國家美國為例。
(1)美國開國元勳華盛頓和傑佛遜,仍擁有黑奴。
(2)在他們當時所簽署的各種法律文件裡,從來沒有
顧及美國原住民族─印第安人的利益。
(3)直到20世紀初期,美國的婦女才開始享有投票權。
(二)人權概念的演進階段

學者瓦薩克Karel Vasak以「三代人權」(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的概念,來形容此
一人權發展歷史。
(一)第一代人權



最早的第一代人權,由於主要是要對抗、排除
來自於國家對人民的各種侵害,所以特別著重
各種自由權的保障。
第一代的人權發生在17、18世紀,與美國、法
國的革命相呼應。
第一代人權強調應排除國家對個人自由權利的
干預以保障人權,故稱為「消極人權」。


由於這些權利是身為政治主體的「公民」的
基本權利,所以也稱為「公民與政治權利」。
其以自由權為主要內涵,亦包括財產權與參
政權。
(二)第二代人權


其後出現的第二代人權,則是由於工業革命
後貧富差距擴大,導致人民空有憲法賦予的
自由,卻無法真正的行使權利。
有識者開始思索,國家對於社會上的各種問
題不該袖手旁觀,而是要主動對弱者提供援
助,各種社會權的觀念因此應運而生。


第二代人權發生在18世紀末至20世紀初,主
要在爭取「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權利」,包
括工作權、醫療保健權、受教權等。
當時因資本主義下的自由經濟制度,造成社
會階級貧富懸殊及伴隨而來人民生計困苦的
問題,故主張國家應積極保障人民的基本生
存條件。

第二代人權保障的內涵已從消極地防止
國家侵害擴充到積極地要求國家保障,
故又被稱為「積極人權」。
(三)第三代人權
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針對許多的重大
人權議題,傳統上以個人為權利主體的模
式,也面臨了新的衝擊與挑戰,人們開始
倡議集體權的觀念,也就是以團體作為權
利主體,而出現了所謂「第三代人權」的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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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代人權開始於二次世界大戰後,以
「集體人權」為核心。
它不僅涉及到個人的權利,同時也涉及
到人類全體的共同權利,甚至關切人類
後代子孫的權利。
例如:民族自決權,以及婦女、兒童、
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的人權。


另一方面,隨著科技與經濟的發展,目前全
球面臨許多迫切的問題,例如核子戰爭的威
脅、自然資源的耗盡與環境污染等,已嚴重
威脅到全體人類的生存與發展。
故和平權、環境權、文化與發展權成為新興
人權議題。
早期人權的概念,著重對個人
公民及政治等自由權的保障,
消極地希望以法律確保個人得
以免於國家侵犯。
十九世紀社會主義革命思潮興
起:對資本主義與帝國主義提
出反省。
◆人權的追求,從個人權利擴大
為要求集體性、族群或階級的
權利。
◆人權的範圍,亦被認為應擴及
經濟、社會、文化等面向,並
要求國家積極介入干預,以促
進這些權利的實現。
社會主義
http://www.gcyouth.net/Gen
eralMore2.php?ColumnsId=
65&page=3&page=4

人權的內容隨著時空演進而日益豐富。
(三)人權概念的落實
1.二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在聯合國憲章中,
一再保障基本人權。
2.更進一步成立「人權委員會」,於1948
年12月10日公布《世界人權宣言》。
3.《世界人權宣言》的落實
1.《世界人權宣言》的公布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聯合國1948年12月10日宣布。
◆內文共三十條
◆開宗明義即宣示人生而自由,以及所有人一律平等
的理念。
◆內文規範明確宣示人類尊嚴的最低條件:
(1)「公民、政治權利」,包含生命、自由、人身
安全、公民參政權等。
(2)「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教
育、文化權等。
2.《世界人權宣言》的落實
(1)聯合國以公約與宣言的形式進一步落實《世
界人權宣言》
a.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b.1966年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c.1986年通過《發展權宣言》
d.這三種公約和宣言基本上反映了「三代人
權」說。
(2)「國際人權憲章」奠定人權的普世性基礎
a.《世界人權宣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被合稱為
「國際人權憲章」
b.這三份世界性的法律文件,成為目前國際間
最重要的人權憲章,奠定人權的普世性基礎。
三、人權議題的擴大發展
(一)保障權利的擴大
(二)保障對象的擴大
(一)保障權利的擴大
1.在權利態樣方面:逐步從個人權擴大到集體權。
(1)不只保護團體的個別成員,也保護這些團
體的集體權益。
(2)例如:同意「民族自決」等集體權利。
2.在權利內涵方面:從政治性議題,逐步擴大到
社會、經濟、文化的各種不同面向。
(二)保障對象的擴大
從一般人權,逐步擴及過去較被忽視的不同
人群的特殊處境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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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人
難民
有色人種
原住民族
兒童
女性
開始注意到各類特殊族群的不同需要,訂定
特別公約加以保障。
★兒童人權
1990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


以未滿十八歲者為兒童,考量兒童發展上
的特殊性,關心經常被忽略的兒童權益。
公約要求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各種關
於兒童行為的首要考量標準
規定簽約國有防止兒童遭受虐待、誘拐、
買賣或交易,避免兒童受到經濟剝削、性
剝削,禁止兒童參戰等各項保護兒童的義
務。
我國兒童人權內容

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亦依照《兒童權利公約》
各項原則訂定相關法律,落實兒童人權保障。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積極依照公約精神,將人權教育的理念納入
各級學校教材,使國人熟知人權保護的重要
性。
★婦女人權


聯合國之下專門負責提高婦女地位、維護婦女權
益的婦女地位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Status of
Women)促成了許多有關婦女的國際人權條約。
以《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為例:



雖然過去在一般性的人權條約內,已明文要求確保性
別平等,但歧視婦女的現象仍普遍存在。
為了落實性別平等,該條約要求改變過去「男主外、
女主內」傳統角色的看法,使婦女不因承擔生育功能
而受到歧視。
如何重新認識現存制度中表面平等,實仍忽略男女差
異的事實,致力於調整性別間事實上的不平等,成為
此類條約訴求的重點。
★原住民族人權
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針對原住民
族特質與特殊地位,加強其:
■生命權
■身心完整權
■教育文化
■遷徙權利
■承認原住民族擁有維護並發展其特性和特徵的權利
各國反省其同化政策
◆2008年2月,澳洲總理陸克文(Kevin Michael
Rudd,1957-)就兩世紀以來澳洲政府有關「失竊的一代」
(Stolen Generation)的不義政策,公開向澳洲原住民
族致歉。

失竊的一代是指澳洲白人政府於1910年至1970
年間所實行的「同化政策」所影響的一代人。
當時的政府認為澳洲原住民族「低賤無知」,因
此強行把10萬位的子女永久的送到白人家庭或
政府機構照顧,以「白化」原住民族。
當時不少白人家庭歧視原住民族,往往虐打他們
迫使他們忘記其語言與文化,令大部分的原住民
族受到歧視和傷害。
◆ 2008年6月,加拿大總理哈珀(Stephen
Harper,1959-)亦代表政府,為百年來強迫印
第安原住民族兒童離家、就讀公立寄宿學校,
惡意剝奪其文化的同化政策,向全國原住民
族道歉,並同意賠償。
我國原住民族人權
• 原住民族地位與文化的獨特性,雖已透過憲法增修
條文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加以明文保障。

在實踐上,仍有待加強。
以原住民族多元的命名文化為例:



長期以來,受到同化思維主導的《姓
名條例》限制,原住民族被強賜漢姓
漢名,影響原住民族群認同甚鉅。
1995年,不斷抗爭下,原住民族終於
得以自行申請「回復傳統姓名」。
但迄今,仍無人為過去的政策致歉。
貳、日常生活中的人權議題
1.種族歧視
2.性別歧視
3.媒體報導對隱私的侵犯
一、我國與國際社會常見的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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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歧視,是一種社會中常見的人權侵害形態。通常指
一個人或一組人,因其年齡、種族、膚色、出生地,
或所屬族裔、性別、婚姻狀況、懷孕與否、殘疾、
宗教、性傾向或其他重要特質,被負面的辨識,遭
受他人不公平的對待。
如因某特定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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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工作場所被騷擾或迫害
不許其進入某建築物或使用設施
拒絕其購買商品或不提供服務
難以取得合宜的住處或居屋
不能加入某工會或給予較低薪資等。
1.種族歧視
美國史上著名的種族歧視案件:
1955年「蒙哥馬利巴士抗爭事件」

不正義的「環境種族主義」(environmental racism)



「環境種族主義」是一種環境的種族歧視,普遍
出現在少數民族與弱勢團體之中。
「環境種族主義」意指把有害廢料或垃圾傾倒於
少數民族聚居地或第三世界國的不良做法。
臺灣核廢料政策:有毒廢棄物的風險,老是選放在
人數較少的原住民族居住地,例如:蘭嶼(達悟
族)、臺東達仁鄉(排灣族)。
基本人權為普世價值
◆人之所以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權,是放諸四海皆
準的普世價值,不因個人出生國籍不同,而有人
權上的差別待遇。
◆本國人民不分種族、族群地位逐漸平等後,外
國人、新移民、流亡的難民在各國所遭受的不公
平待遇,亦受到批評。
◆非本國人應得的基本人權保障,也漸獲重視。
例如: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的商業行為、防制
跨國(境)人口販運,以及難民應享有人道庇護、
擁有足夠糧食住所以維持適當生活、保持身心健康
等權利。
2.性別歧視
(1) 在人身自由方面:
《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國家法律強力介入,對於婦女人身自由
的維護,產生重大功效。
(2) 在財產權、勞動條件方面:
《民法》男女均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
《性別工作平等法》逐步改善婦女職場上勞動條件。
(3) 在養育子女或照護家人方面:
《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採納「自由處分金制度」,肯定
家事勞動亦有經濟價值。
3.媒體報導對隱私的侵犯

「狗仔隊」方式跟拍、任意暴
露個人資訊
「未審先判」的犯罪臆測
在法庭正式審理前,即指稱嫌犯為犯人,不斷在媒體上重複
報導,影響大眾視聽。
例如:1994年日本「松本沙林毒氣事件」
二、校園內的人權問題
《教育基本法》,明定了人民為教育權之
主體,享有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
(一)校園內師生的法律地位
(二)校規及學生的基本人權
(三)學生權益申訴救濟管道
(四)弱勢族群就學權益
(一)校園內師生的法律地位
依據《教師法》的規定
學校教師依其教師的專業
自主權,行使教育相關事
務,負起輔導管教學生的
義務。
=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
(依法行政,不得逾越法
律界線)
(二)校規及學生的基本人權
學生進到校園裡讀書學習,為了讓教育、學習的基
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自然必須遵守學校制定的管
理規定。
 但一個學生也不會因為進入了學校,就失去了憲法
和法律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隱私權、財產
權等基本權利。
(1)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的保障
(2)人格權
(3)財產權

(三)學生權益申訴救濟管道
(四)弱勢族群就學權益

校園內弱勢族群,在生活以及就學上的
權益,給予其公平合理的教育機會與環
境。
參、人權保障與立法
一、人權為何應該受到保障
1.維護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
無論何種性別、種族、
膚色、宗教、國籍之人,
均應享有平等、不被歧視的對待。
2.促進尊重
自尊自重、推己及人。
3.維護和平
《世界人權宣言》揭示:對人性尊
嚴的認可、對基本權的保障,是世
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二、我國重要的人權立法及其意義
人權保障的內涵,絕對不只政治性的公民權利,
還包括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權利。
在憲法方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訂定了不少有關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及澎
湖、金馬偏遠地區人民的人權保障條款,明示憲法在
人權保障上的價值選擇。
在法律方面,頒布許多有關人權的法律,將理念化為
現實,保障人權的信念,具體落實在法律制度中。

1.刑事司法人權方面
修正《刑事訴訟法》與《羈押法》等相關法規。
例如:將羈押權改由法官決定、增訂被告緘默權、
禁止疲勞訊問、禁止夜間訊問等保護刑事被告人
權的規定。
 2003年,參考《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範的精神,增訂
「無罪推定」原則,承認「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
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2.族群人權方面


《憲法增修條文》將過去「山胞」等詞正名
為「原住民族」,並於第十條肯定多元文化,
要求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陸續訂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系
列法律。
3.性別人權方面


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等多項法律。
以2008年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例
該法明定禁止性別歧視、防治性騷擾,並致力於促進工作平
等。
 為保障被騷擾者的工作權益,明定國家及雇主有積極防制並
處罰之責,並訂有防治與救濟申訴程序。
 而針對生育,該法亦特別設計留職停薪的育嬰假及家庭照顧
假
2009年《就業保險法》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納入

勞工保險給付,減輕個人與家庭的養育和照護責任。
4.身心障礙與病患人權方面
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
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
展,修訂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精神疾病者之保障《精神衛生法》


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
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
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第23條規定:「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
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
產生歧視之報導。」


AIDS(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病患權益
→2007年制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
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該法要求尊重及保護感染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
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
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
★「關愛之家」愛滋住戶:判定感染者有權留在原
住處。
★新住民:不得以感染愛滋為理由而加以驅逐。

人權議題並不遙遠,經常是你我切身就能感受到的具體事件。

終止「不把人當人看」的人權捍衛行動,是維護個人權利的自
利行為,也是履行社會責任的公民行動。

在現代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係緊密,人人以維護人權為己職,
時時檢視,自己行為、國家措施、社會問題,有否違反人性尊
嚴,並採取適當行動,去解決、改善各種阻礙人權發展的條件。

真正落實人權,人類才能擁有尊嚴生活,避免相互毀滅而永久
和平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