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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憲政與法治
授課教師 林仲修
台灣師大法學博士
通識中心專任助理教授
兼任:博雅課程組組長
研究室: 1506D分機5216
辦公室: 1307-2分機5202
【民主政治的特質與主要意涵】
一、人民主權:依法屬於國民全體
二、政治平等:每人一票每票等值
三、多數統治:服從多數尊重少數
四、大眾諮商:政策制訂以民意
為依歸。
五、法治政治:政府依法而治。
六、責任政治:政府對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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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地點:時間
,期數,頁碼。
3、報紙:作者,篇名,報社,日期
,第幾版。
4、網路文章:作者,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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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民主政治的有利因素】
一、經濟條件
(一)生產方式較現代化:有閒社會
(二)國民平均所得較高:有錢社會
(三)教育普及率高:有能社會。
(四)民眾具參與公共事務之熱忱。
二、社會條件
(一)社會階層化愈深愈不
利民主發展(封建社會)
1、以世襲制度把持利益
2、階層間永遠無法跨越
3、關係取向的社會地位
4、人的一生是被決定的
(二)社會流動性愈頻繁愈
有利民主發展(民主社會)
1、水平流動與垂直流動
2、開放自由競爭的社會
3、成就取向的社會地位
4、人的一生有高度自主
(三)社會多元性:思想與價值
1、包容任何思想
2、抽象的價值
3、具體的價值
(四)社會的共識:
對重大問題或事件具相當程
度之共識,避免社會的決裂。
三、文化與信仰的條件
(一)理性包容妥協的素養:
就事論事、接納異見、
達成妥協。
(二)民主思想的認同:價值與程序
(三)高度的自治願望
四、政治條件
(一)政治菁英的態度:堅持民主
之原則,絕不因為私利而犧
牲民主原則。
(二)合法的政黨活動:只要具有相同
理念或利益的人都可以依法組成
政治團體,並享有法定之各種的
權利。
【民主政治必備的基本前提】
民主(平權)人格
(一)對權威的態度:不盲目迷信任
何權威(思想、主義、人物)
(二)注重平行或平輩關係:不必過度
依賴權威就能生活得有安全感。
(三)多元價值觀:學生的價值追求不
僅是高分(尚有人際關係、解決
問題能力、藝文造詣)
(四)對習俗與規範的態度:維護、
發揚、修正、揚棄。
(五)不喜將人單純的分為優劣兩種
(對人的二分法)
(六)不喜將事物兩極化
(對事物的二分法)
(七)對權勢的態度:不是壓迫人之工
具、不必永久把持(賢能在位)
(八)較少敵意與挫折感:權威 / 民主
【民主政治的價值(目的) 】
(一)公民的自我保障:(政府權力
受限)罷免、任期制、結構性
(行政、立法、司法)互相節制
(二)公民的自我發展:政治參
與,有權決定某些政策。
(三)促進社會進步:政黨之良
性競爭>促進社會進步、
在朝執政力求表現(以求
連任),在野監督與批評
時政(爭取執政)>政黨
輪替。
參、民主政治的願景
一、對過份樂觀主義之商榷
(一)理性的問題:理性的
限性,人類行為大都
受情緒和衝動所驅使
(二)人道主義的問題:自利心
與自我中心,致使人道主
義不彰。
(三)制度性本身的問題:效能
不彰、代議制度無法真正
完全代表人民。
二、80年代的悲觀論調
(一)世界大戰的陰影
(二)重大危機的威脅
(三)專家獨裁的疑慮:社會
問題之專業性,決策依賴
專家,代表人民之議會功
能式微。
三、80年代中期以後的樂觀發展
(一)蘇聯與東歐的民主化
(二)冷戰的解凍
(三)意識型態的緩和:思想
鬥爭(損人不利己)>
經濟競合(互利互補)
(四)國際資訊通達:無遠弗屆
(五)社會科學研究的進步:不
斷反覆的研究過程,逐漸
減除制度原有的缺點與新
增的問題。
期中報告撰寫說明
主題:台灣的婚姻移民議題
1、一律以Word檔處理
2、新細明體12號字
3、完成之期中報告交由學藝股
長或專人燒製成ㄧ張光碟於
第12週上課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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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的意義】
一、中國的始義
(一)周朝左丘明所著「國語」
提到「賞善罰姦,國之憲
法」,僅具現代一般法律
性質,旨在封建之維持。
(二)1870年王韜自歐返國,
所著「法國志略」首次
引用現代意義之「憲法」
二、西方字源的意義:
Constitution Law
Constitution
Basic Law
Fundamental Law )
含有基本法與結構法之意
三、固有的意義(國家基本統
治的規範):
沿襲希臘時期之憲法概念,
規範國家權力組織之根本大
法(統治不能單靠武力),
並無保障人權之意義。
四、近代的意義(以立憲主義為
根本):
重點不在於是否有一部成文
憲法,而在於是否限制政府
權力與保障人權。
(英國/中共)
五、學者與思想家的定義
(一)希臘學者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憲法是表
示國家各種職務的組織,
並規定何者是統治團體,
何者是社會目的。
(二)德國學者耶律芮克(George
Jellinek):憲法是規定國
家最高機關組織之產生,及
其相互關係,活動之範圍,
與各部門對國家所處地位之
法律。
(三)美國法官密勒(Judge
Miller):憲法是一種成
文的文件,用以建立、限
制、與劃分政府之根本權
力,並使其可以有效造福
國家。
(四)美國政治學家麥因拖斯
(Meintosh):憲法乃規定
高級官吏之最重要權力,及
人民最根本的特權之成文法
律全體。
(五)英國學者戴雪(Dicey):
憲法是規定政府組織,即
人民與政府間各種權利與
義務的根本規定與法律。
(六)孫中山:憲法者,國家
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
利之保障書也。
六、整合的意義
(一)憲法是規範國家之基本
組織與權限:政府之內
部(行政、立法、司法、
考試、監察)組織之建
置、功能、任務、制衡。
(二)憲法是規定國家與人民相
互間之基本權利義務關係:
限制政府的權力(power)
保障人民的權利(right)
履行必要之義務。
(三)憲法是規定國家重要制度
(體制):內閣制、總統制
、委員制、雙首長制。
(四)憲法是國家之根本大法:
國家之政治規範/國內法
之本源。
(五)規定國家的基本國策:較
長遠之發展方向
(六)規定修改憲法的程序
*權力與權利維持動態的平衡*
【 憲法的基本原則(精神)】
一、基本人權之保障:有尊嚴的國民
二、權力分立與制衡:避免權力集中
,防止任一權力過度膨脹
三、責任政治之落實:君主專制無所
謂責任,民主時代政治運作以政
黨為核心,為民謀福。
四、法治政治之貫徹:依法而治,不
能違法(為惡/為善)
【憲法之基本特性 】
一、根本性:如前述憲法為國家
根本大法。
二、最高性:(優越性)
(一)位階高於一般法律
(二)效力優於一般法律
三、政治性:各種政治力角力鬥
爭的結果(制憲、修憲皆然)
四、歷史性:憲政史(詳如英、
美、法、中)
五、簡潔性: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175條(基本原則之規範)
六、國際性:二次大戰後之趨勢
尤為顯著
七、調和性(包容性、妥協性):
整合各種不同立場、 利益、
意識型態。
八、無制裁性:只有違憲之宣告
九、穩定性(固定性):以免動
搖國本
十、適應性(敏感性):符合社
會變遷之需求(隨時反映)
十一、可行性:理想與現實之平
衡(理想性越高對現的可能
性越低)
十二、一貫性:以免前後矛盾,
引用時發生爭議
十三、國內法:只適用於有效統
治範圍
十四、界限性
【 憲法的功能(重要性) 】
一、保障權利、明瞭義務
二、鞏固國本、宣示體制
三、限制政府、防止濫權
四、劃分職權、確定關係
五、國權活動、遵循有自
【憲法應具備的條件】
一、全盤完整性:盡可能避免
遺漏
二、簡要原則性:現實上無法
鉅細靡遺
三、相當穩定性:以免動搖國本
四、合理有效性:符合需求(國
家-社會-人民)/ 切實可行
五、具體肯定性:模糊易引發爭議
【憲法的類型】
【以憲法的形式區分】
一、成文憲法:將有關對政府之
限制與對人權之保障----具
體以單一獨立法典加以規範
者。(中、美、法、日)
二、不成文憲法:未具上述成文
憲法之形式要件(英國)
【以效力及修憲之難易度區分】
一、剛性憲法:效力優於一般法律,
制、增、修、廢難於一般法律
二、柔性憲法:效力、制、增、修、
廢均與一般法律相同
*成文-不成文 / 剛性-柔性之對應*
【以國家型態區分】
一、君主國憲法:君主立憲,統
治權名義上歸元首,一人統
治(日/英)。
二、共和國憲法:民主立憲,統
治權名義上歸於多數,多數
統治(美/法)。
【以國家體制或參與制訂成員區分】
一、單一國制憲法:中 / 法
二、聯邦國制憲法:美
【以意識型態之有無區分】
一、具有意識型態之憲法:
(一)威瑪憲法:自由主義與
社會主義的混合。
(二)西德基本法:標榜民主
與社會的聯邦國。
(三)中華民國憲法:揭示基於三民
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
和國。
二、不具意識型態之憲法
(一)1871年俾斯麥之聯邦憲法
(二)1875年法國第三共和國憲法
(三)1946年法國第四共和國憲法
【以憲法之存在性區分】
一、規範性憲法:
(一)政治運作依據憲法(限制
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
(二)英、美、瑞士、奧地利
(三)人人尊重並服從憲法規
定之運作。
二、名義(或名目性)性憲法:
(一)拉丁美洲諸國
(二)雖有成文憲法典,但並
未發揮實際規範作用(
軍事獨裁)。
三、字義(巧語、詭譎)性憲法:
(一)蘇聯、中共、中華民國(
解嚴與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
(二)有成文憲法典,但其存在僅
為便於統治,維護統治階層。
(三)不在保障基本人權(被刻意
忽略)
【以制憲之主體(機關)區分】
一、欽定憲法:君王一己之權威
二、協定憲法:議會(代表人民)
與君主(統治階層)協議制訂
三、民定憲法:由議會或人民直接
制訂
【以權力分配之不同區分】
一、三權憲法:
(一)基於分權制衡原則。
(二)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分別由行政、立法與司法
三機關來行使。
二、五權憲法:
(一)基於分工合作/相輔相成之
原則。
(二)將行政、立法、司法 考試
、監察等五權分別由行政、
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
機關來行使。
【以內容的思潮區分】
一、近代憲法:(消極的保障人權)
(一)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
(二)最好的政府是最少管理的政府。
二、現代憲法:(積極創造人民福利)
(一)限制政府 → 社會變遷 →
人民需求增加 →(擴大政
府職能)
(二)最好的政府是最多服務的
政府。
【以國家行政權之歸屬區分】
一、總統制憲法
二、內閣制憲法
三、委員制憲法
四、雙首長制憲法
【新式分類(經濟制度)】
一、資本主義憲法:自由經濟
二、社會主義憲法:計畫經濟
*當代經濟制度幾乎都是混合經濟*
【 憲法的起源】
一、憲法之起源
(一)亞里斯多德:「論雅典憲法」
(蒐集158國法律資料)
1、普通法
2、國家基本法(相當於憲法)
(二)英國憲政之發展:近代憲法之肇始
1、重要歷史文獻(憲章Charters)
經過數次政治衝突(角力與鬥爭)
產生。
1)大憲章(1215)Magna Carta
(2)權利請願書(1628)Petition of Rights
(3)權利法典(案)(1689)Bill of Rights
(1)大憲章(1215)Magna Carta
(2)權利請願書(1628)
Petition of Rights
(3)權利法典(案)(1689)
Bill of Rights
2、國會制訂法(Statutes):
一般法律程序/憲法層次意涵
(1)人身保護法(1679)
(2)王位繼承法(1701
(3)選舉改革法(1813、1867、1884)
(4)地方政府法(1888)
(5)國會法(1911、1949)
(6)國民代表法(1918、1928)
3、判例(Judicial Precedents)
(1)Bushell Case(1670)判例:
規定審判官有獨立地位
(2)Howells Case(1678)判例:
闡明法官的豁免權
4、普通法(Common Law):為英國
之習慣法,如英王之特權、言論
自由及結社自由權
5、政治傳統(Conventions):如
內閣的辭職與國會的解散等
英國憲法的特色
一、柔性不成文憲法
二、富彈性能適應社會變遷與
人民之需求
【憲法的發展】
一、美國
(一)殖民時代的情況:13首
領各自擁有英國王室之
特許狀(令)
(二)獨立前制憲原則:1775年第二
次大陸會議/國會中無代表不
納稅。
1、獨立後易名為州:
2、各州自制憲法:維持殖民
時代13個獨立邦之傳統。
3、共同制憲原則
(1)以人權立國
(2)採分權制衡制度
(3)政府權力以憲法規定為限
(三)獨立後制訂邦聯條例(1777)
1、建立邦聯國:各州互不統
屬,以邦聯會議為虛擬之
共同政府。
2、世界首部成文憲法
(四)制訂聯邦憲法(1790):
修憲-制憲
1、建立聯邦國:中央(聯邦
政府/ 地方(各州政府,
可依地方需要自訂法律)
(五)美國憲法的特色
1、依據當時憲政思想的主流
(洛克、盧梭、孟德斯鳩)
2、世界首部成文憲法
3、分權制衡制度:
(1)行政權:釐定政策 /
執行政策
(2)立法權:制法 / 監督
(3)司法權:制裁不法 /
維護社會正義
4、後世制憲的典範:架構 / 內涵
5、穩定性高適應性強:
憲法本體 / 增定條文
二、法國
(一)三級會議:1789年5月5日
,王室為解決財政危機而
召開(貴族/教士/平民)
(二)國民會議:平民代表不滿三
級會議,於1789年6月17日
召開國民會議
1、發佈人權與公民權宣言
2、網球場宣誓:6月20日
(不制憲不解散)
(三)制憲會議:7月11日-8月26日
(法國大革命)
1、拒絕繳稅
2、要求路易十六放棄神權
3、放棄絕對議會寡頭政體
(四)法國憲法的特色(1791通過)
1、歐洲首部成文憲法:採當
時主流思想(同美國)
2、早期極不穩定:至1875第
三共和才漸趨穩定
3、1791-1958(第五共和)167年
間,20部憲法,36次政體更迭
,10次看守(過度)政府。
4、激起各國的立憲風潮:歐洲亞洲(日本-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的立憲歷程】
(一)清朝末年之預備立憲
1、光統年間(立憲運動):光
緒31年五大臣出洋作政治考
察,光緒32年改革官制,為
立憲之準備,此乃我國立憲
運動之濫觴。
光緒34年下詔九年預備立憲,公布
憲法大綱,其基本精神乃日本憲法
之化身(君主立憲)。公布議院法
與議員選舉法綱要。宣統三年:公
布十九信條,仿行英國憲法之精神
,以國會為全國政治中樞。
(二)民國肇建後之制憲
1、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辛亥
年10月12日制訂,基本精
神仿行美國之總統制(革
命黨意圖掌握大權)
2、臨時約法:民國元年3月11日公
布,採法國式的責任內閣制(
革命黨意圖架空與牽制袁世凱)
,立法機關參議院為一院制。
3、天壇憲草:民國2年制訂,採單
一國體制,中央採責任內閣制。
4、中華民國約法:又名袁氏約法
,民國3年5月1日公布,立法
機關採一院制,名為立法院,
行政權採總統制(袁世凱不甘
權力被架空意圖掌握實權)。
5、十二年憲法:民國12年10月8
日通過,國會採兩院制,行政
組織採責任內閣制。由於此憲
法為曹錕賄選成功,任職總統
時所通過,故又名「曹錕憲法
或賄選憲法」。
6、十四年憲草:民國14年12月制
訂,國會採兩院制,行政制度
採責任內閣制。司法制度仿行
英美制度。
7、訓政時期約法草案:民國20年6
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佈,四種政
權入憲,民權主義表現於正式法
典。明訂中央與地方權限採均權
制度。
8、五五憲草:民國25年5月5日
由國民政府公布,政權機關
為國民大會,地方制度分為
省縣兩級。
9、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5年12月25
日經國民大會決議通過,36年1
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佈,36年12
月25日正式施行。(較傾向內閣
制)。
10、中華民國憲法之修訂
(改良式雙首長制)。
【憲法發展與變遷的階段 】
一、第一階段:時間(18世紀中葉)
(一)主流思想:
1、主權在民
2、社會契約
3、現代憲法思想的根源
二、第二階段:時間(18世紀末葉)
(一)主流思想:政治上的自由
主義
1、最好的政府是最少管理
的政府。
2、政府之唯一任務是維護
社會秩序-人民之自由、
財產、安全得以保障。
(二)代表文獻
1、法國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
2、美國之獨立宣言
三、第三階段:時間(一次大戰後)
(一)背景:工業革命後產業大
變動(生產方式/規模/目
的)產生貧富懸殊與階級
對立之社會問題
(二)主流思想:
1、經濟的平等主義:針對
貧富懸殊
2、政府的干涉主義:針對
階級對立
(三)德國威瑪憲法為代表
1、所有權之限制:相對主義
(所有權之行使必須履行社
會義務)
2、保障工作權與生存權:一
體之兩面
3、保障勞工權利:工時/工資/安全
/衛生/福利
4、分配之社會化:相對平等(付出
與所得相稱)、影響國民生計或
具有壟斷性之企業由國家經營。
四、第四階段:時間(二次大戰後)
(一)背景:兩次毀滅性戰爭之
省思
(二)主流思想:國際和平主義
1、遵守國際公法:聯合國憲章、
條約、公報、國際組織章程等
(1)中華民國:尊重條約及
聯合國憲章
(2)韓國:國內法之一部份
(3)法國:優於國內法
2、廢棄參與戰爭:
(1)法國:放棄侵略戰爭
(2)德國:放棄戰爭準備
(3)日本:全國放棄戰爭
3、參與國際組織:彼此制約
(WTO為例:會員國都必須共
同遵守)
【國家的基本理論】
一、唯心論:法律合乎公道,人人
遵守,社會無爭,合理的生活
,美滿的人生,充分的發展。
二、唯物論:國家恆為統治者宰制
被統治者,壓榨者宰制被壓榨
者的工具。
三、契約論:滿足人民需求之公器
,維持與保障人民之生存發展。
四、職能論:與一般社團一樣為服
務人民而存在,若無法服務人
民,人民可捨國家而效忠社團
。例如政黨、壓力團體(工會
、公會---)
五、有機體論:立法機關(大腦)行
政機關(四肢)交通網絡(循環
系統)(工業消化系統)
六、演進論:特定時空中的某些人
結合而成之政治社會(社群)。
【國家的構成要素】
一、人民
(一)國民:法律行使之對象、
國家統治之對象。
(二)公民:具公民資格,法律
與政治規範之創造
者。
(三)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四)人口的質量與分佈:國力
之表現
1、量:多寡要適量(生存
空間、經濟負荷)
2、質:營養、衛生、教育
3、分佈:均衡(開發、國防)
二、領土
(一)生存空間:向上垂直、向下
垂直、向外延伸、航空器與
船艦。
(二)人民生存之依據、國家主
權行使之空間。
(三)統治客體說:國家統治之對象
(四)統治主體說:如人之身體與生
命之相互依存關係,身體(生
命)<> 領土(國家)。
(五)統治空間說:國家統治權有效
行使範圍,決定人民隸屬於哪
一個國家,服從哪一個國家的
統治。
三、主權
(一)對內維持唯一最高支配權
對外維持獨立自主權
(二)國家主權的基本特性
1、最高性(對內)
2、永久性:與國家共存亡
、相始終。
3、普遍性:於有效統治範圍內普遍
存在。
4、不可分割性: (正常情況下維持
整體性)清末關稅(協定-抵押)
5、不可讓與性(正常情況下):甲午
戰爭>馬關條約>台澎割讓日本。
四、政府
(一)對內:行使統治權以團結人民、
為民服務
(二)對外:代表國家,保障人民權益
,維護土地、主權免受侵
害,提昇國家最大利益。
(三)國家機關之總稱:中央、地方
【 國家存在的目的】
一、安全的目的:集體力量-免於
恐懼。
二、秩序的目的:人人各守本分社會秩序與正義得以維持。
三、自由的目的:無自由則無公道
(封建貴族-奴隸)。
四、福利的目的:消極的保障基本生活,
積極的增進人民福祉
五、文化的目的:維持人的品質(保存、
發揚、創發、揚棄)
【國家的體制】
一、依國家元首產生方式之不同區分
(一)君主國:元首世襲
君主專制(實權:實質的一人統治)
君主立憲(虛位:形式的一人統治)
(二)共和國:多數統治元首由人民直
選或議會選舉產生。
內閣制(虛位元首)。
總統制(實權總統)。
二、依政治權力在中央與地方的不
同分配區分
(一)單一國:為與他國或分子
國聯合之獨立單一體 /政
權歸中央。
(二)複合國:兩個(含)以上
主權或半 主權國家或分子
國之結合
1、聯邦國:
2、邦聯國:以邦聯會議為
虛擬之共同政府
3、事合國(政合國):
根據共同憲法、共戴一個君主
內政獨立、外交統
(1867、1919奧匈聯合王國)
4、身合國:兩國因為王位繼承之
關係以他國君主為其君主,或
共戴一君主,內政與外交各自
獨立。
【政府體制的基本類型】
區別的依據
行政權的歸屬及組織架構
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關係
【內閣制的特徵及優缺點】
一、內閣制(Cabinet System
、Parliamentary System
(一)內閣制的特徵
1、位高權輕的虛位元首
(1)元首沒有實際決策權
(2)行政權屬於內閣
立法權屬於國會
2、行政與立法的連鎖:閣員兼
國會議員。
3、內閣對國會集體負責
(1)閣揆與閣員之產生:元首提名經
議會同意,或由議會選舉產生,
閣揆任命閣員。
(2)內閣所為均應向國會報告:
以示對議會(代表人民)負責。
(3)國會有質詢權:對相關質問
知無不言,不能假借國家機
密蓄意迴避。
(4)無一定任期:得不到國會之
信任、重大政策失敗(集體下
台、總辭、內閣集體進退)
4、內閣與國會可相互對抗:重大
問題上意見紛歧時。
(1)重大問題之衝突:重大法
案、預算案、不信任案。
(2)對抗方式:國會強迫內閣
總辭或內閣解散國會。
5、議會至上:權力龐大
(二)內閣制的優點
1、財政統一政府預算經濟合理
2、行政與立法匯合:其法律平
易可行。
3、利於培養民主政治家:閣員皆
由資深優質議員產生
(歷經民主選舉洗禮)
4、機動性高頗能適應環境
5、實現責任政治
6、促進政治協調
(三)內閣制的缺點
1、有行政專制之虞:閣員兼議員
(球員兼裁判)
2、元首失去獨立地位國家缺乏重
心:遇到重大衝突(解散或總辭)
>對峙僵局
3、內閣只對議會中民選之一院
負責:浪費公帑 、另一院形
同虛設。
4、政策每只迎合群眾心理:短視追求
近利,缺乏高瞻遠矚之理想性,保
守阻礙社會之進步。
【總統制的特徵及優缺點】
一、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
(一)總統制的特徵
1、位高權重的實權總統
(1)大權獨攬的實權總統:最終
決策者,負完全政治責任。
(權責相符)
(2)閣員全為總統之下屬:內閣會議之決
議僅供總統參考。
(3)總統有覆議權:美國為例成功率85 ﹪
左右(所以亦稱否決權)。
(4)總統與國會議員:皆為民選,分別
對人民負責。
(5)分權制衡:議員不得兼任閣員,形
成彼此制衡之機制。
2、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
行政權屬於總統,立法權屬於國會
(總統與國會/行政與立法之關係)
(1)總統無解散權, 國會無強迫
總辭權。
(2)議員不能向總統及閣員提出質
詢。
(3)總統有覆議權(制衡立法專制)
(4)議會制訂法律並監督行政部門之
執行。
4、司法審查制:違憲之審查(制衡行
政與立法)。
(二)總統制的優點
1、政局穩定:有任期之保障
2、事權集中:大權獨攬、決策明快。
3、行政專家:人事權(擺脫黨派
勢力之影響)
4、保障民主政治:總統負完全政
治責任,權責相符,三權互相
節制,避免濫權。
(三)總統制的缺點
1、政府領導權分散:行政與立法
部門無法彼此藉助經驗。
2、總統獨攬大權之弊:選舉不得
其人(能力、操守)>災難。
3、國會立法易流於閉門造車:
不切實際。
4、議員的選區利益取向:易形
成分贓之弊>政府負擔沈重。
【委員制的特徵及優缺點】
一、委員制(Committal System /
Committee System)
(一)委員制的特徵
1、行政權的歸屬與組織
(1)行政權:行政委員會
(2)行政委員會的產生:議會兩
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
(3)委員之地位與權限:地位相
平,權限基於分工。
(4)合議制的行政委員會
2、行政與立法之關係:
(1)行政機關不能獨立於立
法機關之外。
(2)行政機關不得與立法機
關對抗。
3、議會至上:傾向內閣制
4、公民投票的局部落實
(二)委員制的優點
1、符合民主精神:合議制,集
思廣益,可廣納多方意見。
2、無政治僵局:可免政爭利用。
3、委員久於其任:經驗累積傳
承貢獻特多。
(三)委員制的缺點
1、凡事費時討論之弊:難求
速效,行動緩不濟急。
2、地位職權相同之弊:有強
者獨裁專權之虞。
3、委員職權平等之弊:推諉
塞責,使責任曖昧不明。
【雙首長制的特徵及優缺點】
(雙重行政首長制、雙首長制、
雙軌制、換軌制、半總統制)
(一)雙重行政首長制的特徵
1、國家元首有實際的行政權
2、行政首長向國會負責
元首不必負政治責任
(二)雙首長制的運作
1、國會的態勢:決定運作的方向
2、總統:決定運作方向的機師
3、總統與國會多數同黨:
朝總統制運作
4、總統與國會多數不同黨:
朝內閣制運作
5、2000年扁政府的困境
6、2008年馬政府的優勢
(三)雙首長制的優點
1、政治危機不易發生:根據
議會中之政黨生態來運作。
2、彈性大適應性強:根據議
會中之政黨生態來運作。
(四)雙首長制的缺點
1、人治精神重於法治:換軌
轉轍器之機師(元首)。
2、政策不易穩定:隨議會生
態而動。
【近代行政權擴大的原因】
一、人民的需求:社會變遷(幅度
大、速率快)>社會問題多而
雜>服務需求遽增。
二、社會主義思潮之影響:強調政
府之介入干涉(例如勞資爭議)
三、國際情勢的急迫:事權集中
方足以應付
四、經濟危機的結果:事權集中
方足以應付
五、新科技的發展:成立新部門
>賦予權力(例如電腦犯罪
問題)
【立法機關的形態與優缺點】
一、議會的組織型態
(一)一院制(unicameral system)
(二)兩院制(bicameral system)
(一)一院制(unicameral system)
1、一院制的意義與優點
(1)人民意志統一表現:議員
摒除個人與所屬黨派之成
見與私利。
(2)組織單純,行動迅速:議
會政黨生態(一黨、兩黨
、多黨)
(3)責任分明:法律之產出(品
質與量)符合(滿足)人民
需求。
(4)符合情勢:(上、下院之態
勢)情勢上非民選之上議院
逐漸萎縮。
2、一院制的缺點
(1)易流於一院專制:缺乏制
衡力量。
(2)立法草率之虞:缺乏多面
向之討論與監督力量。
(3)未能充分反映民意:全國性
利益VS特殊團體利益(貴族)
與地區性利益(州)。
(二)兩院制(bicameral system)
1、兩院制的意義與優點
(1)可代表不同的民意:
全國性利益、特殊團
體利益(貴族)與地
區性利益(州)兼顧。
(2)避免議會專橫腐敗:免於
被議會中之強勢集團所把
持(黑、金)。
(3)避免草率立法:有較充分
之討論。
(4)防止過激傾向:兩院互相調
和、平衡(動態平衡)。
(5)緩和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衝
突之激化:行政權與其中一
院發生衝突時,另一院可充
任調人。
2、兩院制的缺點
(1)常形成政治僵局:兩院意
見紛歧/各有堅持。
(2)立法效率不彰:難以應付
社會之變遷
(3)政治責任混淆
(4)存在特權(英國之上議院)
(5)兩院對立衝突,削弱對行政
權之制衡:制衡行政權為意
會之主要功能之一 ,兩院衝
突造成火力分散。
三、立法機關的功能
(一)立法的功能:制訂法律
(含修正與廢除)。
(二)監督的功能:監督行政部
門之執行。
(三)控制的功能:預算(看緊
人民的荷包)。
(四)象徵的功能:代表全民意志。
(五)政治教育的功能:透過政治
的運作進行政治社會化(選
舉、表決、質詢)。
【人權保障的一般原則】
一、人人法律之下(前)平等之原則
二、個人尊嚴與人格之尊重原則
三、人權永不可侵犯之原則
【人權體系之內涵】
一、自由權
(一)精神自由:思想、良心
自由、學問自由、信仰
自由、言論自由、著作
與出版及其他表現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集會
自由、結社自由
(二)人身自由:不受苦役與拘束
自由、刑事適當手續之保障。
(三)經濟自由:居住自由、遷徙
自由、擇業自由、營業自由
、財產自由。
(四)自由權的限制
憲法第23條之規定
1、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2、為了避免緊急危難
3、為了維持社會秩序
4、為了增進公共利益
二、社會權
(一)生存權
(二)工作權
(三)勞工基本權
(四)學習權
(五)環境權
三、受益權
(一)裁判請求權
(二)國家賠償請求權
(三)刑事補償請求權
(四)請願權
四、參政權
(一)公職之選舉權
(二)公職之罷免權
(三)創制與複決權
(四)應考試服公職
五、平等權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
(一)男女平等
(二)宗教平等
(三)種族平等
(四)階級平等
(五)黨派平等
【人民權利義務與國家之關係】
(德國學Jelinek 的觀點)
(一)自由權(消極的立場)
(二)受益權(積極的立場)
(三)參政權(主動的地位)
(四)義 務(被動的地位)
【近代人權演變之特徵】
(林紀東的觀點)
(一)自由權由大而小
1、團體生活規範
2、社團生活發達
(二)參政權由小而大
1、限制選舉的局部民主→
普遍選舉的全部民主。
2、代議政治的間接民主→
選舉、罷免、創制、複
決的直接民主。
三、受益權由消極而積極
(一)最好的政府是最少管理
的政府(十八、九世紀)
(二)最好的政府是最能服務
的政府(二十世紀以降)
四、平等權由形式而實質
(一)法律文字之形式平等
(十八、九世紀)
(二)對弱勢者的特加保護
之實質平等
(二十世紀以降)
【國民之基本義務】
一、憲法學理上的義務概念
(一)保障自由人權的義務
(二)防衛國家生存的義務
二、義務概念的演進
(一)絕對義務:不能質疑與抗拒
(二)相對義務:合理性與合法性
(合理性亦稱正當性)
三、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之國民義務
(一)納稅的義務
1、合理性:用於公共建設與福利
2、合法性:稅目與稅率立法通過
3、抵抗權之行使:稅制不公、貪
腐盛行。
(二)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1、合理性:培養國民基本能力
2、合法性:合乎教育法規
3、抵抗權之行使:同化教育,
例如:日治時期之皇民化教
育、國民黨政府之國語運動。
(三)服兵役的義務
1、合理性:保衛國家,保護人民。
2、合法性:合乎兵役法規。
3、抵抗權之行使:政府發動對外
侵略戰爭,軍隊淪為不同黨派
政治鬥爭的工具。
【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意義:任何人的身
體都有不可侵犯的自主權,即
身體自由,是一切自由之基楚。
二、各國憲法之保障
(一)刑求之禁止
1、生理的痛苦
2、心理的折磨
3、尊嚴的剝奪
(二)審判之公開
(三)不得強制被告之自白
(四)罪刑法定主義
三、我國憲法之保障:非軍人不
受軍法審判
(二)審判之公開
(三)不得強制被告之自白
(四)罪刑法定主義
1、罪名
2、刑度
三、我國憲法之保障:非軍人不
受軍法審判
【居住自由】
一、 居住自由之意義:居住處所
之自由
二、居住自由之保障
(一)居住處所不得無故侵入
(二)居住處所不得無故搜索
(三)居住處所不得無故封錮
三、居住自由之限制:即有法定原因
,可以對人民居住處所加以侵入
、搜索、封錮。
(一)人民之生命、身體、財
產有迫切之危害。
(二)有賭博、妨害風俗或公
安之行為。
(三)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
羈押者。
(四)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
罪而情形急迫者。
(五)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
人者。
(六)戒嚴地區內,最高司令官
得對認為可疑之場所施行
檢查。
【遷徙自由】
一、意義與保障
(一)空間:國內遷徙、國外遷徙。
(二)時間:長期、短期。
(三)性質:擇居、旅遊。
(四)原因:求學、求職、政治、治
安、環境。
二、限制(國內)
(一)疫區遷出遷入之限制
(二)破產人之限制
(三)刑事被告之限制
(四)軍事設防區之限制
(五)要塞堡壘地帶之限制
(六)戒嚴地區遷出遷入之限制
三、限制(國際)
(一)護照與簽證之限制
(二)納稅義務人欠稅之遷
徙限制
【意見自由】
一、意義:
(一)擁有意見自由
(二)發表意見自由
二、意見自由的種類
(一)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之保障
(1)人人都有發言權
(2)禁止預審制度
(3)任何人不會因為發表言論
而遭政府不利懲罰。
2、言論自由之限制
(1)公益上的限制:言論對社會上
相當多人的權益造成損害。
(2)私益上的限制:言論對個人或
極少數人的權益造成損害。
(二) 講學自由
1、設校講學之自由
2、研究學術之自由
3、發表學術之自由
(三)著作自由
1、著作與著作權
2、著作權為無體財產權
3、著作權受侵害之求償
4、人格權(終身擁有)
5、財產權(可以讓與)
(四)出版自由的意義與制度
1、各國出版管理之制度
(1)預防制:檢查制、許可制、
保證金制、報告或報備制。
(2)追懲制
2、世界趨勢:追懲制。
3、我國出版管理之制度:兼具。
【思想及良心內容之保障】
1、國民有不被國家強迫灌輸或強制禁
止某特定思想之自由。
2、國民有不因具有或不具有某特定思
想而遭國家任何不利處罰之自由。
3、國民有不被強迫表達任何思想與良
心的自由。
4、禁止國家強制國民從事違反其良心
自由的行為。
【秘密通訊自由】
1、意義與立法保障理由
(1)基於精神與物質利益
(2)基於人類之自然本能
2、保障的範圍
(1)通訊內容之保障
(2)禁止公權力積極探知
(3)經手人有保密之義務
3、限制原則
(1)信件之沒收與檢查
(2)電話之竊聽
(3)經手人的職業倫理
(4)對破產者及受刑人之限制。
【集會自由】
一、集會自由的意義:相當多的人,
基於共同的理念或利益,暫時性
的聚集,以集體的方式,向政府
表達集體的意見。
二、集會自由的型態
(一)室內集會
(二)室外定點集會
(三)室外移動式集會
1、單一集結點
2、複數及結點
三、特色
(一)以個人行動為構成,以集體
意思表達為外觀。意見統一
化,行動一致化。
(二)影想層面廣大:交通、噪音
、環境、生活便利(尤其是
商家)。
(三)過當約制將導致保障空洞化。
(四)交換意見,形成自我思想與
共同意志最直接最有效手段。
四、保障
(一)室內集會
(二)室外定點集會
(三)室外移動式集會
五、限制
(一)報備制與申請制之爭議
1、義務協助指揮交通的原則
2、中立性原則
3、協調精神原則
(二)程序上的限制
1、預防制
2、報告(備)制
3、許可制
4、追懲制
(三)我國兼採預防制與追懲制
【結社自由】
一、結社自由的意義
(一)積極意義:加入或組織任何
團體之自由。
(二)消極意義:不加入任何團體
之自由。
二、限制
(一)犯罪與違法(特別是
刑法)之結社
(二)嚴重違反社會一般道
德觀念之結社
(三)採取暴力破壞憲法基
本秩序之結社
三、主要結社型態之—政黨
(一)政黨的意義與特質
1、局部性
2、政治為範圍
3、組織黨員
4、並提出政見
5、爭取民眾以控制政府
6、將社會壓力轉化為公共政策
7、具有層級組織的體系
(二)政黨的功能
1、政治領導的甄拔
2、利益的表達與匯集
3、控制政府
4、動員社會
(三)政黨之類型
1、依吸收黨員的政策分
(1)幹部黨
(2)群眾黨
2、依黨員與黨組織的關係分
(1)直接黨
(2)間接黨
3、依政黨的功能分
(1)代表政黨
(2)整合政黨
4、依基本社會哲學分
(1)現狀黨
(2)激進黨
(3)自由主義黨
5、依政黨之演進(形成)分
(1)內造政黨
(2)外造政黨
6、綜合性的分類(依其性質分)
(1)極權黨
(2)傳道黨
(3)掮客檔
(4)名流黨
(5)聯盟黨
(6)個人扈從黨
(四)政黨鬥爭的型態(方式)
1、平時的鬥爭
(1)美化自己的形象
(2)醜化敵對黨的形象
2、選舉時的鬥爭
(1)候選人:能力、操守、形象
(2)黨:形象(社會觀感)
(3)政見:能符合社會的需求
兌現的可能性
3、議會中的鬥爭
(1)護航:全力支持本黨或有黨
所提法案>通過。
(2)杯葛:全力阻擾敵對黨所提
法案>否決。
A、技術性杯葛:冗長發言
B、物理性杯葛:口角、叫罵
、咆嘯、破壞公物、肢體
衝突。
四、主要結社型態之—壓力團體
(一)意義:組織團體,以團體力
量對政府施加壓力,以維護
及增進其所屬團體之利益。
(二)正功能
1、反應各種社會利益
2、體現民主精神
(三)負功能
1、存在不公平性
2、影響力之落差
3、態勢上之落差
4、團體內部問題
(四)壓力團體的類型
1、經濟性的壓力團體
(1)工會
(2)公會
(3)專業組織
2、非經濟性壓力團體
(1)種族團體
(2)宗教團體
(3)退伍軍人協會
(五)壓力團體成敗的因素
1、規模的大小
2、訴求議題的大小
3、領導人的地位
4、抗爭的模式
(六)政黨與壓力團體的區別
1、目的不同
2、政策範圍不同
3、參與選舉策略不同
(七)政黨與壓力團體的關係
1、彼此互相強化
2、壓力團體可能進一步
組成政黨
【信仰宗教之自由】
一、信仰宗教自由之涵義
(一)內心之信仰自由
(二)崇拜與傳教自由
(三)宣傳教義之自由
(四)集會結社之自由
二、保障
(一)政教分離原則
(二)各種宗教平等
(三)國家不得有差別待遇
(特別是濫用公帑)
(四)宗教與教育分離原則
三、限制
(一)不得妨害公共安寧與善良風俗
(二)不得違背人民的基本義務
(三)不得違反憲法之規定及國家利益
【平等權】
一、平等概念的演變
(一)傳統的平等概念
(二)形式的絕對平等
(三)實質的相對平等
二、平等原則的落實
(一)法律地位的平等
1、法律「適用」上的平等
2、法律「內容」上的平等
三、我國憲法中有關平等權的規定
(一)男女平等(性別平等)
1、打破傳統觀念的桎梏
(1)重男輕女(男尊女卑)
(2)分產制度由男性壟斷
(3)三從四德與守貞
2、婦女地位提昇的因素
(1)思想因素
(2)教育因素
(3)經濟因素
(4)政治與法律因素
(5)社會因素
(二)宗教平等(又稱信仰平等)
1、堅守政教分離原則
2、不得以公帑資助特定宗教
3、宗教與教育分離
4、各種宗教及教派平等
5、正信、迷信、邪信之辨
(三)種族平等
1、社會達爾文主義的禍害
2、任何種族不得享受特權
3、任何種族不受歧視
(四)階級平等
1、無分貴賤
2、消滅勞資階級對立
3、保護經濟上的弱勢者
(五)黨派平等
1、政黨平等
2、黨員平等
3、憲法之特別規定
(1)對法官之規定
(2)對考試委員之規定
(3)對全國陸海空三軍之規定
(4)對任何黨派及個人之規定
【受益權】
一、受益權:又稱請求權
(一)受益權的意義:人民站在主動
地位,要求政府採取必要措施
,以保障其權益。
(二)受益權的種類
1、經濟上的受益權
2、行政上的受益權
3、司法上的受益權
4、教育上的受益權
【社會權】
一、社會權的意義與發展
二、社會權的種類
(一)生存權
(二)環境權
(三)學習權
(四)工作權
(五)勞工基本權
【工作權】
一、意義
(一)人民有向國家要求給
予工作之權利。
(二)人民有選擇工作種類
之權利。
二、保障
(一)國家提供適當之工作機會
(二)改善勞工與農民生活
(三)婦幼勞動者之特別保護
(四)勞資糾紛依法仲裁
【財產權】
一、意義與保障(對私有財產)
(一)有自由持有之權
(二)有自由使用之權
(三)有自由處分之權
二、限制
(一)土地所有權之限制
(二)私有財產權之限制
【公民權與參政權】
一、人類基本權利適用對象的三種資格
(一)人權
(二)國民權
(三)公民權
二、參政權(最主要的公民權)
(一)須特定資格或條件才有的權利
1、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二)公民在法律上當然享有之權利
1、選舉權
2、罷免權
3、創制權
4、複決權
三、民主政治與選舉
(一)自由選舉的基本特徵
1、定期改選
2、有意義的選舉
3、有推舉候選人的自由
4、瞭解並討論選舉的自由
5、每人一票每票等值
6、正確的計票
7、自由選舉
(二)決定選民投票的取向
1、政黨的取向
2、候選人取向
3、政見的取向
‧當代人權問題之辯詰‧
一、財產權之辯詰
二、不受歧視權之辯詰
三、工作權之辯詰
四、衛生保健權之辯詰
五、福利權之辯詰
六、出生權之辯詰
七、死亡權之辯詰
八、罪犯權之辯詰
九、發展權之辯詰
十、環境權之辯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