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為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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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為根本大法
 憲法將國家的根本事項納入: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權利義務、國家組織和基
本國策
 憲法規範的效力最高:
憲法是一切法令制定的依據,所有法令依照
憲法的規定而產生,而且均不得牴觸憲法
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及實施權力分立
 水平式的權力分立:
中央政府的權力分屬總統、國民大會及
五院
 垂直式的權力分立:
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防止中央
政府獨攬大權
憲法確定國家發展方向
 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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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
外交
國民經濟
社會安全
教育文化
邊疆地區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憲法的由來
 古代憲法表示國家一般的典章法令
 近代憲法表示紀律與權威的意義
 現代憲法在於改變政府組織
我國憲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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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憲
法
以
增
修
條
文
進
行
修
憲
戒
嚴
解
除
,
戡
亂
終
止
時行
存憲
在、
戡
亂
、
戒
嚴
同
現
行
憲
法
公
布
我國憲法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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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參
政
權
受
益
權
自
由
權
平
等
權
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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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社群
自體
由自
由
:
集
會
與
結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學意
、見
著自
作由
、:
出言
版論
自、
由講
居
住
與
遷
徙
自
由
的人
起身
點自
由
:
一
切
人
權
受益權
 起源:西元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首將社
會福利納入,成為受益權來源。
 經濟上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 行政上受益權:請願權、訴願權
 司法上受益權: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權
 教育上受益權:國民受教權
參政權
 間接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的權利
 直接參政權
人民有應考試及服
公職的權利
憲法列舉的基本義務
 納稅
 服兵役
 受國民教育
憲法基本人權的限制
 由立法院制定法律限制之
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四種情況可限制人民
自由: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國家的政府組織
 內閣制
 總統制
 委員制
 雙首長制
內閣制
 信任制度;最高行政首長取得國會信任後,
元首對其任命只是一種象徵儀式
 副署制度:國家元首公布法律,需由內閣副
署,以示負責
 責任制度:內閣向國會負責,國會可對內閣
行使不信任投票,內閣可解散國
會
總統制
 總統與國會議員均由人民選舉產生:
總統的任命不是國會同意,因此沒有不信任制度
 總統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
總統公布法律或命令,不須其他官員副署
 總統直接對人民負責:
國會不能質詢總統,總統及其幕僚不用向國會施政
報告,不能提法律案
雙首長制
 半內閣制:總統任命內閣總理不須國會同意,
但總理領導的內閣須向國會負責。
總統公布法律或命令,部分需要
內閣總理副署
 半總統制:總統可任命內閣總理,親自主持
部長會議及司法、國防最高會議,
有權解散國會及發動公民複決
 雙元行政首長制:總統與總理均有實權
我國當前的國家組織
 總統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
 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 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總
統得宣告解散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