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家行政制度(上) -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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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行政制度(上)
国家&行政
教学要求: 对行政组织、行政领导、行政监
督、国务院等内容有基本的了解,并能结合相
关知识点,分析与思考当前中国行政制度及其
改革的实践活动。
授课形式:讲授、课堂讨论
授课课时:6课时
讲授内容:国家行政制度 行政组织 行政领导
国务院
参考书目
1.洛克. 政府论[M].(下)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2.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81.
3.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 三
联书店,1997.
4.曹沛霖.政府与市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
社,1998.
5.胡伟.政府过程[M].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6.盖瑞 J. 米勒. 管理困境[M].北京:生活 读书 新
知 三联书店,2002.
第一节 国家行政概述
一、行政及国家行政制度
1.行政:广义的理解,即指管理。任何组织为了达到
一定的目标,都要进行计划、控制和协调等管理活
动,而非国家所独有。
只有在国家产生之后,才形成大量的以国家机关为
主体的行政活动。至此,行政活动的对象范围拓宽
了,非仅限于某一固定组织内部,而涉及整体社会
事务;国家的形成也为国家行政活动提供了重要的
物质和法律基础,使国家行政活动有了相对固定的
机关、人员和活动依据,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2。现代学术界,一般将“行政”定位于国家对
社会事务的管理。
3。马克思对“行政”的定义:行政是国家的组
织活动。
该定义明确了:
第一,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而不是个别人或一
般社会组织的行为,这就使行政区别于企业管理、
商业管理等非国家的管理活动;
第二,行政是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这
就使国家行政区别于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的活
动。
4。概而言之,有三种意义上的“行政”
广义的行政,即管理;
中义的行政,即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管理;
狭义的行政,指除立法、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
政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
本章学习采用狭义的“行政”,为了强调其国家
属性,故前置“国家”两字。
5.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依法对国
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它是阶级统
治与社会管理的结合,是国家职能两重性的具体
体现。
具有下特性:
(1)行政主体的公共权威性
国家行政的主体是带有公共权威性质的国家行政
机关,国家行政权力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来依法
行使。
主体的公共权威性,决定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
要具有公共性,不能用来服务于个别团体和个人
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国家行政权力要依法行
使,因为社会公共权威性质是由法律的普遍性和
规范性体现出来的,依法行政是国家取得普遍权
威认同的前提。
在中国,国家行政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取而代之。
(2)国家行政活动兼具社会性与政治性
国家行政是对国家意志的执行,因此国家行政活
动必然受制于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带有浓厚的政治
性,表现在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国家政治职能;
国家又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在形式上不能仅仅
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必须同时以整个社会的
公共利益为目标,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推动社
会发展,表现在国家行政机关履行社会职能。
国家职能的双重性决定了国家行政的双重性质。
(3)行政体制的集权性
国家以行政效率为首要目标,因而体制上强调以
集权为主,行政机关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在中国,国家行政体制的集权化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中央与地方的集权模式,强调中央集权与发
挥地方积极性相结合。
二是行政组织内部,在权力领导体制上采取行政
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效力的强制性
国家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使对国家制定的宪
法和法律的全面贯彻和实施,因此国家行政机关
在其法定的管辖范围内,其权力行使具有普遍的
强制效力,任何个人、单位或社会团体必须服从。
6。国家行政制度
国家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
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
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当代中国国家行政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
导下,总结革命和建设过程中行政制度建设的
实践经验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政制度
从形成到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初步形成阶段(1949年至1954年)
(1)1949年9月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
过的《共同纲领》,为新中国的行政制度创建
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厉行节约、反对官僚主义
等基本原则。
(2)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随
即设立政务院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3)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
《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规定了政务
院所属厅、司(局)、处、科、室等的职责,接
着进行了地方政府的创建工作。
(4)同年底,政务院通过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
会组织通则》,确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
员会为一级地方政权,同时又作为政务院的代表机关
(5)1950年,政务院先后公布了省、市、县、大城市
的区、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6)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民族
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由此,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行政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7)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为最高国
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同时,宪法和组织法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组成以及主要活动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这标志着中国国家行政制度的正式形成。
2。初步发展阶段(1955年至1966年)
1955年国务院颁发《监察部组织简则》,确定
了国家行政监督机关。
国务院又分别制定各所属机构的组织条例,颁发
了行政工作人员任免与奖惩的办法和暂行规定。
以上规定,充实了当时中国的国家行政制度,使
国家行政活动沿着正规化道路推进。
3.严重破坏阶段(1966年至1976年)
(1)1966年发动的“文化大革命”给中国的国
家行政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2)在中央,“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一度凌驾
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之上,使国务院各部门的工
作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
(3)在地方,“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各级国家
行政机关,国家行政职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履行,
发展中的国家行政制度受到严重损害。
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75年四届人大召开才有
所改变。
4.恢复与发展(1977年至1991年)
文革结束后,原来比较好的行政制度逐步得到恢
复。
(1)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修订,尤其是
1982年薪宪法和新的国务院组织法的颁布,对
国家行政组织、行政职权、行政领导体制等重新
作了规定。以此为基础,中国国家行政制度进入
了全面的改革和发展阶段。
(2)1987年中共十三大规定了政治体制与行政
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步骤,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关
键是转变政府职能。
此后中国国家行政制度改革主要是沿着转变政府
职能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方向前进。
5.1992年以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发展,转向适应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1)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国家行政制度改
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基础。
(2)1993年国务院颁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开辟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3)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立办事
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
改革目标。1998年,国务院进行了大规模的机
构和人员裁减改革。
(4)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我国行政体制
改革在新世纪的目标:
a.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
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
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
管理体制。
b.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c.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
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
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
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
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
等问题。
d.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5)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提出了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中国国家行
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明确了为人民服务是各级
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
a.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
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优化机构设置,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职能。
b.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
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
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c.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
公共设施建设。
d.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
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为
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
e.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
服务信息化,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
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d.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增强政府公信力。
f.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
g.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节 行政组织体制
一、设置原则
为了保证国家行政组织设置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需要原则
行政组织的设置与变更,必须适应政府管理社
会事务的需要。
一方面,组织管理社会事务的松紧程度,直接
决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置和变更。
另一方面,政府本省的体制和权力运作方式,
也影响行政组织体制结构的安排。
2。精简原则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
精简原则并不仅仅意味着机构和人员在数量上的
减少,而要求在质量上和数量上达到既精又简的
目的。
一方面,要简化行政层次,撤并多余的行政机构;
另一方面,要人事结合、按事设岗、按岗定编、
按编择人。
3。统一原则
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避免“政出多门,多
头指挥。”
一方面,行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
基本实现配套,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避免
形成权力、职能冲突,形成功能齐全、灵活高效
的有机整体;
另一方面,上下级的领导或指导关系要明确,上
级布置的行政任务,下级机关一定要有相应的贯
彻机构。同时,行政指挥有统一,下级机构只能
由一个上级来领导,向一个上级负责。
4。依法原则
行政机构的设置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实现规范
化、法制化。
依法建制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行政组织体系、中央与地方的政府层级、各
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都由各组织法规定;
二是行政机构设置与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来进行;
三是行政机构人员的编制由法律规定。
5。效能原则
指行政行为要考量资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
衡量行政组织设置是否恰当的标准之一就在于它
的行政效能,即该行政组织在多大程度上能以最
少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取得最大的社会综合效益。
按效能原则,行政机构设置必须
一是行政工作部门要因事、因职设置,而不可因
人设置;
二是行政层级要精简、避免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
三是人员编制要适度,以免人浮于事。
二、结构模式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从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
院到基层的乡镇人民政府,从国务院各部、委、
行、署到市县的职能局、委、办,构成一个完整
统一的组织系统,并呈现出不同的结构模式。
1。金字塔式结构
全国各级人民政府的层级划分呈现此种结构。
国务院——31个省(除台湾省)、5个自治区、
4个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省级人民政府下辖市、县、区,根据基层政府形
式不同而有不同的层级:
省(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
乡(镇);
直辖市——区——镇。
我国大体是四级,正在向三级调整:省——市—
—区;省——县(县级市)——乡(镇)。
2。纵向垂直结构
政府职能部门的纵向分工结构。国务院的职能部
门设置为部(委)——司——处;
上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纵向结构,公安、安全、
审计、监察等独立性较强的职能部门,上下级之
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等部门,上下级之间是业
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3。横向并列结构
同级政府机关之间和政府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
横向协作,呈现此种结构。
一是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关系,如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之间的关系,各县(市)政府之间的
关系,各乡镇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管辖区内同
级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是同一人民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并列
关系。处于横向并列结构中的各部门之间是平等
协作关系。
第三节 行政领导体制
一、首长负责制
1。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
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
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的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
责。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
行首长负责制。
1949-1982年实行的是合议制。
中国的首长负责制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建立
起来的。与西方的首长负责制相比较具有以下特
点:
(1)首长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在国家行政体制
上的体现形式;
(2)首长负责制是以民主制为前提的个人负
责制。行政首长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由法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对国家
权力机关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受其
监督。
(3)在制度上结合了合议制的特点。在决定
本级政府行政事务中的重大问题时,行政首长
都必须先提交有关会议进行民主讨论,然后集
中正确意见,作出最后决策。
不同的是,这一决策不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
限制。作出的决策最后由行政首长个人负责。
这既保证了在重大决策上充分的民主讨论和意
见表达,又能使行政首长的权力得到实现。
二、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1954年至1982年国务院实行集体负责制。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
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
理工作。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
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
三、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按照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
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与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具
有共同的基本特征: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地位主要体现
为全面领导权、最后决策权、人事提名权和全面
负责任的“三权一责”模式;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重要工作要经
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作出
最后决策,并由其单独签署。
第四节 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
监察与督促。
行政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力,防止行政
权力的滥用。
一、行政监督的地位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在民主政治下,人民将国家行政权力赋予行政
机关及其行政官员,但人民始终掌握对国家行
政的最后控制权,在制度上就表现为行政监督
制度。
二、外部监督
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是指以非行政组织的力量为主
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行
为。主要包括:
1。权力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国家权力
机关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
督。权力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司法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体,
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实
施的侦查、审判等监督行为。
人民法院专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诉讼案
件。
1994年4月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
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权限与程序。
198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正式
成立。
另外,人民检察院又设立经济检察部门,并专
门成立了反贪局,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
污案、行贿受贿案。
(3)政党监督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
都有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中国共产党有权对政府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党组织对政府机关内的
中国共产党员进行党纪监督。
中国共产党通过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设
立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党组,检查和处理行政
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各民主党派也有权通过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人民
政府参事会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4)社会监督,中国公民有权利通过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向政府提出
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信访等活动对政府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批评和检举,还可以申
诉、控告、举报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5)新闻媒体监督,我国当前新闻媒体的监
督非常有限,但十分有效。
三、内部监督
1.上级监督
上级行政机或行政领导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
其人员实施监督。
一般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和指导、检查、督促
下级工作来实施行政监督;
另外,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错误的行政
决定来实行监督。
2.审计监督
是指专门的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
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
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
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993年9月,国家审计署正式成立,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相继设立审计局或科。
审计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对违法乱纪的机关或个
人具有一定的处理权,必要时依法移交监察或司
法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
3.监察监督
指专门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
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
的监督。
现今的监察部成立于1987年。
199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
中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
两项职能(党纪检查和行政监督)
1997年颁行的《行政监察法》,明确了行政监
察机关的权限,标志着监察监督开始走上规范
化道路。
从总体上看,中国国家行政监督迄今已初步形成
一个相对完整的体制。
但真正要发挥监督效能,还要充分发挥民主,健
全监督法律,密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联系,
形成恢弘的监督网络,才能树立监督的权威和威
力。
第五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这就是国务院的性质及地位。
具体表现: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这明确了国务院
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这表明了国务院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从属地位。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这规定了
国务院在整个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
的领导地位。
二、组成与任期
1。组成
1954年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由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
长一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1954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一
人、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
秘书长。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一人、副总理
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
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副总理和国务委员(1982年机构改革后设置,
地位相当于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
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人选均由总理提
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全国人大
常委会有权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
务院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家主席任免。
2。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国务院任期5年。
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
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广泛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大体分为以下9大类:
行政立法权、行政制令权、行政提案权、行政领
导权、行政监督权、管理权、戒严权、人事权、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
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
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
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
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
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
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
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
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
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
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
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
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的职权由国务院总理负责执行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
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
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
全体会议。
国务院及总理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
第六节 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一、国务院行政机构发展沿革
1、1949年至1954年政务院建制,政务院设立
35个行政机构,其中包括1个秘书厅、30个部
级机关以及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
人民监察四个存在于政务院与部级机关间的一
级组织实体。
2、1954年9月,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撤销了四
个委员会,增设了8个办公厅,作为国务院所属
35个部委的归口管理单位。第一次设立国家统计
局、计量局等20个直属机构(副部级),主办各
项专门业务。
3、1955年1959年国务院机构精简、调整,中央
政府部分权力下放地方;
4、1961年至1966年,中央重新强调集中与统一,
把1958年下放给地方的管理权陆续收归中央。
5、1966年至1976年,国务院行政工作几乎瘫痪,
机构和人员大量裁减。
6、1980年至1992年,膨胀——精简——膨胀的
改革怪圈。
7、1992年至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行政体制改革。
国务院机构及类别简图:
二、类别
1.部、委、行、署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
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政府某一方面的行
政事务,并相对独立地行使这一方面的国家行政
权力。
按照其担负的职能和管理领域的不同可分为:宏
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社会保障和资
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教科文卫管理部门。
当前国务院部、委、行、署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2.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
主要职责是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
常工作。
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以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秘书长作为总理
领导国务院工作的行政助手,属于国务院的
组成人员,有权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
3.直属机构
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
行政行业务的机构。直属机构的业务具有独立性、
系统性和专门性的特别,不便划归各部委,需专
设机构来管理。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
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务院常委会会议讨论决
定,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副部级)经国务院常
委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理任免,他们不是国务院
的组成人员。
国务院直属机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此外,国务院还设立了一个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以协助总理
办理专门事项的工作机构。在名称上均冠以“国
务院”字样。
国务院办事机构包括: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5.国家局
全称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家局不再直接管
理企业,而转而负责制订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
业管理。
当前国家局包括: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
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内设机构中保留国家
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6.除了以上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序列的机构外,
国务院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一些机构主要有:
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全国
性大型工业公司。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包括: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
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
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
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
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
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防科学技术工
业委员会承担。
国家边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
部承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教育部单设办事机构。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水利部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华全国妇女联
合会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
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事部承
担。
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
部。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
部。
此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具体工
作由监察部承担。
第七节 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含义
1.行政立法:狭义行政立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
指定、发布有关国家行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行政立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立法
机关制定有关国家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可分为国务
院行政立法、国务院各部、委行政立法和部分
地方政府行政立法。
二、制定行政法规
(一)概念与特征
在1982年以前,行政法规范指有关国家行政方
面的各类法律与规章。
1。1982年宪法规定,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的特征:
(1)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只能是国务院,其他国
家行政机关无权制定;
(2)是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
宪法和法律,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制约和保障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调整国
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种种关系;
(4)相对于法律来说具有从属性,不得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如有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
销;
(5)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必须依照法定的
行政立法程序。
(二)名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
之分。凡涉及外交事务的“条例”、“规定”、
“办法”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1。“条例”是指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
较全面、系统规定的行政法规;条例是国务院发
布的最高级别的行政法规,具有严格的条文形式,
国务院其他文件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2。“规定”是指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的某些问
题作出的规定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名称上均冠以“国务院”字样,以区别于行政
规章中的“规定”。
3。“办法”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
体规定的行政法规。
(三)分类
行政法规按照其目的和制定的根据不同,可划分
为四类:
1。授权性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
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行
政法规,是授权行政立法所产生的行政法规。
授权性行政法规效力上相当于国家法律,法律地
位高于其他行政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2。执行性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执行权全国
人大常委会的某项法律、决定、决议而制定的行
政法规。
一般执行性的行政法规在其第一条中须说明制定
本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补充性行政法规:是指为了补充法律或其他
行政法规的未尽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制定补充性行政法规,是因为法律或其他行政法
规对于某些情况不能预料或不宜详细规定,当实
际情况发生变化后,就需要及时加以补充。
如《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4。自主性行政法规:是指针对那些尚未由法律或行政
法规规定的行政事务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自主性行政法规的依据在于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务院的职
权,但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如《国库卷条例》。
此外,根据行政法规调整关系的不同,也可将行政法规
分为: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的行政法规;规定国
家工作人员法律地位的行政法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法律地位的行政法规;规定公民及外国人法律地
位的行政法规。
根据行政法规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外事方面、教育方面、
民政方面等的行政法规。
(四)制定程序
1。规划,是指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的各项任务,编制制定行政法规的规
划,并报国务院审定。
2。起草,根据国务院审定的立法规划,由国务
院各主管部门起草。
3。征求意见,是指行政法规在起草前和形成草
案后,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也可以是通过公告
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4。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
签署之后,送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并由国务院法制局向
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
5。审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
由国务院总理审批。授权性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常务会
审议后,还要以国务院总理的名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会议批准。
6。签署、发布,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国务
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凡由国务院发布的,由国务院
总理签署发布命令;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
布的,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命令。
行政法规发布后,一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及《人民日报》上刊登,使行政法规及时为社会所知晓。
三、制定行政规章
(一)概念与特点
1。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
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可称为部门行政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可称为地方行政规
章。
2.特点:
(1)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行政
法规作为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
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
章只在某一专门领域内生效。
(2)部门行政规章与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
相同,居于平行地位。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政
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
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
裁决。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8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或国务院部门规章相互之间矛
盾的,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
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决定。因此,两肋行政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在司
法过程中发生矛盾,依据《行政诉讼法》解决;若是
在行政活动中,则依据《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解决。
(二)制定程序
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要经
过: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定—发布
等步骤。部门规章,由部长或委员会主任签署,
且报国务院备案。
如果某项行政规章的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或其
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须上报国务院,或与相
关工作部门联合发布。
(三)名称
1。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依据其不同的
内容冠以“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
名称,但不得称为“条例”。
2。“实施细则”一般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而
制发的;
3。“规定”与“办法”一般为主管部门根据国
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实际
情况而拟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