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之职务任免与升降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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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公务员管理之职务任免与升降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务员管理工作
之
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2013.11
一、干部管理体制
干部管理体制常用文件: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重新颁发〈中共中央管理
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 》 (中组发〔1980〕
27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任免工作
若干规定的修改和补充通知》(组通〔1982〕4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
问题的规定 》(中组发〔1983〕15号附件2 )
4、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
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 )
1.1干部管理体制概念:干部管理体制是关于干
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管理原则和方法的
总称。
1.2干部管理体制分类
1.2.1分级管理
中央和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逐
级分工管理干部。
1984年开始,实行各级党委组织按照下管一
级的原则确定管理干部范围的体制。
1.2.2双重管理
①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
(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条条为
主管理)。
②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
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协助管理(块块为主管
理) 。(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
政法部门,但国安省以下垂直管理;审计、监察)
③两个部门双重管理,以一方为主管理。(文广新
局、民族宗教局)
举例:
①垂直管理:海关、检疫、国税——中央垂直
(条条管理)国安、地税、国土——省以下垂直
②块块管理:建设、财政、卫生、教育、
③条条为主管理:边防检查(9市总站)、
④块块为主管理: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
法委;政法部门;审计、监察
⑤两个部门双重管理:
中央:缉私局(公安部第24局,2013年国
务院机构改革将缉私局划入中国海警局。)
地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
1.2.3干部管理权限
①含义: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
各级委员会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
围。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党组)根据
中央确定的原则,拟定自己管理的干部职
务名称表,确定具体管理权限。
具体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奖惩,
调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 、免职、
降职、退休。
②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公务员的范围一般
按照下管一级原则确定自己管理的《干部
职务名称表》。
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
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部分省、区、
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
③要求
凡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都由该党
委(党组)做出决定或提名、推荐,需履
行法律或章程程序的,必须依法依章办理。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的任免,都要
明确主管方和协管方的权责,双方意见不
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1.3任免权与管理权区别:
任免权限是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规
定的各级机关任免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
只有按此权限作出道任免决定才有效力。
管理权限主要是指各级党委按照分级分类原
则确定对干部实施管理的职权范围。管理
的内容除任免以外,还有确定待遇、行为
约束、考察考核、提名推荐等内容。
1.4公务员管理部门
①公务员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组
织部门和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
②各大机关工作部门(机构)的干部人事部
门。
1.5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工
①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
合管理工作。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③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
务员管理工作。
二、职务任免
职务任免常用文件:
1、《公务员法》
2、中共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
〔2002〕7号 )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
定(试行) 》(中组发〔2008〕7号 )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中
办发〔2006〕19号 )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中组发〔2001〕2号)
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
行办法》(粤委办〔2001〕93号)
7、中共中央 《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
若干规定》(中发〔1990〕2号 )
8、中共中央 《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
程序办理的通知 》(中发〔1984〕9号 )
2.0任职前提条件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系统内职数使用问题
1、职数根据 “三定”核定到单位,不得随意变动;
2、系统内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同样对待;
3、不同法人单位之间应当办理转任手续。
2.1职务任免
包括任职、免职
1、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任命公务员
担任某一职务。
2、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
担任某一职务。
2.2公务员任职方式
1、选任制(包括由权力机关决定任命):通
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
2、委任制: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
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
3、聘任制:机关与所聘任公务员按照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
双方权利义务。
2.3关于公务员兼职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经任免
机关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并不得领取兼
职报酬。
1、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如市长
兼任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
2、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作出适当限制。如公务
员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必须
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对公务员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兼职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
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
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
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民政厅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的通知 》(粤组字〔2005〕6号 )、市委组织
部、市民政局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
团体兼职 问题的通知》(穗组通〔2005〕64号)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
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10月份),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
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
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
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
新规一:规定范围包括所有退(离)休党政领导
干部。
新规二:进一步从严审批退休后到企业任职。
新规三:对兼职数量、年龄、任期做出明确要求。
新规四:兼职干部职务消费情况要报告。
附:离职后的执业禁止(《公务员法》第102条)
1、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
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
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
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
性活动。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
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
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
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2.4公务员免职方式
1、选任制公务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任期
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
2、委任制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
范围内,免去公务员担任的职务。
3、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满、机关或者
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
2.5选任制公务员
含义: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
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范围:①中国共产党机关、②人民代表大会
机关、③国家元首、④行政机关、⑤审判
机关、⑥检察机关、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机关、⑧民主党派机关,八大机关均
有。
2.5.1中国共产党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党章)
①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
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
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
书记、副书记 。
②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
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和书记、副书记 。
③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乡
镇、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
记。
2.5.2人民代表大会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法律)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
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
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 。
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
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
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2.5.3国家元首(依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5.4行政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法律)
①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
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
长;
②全国人大决定任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
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
人选;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根据国务院总理
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书长的人选;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决定任命 :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
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
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
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
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
人选;
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
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
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5.5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律) 选任制公务
员
人大选举: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法院院长、
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根据本级法院院长提请,
任免本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和审判员 ;根据本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任免本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
检察员 ;
2.5.6政协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章程)
①政协全体会议选举:本级委员会的主席、
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②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根据秘书长的
提议,任免本级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决定
本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
免其领导成员。
2.5.7民主党派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章程)
选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任委
员)、副主席(副主任委员)
2.6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
1、含义: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是指由任免
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或者
免职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或者免去其担
任的一定职务。
2、范围:①中国共产党机关、②人民代表大会
机关、③行政机关、 ④审判机关、 ⑤检察机
关、 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⑦民主
党派机关,七大机关均有。
而且数量比选任制公务员多得多。
2.7委任制公务员任职情形
①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②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
伍的;
③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④转任、挂职锻炼的;
⑤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⑥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2.8委任制公务员任职程序
①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②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
了解;
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④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任职,能否任科
长、副科长?
答:不可以任科长、副科长,根据《公务员
法》第二十一条,录用只能是“主任科员
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转正任职也只能是按照录用的职位任职。
2.9委任制公务员免职情形
①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②降低职务的;
③转任的;
④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⑤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⑥退休的;
⑦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2.10委任制公务员职务自然免除:
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②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③被辞退的;
④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一般认为下列情形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①在同一机关晋升同一序列非领导职务的;
②在职公务员死亡的。
问:某公务员连续2年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
被单位辞退,人事部门是否需要对其免职?
答: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办理免职手续。
2.11委任制公务员免职程序
①提出免职建议;
②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④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2.12任职时间计算
1、选任制公务员任职时间: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
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
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
即终止。
2、委任制公务员任职时间:
①由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党组)决定任职
的,自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党组)决定
之日起计算;
②由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向政府提名由政府
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2.13任用方式与职务的关系(以广州市部分职务为例)
领导
成员
非领导
成员
选任制公务员
委任制公务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其他
常委;
人大、政协: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办公厅副主
任,各(工作)委员会
正副主任;
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
长,政府组成部门正职
;
司法机关:法院院长、副院
长,检察院检察长、副
检察长;
党委:党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部长、
副部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副秘书长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人大、政协:无;
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副职,非政府组成部门
正副职,各工作部门的技术领导职务,内
设机构的市管行政领导职务;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党委(党组)书记
、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
司法机关:法院审判委员会 各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
委员、庭长、副庭长和 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或工作机构的领导职务
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委
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含司法机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关的法律职务)
任
职
选任制
委任制
实体内容
职务
共产党、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府各级正副职,审判检察
机关正职
情形
选举、决定任命生效
程序内容
选举、决定任命
实体内容
机构
非党委
情形
进入公务员队伍:录用试用期满、公开选拔、调任
职位变化:转换职位、职务升降、轮岗改任
程序内容
条件
编制、职数、职位
兼职
批准,不领报酬
提出人选——考察——任命——通知
任期制
免
职
选任制
实体内容
情形
期满不连任
辞职、被罢免、被撤职(处分)
委任制
实体内容
情形
职位变化:职务升降,转换职位,轮岗改任
不能履行职责:退休,离职学习或生病一年以上
程序内容
建议——审核——审批——通知
2.14公务员任期制度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①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政治局
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律
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
(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
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
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
③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
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每届任期五年。
2、根据《宪法》规定:
①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每届任期五年,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②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③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④最高法院院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
⑤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两届。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不属于公务员)。
3、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
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每届任五年。
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4、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主席、
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5、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
期暂行规定 》(中办发〔2006〕19号 )规定:
①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
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
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
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每个任期为5年。
2.15任职试用期制度
1、适用范围
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及以下领导职务:
①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
构的领导职务;
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
构的领导职务;
③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④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
领导职务。
⑤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
职务参照执行。
2、其他事项
①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
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
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③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不能延
长试用期。
④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2.16公务员聘任制
适用范围:①专业技术较强的职位;②辅
助性职位。限制: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
不实行聘任制。
管理方式:合同管理。
争议处理:人事争议仲裁。
三、行政任免(政府任免)
职务任免常用文件:
1、《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
免办法》
2、《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
法 》(荔湾、黄埔、南沙、萝岗、增城)
3、《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
(穗府〔1986〕34号 )
4、中共中央 《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
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中发〔1990〕2号 )
5、中共中央 《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
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中发〔1984〕
9号 )
3.1行政任免的含义
行政任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
党委提名,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部分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和提请同级
人大常委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的一种人事
工作。
3.2行政任免的微观分析
①从任免主体看,包括各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
②从任免对象看,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国家行政机
关其他领导成员,也包括部分企事业单位主要行
政领导人员;
③从任免依据看,依据本级党委的提名,依照宪法、
地方组织法、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府的任免法规、
规章;
④从任免程序看,不包括党委对任免对象的民主推
荐、考核、讨论、提名各环节。
3.2行政任免范围(以广州市为例)
1、个别副市长、市政府的秘书长和工作部门中的政
府组成人员 ;
2、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政府直
属行政单位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副局以上行政领导
成员;
3、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属于市政府任免的行政人
员;
4、市政府直属企业中属于市政府任免的行政人员;
5、其他市属企事业机构应当由市政府任免的人员。
3.3行政任免程序和手续
①依法提名,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
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
领导职务,必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拟任职的人选
报请党委审查决定后,下达通知时应用
“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项职务”的提
法。
②提交人事任免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
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
导人签署并书面提出,市人民政府以议案
形式提出,提请机关同时应附送《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呈报表》、拟任命人
员考察材料或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考察
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
等情况。人事任免议案、报告等材料应在
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委会选
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③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
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到会作提请报告或人事任
免案说明,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
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
职领导人到会代其提请报告或作人事任免案说
明。
④人大常委会需要了解由它选举或决定的干部的
情况,可以要求负责推荐干部的党组织或提名
人介绍,也可以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
依法质询等方式进行,但不要设立考察干部的
专门机构,也不宜采取组织、人事部门那种考
察干部的方式去直接考察干部。
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职、免职或者撤职的
日期,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以常委会
任免名单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
请机关。须上报批准、备案和下达批复、
通知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
离职和对外公布。
广州市行政任免发文的说明
广州市行政任免发文的说明
1、主送单位用全称(政府、本局则留空);
2、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的任免,主送主管单位;
3、注明决定任免日期;
4、使用“决定(同意)”字样
5、是否会议决定;
6、先任后免;
7、人员排序按照提名文件;
8、不注明“任职时间从X年X月X日起计算”;
9、只有企业(副)总经理的,特别注明“(副)总经理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免职手续)”;
10、抄送单位一般固定,但归口党委部门的单位,抄送相
应部门。
四、职务升降
职务升降常用文件:
1、《公务员法》
2、中共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
〔2002〕7号 )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8〕7号 )
4、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实施办
法 》(粤组字〔2003〕17号 )
5、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
拔实施办法 》(粤组字〔2003〕16号 )
6、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和越级提
拔办理事项的补充规定 》(粤组字〔2006〕3号 )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
(中办发〔2004〕13号 )
8、中共中央办公厅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
(中办发〔2004〕13号 )
4.1职务晋升含义(升职,选拔任用)
升职——对公务员本人来说,是职务晋升;
从机构组织角度来说,是选拔任用。
4.2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
4.2.1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
出了“好干部”标准: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
勤政务实、敢于担当、
清正廉洁。
①信念坚定——党的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
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始终不
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
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
验、基本要求不动摇。
②为民服务——党的干部必须做人民公仆,
忠诚于人民,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
甘苦为甘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③勤政务实——党的干部必须勤勉敬业、求
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
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④敢于担当——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
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
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干预挺身而出,
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
于坚决斗争。
⑤清正廉洁——党的干部必须敬畏权力、管
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
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4.2.2基本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条:
共六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
化程度。
4.2.3资格
①任职年限:
领导职务:由副职晋升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
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晋升上一级副
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
非领导职务:晋升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需
在下一级职务任满3年;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
的,需在下一级职务任满4年;晋升厅局级非
领导职务的,需在下一级职务任满5年。
②学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③年度考核情况: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
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附:
警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
动教养机关)职务序列:一级警长、二级
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司法官员(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首席
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
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
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
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4.3职务晋升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
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
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
的责任,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改进优秀年轻
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
任制干部选拔方式,坚决纠正唯票取人、
唯分取人等现象,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真
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
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
注意事项:
1、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相对稳定(列入民主推
荐人员范围、参与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2、党委决定任命(即非公开选拔、竞争上
岗),也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任前公示
问:某新录用公务员2010年10月录用,2011年10月
试用期满转正任副主任科员,任职时间从2010年
10月起计算,2013年11月能否晋升主任科员?
答: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规定,新
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副
主任科员任职时间应从2011年10月起计算。不得
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
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规定,晋升主任科员需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问:某本科毕业公务员,2011年10月试用期满转正
任副主任科员,任职时间从2012年10月取得在职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现在能否晋升或重新定职
为副主任科员?
答: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
行)》规定,晋升主任科员需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
此问中的公务员任职时间从2011年10月起计算,
未满三年,不符合晋升年限要求。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只适用于新录用公
务员,不适用已任职定级的公务员,晋升职务的,
适用《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
行)》 。
问:某军官2009年7月晋升副团职,2011年10月转业
到市政府某工作部门任主任科员,2013年11月能
否晋升副调研员?
答:根据规定,晋升副调研员,需在下一级职务
任满4年。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确认部队转
业干部平时参加缺位竞争上岗和晋升任职资
格问题的批复》(粤组函〔2003〕22号)
“部队转业干部在竞争上岗和职务晋升中,
可将其在部队担任最后职务的时间,与在地
方初任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来确定其任职资
格。”某转业军官晋升副调研员的任职年限符
合规定。
问:某一事业单位干部在2010年10月晋升任综合部副部长
(副科级),2011年3月该单位被省里批准列入参公管理
后,该干部改任副主任科员,2013年11月能否晋升主任科
员?
答:根据规定,晋升主任科员,需在下一级职务任满3年。
该干部在2010年10月任副科级公务员,至2013年11月任副
科级已满3年,符合任职年限要求。
问:若上问中,该干部在单位参公前一直担任高级工程师,
2011年3月在单位参公后任综合部副部长(副科级),
2013年11月能否晋升主任科员?
答:根据规定,晋升主任科员,需在下一级职务任满3年。
该干部2011年3月任副科级公务员,至2013年11月,任职
未满3年,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
4.4破格晋升
1、目的:破格提拔可以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
而出拓宽渠道,为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
顾提供平台,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实现
干部队伍新老交替储备人才。
2、对象:对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
※《人民日报》(2013年05月17日,仲祖文
《破格提拔干部要从严》):不允许把破
格作为不遵循原则和规定的借口;不允许
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不允许将破格
变成降格。选人标准决不能降低、选人程
序决不能成为摆设、选人结果决不能失去
公正。公示范围要更广泛,说明破格提拔
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开选拔的过程和干
部基本信息,防止暗箱操作和“潜规则”。
让公众明明白白,让干部清清白白,也让
制度磊磊落落。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视为“特别优
秀”:
①工作实绩突出,近3年年度考核连续被评为
优秀等次;
②任现职以来所负责的工作曾获地级市以上
党委、政府或中央部委表彰;
③任现职以来曾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
中央部委授予荣誉称号;
④其他表现突出的。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视为“工作特
殊需要”:
①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
党外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②专业性强的单位或部门急需的业务型领导
干部或专业管理人才;
③组织认定工作特殊需要的。
5、其他要求
①晋升领导职务,放宽任职资格年限要求的,
必须达到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一半时间以
上;
晋升非领导职务不得在任职年限上破格;
②40岁以下的年轻干部一般不得在学历上破
格;
③同一干部不能同时在学历和任职年限上破
格。
※经与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协商一致,
今后,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市属单位
原则上不再批准破格晋升。
4.5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1、适用范围: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
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
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
员。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
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
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
者其人选。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
2、实施部门和程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
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①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
法等;
②报名与资格审查;
③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④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晋
升
一般晋升
实体内容
条件
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
工作能力
资格条件
健康状况
任职经历、年限、工龄
文化程度、培训情况
方式
逐级(破格:资格放宽)
越级
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
(包括法
官、检察
官选拔)
降职
程序内容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手续
实体内容
范围
机关内设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对象
本机关或本系统
程序内容
公告——审查——考试——考察——决定——公示办理手续——试用
实体内容
范围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的费领导
职务
对象
社会
性质
改变身份
程序内容
公告——审查——考试——考察——决定——公示办理手续——试用
实体内容
条件
程序内容
讨论决定——征求本人意见——审批
定期考核中不称职
4.6降职
《公务员法》第47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
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
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
升降规定(试行)》第25条:科员以上职务的公
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
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实
施办法》第6条:11种情形,包括年度考核结果、
一票否决、重大责任事故、民主作风差、重大群
体性事件、危难时刻逃跑、管不好亲属等。
五、回避
回避常用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
避暂行规定 》(中办发〔2006〕19号 )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中组发
〔2011〕31号 )
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
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
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
〔2011〕5号 )
5.1回避的概念
1、公务员回避的含义: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
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
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
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2、回避的法理基础: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
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既当运动
员又裁判员)
3、我国的立法意图:
一是减少人为因素对公正执法和执行公务的干扰,
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
二是提高公务行为的公信力,保障政府权威。
5.2回避种类:
①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
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
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②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
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
集中的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③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
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等法定情形时,为避
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依法终止职务行为
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
5.3任职回避的情形:
5.3.1公务员凡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
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
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
作。
其中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
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
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
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的领导关系。
亲属关系是指: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
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甥子女;
④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
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3.2公务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
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
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公
务员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
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较大份额”的把握:
总体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
经营活动,以及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
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标准来掌握。
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股份
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
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
等,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部
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此外,按照规定精神,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
较大的,领导干部也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5.3.3人民法院领导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
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
实行任职回避。
所称法院领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
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
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
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
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
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
律服务。
5.4任职回避的变通执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
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5.5任职回避程序:
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②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
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③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
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
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
其中一方回避。
5.6地域回避情形:
①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乡党委、政
府正职领导成员,
②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
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
导成员,
③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
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④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纪检机关、组织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
员。
5.7地域回避程序(按照任职回避程序 ):
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
建议。
②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
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
相关人员的意见。
③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
整。
5.8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①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
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②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③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④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5.9公务回避情形
公务员执行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
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
式施加影响:
①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②涉及与本人有前面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
害关系的;
③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5.10公务回避程序:
①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
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②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
③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
决定。
5.11其他公务回避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回避)
2、《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回避)
3、《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4、《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 至第三十八条
5、上述法律的司法解释
谢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务员职位管理处 何桂良
联系方式:E_mail:[email protected]
QQ:962250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