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新加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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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加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新加坡简介
一、国名、国旗和国徽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原意为狮城。据马来史籍记载,公元1150
年左右,苏门答腊的室利佛逝王国王子(般+木)那乘船到达此岛,看见一
头黑兽,当地人告知为狮子,遂有“狮城”之称。新加坡是梵语“狮城”之
谐音,由于当地居民受印度文化影响较深,喜欢用梵语作为地名。而狮子具
有勇猛、雄健的特征,故以此作为地名是很自然的事。过去华侨多称其为
“息辣”,即马来语“海峡”的意思,也有因其小而将之称为星洲、星岛的。
新加坡共和国:(英语:Republic of Singapore,马来语:Republik
Singapura,泰米尔语:[音:Cingkappūr Kudiyarasu]),是东南亚的一个
岛国,也是一个城市国家。该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毗邻马六甲海峡南口,
其南面有新加坡海峡与印尼相隔,北面有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相隔,并以长
堤相连于新马两岸之间。新加坡的国土除了本岛之外,还包括周围数岛。独
立日:8月9日(1965年)
国旗:由上红下白两个相等的横长方形组成,长
与宽之比为3∶2。左上角有一弯白色新月和五颗白色
五角星。红色代表人类的平等,白色象征纯洁和美德;
新月象征国家,五颗星代表国家建立民主、和平、进
步、正义和平等的思想。新月和五颗星的组合紧密而
有序,象征着新加坡人民的团结和互助的
国徽:由盾徽、狮子、老虎等图案组成。红色的盾面上镶有白色的
新月和五角星,其寓意与国旗相同。红盾左侧是一头狮子,这是新加
坡的象征,新加坡在马来语中是“狮子城”的意思;右侧是一只老虎,
象征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之间历史上的联系。红盾下方为金色的棕榈枝
叶,底部的蓝色饰带上用马来文写着“前进吧,新加坡!”
二、历史
新加坡早期主要有马来人居住,其最早的文献记载源自公元3世纪
的中国。公元14世纪,明朝把新加坡称作“淡马锡”(爪哇语:
Temasek)。1819年1月29日英国不列颠东印度公司雇员斯坦福·莱佛士
登陆新加坡,并开始管辖该地区,1824年新加坡正式成为英国殖民地,
最初隶属于英属印度殖民当局管辖,1867年升格为海峡殖民地,和槟
城、马六甲并列一个辖区,受英国直接统治。1941年太平洋战争时期,
新加坡被日本占领达3年6个月,取“昭和年间所得之南地”改称“昭
南特别市”(其中“昭南”一词亦可指作南方之光)。1945年8月,英
国重新管辖新加坡,并恢复其名为“Singapore”。1959年,新加坡取
得自治地位。1963年,新加坡连同当时的马来亚联邦、砂拉越以及北
婆罗洲(现沙巴)共组成立马来西亚联邦,从而完全脱离英国统治。
1965年8月9日,李光耀由于和当时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在权力分配上意
见不合,新加坡被马来西亚逐出联邦,被迫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
进入1970年代以后,虽然新加坡在政治上的自由空间逐渐被压制,
经济上却取得高速发展,很快成为东南亚重要的金融和转口贸易中心,
成为当时的“亚洲四小龙”之一。与此同时,新加坡人民的生活水平
也得到大幅度提高,住房、教育、交通等问题都得到解决。1990年,
在李光耀宣布卸任总理职位时,新加坡已经成为区内乃至整个亚洲经
济发展的楷模。在其第二任总理吴作栋的带领下,这个东南亚小国又
平稳地度过了于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但到21世纪初第三任总
理李显龙接任时,新加坡却再度面临如何面对区内其他经济体崛起的
新难题。
三、政治
根据新加坡的宪法,新加坡实行的是议会制(内阁制)政府。国家机构三
权分立,总统由直接民选产生,为国家元首。国会议员也是选举产生,总理
从国会多数党中产生,其领导的内阁拥有行政权,并由独立的公共服务委员
会管理公务员的聘用以及处分。总理从议员中选出内阁部长。
在过去的40多年中,人民行动党一直是唯一的执政党,在议会中也鲜少
有能够形成监督力量的反对党。外界普遍认为,人民行动党对反对党以及异
议分子的打击是毫不留情的,包括在选举前重新划分选区、运用行政资源以
及诉诸法律行动等。但同时不容否认的是,人民行动党确实在新加坡民众中
拥有很高威望,在建国后的历次选举中该党的总得票率从未低于60%。
人民的行动自由并没有受到太大限制,但当局对一切集会活动都非常关注。
在新加坡,只要达到一定数量的户外集会都必须向警方备案。新加坡的内部
安全局拥有非常大的权限,被殖民地时期留下来的内部安全法授权可在必要
时无限期拘留任何被怀疑可能对种族和谐与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的人士,并可
以在不经审讯的情况下扣押多年。有些人认为,这部法律在人民行动党政府
对付共产党的时候被滥用。
此外,新加坡的高压管制还表现在对日常行为的监督上:口香糖被禁止在新
加坡境内销售(医疗用口香糖除外);随地扔垃圾、使用厕所后未冲水、在
公众地方吸烟、乱过马路(不在指定的过路处过马路,如不利用天桥或隧道
过马路)、地铁上喝水或进食都会导致高额罚款或强制劳役,如罚在公众地
方扫街;当地传媒记者会拍照被罚人士,被罚人士的“洋相”会刊登在第二
天的报章的头条。该国还拥有可能是全世界最严格的禁毒法律,携带毒品入
境或藏毒作贩卖用途的主要刑罚为绞刑(在当地,藏有15克以上海洛英可判
缳首死刑)。此外对于成人男性犯罪者(16岁以上50岁以下)还可使用笞刑
处罚。不过虽然大多数外国人无法理解这些严厉的刑法,大多数新加坡人却
认为重罚可有效遏止犯罪或破坏性行为。
四、地理、人口语言和宗教
1、地理
新加坡共有大小岛屿50多个,地势起伏和缓,主岛新加坡的面积
占到90%以上。新加坡很多地区都是填海产生,自1950年至今已经
约有20%的国土面积由填海产生。
新加坡地处热带,常年受赤道低压带控制,为赤道多雨气候,长
夏无冬,气温年温差和日温差小,年平均温度在24摄氏度至34摄氏
度之间,湿度较高,每日平均湿度为84%。降雨充足,年均降雨量
在2,400毫米左右,每年11月到1月为雨季,雨水较多。
新加坡早期的移民多聚集在中南部的新加坡河出海口一带,其他
地区则大多是热带雨林或农业用地,但是今天基本上都已城市化,
除了少数的自然保护区。新加坡绿地面积非常大,不仅可以美化城
市,另外还有降暑的功用。
由于缺乏大型纵深的河流,新加坡政府专门修建了多个蓄水池,
用以收集平常降雨所带来的水源。尽管降雨量有时会很大,这些雨
水还是无法满足新加坡的用水需要,因此目前接近50%的水源都是
主要从马来西亚进口的。新加坡政府也在积极开发其他水源,包括
海水淡化以及再生水,计划会大大降低对外来水的依赖。
2、人口及语言
根据新加坡政府2008年统计数据,目前新加坡常住人口已达484万人,
其中384万人属于本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总称“本地居民”),在本地居民
中,新加坡华人占75.2%,马来人占13.6%,印度裔(以泰米尔人居多)占
8.8%,而欧亚混血人口和其他族群(包括峇峇娘惹)则占2.4%。因此,新
加坡不仅是除澳门和摩纳哥之外,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或地区,也
是除中国大陆及台湾外,全球华人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或地区。新加坡的
华人基本来自中国福建、广东和海南等地,其中大部分是福建人,其次为
潮州人、广府人、客家人和海南人等。加上近年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数量日
趋增长,华人文化构成也越来越复杂。由于新加坡华人中使用福建闽南语
超过半数,致使新加坡成为继中国福建闽南地区及台湾之后,另一个闽南
语大宗使用区。
新加坡宪法中列明马来语为国语,但官方语言也包括了英语、华语以及
泰米尔语。政府机构与社群之间通用的语言是英语,学校也以英语为主要
的教学用语。早期的新加坡华人大多依其移民地来源使用不同的方言。
1980年代由新加坡政府主导的“讲华语运动”(类似于中国的“推广普通
话”)后,新一代新加坡华人已经习惯使用新马华语;此外新加坡政府对
电视、电台的华语节目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例如许多从台湾进口的闽南
语电视连续剧和香港进口的粤语电视剧就必须用华语重新配音后才可播出,
香港电影也一律配音“华语”后才可上映。
英语虽为新加坡通行的语言,但新加坡式英语(Singlish)情况十分普
遍。因此,新加坡政府又发起了“讲正确英语运动”,鼓励国民学说、多
说以英美两国英语为标准的规范英语。
2008年新加坡政府订为“华语年”,鼓励新加坡国民多多使用华语对
话,希望让“华语”可以在商业贸易的沟通场合上广泛的使用。“在未来,
如果你只会说英语、而不会讲华语,那你必定会吃亏,因为世界正在改
变。”从以上政府官员的说法中,可以看出新加坡政府对华语文的重视。
3、宗教
新加坡是一个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移民社会,也因此汇集了世
界上多种宗教,86%的新加坡人有宗教信仰。(1)佛教:新加坡第
一大宗教。约占人口的42.5%,信徒基本为华人。
(2)伊斯兰教:具有马来或巴基斯坦血统的人民基本都是穆斯林,
另外也有部分印度血统的回教徒。现全国共有穆斯林约34.8万人,
并建有清真寺约80座,其中较为著名的有花蒂玛清真寺和苏丹清真
寺。
(3)基督新教与天主教:10岁以上信徒36.4万人(占14.6%), 有186座
教堂。新加坡最早的教堂是禧街(Hill Street)的阿美利安教堂
(Armenian Church)和圣安德烈路的圣安德烈教堂。
(4)道教:占人口的8.5%,信徒基本上为华人。
(5)印度教:有教徒8万多人,基本上是印度裔。印度庙22座。
(6)其他宗教人数较少,合计只有1.1万余人。锡克教是19世纪从印度
传入的,教徒主要是锡克族警察、看守人,有7间锡克庙。如奎因街
(Queen Street)的锡克庙(Central Sikh Temple)。犹太教在新加
坡有两个会堂。拜火教没有庙宇。新加坡虽然施行宗教自由政策,
但对少数宗系,如耶和华见证人,仍有所禁制。
五、经济和交通
1、经济
市中心的摩天大楼,此即全国乃至整个东南亚的区域金融中心。1965年
后新加坡经济成长迅速,是新兴的已发展国家,也是“亚洲四小龙”之一。
重工业主要包括了区内最大的炼油中心、化工、造船、电子和机械等,拥有
著名的裕廊工业区(Jurong Industrial Park)。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在机场经
济中扮演重要角色,是亚洲最重要的金融和贸易中心之一。此外,新加坡也
是亚洲的区域教育枢纽,每年吸引不少来自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等地的留学
生前来升学,为国家带来丰厚的外汇和吸纳许多人才。旅游业也在总体经济
结构中占重要比例,游客主要来自日本、大中华地区、欧美地区和东南亚其
他国家。
早期的新加坡是个众多跨国公司在东南亚投资的首选地,得益于星国稳
定的政局、廉洁高效的政府以及较低的成本。但是随着人力成本的提高,以
及东南亚其他国家的工商发展,新加坡的这些优势逐渐丧失,许多工业、制
造业纷纷外迁。然而受限于自身环境,易受全球经济萧条影响,尤其2001年
肇于SARS因素,新加坡当年GDP负增长率达2.2%,迫使政府开始考虑其他
的发展政策。星国政府长期鼓励私人创业以及依靠中国大陆及印度的崛起调
整经济结构,鼓励企业到新兴工业国家拓展投资,但还未见成效。
新加坡的旅游业十分发达,每年来访本地的外国游客逾900万人次,其中
中国大陆游客人数增长最显著,主要是由于政府减少了中国大陆的公民签证
程序、以及延长逗留的时间所致。为进一步鼓励旅游业的发展,新加坡也非
常重视廉价航空的发展趋势;除了建立两家私营的廉价航空公司外,也鼓励
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廉价航空公司将新加坡列为
目的地之一,也表示愿意降低樟宜国际机场的使用费用。
2、交通。
新加坡交通发达便利,交通产业占到全国GDP总产值的10%左右。新加坡港的年吨
位吞吐量居世界之冠。2008年新加坡以2992万个标准箱的成绩继续领跑世界集装箱港
口吞吐量首位,中国上海港以2801万个标准箱位居其次,香港以2430万个标准箱紧随
其后位居第三。其后依次是:深圳,釜山,迪拜,广州,舟山,鹿特丹,青岛。
目前,新加坡共和国拥有5个机场,其中樟宜机场及实里达机场是国际民航机场;
另外的巴耶利峇机场、三巴旺机场及登加机场等3个则用于军事用途。新加坡的樟宜机
场也是东南亚乃至全世界最繁忙的机场之一,也是澳纽至欧洲的袋鼠航线的最重要的
一个中途站。作为亚洲最繁忙的5个机场之一,樟宜机场的年旅客数已经突破3,000万人
次。樟宜机场虽然已经有超过20年的历史,却依然被评为全世界最舒适的机场之一,
目前拥有3个航厦和两条跑道,樟宜机场的年过境旅客人数将达到6,670万人次。此外,
新加坡北部的实里达机场(Seletar Airport,XSP)目前拥有一条长达1,620米的跑道,
专门连接邻近国家的旅游景点的定期航班、团体包机或接待私人飞机,在2005年,有
关当局计划邝展跑道到2,000米,以接待波音737级数的客机,它是新加坡第一个国际民
用机场。巴耶利峇空军基地(Paya Lebar Air Base),拥有一条长达3,760米的跑道,
允许外国空军到访时使用。据了解,美国空军经常在此空军基地停留。新加坡另外还
有三巴旺空军基地(Sembawang Air Base)及登加空军基地(Tengah Air Base)。
新加坡本岛的公路完善,拥有10多条高速公路贯穿全岛。此外公共交通同样发达,
以地铁、公共公交车与出租车为主。目前开通了3条地铁线路,另有一条正在建造中;
公共汽车路线上百条,由两家公交公司经营,分别为新捷运及SMRT地铁有限公司。
私家车普及率在新加坡并不高,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诸多限制措施。私人购车必须首
先竞标取得数量有限的拥车证,一张拥车证的价格就已经相当于一辆普通进口轿车的
价格,而且拥车证的有效期只有十年。此外新加坡也是全球第一个采用电子收费站的
国家,在进入市中心的道路上架设自动电子收费系统,在高峰时段进入市中心的车辆
将自动付费。由于购买私家车的成本太高,再加上完善、方便的公共交通网络,使得
大多数新加坡人选择不购买汽车,这也有效地解决了其他都市普遍存在的交通堵塞问
题。
六、住宅和教育
1、住宅
在住房方面,84%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由政府建造的组屋中(即公共住宅),价格非常低廉,并且还可以高价再
转售给无权购买新组屋的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外国人士。组屋之外最多人居住的是共管式公寓(Condominium),
属于私人性质的住宅楼房,价格一般是政府组屋的四、五倍之多。此外还有少部分的排屋(即联体别墅)或独栋
别墅。
2、教育
新加坡教育制度类似英式制度,除了各语文类科外,均以英语为媒介语言。一般
修读完十到十一年的中小学后能选择到初级学院、高中或理工学院就读,前两者半
数以上能升上国内大学。新加坡有五所理工学院与三所大专学府,其中新加坡国立
大学与南洋理工大学都是亚洲颇具盛名的学府。新加坡每年吸引不少来自中国和马
来西亚等地的留学生前来升学,令该国成为亚洲的区域教育枢纽。新加坡教育制度
常被批评为过分依赖制式教材,不鼓励个人独立思想空间,强调以考试方式的区别
学生素质(升学至上主义),贬低其他的学习方式及职业的贡献,新加坡本土电影《小
孩不笨》即以讨论该制度可能扼杀其他新加坡各类型人才发展,及因个人无独立思
考的习惯将无法回应社会变迁挑战为电影主题。
3、体育
新加坡四面环海,休闲体育设施完善,在传统水上活动如游泳、帆船、水球上是
东南亚区的侥侥者。足球自1996年设有专业联赛,国家队曾三度获得东南亚虎牌杯
冠军,海外英超联赛有广泛拥护群。近年来在乒乓球、射击等运动也有不俗的表现。
政府在培育体育人才方面开办体育学校,引进外来教练与体育员,也计划在近期开
埠国际级的体育学院。新加坡较知名的运动员有:前亚洲飞鱼洪秉祥、足球国脚范
迪·阿末(Fandi Ahmad)、四届全英羽毛球男冠军王宝林等。近期有井浚泓、李佳薇、
冯天薇等著名乒乓球选手。
在陈浩亮于1960年罗马奥运会获得举重银牌的48年后,新加坡女子乒乓球队在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获得银牌,使新加坡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奖牌数达到两枚。
2008年2月21日,国际奥委会主席宣布2010年夏季奥林匹克青年运动会主办权属于新
加坡。
4、饮食
新加坡餐饮汇集了当地的风味和来自世界各地的佳肴,有中国菜、马来菜、泰
国菜、印尼菜、印度菜、西餐、快餐等。由于历史的原因,新加坡在饮食方式和习
惯方面融合了马来族和华人的烹调特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菜是“娘惹食物”。娘
惹是指过去居住在新加坡、马六甲及槟榔屿一带的华人女性。就口味而言,娘惹食
品是最特别,最精致的传统佳肴之一。
第二节 新加坡法律制度
一、新加坡宪法制度
1965年12月, 新加坡议会制定《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 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新加
坡的独立地位。《独立法》规定: 新加坡从1965 年8 月9 日起正式独立, 成立新加坡
共和国, 同时,新加坡《独立法》与1955 年《新加坡州宪法》共同组成《新加坡共
和国宪法》。直至1979年, 新加坡议会修改宪法, 才把两个法律正式合并为一个宪法
法典, 即《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是承袭了英国法律传统的国家, 因此虽然新加坡有自己的宪法法典, 但是却
不可能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完善的法典相提并论, 它没有完善的体系, 整部宪法显
得像杂乱无章的法条的堆砌。本文在介绍宪法时主要根据传统分类方法进行, 亦即按
照传统三权分立的理论介绍其行政、立法、司法具体内容。《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第一、第二编规定了政府制度、议会制度、司法制度。两编内容对政府的组成及基
本形式, 国家元首的产生和职权, 政府首脑的产生和任期, 议会的产生和任期, 议会的
产生、构成、职权、议事规则, 司法机关的构成和职能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总统
总统是新加坡的国家元首, 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新加坡国家权力的
象征。形式上, 总统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行者, 对内、对外他都是新加坡的最高代表。
但是, 新加坡总统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是分离的, 他只是没有多大实权的虚位元首。
法律上, 他作为国家元首享有极大的权力, 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均处于最高的地位,
但总统并不能单独地行使这些权限。例如, 宪法规定总统有任命总理、最高法院院长,
总检察长和公共事务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但是, 总统任命的总理只能是议会中取得多
数席位政党的领袖, 而不能根据总统意愿自由任命。同样, 其他人员的任命, 总统也只
是根据内阁(或总理) 的提名履行程序而已。另外, 根据宪法第5 条第1 款的规定, 总统
的国事行为, 也只是依照内阁或在内阁正常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新加坡
共和国宪法》刚开始生效时规定总统是由议会选举产生, 任期为四年。另外,宪法第1
条第2 款规定,“总统不得在任何法院和诉讼中受到控诉。”这就是所谓的总统享有诉
讼豁免权。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
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
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
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2、议会
新加坡作为英国的原殖民地, 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出现了现代议会
的雏形——立法会议。在新加坡最终获得独立, 英国人被迫撤出新
加坡之时, 他们为新加坡留下了英国引以为自豪的议会制度。1965
年以后, 立法会议改名为议会, 成为新加坡最高立法机构。(虽然宪
法第22条规定, 新加坡的立法机构由总统和议会共同组成, 但由于总
统处在虚位的地位, 并无多大立法实权, 总统批准也大多流于形式。)
新加坡议会与英国议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议会在新加坡采用一院
制的结构。这是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所决定的。在英国, 存在大量
的保守的贵族势力, 为了平衡各种势力之间的关系, 英国设立了上议
院。但是在新加坡并不存在如此复杂的阶级形势, 采用一院制的议
会完全能够保证民主制度的实施。
新加坡议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立法权。立法权是新加坡议会最基本的权力, 而且立法的
范围没有任何的限制, 从宪法的制定、修改到普通法原则的创制与
适用,都在议会立法权限范围之内。
其次是干预经济, 进行宏观调控, 从而保证新加坡经济的持续繁
荣。议会干预经济是通过制定法律的途径进行的, 如制定和通过经
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计划;制订人才与技术开发方案; 协调各经济部门
之间, 企业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 部署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通过掌
握和运用经济调节手段控制经济的运行; 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
等。
3、 政府
政府在新加坡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对内, 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是
议会的执行机关, 管理一切社会公共事务; 对外, 政府代表新加坡共和国处理国际事务,
与世界各国保持和发展国家间关系。新加坡政府组织形式采用内阁制, 主要有以下特
点是, 行政大权集于内阁, 特别是总理手中; 内阁总理一般是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
党领袖担任, 内阁成员通常应为议会议员,由总理提名组成内阁: 内阁总理和有关部长
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集体对议会负责; 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或通过不信任案时, 内
阁应当集体辞职, 或者提请总统解散议会, 重新举行大选, 但是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对
内阁通过不信任案, 内阁就必须立即辞职。
新加坡政府的职权由宪法和政府组织法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首先, 制定政策, 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管理全国的公共行政事务。
其次, 提出各类法律草案, 提请议会讨论通过。
再次, 管理国防及国内社会治安, 领导全国的武装部队及警察部队。
此外, 处理外交事务, 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提供良
好的国际环境;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家财政预算, 设立法定机构, 直
接参与经济发展过程; 制定行政法规、任免政府官员等也是新加坡政府的十分重要的
职能。这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新加坡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 政府对经
济发展过程干预力量十分强大。
政府除通过法定机构直接管理经济发展过程外, 还通过财政部、国家发展部、国
有企业等部门和企业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因此在新加坡,
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非常重要, 几乎一半以上的政府活动都与社会经济活动相关联,
这也是新加坡政府职能的一大特色。
新加坡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政务部长和政务次长组成, 一般任期与
议会相同, 均为四年。但是, 如果议会通过不信任案, 政府有可能提前结束任期。新加
坡政府下设15个部门, 包括国防部、内政部、外交部、贸易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发
展部、交通部、劳工部、教育部、新闻艺术部、卫生部、律政部、环境发展部、社
会发展部、不管部。•
二、新加坡刑法法律制度
1、新加坡刑法制度
新加坡的刑事法律是由《新加坡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
规定于其他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组成的。《新加坡刑法典》作
为新加坡刑事法律规定的集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新加坡原为英国殖民地,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新加坡的
法律是伴随着英国殖民统治而产生的,英国法律对其产生了广泛
而深远的影响。新加坡建国后,仍然继续沿用根据《英国法令应
用法令》和新加坡成文法所允许的英国法律,并且以英国枢密院
作为其终审法院,实行向英国枢密院上诉的制度。但是新加坡于
1994年2月通过的《司法委员会(废除)法案》,废除了向英国
枢密院上诉的制度。这样,新加坡的最高上诉法院成为终审法院。
新加坡法律发展的独特历史,对于其法律渊源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新加坡刑法的渊源可以分为成文法、不成文法和国际法规则。
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是群体利益至上。新加坡大法官
杨邦孝曾经说过:“刑事司法的目的必须是保护公众,这是任何
一名主审刑事案件法官最优先最重要的考虑”,“法庭判刑时,
公众利益有时会比被告人的处境更重要”。因此,新加坡选择了
用严刑峻法来达到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至于为世人所关注的人
权保护,在新加坡似乎主要体现为群体的人权而非个人的人权。
" 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新加坡刑法才呈现出“刚柔并济,
以刚为主”的特色。
(1)刑事责任年龄偏低
根据新加坡《1993年儿童及青年人法令》的规定,儿童是14岁以下的人,少年
人是7岁至14岁的人,而青年人则是14至16岁的人。《新加坡刑法典》第82条规定:
“不满7岁的儿童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法典第83条规定:“7岁以上不满
12岁的儿童,在实施行为时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足够理解判断能力的,不构成
犯罪。”而根据新加坡《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第2条的规定:“青少年罪犯的定义包
括任何被裁定犯了可处以罚款或监禁的罪行的儿童,且在法律上没有相反证明的情
况下,将该儿童定罪的法庭认为他的年龄是在4岁以上但在16岁以下的。”因此,在
新加坡,刑事责任年龄最低为7岁。这种规定来源于英国法,但是英国刑法如今已经
提高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新加坡却继续沿用这一规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
较,新加坡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最低的国家之一。
(2) 严厉的《矫正工作法令》
新加坡刑法中有多种刑罚替代措施,如罚金、附条件撤销法院命令、无条件撤
销法院命令、缓刑、免除处罚、工作释放方案等。但是,社会矫正措施中也有十分
严厉的种类,如新加坡《矫正工作法令》中所规定的打扫公共场所卫生的措施。根
据5<<3 年新加坡《矫正工作法令》的规定,构成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行为人将被处
以罚金,并可以被命令打扫公共场所的卫生。而被判处强制矫正工作的“不文明
者”,将在环境发展部人员的监督下,穿上特制的橙色背心到公园或组屋区做清洁
工作。尽管新加坡刑法中规定有刑罚替代措施,但是像这种在社会上提供某项服务
的措施还是第一次使用。
新加坡议会审议《矫正工作法令》时,有人提出,之所以使用此种打扫公共场
所卫生的措施,是因为这种措施可以使犯罪人蒙受羞辱,从而体现出此种措施的特
殊威慑力;而心理学和人类学的研究也可以证明,羞辱有助于人们接受和执行社会
规范。这些措施虽然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权,在公共场所对其进行了羞辱,但是很多
人认为这种措施是有效的。。
2、新加坡刑罚制度
新加坡的严刑峻法举世闻名。有这样一件事情,著名音乐大师喜多郎因为
头发太长(很多艺人蓄长发,仿佛认为头发头发长技艺便长),居然被拒
绝入境,原来在新加坡,头发遮过耳朵就是违法,这位音乐大师不得不取
消了音乐会。新加坡的严刑峻法由此可见一斑。本文着重从罚款和鞭刑两
方面来加深读者的认识。
(1)罚款
在新加坡,你在地上随意扔一个烟头,会被罚款1000 新元,这是什么概念呢?准
确的说,相当于普通人一个月的收入。这还不算,还要罚你到公共场所去劳动几个
小时,期间还有记者拍照,之后可能登在报纸上,让你羞于见人。另外,乱扔废弃
物、不冲公共厕所、在公共场所吸烟也要被重罚,甚至还要被起诉。其中,乱抛垃
圾者罚500 新元,而在公共汽车上吸烟者罚5000 新元,有意思的是,如果从高楼上
往下扔垃圾,将被没收住房(试想想,在中国集全家之力买了一套住房,现在随手
扔个垃圾就要被没收了去,还不跟你拼命乎)。所以,到新加坡来旅游的游客到处
可以看到有关罚款的牌子。
(2)鞭刑
新加坡的刑法中最举世无双的,就是鞭刑,这在文明国家,可谓是硕果
仅存。据统计,新加坡每年都会有上千名男性罪犯被判罚鞭刑。鞭刑至少
在40 种罪名里是强制刑(不能减免),且适用鞭刑的罪行数目还在增多,
其中既有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有较轻的罪行,例如非法拥有武器、
涂鸦等。关于新加坡的鞭刑,有一个很著名的事例,家喻户晓,大快人心。
早在1995 年,一名17岁的美国青年在街上胡写乱画且拒不改正,被当局定
为破坏公物罪,被判处以鞭刑,并罚坐牢和罚款。美国总统都替这个小年
轻求情,最终由六鞭减为四鞭。大家觉得很不理解,而新加坡人都觉得
“鞭之有理”。由此可见一斑,新加坡的刑罚是何其严格。
(3)处罚严厉的刑法
死刑之规定死刑的存废问题几百年来一直是各国刑法领域中争议十分激烈的问题。
对于死刑的不人道性,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往往集中
在本国实际犯罪状况和本国国情的需要是否为死刑提供了存在理由,以及死刑是否
有效的问题上。“大赦国际”提出,死刑不仅是不人道的,而且它在防止犯罪方面
也并不比其它刑罚措施有效。很多国家都赞同这种观点,目前世界上大约一半的国
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停止了死刑的执行。
相比而言,在新加坡,死刑似乎来得太容易了。《新加坡刑法典》中规定的可判
处死刑的犯罪行为包括:
1、从事、企图从事或者教唆从事反政府的战争;
2、对总统人身的犯罪
3、国家法律规定的海盗罪
4、煽动叛乱既遂,
5、提供或者制造伪证意图使某项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成立,谋杀罪
6、教唆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自杀
7、企图谋杀,为了谋杀而进行
绑架或者劫持
8、结伙抢劫中杀人等。
其他法律中还规定,对贩运武器、贩运毒品等行为,处以死刑。
三、新加坡的对外贸易制度
新加坡经济是在对外贸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对外贸易非常发达, 是东南亚
地区第一外贸大国。新加坡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很强。上世纪90年代中期, 其外贸依
存度高达278% , 其产品大部分用于出口。自新中两国在1990 年建交以来,两国间的经
贸往来就开始蓬勃发展。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新中之间进一步加强了双边贸易往
来,1998年两国的双边贸易额达14912 亿新元, 比上一年增长9122%; 1999年达16219亿
新元, 同比也增长了9122%; 2000年更是高达21516亿新元,增长了32136%。2002年对
华贸易额高达14012亿美元, 目前中国已成为继美国、马来西亚、日本、香港之后新
加坡的第五大贸易伙伴。
新加坡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主要有: 《进出口商品管理法》、《海关法》、《反
补贴和反倾销税法》、《自由贸易区法》、《货物买卖法》等。概括起来, 主要有以
下内容:
(1)外贸政策。新加坡主张自由贸易, 原则上一切商品都可以自由进口, 其绝大多
数商品的关税税率都降到5%以下。但也有一些具体的限制, 主要是针对影响健康和
安全的商品。禁止进口的商品有4项。受管制的出口商品有: 武器与爆炸品、防弹服、
大理石、橡胶、手铐等。此外, 新加坡政府认为大米的供应和价格关系到社会稳定,
因此, 大米进口受到严格限制, 必须向政府申请进口许可证。关税。20世纪90年代以
来, 新加坡继续调高对石油产品、机动车、烟和酒四类商品的进口税。这四类商品的
税率很高, 有的超过50%。
(2)新加坡又降低了许多商品的关税, 税率一般都在5%以下。总的说来, 新加坡
关税在东南亚国家中是最低的。
(3)反补贴。如果新加坡认为被调查的商品受到了不可抵消的补贴, 并且发现下列
情况之一时, 新加坡将对其征收反补贴税:(1) 由于补贴, 被调查商品对新加坡生产同类
商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2) 由于补贴, 被调查商品对新加坡生产同类商品
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3) 由于补贴, 被调查商品对新加坡国内生产的建
立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
(4)反倾销。如果新加坡认为出现下列情况, 可以对进口到新加坡的所涉商品征
收反倾销税:(1) 所涉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 所涉商品利用倾销, 对新加坡
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或对新加坡国内生产的建立
造成了实质性阻碍。
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
(一)、 司法组织
新加坡司法体系的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867 年海峡殖民地的成立。根据殖
民地宪章, 海峡殖民地组建成立法院和总检察署。从此以后, 这套司法体系一
直延续至今, 这期间虽然做了一些调整, 但总体框架基本没有变化。
(1)新加坡的法院结构
现行新加坡宪法中并没有法院组织的内容, 这部分制度主要规定是1867
年以来一直适用的《法院组织法》。根据该法, 新加坡法院设两级, 即最高法
院和初级法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由于新加坡国土面积小, 城市即国家, 因此,
与一般国家法院分为地方和中央两级不同, 新加坡法院没有中央与地方之分,
只有高级与初级之分。
(2)新加坡总检察署
总检察署是新加坡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宪法第19 条: 特此设立
总检察长,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从具有任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人中任命。
其职责是, 就总统内阁随时交付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 完成总统或内阁
分配的其他法律任务, 以及罪行根据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所赋予的职责。
做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总检察长在维持新加坡的法律秩序中扮演着重要的
角色, 他同时又在新加坡法制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除上述职能外,
总检察长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是做为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总检察长被授权对任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或终止诉讼程序, 而且在行使
这一职权时总检察长独立办案, 不受政府机关的任何控制。总检察长的办公室
即为总检察署, 是新加坡的检察机关, 里边的人员除总检察长外, 还有副总检察
长、法律起草专员、高级政府律师、政府律师等, 他们也大都由总统在取得总
理同意后任命。
(二)新加坡的诉讼制度
(1)新加坡的公诉制度
新加坡没有独立的检察系统, 公诉部门是政府行政当局的一个部门。
它有以下职能: 1. 制定立法政策, 起草立法, 解释法律、改革法律。这一
点, 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能相
近, 而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职能不同。2. 向政府提供法律
意见,做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这一点, 与中国有些政府部门的法律顾
问处有相似之处。3. 起诉刑事案件。在这一方面与中国检察机关的职
能相似, 但是, 其起诉的案件范围却比较中国而有限。4. 代理政府参与
民事诉讼, 这一点, 也与中国政府有些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或法律室的
工作相近。此外,还以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法,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这与
中国司法部一些部门的工作有类似之处。
新加坡的公诉权力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2、
对某些犯罪嫌疑人实行分流处置, 不予起诉, 而安排他们参加社区劳动。
3、执行新加坡与外国签订的赃款分割协议, 并且开展与外国的司法协
助工作。4、负责向各单位提供某些有关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指导性
意见和帮助。5、发布有关毒品犯罪、洗钱和赃款犯罪案件的调查和起
诉政策, 参与处理有关国家安全的政策问题, 并且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还就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定和贯彻提供意见, 并且指导和监督司法
部工作人员的有关业务。
新加坡刑事诉讼可分为公诉和诉2种, 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可由当事人本身向初级法
院推事庭提起诉讼即自诉, 而其他犯罪行为由总检察署主控官或总检察长指定的警官
向法庭提起诉讼即公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 新加坡主控官权力为:指挥侦查权。新加
坡主控官只负责检控, 不从事任何调查, 有关侦查机构如警察署、贪污调查局、中央
肃毒局、商业事务局侦查完毕后将证据材料移送总检察署审阅, 审阅后主控官如认为
证据不充足, 可指示侦查机关终止调查, 也可指示侦查机关从不同角度作进一步调查。
再次移送时, 如果主控官认为证据还不足, 可指示终止调查。主控官的指示, 侦查机关
必须照办。检查批准权。对于贪污行为, 总检察长认为必要时, 可以发布命令, 授权贪
污调查局局长或特别调查官, 检查任何银行户口、股份账目、费用账目以及银行保险
箱等。决定公诉权。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证据充足的案件, 主控官具有决定起诉
与否的裁量权, 可对初犯、家庭环境好的学生给予警告, 对身患重病的嫌犯决定不起
诉, 对神经失常的嫌犯从轻发落。对于行贿与受贿犯罪, 提控行贿人还是受贿人, 主控
官有权根据指控犯罪的需要作出决定。嫌犯被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由主控官根据《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 一般刑事案件向初等法庭提控, 而谋杀、贩毒、强奸、绑架
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向高等法院提控。撤销、减轻、修改控状权。当嫌犯被警方或
主控官提起公诉后, 其代理律师会为其当事人向总检察长建议撤销控状或减轻控状,
总检察署属下的主控官有权力根据法律和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 拒绝申请、撤销控状
或减轻控状。当嫌犯被提控后, 总检察长或其属下有权中止程序的进行,令法庭无罪释
放被告, 而不需向法庭说明理由。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 主控官有权修改控状, 如
主控官在确定被告人向总检察长请求撤销控状或减轻控状时提供虚假供证可加控被
告提供假证罪。出庭公诉权。新加坡检控案件由一名检察官办理, 后提出处理意见交
资深检察官审核。决定公诉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拟定控状向法庭提控,并出庭支持公
诉。提出上诉权。新加坡控上法庭的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 对于一审案件, 控辩双方
有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 均可提出上诉, 但一审或二审判决被告无罪, 不会对主控官带
来任何不利的后果。
新加坡检察机关虽然不从事任何调查, 但却有侦查指挥权。可以指挥警察署等有
关侦查机构如何开展侦查。侦查机构侦查完毕后将证据材料移送总检察署审阅, 审阅
后主控官如认为证据不充足, 可指示侦查机关终止调查, 也可指示侦查机关从不同角
度作进一步调查。再次移送时, 如果主控官认为证据还不足, 可指示终止调查。主控
官的指示, 侦查机关必须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