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第二章合同法
第二章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让与
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
. 德国:引入法律行为的抽象概念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其他合法行为
.法国:具体的“合意”(consensu)
合同法概述
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
. 大陆法系立足于从理论上认识合同,而英美法
系注重的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提
供救济。
. 早期的“许诺”(promise) →19世纪以后的
“协议”(agreement)
合同法概述
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概念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
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合同概念
排除了劳动合同、行政合同以及有关身份的协
议。
合同法概述
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以及国际商事合
同法
大陆法系的合同体制
.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大多出现
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
合同法概述
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体制
. 英美合同法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其
中,判例法是核心。
. 学者著作或法律汇编:美国威利斯顿
(Williston)的《合同法论》、美国法学会的
《合同法重述》
. 制定法:如1893年英国的《货物买卖法》、
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和1952年《统一
商法典》(UCC)。
合同法概述
我国的合同法体制
. 合同法内容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法解释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合同法概述
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该公约1988年1约1日生效。
. 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规则》(PICC)
合同的成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要约(Offer)
. 要约的定义
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一项订立合
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
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
成要约”(第2章第2条)
合同的成立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
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
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
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第14条)
. 要约人(offeror)与受要约人(offeree)
合同的成立
. 要约的条件
1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和肯定;
2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自己的要约
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 要约必须送达。(注意:交叉要约
cross-offer)
合同的成立
1 英美法系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2 大陆法系
3 联合国法律
.要约的约束力
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
1 英美法系的规定
取决于对方有无对价(consideration)
2 大陆法系的规定
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有约束力
3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
定
合同的成立
. 要约的终止
1 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
2 要约期间已过;
3 拒绝或反要约;
4 法律原因。
合同的成立
承诺(Acceptance)
.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
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
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
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成立
.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 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
权的代理人;
2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合同的成立
3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反要约
镜像规则
最后一枪规则 非实质性变更要约
4 承诺的传达方式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条
件。
合同的成立
. 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投邮主义
承诺生效的时间
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
合同的成立
1 英美法系基本上持投邮主义的观点;
2 大陆法系以到达主义为主要立场,以法国
的投邮主义为例外,兼采了了解主义。
3 国际商法采用到达主义原则。
承诺的撤回通知比承诺的通知提前或者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可。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特殊要求——对价与约因
英美法的对价(consideration)制度
. 对价的含义
一方为取得合同权利而向另一方支付的
代价,对价可以是某种允诺,也可以是
某种行为。
合同的成立
. 现代对价制度所包含的内容:
1 简式要约需要对价支持;
2 对价包括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
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3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
4 已经存在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爱、
感情以及道德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合同的成立
法国法的约因(cause)
. 约因是指当事人产生某项债务所追求的
最近而且直接的目的。
. 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
之一。
合同的成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
对合同的有效成立采取了回避法律冲突
的做法,而是保留给各内国法加以解决。
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自然人的订约能力
. 中国法关于自然人订约能力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的成立
. 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年龄方面的规定
禁治产者
解除亲权
合同的成立
. 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未满18岁,无订约能力,但可订立必需
品合同。(追认权/撤销权)
精神病人、智力不健全者、酗酒者
合同的成立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订约能力
各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须通过其授
权的代理人方能订立合同,公司行为不
能超越其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形式
合同依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
式合同
英美法系
签字封蜡合同—— 不需要对价
简式合同
—— 需要对价
合同的成立
大陆法系
. 法国法将要式合同主要视为证据
. 德国法将要式合同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国法
以非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合同的成立
国际商法
对国际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限制
EDI与数据交换问题
. EDI的含义
.数据交换问题
1 关于书面形式
2 电子签名与认证
合同的成立
合同必须合法
契约自由原则→限制意思自治
英美法系
1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2 不道德合同;
3 违法的合同。
合同的成立
大陆法系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国法
《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
合同的成立
合意的真实与瑕疵
错误(mistake)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中国法
国际商法
合同的成立
欺诈(fraud)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中国法
国际商法
胁迫(duress)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解释
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 大陆法系的意思说
. 英美法系的表示说
. 国际商法
合同的成立
共同条件的解释问题
. 大陆法系
. 英美法系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大陆法系
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是大陆
法系的一个普遍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
英美法系
. 合同履行的标准
. 合同履行的时间
. 合同履行的地点
. 准备履行合同
. 合同的替代履行
合同的履行
中国法
. 协商原则
. 履行规则
. 抗辩权
. 代位权
. 撤销权
合同的履行
违约责任的归属原则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在承认过错(失)责任原则作
为一般的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前提下,有
条件地适用无过错(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的履行
英美法系
已无过错(严格)责任为主,适当考虑
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法
中国法采取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
为辅的责任体系。
合同的履行
违约的形式
大陆法系
给付不能
给付迟延
合同的履行
英美法系
根本性条款
违反条件
违反担保
约定事项
不确定事件
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
无权解除合同
可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的履行
一种新的违约形式:违反中间性条款
美国法:轻微违约与重大违约
预期违约
履行不可能
合同的履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根本违约
非根本违约
合同的履行
违约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国际商法
中国法
合同的履行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的依据
. 损害赔偿的方法
. 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
合同的履行
解除合同
. 解除权的发生和适用前提
. 解除权的行使
. 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用
. 解除合同的后果
合同的履行
违约金
. 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
. 违约金的调整
禁令
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 不可抗力
情势变迁
. 概念
. 适用条件
合同的履行
合同落空
. 合同落空的含义
. 合同落空的适用范围
不可抗力
. 含义
. 分类
合同的让与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含义
原债权人(让与人)
新债权人(受让人)
债务人
合同的让与
大陆法系
. 德国法
. 法国法
英美法系
中国法
合同的让与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的含义
债权人
原债务人
新债务人
合同的让与
直接认可债务承担制度(德国法)
以变通方式规定债务承担制度(法国法和
英美法)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概说
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合同变更/
合同效力的停止/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原因
1 合同目的的消灭;
2 当事人的意思;
3 作为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
4 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
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
利义务也归于消灭。
各国法律对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
合同的终止
清偿
清偿的含义
清偿的性质
清偿的方式
清偿的费用
清偿的冲抵
合同的终止
抵消
抵消的含义
抵消的作用
抵消的分类
合同的终止
提存
提存的含义
提存的原因
提存部门
提存的效力
合同的终止
免除
混同
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