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 主讲:韩强 联系方式: jiangwu999@hotmai l.com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  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 版社2003年版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    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 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   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 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   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 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 。 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 上的目的。 债的法律关系   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 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  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债务 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二节 债权与物 权的关系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     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 定主义原则 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 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  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共同之债 以标的分类      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主债和从债 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 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 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 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 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  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 为)为标的的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 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此种债的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 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无 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 还不当得利。 主债和从债   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 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  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 为的债。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四节 债的相对 性 债的相对性的涵义   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 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 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 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1)  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2)  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   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五节 债务与责 任,及债上的义务 群 债务与责任   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   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 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 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 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 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 主张请求权? 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 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 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  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 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 张医生之履行不能?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 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 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 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 除合同? 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   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 特定行为。 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 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 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 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 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 完成。 给付义务的分类 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 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 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 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给付义务的分类 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 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 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 务。 附随义务   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 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使用隔壁小区 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 号码。2005年7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 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 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 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 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附随义务   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 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 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 义务等。 附随义务  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 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 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 抗辩 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   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 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 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 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 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 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 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 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 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 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 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 种权利?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 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 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 约过失。 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 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 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 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 履行的规定负责。 不真正义务  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  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不真正义务   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 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 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 或丧失的不利益。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 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 己过失。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六节 债法,及 债法的发展 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 系之规范。 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多为任意法 债法为交易法 债法的发展    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 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 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 则) 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   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 关系的原因。 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 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 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 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 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合同 合同的涵义    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 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 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 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 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 律行为。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 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德民305条 合同的特征    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合致 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 《合同法》第2条 英美法合同的定义 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 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 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 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       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 :排除社交行为 须有合意的存在 :要约和承诺达成合致 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或盖印合同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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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债法总论 主讲:韩强 联系方式: jiangwu999@hotmai l.com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  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 版社2003年版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    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 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   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 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   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 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 。 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 上的目的。 债的法律关系   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 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  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债务 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二节 债权与物 权的关系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     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 定主义原则 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 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  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共同之债 以标的分类      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主债和从债 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 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 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 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 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  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 为)为标的的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 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此种债的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 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无 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 还不当得利。 主债和从债   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 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  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 为的债。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四节 债的相对 性 债的相对性的涵义   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 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 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 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1)  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2)  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   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五节 债务与责 任,及债上的义务 群 债务与责任   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   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 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 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 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 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 主张请求权? 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 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 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  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 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 张医生之履行不能?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 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 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 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 除合同? 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   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 特定行为。 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 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 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 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 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 完成。 给付义务的分类 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 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 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 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给付义务的分类 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 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 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 务。 附随义务   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 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使用隔壁小区 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 号码。2005年7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 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 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 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 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附随义务   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 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 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 义务等。 附随义务  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 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 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 抗辩 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   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 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 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 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 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 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 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 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 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 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 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 种权利?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 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 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 约过失。 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 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 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 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 履行的规定负责。 不真正义务  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  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不真正义务   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 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 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 或丧失的不利益。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 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 己过失。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六节 债法,及 债法的发展 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 系之规范。 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多为任意法 债法为交易法 债法的发展    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 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 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 则) 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   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 关系的原因。 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 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 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 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 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合同 合同的涵义    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 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 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 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 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 律行为。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 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德民305条 合同的特征    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合致 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 《合同法》第2条 英美法合同的定义 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 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 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 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       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 :排除社交行为 须有合意的存在 :要约和承诺达成合致 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或盖印合同 (contract.

债法总论
主讲: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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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
版社2003年版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



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
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


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
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


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
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 。
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
上的目的。
债的法律关系


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
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

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债务
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二节 债权与物
权的关系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




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
定主义原则
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
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

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共同之债
以标的分类





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主债和从债
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
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
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
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
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

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
为)为标的的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
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此种债的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
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无
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
还不当得利。
主债和从债


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
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

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
为的债。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四节 债的相对
性
债的相对性的涵义


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
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
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
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1)

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2)

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


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五节 债务与责
任,及债上的义务
群
债务与责任


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


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
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
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
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
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
主张请求权?
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
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
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

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
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
张医生之履行不能?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
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
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
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
除合同?
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


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
特定行为。
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
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
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
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
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
完成。
给付义务的分类
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
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
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
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给付义务的分类
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
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
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
务。
附随义务


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
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使用隔壁小区
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
号码。2005年7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
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
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
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
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附随义务


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
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
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
义务等。
附随义务

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
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
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
抗辩
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


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
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
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
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
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
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
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
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
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
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
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
种权利?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
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
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
约过失。
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
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
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
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
履行的规定负责。
不真正义务

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

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不真正义务


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
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
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
或丧失的不利益。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
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
己过失。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六节 债法,及
债法的发展
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
系之规范。
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多为任意法
债法为交易法
债法的发展



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
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
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
则)
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


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
关系的原因。
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
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
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
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
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合同
合同的涵义



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
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
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
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
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
律行为。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
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德民305条
合同的特征



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合致
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
《合同法》第2条
英美法合同的定义
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
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
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
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






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 :排除社交行为
须有合意的存在 :要约和承诺达成合致
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或盖印合同
(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 :无约因则无合同 。无
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不生效力
协议须无瑕疵 :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不当影响
合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合同标的为合法或有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
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正义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


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
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相当于法律的
效力。法民1134条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
缔约自由的限制
内容自由的限制
要式合同的限制
合同正义(公平)原则

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但亦有
“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
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但在发生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介
入干涉。除此以外,关于合同风险和负担的分
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


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范
围大为缩小;
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鼓励以实际履行作为违
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合同法》61、62条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充方
法的规定。
合同的种类










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本约与预约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
(非典型合同)

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
型。《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4类有名合同 。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
俗,均为有效之合同。


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

纯粹非典型合同 :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有关特别法
规、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加以确认。
合同联立 :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一类是
单纯的外观结合,各合同效力独立判断 ;另一类是效
力依存的结合 。

混合合同 :由数个合同的部分构成的合同。 a典型合
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b类型结合合同 ;c二重典型
合同 ;d类型融合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
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多
数合同关系均属之。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
合同、借用合同属之。
区分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不同
风险负担规则不同
违约责任不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
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多数合同均属之。
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
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属之。

区分的意义 :
责任轻重不同
主体要求不同
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


确定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多数合同属之。
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如保险合同、赌博合同、购买彩票合同等。
区分的意义 :
对等价有偿要求不同
法律保护程度不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
合同。所谓形式,往往是书面、登记、公证等形式。

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
式的合同。

注意法定形式在效力上的差别: 《合同法》第10
条第2款,合同法第36条,合同法第44条,合同法第188
条“公证赠与”,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合同
法第215条“六个月以上租赁”,合同法第239条“融资
租赁”,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
330条“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42条“技术转让合
同” 。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
同(要物合同)
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致即成立
的合同。多数合同属之。

实践合同:除双方合意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或完
成其他给付行为方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质押合同为典型之实践合同。注意:赠与合同、银
行借款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 。

区分的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

束己合同:合同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
同。
涉他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使第三人享受
权利的情形。如保险合同。
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


有因合同:与财产上给付的原因不可分离的合
同。债权合同属之。
无因合同:与给付原因可以分离的合同。如债
权让与合同、物权合同,以及债务约束和债务
承认。
主合同与从合同


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
在的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不能独
立存在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
同、定金合同等均属之。
区分的意义:主合同变更、消灭,从合同同其
命运。
本约与预约

观察下来法律现象,判断本约与预约
乙与甲约定,于2007年10月1日结婚,为证明此
约定,彼此给付订婚钻戒一枚。
丙与乙约定,在2007年9月房屋建成后,则出售
给乙一套,价格为当时市价的九折。
丁与乙约定,在2007年9月30日借给乙10万元,
用于筹备婚事之用。
本约与预约



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履行预约所订立的合同。
预约的几个特殊问题:
预约的形式问题
预约的认定问题
预约的效力问题
预约的种类问题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


一时的合同:一次给付即使合同实现的合同。
继续的合同:通过持续不断的给付方能实现的合同。
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能源供应合同等。

区分的意义
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
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违约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




合同的性质通说为双方法律行为,故应符合一
般法律行为的要件,特别强调意思表示的合致
性,即所谓“合意”。
除合意外还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缔结法律关系的
意思 。
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过
程。
要约

以缔约为目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意
思表示,希望对方承诺。亦可称为发盘、发价、
出盘、报价等。
要约的构成要件





要约为意思表示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区别于要约邀请。
案例讨论
要约内容须确定
要约人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
案例讨论

A公司开发一个综合市场,为招商而发布广告。广告中
对市场情况做了介绍,并承诺“承包人一次性预先缴纳
3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4个月的优惠”,“一次性
预先缴纳10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1年的优惠”。
某甲见条件优惠,遂与A公司接洽租赁摊位事宜。2001
年9月7日,某甲向A公司预先支付了3个月租金,从而获
得71号摊位的经营权。同年11月,双方补签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某甲对71号摊位享有为期一年的经营权。租
期自2001年9月8日至2002年9月7日。租金每3个月为一
期。某甲应在每期开始前5天预付租金。2001年12月8
日,某甲拒绝支付第二期租金,理由是A公司未履行广
告中的承诺。A公司认为某甲违约,遂收回摊位经营权。
问题:广告内容的性质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效力




生效时间:对话当事人之间采“了解主义” ,非对话
当事人之间采“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16条
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即不得任意撤销或
加以变更。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因此获得承诺的权利。
效力的存续期间 :
要约定有存续期间的。《合同法》23条第一款
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同法》23条第二款
要约的撤回





概念: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行为。合同法17条
要约既然没有生效,要约人当然不受其拘束
并非任何要约均可撤回
如果撤回之通知迟到,其效力如何?
需讨论的是,迟到的撤回通知能否直接转化为
撤销的通知?
要约的撤销




概念: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
约失效的意思表示。合同法18条
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旨在缓和法律形式主义之
僵化性弊端 。
要约的撤销受到法律限制 。合同法19条
虽然法律对要约的撤销做出限制,但此项规定
的性质应为保护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
案例讨论

英国1876年上诉法院一个判例。要约人于周三
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出售房屋的要
约,并指明本要约的有效期至周五上午9点。在
周四下午,要约人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移
转所有权。受要约人知道后,于周五上午7点向
要约人发出承诺。法院裁定,要约人以其实际
行动表明撤销要约的意思。
要约的消灭(合同法20条)





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 。
要约被撤销。
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 。
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 。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
案例讨论

A贸易公司与B装潢公司于2002年1月5日达成供应大理
石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支付定金600万元。
后因客观原因,A公司无法向B公司提供大理石。2月1
日,A公司将自己草拟的终止合同协议书传真给B公司,
要求其在2月3日之前签字确认,并传回A公司。2月4日,
B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协议书传真给A公司。A公司收到
后并未提出异议。2月5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0万
元。余款一直未付。B公司向A公司催讨余款,A公司抗
辩B公司逾期承诺,解除合同的协议未生效,且该协议
亦未经过A公司的签字盖章,也是协议未生效的原因。
问题:协议生效与否?逾期承诺的法律后果如何?
承诺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
21条
承诺的构成要件




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须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但允许承诺人对要约内
容作非实质性的变动。合同法30条,合同法31条
承诺须在承诺期内到达。合同法23条,合同法
28条 ,合同法29条
承诺的方式
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法22条
明示的承诺
默示的承诺
沉默
要约对承诺方式有要求的
承诺的生效

我国法律采“到达主义”,英美法及日本民法
采“发信主义”。合同法26条第一款
承诺的撤回
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
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合同法27条
特殊缔约形式






竞争缔约
强制缔约
附合缔约
交错要约
意思实现
事实合同
竞争缔约


招投标程序: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
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
意的投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权利转
让给竞买人的买卖方式。
强制缔约

受要约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的缔约形
式。邮政、电信、电业、煤气、自来水、铁路、
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负有缔约义务。医院或医
生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诊。出租车司机非有正
当理由不得拒载 。
附合缔约

含义: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
只有附合该条款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格式合同由一方预先拟定。
格式合同具有整体性。
格式合同具有反复适用性。
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
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





表现形式:格式文本、标准条款、店堂告示等
合理、适当的提示义务。合同法39条1款
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39条1款前半段 ,
合同法125条
根本违约原则 。合同法53条
严格解释原则。合同法41条
个别协商优先原则。合同法41条後半段
案例讨论


某超市通过店堂告示承诺,凡在本超市购物发
现假货的,超市给付相当于货物价格10倍的赔
偿金。某消费者购物后,证明货物系假货,向
超市索赔10倍的赔偿金。超市援引合同法114条
第二款予以抗辩,消费者则援引114条第一款主
张权利。
问题:赔偿额度如何判定?
案例讨论


某甲告知房屋中介其有一套100平米房屋,坐落
于某街某号,售价100万元。同日,某乙告知同
一房屋中介其看中某甲的房屋,如某甲原意以
100万价格出售,他原意购买。
试问:此时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与否?
交错要约


含义: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恰好对方亦
为对应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均彼此不知
有要约的现象。
能否成立合同?英国,美国,德国,台湾地区
之立法例。
意思实现




含义:指依习惯、事件性质或要约人为要约时
的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
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成立的现象。
依交易习惯,承诺无须通知
依事件性质,承诺无须通知
依要约人在要约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的
合同的条款



合同提示性条款。合同法12条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必备条款,欠缺则导致
合同不成立。主要条款依不同类型合同分别确
定
合同非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其他条款
合同的形式


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口头形式

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口头形式体现出来。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均可选择
口头合同形式。
口头合同也会发生一定的书面凭证。此书面凭
证仅为合同关系的证据,并非合同成立要件。
书面形式



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
类型:合同法11条
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等均不属于合同的书
面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32条 ,合同
法33条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单方允诺
案例讨论


案情:某软件公司为提高产品质量,面向社会
发布广告称,凡能指出其新开发的某种软件所
具有的内在缺陷者,将奖励2008年北京奥运会
门票一张,并负责往返机票。有奖征集截止日
期为2007年4月1日。3月31日,软件公司同时
收到5封应征来信。且5封来信均指出软件存在
的相同缺陷。
问题:奖励应如何兑现?
单方允诺


含义: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
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典型者为悬赏
广告。
悬赏广告:广告人以广告方式声明,对于完成
一定行为之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之性质



单方行为说:悬赏广告系承诺负担义务的单方
法律行为。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系要约,他人一定行为
之完成为承诺。
评述:以单独行为说为宜。如果行为人不知有
广告,而径完成行为,则债的关系依旧发生。
此时,很难说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存在。
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要件



指定的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
良俗。
指定的行为完成(或条件成就)。
相对人可以确定。
单方允诺之债的效力





允诺人应向行为完成人给付报酬。
数人先后完成行为者,由最先完成者取得报酬。
数人共同或同时完成行为者,数人共同取得报
酬。
悬赏的性质或广告中声明只能由一人获得报酬
者,应抽签决定。
报酬请求权应设定一年的除斥期间。
悬赏广告的撤销




广告人在悬赏的行为完成前,可以采用与广告
相同的方法,撤销悬赏广告。
撤销仅对知悉撤销者有效。如果以广告方式为
撤销,应推定相对人可知。
广告人在广告中明示悬赏期间的,不得撤销。
广告人应赔偿相对人因广告撤销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
优等悬赏广告




含义: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完成指定
行为且经评定为优胜的人给付报酬。
评定义务:应由广告人承受。
评定的效力:一经评定,应产生优胜者。其结
果相对人不得提出异议。除非评定人违反了在
广告中预设的评定程序,或者评定结果明显违
反或有悖于公序良俗 。
优胜者有权请求支付报酬。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缔约过失
案例讨论(1)


案情:顾客甲进入乙经营的商店选购商品。在
选购过程中,商店吊灯脱落,将甲砸伤。经查,
该吊灯系丙经营的施工队安装,工程存在瑕疵。
问题:乙是否需要为丙的行为负责。
案例讨论(2)

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接触生产体育器材。甲公司向乙
公司提交样品9件,要求乙公司依照样品进行复样。乙
公司委托丙公司开模复样,为此支付复样费40万元。乙
公司向甲公司提交复制的样品,甲公司表示认可,并请
乙公司就产品报价。乙公司向甲公司传真报价单,甲公
司修改后传回乙公司。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尽快下订单,
以便组织生产,甲公司以乙公司价格过高,不具有竞争
力为由终止与乙公司缔约。
问题: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3)


某甲与某乙合资设立企业。某甲出资100万元,某乙承
诺以自有专利技术一项出资,折价80万元。甲乙双方草
签了合作意向书,约定一个月后正式签订合资协议。一
个月后,乙告知甲,该项专利技术系其与某丙共同开发,
如欲继续合作,则要么吸收某丙加入,要么某甲向某丙
给付30万元,购买丙在该技术中享有的份额。甲不愿意
让丙加入,无奈只能向丙支付了30万元,换取丙让渡其
技术权益。
问题:甲多支付的费用能否要求乙承担?
案例讨论(4)


某甲与某乙合伙开酒店。双方签署合伙协议。协议约定,
某甲出资50万元,某乙以当地闹市区的一幢门面房出资,
折价70万元,酒店由甲负责经营管理。协议签订后,甲
开始为酒店开业做准备工作。后某乙将出资门面房以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丙,并移转所有权。甲得知此事后
与乙交涉。乙表示房子已经出售,但原意以另外一处房
产继续出资。甲考虑已经为开业做了很多准备,此时放
弃损失会更大,遂答应变更合伙协议。酒店开业后,由
于地段不好,营业状况很不理想。半年後,酒店歇业,
亏损50余万元。
问题:甲的损失如何填补?
缔约过失


含义: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背基于诚信原则
而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并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应赔偿其因信赖所受到的损害。
理论基础:缔约当事人之间由契约外的消极义
务范畴进入到缔约的积极义务范畴。基于诚信
原则,缔约当事人之间应对彼此负担一定限度
的注意义务。否则交易关系将暴露在外,不受
法律保护。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




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 。
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的注意义务。合同法
42、43、52、54条
加害人应有行为能力。
相对人因信赖而受到损害 。
义务违反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反诚信原则注意义务的类型



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告知及说明义务的违反
保密义务的违反
出于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或其他显失公
平合同的
其他违反保护、照顾、通知、协助等注意义务
的
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

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
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丧失缔约机会
的损失等。但因契约履行可得利益不再赔偿范
围。相对人有过错的,难谓有善意的信赖存在,
故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四节 侵权行为
案例讨论(1)


案情:某甲有名画一幅,市场估价为5000元。
但甲对该画甚为喜爱,曾表示此画非出8000元
不卖。乙从甲处窃得此画,以7000元价格出售
给善意的丙。
问题:甲的损失应是多少?
案例讨论(2)


案情:游客甲到某城市旅游。在去火车站途中迷路。向
该城市居民乙问路。乙故意为错误的指引,致使甲南辕
北辙而延误火车,损失火车票费用若干。甲被迫留宿当
地,花去住宿及餐饮费用若干。当晚因酒店供应饮食不
洁,致使甲患急性肠炎,入院治疗,又花去医疗费若干。
又由于医生当夜诊疗失误,复增加医疗费若干。第二天,
由于甲未能及时返回单位上班,被工作单位扣工资、奖
金若干。
问题:如果甲能找到乙,则上述损失是否可以向乙主张
索赔?
案例讨论(3)


案情:甲、乙、丙、丁共同合伙经营一辆货车。
甲为司机,其余三人负责装卸货物。某日,到
一地装货。甲、乙、丙三人均下车装货,丁因
天气炎热而躲在汽车下面休息。货物装好后,
甲等三人发现丁不见了。由于甲知道丁素有偷
懒之恶习,遂决定不等丁归来而开车离去。结
果将卧于车下的丁轧死。
问题:丁之亲属可否向甲主张索赔?
侵权行为

含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民通106条第2款
一般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




须有可归责的意思状态
须有违法行为
须有损害的发生
损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可归责的意思状态


行为人有责任能力
行为的行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能够认识行为,并追求行为结果发生的
心理状态。
过失:应能认识行为并预见行为结果而未能认
识并预见,以及已经认识并预见,但轻信能够
避免的心理状态。 包括:具体过失,抽象过失,
重大过失。
违法行为


行为不必有意思表示,性质上不是法律行为。
类型:
侵害权利。此处所谓侵害权利,应指有名权利
而言。
违反法律保护性规定:此处所谓法律保护性规
定系指对于无名权利之保护性规定。
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之加害(不当+故意) 。
损害


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可衡量
的人身损害)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适
用抚慰金制度。
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损害应以实际发生为限。
此实际发生之损害既可以是既得利益之损害,
也可以是确定的可得利益之损害 。消极损害,
又可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
因果关系


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
含义:无此行为,虽未必没有损害,但有此行为,则
在通常情形下足以发生损害的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
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的,为
无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事实判断):采“若无,则不”
(but-for)方式验证。
相当性(价值判断) 。
共同侵权行为


案例讨论(1):张三与李四有宿怨。一日,张
三跟邻居王五之子小明(9岁)说,你去把李四
家的玻璃窗打碎,我给你买一个电动玩具。小
明就将李四的玻璃窗打碎。
问题:李四的损失有谁负责?如果小明11岁,
本案该如何处理?
共同侵权行为


案例讨论(2):某甲患病入医院治疗。由于医
生乙的误诊而对甲实施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同
时由于使用的药物系假药,且所用医疗器械也
有质量问题,最终导致甲不治身亡。
问题:甲的死亡的后果有谁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

案例讨论(3):春节期间,甲、乙、丙三人在
街上比赛放炮竹。三人约定使用同种炮竹,同
时向一个方向发射,看谁的炮竹射的远。于是
三人同时向同一方向点燃炮竹,恰好丁从对面
走来。丁被其中一颗炮竹炸伤,但无法证明是
谁发射的炮竹引起的损害。
问题:丁的损失由谁负责?
共同侵权行为

案例讨论(4):某甲一日行至某居民楼之下,
突然从楼下掉下一只玻璃烟灰缸。烟灰缸击中
某甲头部,甲当场昏迷,被同行的朋友送至医
院抢救,为此花费9万元医药费,并留下严重后
遗症。甲出院后,由于无法找到烟灰缸主人,
遂将该幢居民楼二楼以上居民告上法庭。法庭
判决除能证明事发当日不在家的两户居民以外
的25户居民对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

含义:数人为不法行为,并造成他人利益损害
的。
种类: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




共同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
共同行为人应有行为能力
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须各为非法
各违法行为须相互关联地成为损害的原因或条
件
共同行为须造成损害
教唆与帮助的问题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



数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
数人主观上均有过失
某一行为致损害发生
数人中何人行为致损害发生无法证明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



可能的加害人为多数
实际的加害人仅为多数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实际加害人无法证明
侵权行为的责任

关乎侵权行为的效力或者后果的问题。侵权行
为发生后,究竟发生侵权行为之债,还是侵权
行为责任?传统民法认为,先发生侵权之债,
债不履行复发生侵权责任,是为第二次债。但
本于侵权法填补损害、制裁违法之功能,区分
债与责任并无实益。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
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关于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




意义: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义
务。 (耶林语)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
举证责任:过错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法 。
与有过失(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
生或扩大也有责任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民通131条
过错推定


含义: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实行举证责
任倒置,由加害人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不能
证明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过错责
任。
适用范围:民通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
人损害)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4条第8款(医疗事故) ,最高院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1条、
23条、24条。
无过错责任


含义: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特征:1)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行为由法律加
以特别规定;2)不考虑加害人过错(但应该考
虑受害人的过错)。
无过错责任


适用范围:民通106条3款,一般规定;民通121
条,职务侵权;民通122条,产品责任;民通
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通124条,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通125条,饲养动物致人
损害;依法理,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负责。
责任限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多数都能享受
最高赔偿限额的待遇,如海商法、欧盟产品责
任指令、华沙民用航空公约等。
无过错责任

免责事由:
民通107条,不可抗力;
民通123条,受害人故意(多指自杀或自残的情
况);
民通127条,第三人过错。
关于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


严格责任:英美法术语,德国法也有采纳,大
致上相当于大陆法的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并非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而是针
对损失分担的处理办法而已,目的在于追求衡
平的效果。
侵权责任的机能


填补损害:使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
负赔偿责任,非在惩罚,因损害赔偿基本上并
不审酌加害人的动机、目的等,其赔偿数额原
则上不因加害人故意或过失的轻重而有不同。
预防损害: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承担责任并非出
于因果关系或过错,而是出于分配损失的需要。
法律往往使处于分担损失最佳位置上的人来承
担责任。
侵权责任的限制或抛弃

因侵权行为而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得预
先合意加以排除或限制。合意明示、默示均无
不可。以合意排除侵权责任,不得违反公共秩
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故
意或重大过失之责任不得预先免除。
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


我国侵权责任的体系:赔偿损失,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责任的适用方法:以上责任形态可以单独
适用,也可以并用
损害赔偿




损害赔偿的范围
惩罚性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年12月4日
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
01年2月26日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
以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分别责任为例外。最高
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条
责任的抗辩





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无因管理
权利行使
受害人允诺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五节 不当得利
案例讨论


张某一头已经受孕的母牛走失被李某发现,并
领回家中喂养。几天后,又将该牛赠与给侵权
王某。王某喂养期间,该牛产下牛犊一头。王
某将牛犊出售,获利500元。后张某发现母牛在
王某家,遂要求王某返还母牛,及出卖牛犊的
价金。王某同意返还母牛,但不同意返还卖牛
犊的价金,并要求张某支付其为饲养母牛所花
费的饲料费若干。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定义

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导致他人损害的,
受益人对受损人负返还义务的法律事件。民通
92条
不当得利的成立

受利益
•
积极得利
消极得利
•


•
•
致使他人受损害 :受益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
无法律上的原因
统一说
非统一说
特殊不当得利




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
期前清偿
非债清偿
因不法原因之给付
不当得利的效力


•
•


不当得利的主体:原则上为受损人和受益人之
间
不当得利的客体
返还原物
折价偿还
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


善意受领人之返还义务
恶意受领人的返还义务
•
自始恶意的
中途恶意的
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六节 无因管理
案例讨论(1)


债法课上,小张同学没有教材,因此显得很焦
急。课间休息时,小李同学自作主张以7折的优
惠价格为小张同学买了一本债法教科书。小李
原以为自己做了件好事,谁知小张本无意购买
教科书,而是打算去图书馆借一本。经查,图
书馆中该种教科书早已经借完。
问题:小李是否有权利要求小张支付购书费用?
案例讨论(2)


刘某外出务工,将新买的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寄
放在张某家中。此后,交通部门发出公告:从
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新摩托车上牌业务,新
购无证摩托车也不得上路行驶。张某与刘某联
系不上,考虑到该车既然无法上牌,也不能在
当地行驶,就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陈
某。
问题:刘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差价损失。
案例讨论(3)


王某落水后,赵某下水救人。王某最终得救,
但赵某却溺水死亡。赵某家属要求王某赔偿赵
某死亡的损失。
问题:王某有无赔偿义务?
定义和性质


定义:无约定义务也无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管
理事务的行为。民通93条 ,民通解释151条
性质:虽管理人在管理之时有意思,但此意思
非法效意思,即仅需具有使管理后果归本人即
可,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如发生
费用偿还请求权,故非属法律行为。但管理行
为本身可为法律行为,亦可为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成立




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无法律上的原因
确有管理之必要
无因管理的效力


阻却违法、发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的义务
•
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计算义务

管理人的权利
•
管理人已尽适当管理义务的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
•
•
•
无因管理的消灭

管理人中止管理

本人承认管理
准无因管理



不法之管理: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
务加以管理的
误信之管理: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
理
幻想之管理: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
为管理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一节 概述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二节 种类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三节 货币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四节 利息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五节 选择之债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债
的拘束力
债的效力

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或代替给付的作用,
包括债的履行效果及债不履行的效果。由于债
的目的有赖于给付行为,故债的效力应给付行
为(履行行为)为中心展开。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给付和受领)
案例讨论(1)


A企业拖欠B企业50万元货款没有了结。B企业
多次催讨,A企业均未履行。一日,A企业出纳
员在银行办理资金转账业务的时候,误将一笔
资金打入B企业账户。
问题:该笔资金的入账,能否消灭两企业之间
的债的关系?
案例讨论(2)

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5000元的商品,并出具一张仅
填写阿拉伯数字5000元,且数字金额未予封死的转账支
票。B公司收下支票后,向A公司交付了相应商品。后B
公司因向自然人C履行债务,将该支票交付给C。C拿到
支票后,在数字前面填写“1”,使之成为15000元,并
交付给D公司。D公司持票据从A公司银行账户中划走
15000元。
问题:1、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损失能否获得支持?2、
是否存在责任竞合问题?
案例讨论(3)


A公司向B公司订购一批煤气仪表。约定每个月
B公司向A公司交付500台,合同有效期为1年。
当B公司履行到第6个月时,制造煤气仪表的重
要原料铝锭的价格从国家定价每吨4000元飚升
至每吨16000元。B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
而请求A公司要么变更合同,要么解除合同。A
公司不允许。
问题:B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债的履行

多指给付行为,但出于诚信原则,受领亦应包
括在内。在合同上,所谓履行则指义务人全面、
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及相关附随义务。给付
行为既可能是实事行为,亦可能是法律行为。
但无论如何,给付都是为达到清偿目的而实施
的行为,给付行为的性质(实事行为抑或法律
行为)均不应影响清偿的性质。
履行的基本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情事变更原则
诚信原则与给付的关系


适当给付:又称全面履行、无瑕疵履行。合同
法60条第1款 。亦包括经济合理的原则。如民
通114条 ,合同法119条
协作给付:除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之外,还
应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60条第2款
情事变更原则

合同依法成立后,作为合同基础的情事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
大变化,致使该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
原合同的效力,将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





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
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情事变更对于当事人来说无法预见。
情事变更有可能使原合同结果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
商业风险应指未达到异常状况的交易环境之变
化。即基于正常的经济规律和交易归责,仍然
无法完全避免的交易风险。对于此类风险,法
律推定当事人在缔约之时应有所预见。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后果

变更合同:此即是所谓的“再交涉义务”。

解除合同。
履行的基本制度







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部分清偿和延缓清偿)
代物清偿
间接给付
清偿抵充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
履行主体


应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或债务人的
辅助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65条)。但
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必须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
或者性质上必须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不得由
他人代为履行。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有受领权。 亦包括代理
人和履行辅助人。
履行标的(部分清偿和延缓清偿)

债务人应依债的本旨为履行行为。但如果给付
为可分时,债务人分期履行或延缓履行,以诚
信原则衡量,对债权人并无不便或不利之时,
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合同法72条
代物清偿



含义: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
使债归于消灭。
要件:其一,须有原债务存在;其二,以他种
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其三,须有代物的合意;
其四,须债权人现实地受领代物清偿(性质为
要物合同)。
效力:使债归于消灭。
间接给付



含义:又称新债清偿,因清偿旧债务,而负担
新债务,并因新债务之履行,而使旧债务归于
消灭的契约。
要件:其一,当事人之间有新债清偿的合意;
其二,以负担新债务作为履行旧债务的一种方
法;其三,新债负担之时,旧债并非当然消灭,
而是待新债履行之时,旧债才真正消灭 。
效力:新债履行,旧债消灭;新债不履行,旧
债仍不消灭。
清偿抵充


含义: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
务,如债务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之时,决定其应抵充何笔债务的方法。
要件:其一,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其
二,数笔债务为同种类;其三,债务人提出的
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清偿抵充的方法



约定抵充:有约定的,从约定。
指定抵充:抵充不明之时,指定权归清偿人 。
法定抵充:清偿人不为指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其
一,债务已届清偿期的,优先抵充;其二,债务均已届
期或均未届期,以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担保相等
者以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
者优先抵充;其三,获益及清偿期均相等者,按照各自
债权比例抵充一部。另外,注意如原本之外尚有利息和
费用之债的,应优先抵充费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后抵
充原本。
履行地点


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
法61条
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则
处理: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
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
62条第3项
履行期限



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则
处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
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
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62条第4项。
期限利益问题
履行方式


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则
处理: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
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法62条第5项。即一次
全部履行为原则,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分批履行。
履行费用 :运输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
通知费等


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则
处理: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
的一方负担。另外,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
行为导致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
担。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三节 债的不履
行
案例讨论(1)


6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
将其一件在运输途中的艺术珍品出卖给B公司。
第二天,双方接到通知,该件艺术珍品已于6月
1日由于海难沉船而灭失。
问题: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讨论(2)


2002年2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两台相同型号的汽
车(称1号车和2号车)。汽车于当天交货。双方对于货
物质量未约定检验期间,也未约定保修期间。同年6月1
日,B公司发现1号车有质量问题,B公司认为问题不大,
就自费将该车进行了维修。2003年2月,该车再次暴露
质量问题,且比较严重。B公司为此与A公司交涉,要
求退货。A公司不同意,双方一直争执不休。到2004年
1月1日,2号车也发生相同的质量问题,B公司也要求A
公司退货。
问题:1)B公司的两次主张能否获得法律支持?2)B
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给付不能


含义:债务人不能依债的本旨履行债务的状态。
沿革:传统上,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例,
将给付不能作为违约法的核心。 《德国债法现
代化法》(2002年)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的作法,将一切给付不能均作为
债的不履行的一种情况而适用于违约责任的一
般规定。我国合同法亦体现此精神。
给付不能的形态





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给付不能的效力




无论何种不能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1、免除债务人的履行
义务。合同法110条第1项;2、发生代偿请求权 。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1、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
务 ;2、全部不能的,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3、一
部不能,如其他部分之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意义的,债
权人得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发生给付不能,符合合同法94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
拒绝给付

含义:债务人能为给付而违法地表示不为给付
的意思通知。此处强调债务人不仅不给付,而
且还有明确表示不给付的意思,此点区别于给
付迟延和不完全给付。
拒绝给付的效力


履行期届至前之拒绝给付:构成预期违约。合
同法94条第2项,合同法108条
履行期届至后之拒绝给付
债权人得请求强制执行
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债务人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同时陷于给付迟延
相对人有先履行义务的,得拒绝给付
相对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防止损失的
扩大
不完全给付


含义:债务人的给付不符合债的本旨。
类型
瑕疵给付:给付本身具有瑕疵,或数量不符、或品质不
合、或方法不当、或地点不妥、或时间不宜等。
加害给付:不仅给付本身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致使债权
人遭受其他损害的。所谓积极侵害债权。
不完全给付的效力




不完全给付能够补正的 :请求补正、履行迟延、
失权期间。
不完全给付不能补正的,或补正对债权人无意
义的 :赔偿损失、履行不能。
加害给付的 :损害赔偿、责任竞合。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
最新发展和我国法的态度。
迟延给付


含义:专指债务人迟延,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
务,债务人能给付而未为给付的状况。
要件
债务仍然存在。
给付仍然可能。
债务已届清偿期:1)给付定有期限;2)给付未定期限。
违法。不存在抗辩权。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未为给付。
迟延给付的效力

对于一般债务的效力
损害赔偿 :针对迟延的赔偿、针对迟延期间不可抗力
的赔偿、替代赔偿。
请求强制执行
解除合同。合同法94条3、4项

对于金钱债务的效力:不发生替代赔偿或就不
可抗力负责的问题
迟延利息
其他损害,如货币贬值、汇率调整等
迟延给付的终了




给付提出:提出给付,迟延即终了。但此前发
生之给付迟延责任并不消灭。
债务消灭:债务消灭,迟延终了。
给付延期:债权人允许延期给付的,迟延终了,
至于此前的给付迟延责任是否消灭,取决于债
权人的意思。
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中发生给付不能,债务人
转而承担不能的责任。
受领迟延

含义:债权人对于已经提出的给付未为受领,
或未为其他必要协助的事实。受领本为权利,
但基于诚信原则也可视为义务。
受领迟延的效力







债务人减轻责任:注意义务的降低 。
停止支付利息。
孳息返还责任的缩减。债权人迟延的,债务人仅就已收
取的孳息为限,负返还责任。
风险负担的转移。迟延期间,有关标的物之风险由债权
人负担。
免责方法 :1)提存;2)不动产占有的抛弃。
劳务给付的免除
费用赔偿请求权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四节 履行中的
抗辩权
案例讨论(1)


甲乙两人1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甲于1月28日交
货,乙于2月28日付款。1月28日甲未交货。2月
28日乙也没有付款。
问题:1)在2月28日之前,甲要求乙付款,乙
可以主张何种抗辩?2)在2月28日之后,甲要
求乙付款,乙可以主张何种抗辩?抑或是乙要
求甲交货,甲可否主张与乙相同之抗辩?
案例讨论(2)


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大型机械设备。约定7
月1日交货,货到后半年内付款。设备由A公司
负责运输,在B公司所在地交货。6月30日,A
公司将设备运抵目的地后了解到B公司还从其他
公司购买相同设备,购买后即转手以低于购买
价的价格出售。A公司基于此拒绝向B公司交货。
问题:A公司拒绝交货有无理由?
抗辩权的概述




含义:发生在双务合同之中。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
方当事人对抗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
务的权利。
抗辩与抗辩权不同,前者是一种对抗行为,后者是一种
实体权利。
基础:双务合同之中的对待给付关系。双务合同双方的
义务具有对应性、牵连性、对价性。
作用:是债务人的一种保护手段,并非消灭债的履行效
力,仅是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的性质



合同抗辩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而非权利
否认的抗辩 。
合同抗辩属于阻却的抗辩,而非灭却的抗辩 。
合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而非对物的抗辩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含义:双务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无先后次
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合同法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



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一般指本合同的主
给付义务 ,但存在例外。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
对方可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
债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须对方请
求其为履行,而请求人自己未履行亦未提出履
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




合伙、合资合同 。
同时履行抗辩权亦适用于原给付义务的变形形
态。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涉他合同中亦有适用余地。
在债权移转和债务承担的情形下,亦可发生同
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亦可准用同时履行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限制
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受诚信原则的限制,
即抗辩权的行使不能妨害合同目的的实现,不
能违背合同的本旨。
一方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他方不得就其全部
义务行使抗辩权,除非该部分履行对其毫无意
义。
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


履行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行使后,将阻却履
行迟延责任的发生。
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受领迟延的,丧失同时履
行抗辩权,否则有悖于诚信原则。
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
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全部给付,
除非此种给付有悖于诚信原则。

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为瑕疵履行,在瑕
疵消除前,债权人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
含义: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
次序的,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
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
履行请求。合同法67条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和效力


行使:如果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
要求其履行的,其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抗辩;
如果对方未履行,亦未要求其履行的,其可以
默视的方式抗辩;如果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
亦未要求其履行的,其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抗
辩。
效力:仅属一时的阻却抗辩,以保护后履行人
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不安抗辩权

含义:双务合同中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相对方
难为对待给付时,于相对方作出担保前,有拒
绝向相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68、69条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



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的义务。
后履行一方发生了法定的状况,使得先履行一
方对其履行的预期大大降低。法定状况:其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二,转移财产、抽逃资
金,以逃避债务;其三,丧失商业信誉;其四,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后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和效力


行使: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履行通知义务。
由行使一方负举证责任。
效力: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前,可以
中止履行;在合理期限内,既未回复履行能力,
亦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
同。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五节 违约责任
案例讨论(1)


丈夫甲在其结婚10周年纪念日到来之前,拟购
买甲壳虫汽车一部赠与其妻子。甲与A汽车销售
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甲壳虫汽车一部,
价格35万元。甲预付14万元货款,A公司在合
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货。由于A公司逾
期交货,致使甲没有能够在纪念日当天向其妻
子赠送汽车。甲遂以A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
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
同。
问题:甲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讨论(2)


8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为B公司安
装照明设备,合同履行期为8月15日至8月25日,工程总
价为50000元,并约定了10000元的违约金。当天A公司
在合同上签章,B公司未盖章。8月3日,B公司将盖有
该公司印章的合同送至A公司,但A公司发现B公司在合
同上注明“此合同作废”的字样。A公司为此要求B公
司支付违约金,B公司则认为合同已作废,不存在违约
的问题。
问题: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讨论(3)


某年,司法局通知张律师必须于当年9月30日之前向司
法局申请换领新的律师执业证,逾期将不予受理。由于
张律师业务繁忙,一直未能去司法局办理申请手续。直
到9月29日,张律师准备去办理申请手续的时候,才发
现自己没有近期证件照片。于是张律师到李某开设的照
相馆拍摄照片,并要求李某30日上午必须交付照片。张
某为此支付了20元。30日上午张律师来取照片,李某告
知照片照坏了。如果原意可以重照,如果不愿意可根据
行规按照照相费用10倍的价金予以赔偿。张律师不同意,
因为没有照片将导致其明年无法正常执业,照相馆应赔
偿其明年一年的业务收入。经查,张律师近三年的业务
收入都在100万以上。
问题:照相馆应承担何种额度内的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概念

广义的违约行为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违反合同义务,包括上文不履行的全部
形态。此处所谓合同义务,既包括主义务,也
包括从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
特殊违约形态

根本违约
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


含义: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
法实现的情形。
源于英美法系的制度。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5条 ,我国合同法94条
预期违约



含义: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至
或届满之前,明示或默视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
为。源于英美法的制度。我国合同法94条和108
条。
类型:其一,明示的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明
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其二,默视的预期违
约。包括一方当事人以实际行动表明将不履行
义务的。
救济:其一,可解除合同;其二,可追究违约
责任,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或届满。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关系



两者功能不同:不安抗辩重在防御,仅起到暂
停履行之效果,预期违约则可能发生解除合同,
追究违约责任的后果 。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以履行有先后顺序为前提,
预期违约无此前提
不安抗辩发生原因较为狭窄,预期违约发生原
因较为宽泛
违约责任的含义
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法107
条
违约责任的性质

一般性质
基本上是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
特殊性质
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发生的责任,因此应与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区别
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
违约责任可能向第三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
《合同法》颁布前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确认的归责原则:合同法107条规定
为严格责任原则。若干过错责任的特殊规定,
如供电人责任(179、180、181条),承租人
的保管责任(222条),承揽人的责任(262、
265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的过错责任
(280、281条),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
任(370条),保管人责任(371条)
免责事由

免责事由:限于法律明确规定。但情事变更在
法律未明确规定情况下,仍可作为法院裁量的
考虑因素。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民通135条,合同法117条2款
货物的自然属性及合理损耗:合同法311条
债权人过错:合同法311条
免责条款

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
款。
其一,必须明示作出,免责条款不得默视、推定的方式
认定;
其二,须是预先免除将来责任的安排,否则是债免除;
其三,限制责任本质上也是免责,限额之外的责任仍然
被免除。
免责条款的效力






首先应承认免责条款属于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免责条款不得违背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其他法律
强制性规定。民通4、6、7条,合同法6、7条
以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形式订立免责条款,必须经提请
对方注意后方生效。合同法39条
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41条
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53条
除此以外,保险、供用电、建设工程、邮政等行业约定
免责条款,只要不违背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 ,皆有效
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

传统上,自己责任为基本原则。
现代法,要求债务人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
责。合同法65条 ,合同法第121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表现形态为同一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
称为“规范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






归责原则不同。
是否要求有损害不同。
是否要求有过错不同。
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不同。
责任形态不同。
对免责的要求不同。
责任竞合的处理



三种理论:1)法条竞合说;2)请求权竞合说 ;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
三种模式:1)禁止竞合模式 ;2)允许竞合模
式 ;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 。
我国的态度:承认责任竞合,允许当事人选择。
合同法122条
违约责任的形态




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金
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

其一,回复原状主义。此处回复原状系法律概
念,并非事实概念,指回复至受损前的价值状
态;其二,金钱赔偿主义。允许受害人请求以
金钱填补损害。我国采金钱赔偿主义。
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的特征,但也体现为惩罚
性:其一,补偿他人损害,即是对违约人的惩
罚,因为补偿的支付并无对价;其二,补偿超
过实际损失的,也构成惩罚 。补偿基本针对财
产损害进行,对于精神损害能否使用违约责任
存在争议。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


有违约行为 。
有损害:指财产损失。包括现实利益的损失,
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果关系:综合考察,即违约行为构成损害结
果的必要条件,大致可以认定有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


全额赔偿与限额赔偿。合同法以全额赔偿为原
则,但存在三个例外 。
可预见性标准:合同法113条1款 。判断可预见
的标准:应考虑义务人的经验、资力、标的额、
有偿与否、交易习惯、社会观念等因素。
法定赔偿与约定赔偿:约定赔偿主要指约定违
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和免责条款。
与有过失规则


含义:又称过失相抵,就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赔偿权利人也有过失时,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或
免除赔偿责任。也包含减轻损失规则。
效果:按照赔偿权利人过错的大小相应减轻或
免除对方责任。
损益相抵规则

又称损益同销,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
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
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
采取补救措施



含义:又称补正,弥补给付瑕疵,回复其圆满
状态,确保债权实现。
要件:其一,给付有瑕疵;其二,合同未约定
相关违约责任。
方法: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
违约金

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
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
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其他给付
包括物、权利、行为等,称为“准违约金”。
违约金的作用在于提高确定违约责任的效率。
违约金的种类


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 :我国违约金以
赔偿属性为原则,但也包含惩罚属性,即当损
失未发生,或损失小于违约金额度时,此时违
约金具有惩罚功能。
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以约定产生
为原则,以法定产生为例外,如《电信条例》
第32条、35条的规定。
违约金的适用条件




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
当事人违约。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违约金的
具体情况,则应从其约定,如果未作约定,则
无论何种违约均适用违约金。合同法114条1款
违约方无免责事由。
是否需要有损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则不问有无损失,均适用违约金。
违约金的调整


违约金数额比较实际损失过高或低于实际损失
的,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合同法114条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
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审理经济合同纠
纷案件中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两个若
干问题》
继续履行

尽管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履行对守约一方仍有
意义的,守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
的责任,违约方不得以金钱给付代替实际履行。
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实现合同目的,但有干涉违
约方意志自由之嫌。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




一方有违约行为 。
违约方未履行的义务非金钱债务 。
违约方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
债务的标的适于强制执行,且费用合理。
权利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失权期间
解除合同

此处仅探讨作为违约后果的合同解除,因此不
包括协议解除的情况,只研究单方法定解除的
情况。
属于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情况





预期违约、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权利人可不
经过催告径行解除合同。
部分履行导致根本违约的。
不履行附随义务的,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履行迟延的情况,应具体分析。
瑕疵履行的情况,应具体分析。
属于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


合同法167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
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
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的,借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
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效力





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区分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
合同。
恢复原状。合同法97条
尚未履行义务的免除。合同法97条
不当得利返还:针对物权有效移转的情况。
赔偿损失。民通115条,合同法97条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六节 债的保全
保全的概述

系针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采取的措施,目的在
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使债
权人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保全制度赋予债权
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干涉债权关系的权利,在是
否突破“债的相对性”问题上存在激烈争论。
无论如何,保全制度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而
作出的超常规立法,应以民法特例的眼光看待
之。
代位权


概念: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合同法73条
性质:代位权不是代理权 ,亦非形成权,通说
认为其为“能权”或“管理权” 。
要件(合同法解释(一)11条)




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须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




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且须表明代位之旨,
使第三人明了其底蕴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能达到保全目的为限
债权人只能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能处
分债务人的权利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解释(一)18条
代位权的效果




对债务人的效力:处分权受限制、视同债务人所为、
入库规则。
对债权人的效力:费用返还、无优先受偿权。
对第三人的效力:可以对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
辩权。
我国法的规定:可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
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直接得到实现。合同
法解释(一)20条。
撤销权

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
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74条
性质: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请求权
折衷说,责任说。以折衷说为通说,既有形成
之诉,又有给付之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返
还财产)。
要件

客观要件:
有减弱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危害债权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效成立

主观要件 :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应有恶意 。债务人
的行为若属于无偿,则仅须满足客观要件即可。若债务
行为为有偿,则须满足主观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





撤销权须通过法院以诉讼方式行使
债权人为数人的,任何一人均可请求撤销。
撤销权行使兼具撤销(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撤销的范围以保全债权总额为限,不仅限于行
使撤销权人的债权额。合同法74条2款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消灭。合同法75
条
效果




有害债权的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对于受益人,应将所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且应
首先从所获利益中拨付
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
同担保,行使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七节 债的担保
保证

概念: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
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的性质




从属性:保证债务基于其从债属性,而具有从
属性。
独立性:尽管是从债,但仍然是一独立之债。
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一般保证当中。但在连带
保证中也有所体现。
多面性:既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
系,也包括保证责任承担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之间的求偿关系。
保证合同的成立


合同的性质:单务,诺成,要式(担保法13条),从
合同 。
合同当事人: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机关、公益单位、分支机构特
殊问题。

合同内容:担保法15条
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担保法
5条,担保法解释7、8条)


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
过错的,应根据各自过错负责
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
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部分责任的,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的,保
证人不承担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


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 。
连带保证:指债务人应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时,由
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形式。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
辩权(检索抗辩权)。担保法17条2款
保证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的,按照连带保证处理。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
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
供的保证。

连带共同保证: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或者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
明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任一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
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照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
约定比例的平均分担。担保法解释19条

按份共同保证:保证合同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保证
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
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担保法21
条1款
保证赋予债权人的权利


无论何种保证,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都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不
过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如果债务人陷于破产而保证人未破产的,债权
人可以向破产财团行使权利,也可以向保证人
行使权利。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获清偿的部分,
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
人承担责任。如果保证人也陷于破产的,债权
人可就债权总额向各破产财团行使权利。
保证赋予保证人的权利




可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可行使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
可行使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另
外注意,担保法解释24条和担保法17条3款
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
得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权利。
主债变动对保证的影响



主债的变更 :担保法解释30条
主债权的让与:担保法解释28条
主债务的承担:担保法解释29条
人保与物保的关系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
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
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
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28条
保证期间
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保证债务和保证债权
的存续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
定的,依法推定为6个月。该期间应从保证责任
发生之日起算。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
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
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
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
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期间


效力:期间内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权利消灭。
且为不变期间。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准用关于诉
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保证则无此问题。期
间内,只要债权人行使权利,则保证期间即无
存在必要,归于消灭。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主债务
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
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也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也中止。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
讼时效。保证责任时效与主债务时效同中断,
同中止。
定金

含义: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义务履行前,一方向另
一方交付金钱或者有价物,以确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行为。


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
的的20% 。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
押金或者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
于定金。
定金的性质

即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是一种民事责任方
式。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不能并存。合同法
116条
虽需要交付金钱,但仍属于债的担保,而非物的担保
定金以交付的金钱为限承担担保责任,系有限责任,与
保证不同
定金一旦交付,即转移所有权,区别于一切担保形式
定金通过适用罚则来实现担保目的,担保力度有限
定金担保具有相互性,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定金的种类





立约定金 :担保法解释115条
成约定金 :担保法解释116条
证约定金
解约定金 :担保法解释117条
违约定金:担保法89条
定金的效力(罚则)





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部分履行的特殊定金罚则
交付定金方履行合同债务的,收受定金方应当
返还定金,或者抵作合同价款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债务全
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
第三人原因致使主债务不履行的,适用定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