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改案的概要 - 京都大学松岡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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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3日・14日
第13回中日民商法研究会
民法修改案的概要
── 从中间试案到暂定纲要案
序
Ⅰ 修改的理由与对象
Ⅱ 修改的进行情况
Ⅲ 修改提案的概要
结语
松岡 久和(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教授)
matsuoka@law.kyoto-u.ac.jp
序
↓
刊
朝
日
新
聞
↑
毎
日
新
聞
8
月
2
7
日
朝
Ⅰ
修改的理由与对象
1 修改的咨问
咨问88号(2009年10月28日)
「对作为民事基本法典的民法中的债权关系部分,有必
要从使之符合民法制定以来的社会・经济的变化,从使国
民容易理解的角度,以与国民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有紧
密关系的合同为中心进行修改,请提交修改的纲要 」
Ⅰ
修改的理由与对象
2 修改的必要性
①国民容易理解的民法
(透视性・一览性的提高)
←特别法与判例准则等从民法的条文中不容易知
晓的规律的存在
1.判例准则的明文化
2.不明确条文的明确化
3.潜在的前提・原则・定义的明示
Ⅰ
修改的理由与对象
2 修改的必要性
②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
←民法(财产法)已经118岁!2004年现代用语化的修改
除了新设了最高额保证以外不涉及内容,是形式上的修改
←世界各国开展的21世纪民法制定的影响
Ⅰ
修改的理由与对象
2 修改的必要性
③与国际交易规则的统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CISG)、欧洲合同法原则
(PECL)、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PICC)、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DCFR)等
国际规则的平均化的动向
它也是日本再生战略中的一环
Ⅰ
修改的理由与对象
3 修改的对象
合同法(第3编第2章)
债权总则(第3编第1章)
第3编合同法之外的产生债权的其他部分(第3章
~第5章)除外
民法总则中与合同有着密切关系的部分(第1
章・第2章的一部分・第5章~第7章)
Ⅰ
修改的理由与对象
第1編
总則(第1条~第174条の2)
第1章 通則
第2章 人
第3章 法人
第4章 物
第8章 先取特権
第9章 质権
第10章 抵当権
第3編
債権(第399条~第724条)
第5章 法律行為
第1章 总則
第6章 期間的計算
第2章 合同
第7章 時効
第3章 事務管理
第4章 不当利得
第2編
物権(第175条~第398条の22)
第5章 不法行為
第1章 总則
第2章 占有権
第3章 所有権
第4章 地上権
第5章 永小作権
第6章 地役権
第7章 留置権
合計約370条程度
=财産法(第1編~第3
編)約一半以上
Ⅱ
修改的进行情况
1 长时间的准备
1990年代 学会开始关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及各国民法修改的动向
2003年・2004年民法修改为契机,学者的民法修改研究正式启动
2008年
民法修改研究会・日本私法学会专题讨论会
金山直树编『消灭时效法的现状与修改提案』
椿寿夫等编『对民法修改的思考』
2009年
民法修改研究会编『民法修改
国民・法曹・学界有志案』
民法(债权法)修改研讨委员会编『债权法修改的基本方针』
内田贵『债权法的新时代』
Ⅱ
2
修改的进行情况
法制审议会民法分会的设置
 2009年11月
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分会设置
 委员19名、干事19名、相关政府官员(法务省的实干部队以及从各
省厅来的官员)10名左右、旁听者、事务担当者等80名规模的
大会议
 学者19名最多、法官・律师等法律界人士14名居次、从经济
界・劳动界・金融界・消费者团体来的委员5人
 民法(债权法)修改研讨委员会的主要人员16名占了学者的
多数
Ⅱ
3
修改的进行情况
法制审议会民法分会的审议方式
 事务局(法务省的委员・干事及相关官员)发布审议资料,然后讨
论
 3周1次,1次约5个小时的会议。预定议题的讨论没有完
成时,会使用预备日继续讨论
※在第2阶段又分成了3个分科会,3个分科会分担了对论点进行整理
的工作
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分会审议事项・分会资
料・会议记录等详细内容请参照下面的url
http://www.moj.go.jp/content/000108370.pdf
Ⅱ
修改的进行情况
4 审议情况及今后的计划
2009年11月
第1・2回・自由讨论:讨论修改的必要性、方向性
2009年12月~ 第3~25回
第1阶段:論点的抽出与基本讨论
2011年4月
中間論点整理・第1次公开征集意见
2011年6月
2011年7月~
第26~29回 相关関係行业的意见听取
第30~71回 第2阶段:修改对象的精选与方向的提示
2013年3月 中间试案・第2次公开征集意见
→2013年5月~
第72回~第96回
第3阶段:具体的暂定纲要案
2014年8月26日 暂定纲要案决定(保留格式条款部分)
2014年内
包含格式条款部分的暂定纲要案的完成
2015年1月左右 分会确定纲要案
2015年2月左右 法制审议会陈述意见→法案→国会审议(夏季)
预计施行将在法律制定・公布1~3年以后
Ⅱ
修改的进行情况
中间论点整理:大项目63、小项目500左右
↓ 论点的精简
中间试案:大项目46、小项目240、正文78页、加上概要
与补充说明一共544頁
↓ 精选修改项目
暂定纲要案:大项目39、小项目199(格式条款的4个项目
被保留)
与民法(债权法)修改研讨委员会的提案有相当大的差别
Ⅲ
修改案的概要
修改提案的类型 (1)
:难懂・不要・不合理的规定的整理・合理化
例 选任復代理人的责任、条件・期限的概念整理、短期消灭时效的
废止、时效的中断・停止的改造、风险负担的债权人主义、连带债
务人的破产与债权申报、終身定期金规定的修改
讨论点
・现行规定的什么地方有问题。
・对问题的解决方案有没有什么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
・在条文中应该如何措辞。
Ⅲ
修改案的概要
修改提案的类型 (2)
:已确立的判例准则的条文化
例 現代型暴利行為、动机上的重大误解、因对方引起的重大误解、
代理权滥用、表见代理的重叠适用、迟延中的履行不能、代偿请求
权、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未来债权的转让、合伙的代理、
和解与重大误解
讨论点
・有没有具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
・判例理论是否可以离开该案被抽象化・一般化。
・能不能把判例的措辞直接规定成条文。
Ⅲ
修改案的概要
修改提案的类型 (3)
:欠缺条文的新设
例 因意思无能力的无效、虚假表示被规定在重大误解部分(因对方引起的重
大误解)、无效法律行为的清算、债务承受、合同地位的转移、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交渉段階的义务、合同的解释、格式条款、情事变更法理、不安抗弁权、持
续性合同的一般规定等
讨论点
・判例・学説对问题的处理有没有达成共识。
・有没有必要设置新的规定。
・在条文中应该怎样规定。
Ⅲ
修改案的概要
修改提案的类型 (4)
:观念的变更
例
消灭时效规定的改造、浮动性法定利率、合同责任的基本原理、金钱债务的特殊规
定、合同解除的要件、风险负担的债务人主义的抗辩权构成、个人保证的限制、債
権转让的对抗要件、担保責任的改造、消费借贷等要物合同的诺成合同化等
讨论点
・改变观念后会具体在结果上会产生什么样的不同效果。
・对观念的变更有没有达成共识。
・在条文中应该怎样规定。
结束语
 由于特别法、判例法的补充和展开,仅仅阅读条文很难知道其他
规定存在的情形越来越多,所以有必要修改民法典。
 修改案的大部分是把判例和学说已经肯定的规律条文化,因此它
与日本民法的现状并没有什么差别。从法律用语的使用上来看应
该说它还是属于专业人士的法律。
 虽然修改案为了导入新观念,积极探讨了现有理论,但是在适用
结果上大多数规定也许都没有发生什么太大的变化。
 意见分歧比较严重的问题最终被排除在外,所以说修改案与现行
法之间的距离并不是很大。
 118年前制定的日本民法典是依据大量的比较法而产生的当时最
新的民法典,与它的先进性相比, 本次的修改不得不说是保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