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诉讼与卫生行政赔偿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卫生行政诉讼与卫生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诉讼与卫生行政赔偿
第一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概念与构成要素
 1、定义—

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工作,处理卫生行政案件,
解决卫生行政纠纷的活动。
 2、构成要件
 1)原告
 2)被告
 3)具体行政行为
 4)法定期限内

二、卫生行政诉讼与复议的比
较
1、相同点:
 解决行政争议方法与手段
 2、不同点:
 1)受理机关不同
 2)法律性质不同
 3)适用程序不同
 4)审查范围不同
 5)法律效力不同

三、基本原则
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 2、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 3、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 4、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
 1)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
 2)对卫生强制措施不服
 3)拒绝颁发许可证
 4)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 5)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
四、受案范围
 2、除外规定
 1)抽象行政行为
 2)内部行政行为
 3)对民事主体间民事权益的调解与仲裁不服
的
五、证据及举证责任
1、证据概念及种类
 1)定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 2)7种:
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2、举证责任及履行
 1)定义—卫生行政机关、败诉责任承担
 2)特征:
 举证责任倒置、对卫生行政机关限制、举证内容。

六、卫生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审理
 2、审理与判决
 1)两审终审、合议制、公开审理、辩论等原则
 2)四种判决:
 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一定期限内履行;变更。
 3、执行
 1)申请第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节 卫生行政赔偿

一、概念与特征
1、定义—
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过程
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卫生机关依法予以赔
偿的制度。

2、特征
 1)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损害发生
 2)卫生行政机关承担
 3)对公务员有求偿权
 4)主要为经济赔偿
二、构成要件
 1、卫生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
 2、损害结果现实发生
 3、有因果关系
三、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
1、请求人(原告)
1)定义—

以自己名义,就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赔偿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 主要有:
 受害者;
 公民死亡;
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
2、赔偿义务机关
 1)单一侵犯
 2)共同侵犯
 3)授权组织侵犯
 4)受托者侵犯
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
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四、赔偿范围
 1、范围:
职务行为侵犯财产权的—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规要求履
行义务等。
 2、除外范围:
 1)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 2)相对人自己行为致使发生或加重
 3)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念
 1、医疗机构—
依法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治活动的卫生机构
的总称。
 2、特征
 3、分类
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 一、申请与受理、审核
 1、申请条件
 2、45日内审核结束
 二、登记事项
三、登记的变更与撤销
 1)变更登记情形
登记事项变更、内部服务转向社会服务
 2)变更主体
 3)注销登记情形

四、校验
 1、时间:
 3年(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1年
 2、期间:
 期满前3个月、30日内完成
 3、暂缓校验期(1-6个月)
 情形及后果
第三节 医疗机构名称
一、组成
 1、识别名称+通用名称
 2、要求与类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
 3、识别名称
 1)政府设立的有行政区划名称
 2)国家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有设立单位名称或个人
姓名
 3)含有“中国”等及跨省区域名称管理
 4、不得使用的名称
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
 一、执业条件
 1、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内部服务
 2)被吊销、注销的
 2、诊疗科目、证照、医疗质量管理
 3、技术人员要求、标牌
二、执业规则
1、诊疗义务
 2、知情权保障
 3、出具证明文件要求
 4、医疗事故处理
 5、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诊治
 6、药品管理
 7、医疗服务收费管理

三、内部管理规则
 1、名称与核准登记的相同
 2、有标识的票据、资料、单据使用的要求
病历保存:
 门诊15年、住院30年
 4、消毒隔离制度、污水与废物的处理制度
3、
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及职权
 1、管理分工
 2、与卫生工作者协会等社团配合
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职权
 二、医疗机构的评审
 1、评审委员会
 2、依据:
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与评审标准
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






一、主要行政处罚行为及内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2、逾期不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
3、出卖、转让、出借《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5、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7、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执业医师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1、医师—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中执
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执业医师法
二、适用范围
专业医务人员、
工作机构、
乡村医生与外国医师
三、管理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主管部门、
中华医学会、
中国医师协会
第三节 考试、注册及考核、培训








一、考试条件
二、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
三、注册
1、注册程序
1)申请:
向谁申请、申请材料、2年内未注册者、军队医师不同
2)审核与注册
30日内审核、提交材料
三、注册
 2、重新注册:
 适用情形、培训3-6月并考核合格
 3、不予注册情形
 4、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p91
 1)30日内报告并办理注销注册情形
 2)变更注册:情形、管辖机关、30日内办结
5、医师资格证书的法律效力
 1)按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执业
 2)超出执业范围的排除情形
 3)保管义务:
 损坏或遗失(15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不得出租、出借、抵押、转让、涂改、毁损
第四节 关于个体行医的规定
 一、申请个体行医的条件

1、条件
2、程序
二、监督
第五节 执业医师执业规范
一、医师的权利
 1、三部分权利
 2、具体权利
 1)处方、诊断、治疗权
 2)劳动设施基本权
 3)学术研究交流权
 4)继续教育权
 5)人身保护权
 6 )参与管理权

二、医师执业义务
 1、守法、遵守技术规范
 2、尊重患者
 3、职业道德
 4、提高技术水平
 5、宣传普及健康知识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一、违法行为
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违法行为
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二、法律责任
 1、民事责任
 2、行政责任
 3、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