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诉讼与卫生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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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与卫生行政赔偿
第一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概念与构成要素
1、定义—
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工作,处理卫生行政案件,
解决卫生行政纠纷的活动。
2、构成要件
1)原告
2)被告
3)具体行政行为
4)法定期限内
二、卫生行政诉讼与复议的比
较
1、相同点:
解决行政争议方法与手段
2、不同点:
1)受理机关不同
2)法律性质不同
3)适用程序不同
4)审查范围不同
5)法律效力不同
三、基本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3、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
1)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
2)对卫生强制措施不服
3)拒绝颁发许可证
4)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5)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四、受案范围
2、除外规定
1)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
3)对民事主体间民事权益的调解与仲裁不服
的
五、证据及举证责任
1、证据概念及种类
1)定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7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及履行
1)定义—卫生行政机关、败诉责任承担
2)特征:
举证责任倒置、对卫生行政机关限制、举证内容。
六、卫生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审理
2、审理与判决
1)两审终审、合议制、公开审理、辩论等原则
2)四种判决:
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一定期限内履行;变更。
3、执行
1)申请第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卫生行政赔偿
一、概念与特征
1、定义—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过程
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卫生机关依法予以赔
偿的制度。
2、特征
1)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损害发生
2)卫生行政机关承担
3)对公务员有求偿权
4)主要为经济赔偿
二、构成要件
1、卫生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
2、损害结果现实发生
3、有因果关系
三、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1、请求人(原告)
1)定义—
以自己名义,就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赔偿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主要有:
受害者;
公民死亡;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2、赔偿义务机关
1)单一侵犯
2)共同侵犯
3)授权组织侵犯
4)受托者侵犯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四、赔偿范围
1、范围:
职务行为侵犯财产权的—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规要求履
行义务等。
2、除外范围:
1)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2)相对人自己行为致使发生或加重
3)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念
1、医疗机构—
依法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治活动的卫生机构
的总称。
2、特征
3、分类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一、申请与受理、审核
1、申请条件
2、45日内审核结束
二、登记事项
三、登记的变更与撤销
1)变更登记情形
登记事项变更、内部服务转向社会服务
2)变更主体
3)注销登记情形
四、校验
1、时间:
3年(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1年
2、期间:
期满前3个月、30日内完成
3、暂缓校验期(1-6个月)
情形及后果
第三节 医疗机构名称
一、组成
1、识别名称+通用名称
2、要求与类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
3、识别名称
1)政府设立的有行政区划名称
2)国家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有设立单位名称或个人
姓名
3)含有“中国”等及跨省区域名称管理
4、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
一、执业条件
1、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内部服务
2)被吊销、注销的
2、诊疗科目、证照、医疗质量管理
3、技术人员要求、标牌
二、执业规则
1、诊疗义务
2、知情权保障
3、出具证明文件要求
4、医疗事故处理
5、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诊治
6、药品管理
7、医疗服务收费管理
三、内部管理规则
1、名称与核准登记的相同
2、有标识的票据、资料、单据使用的要求
病历保存:
门诊15年、住院30年
4、消毒隔离制度、污水与废物的处理制度
3、
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及职权
1、管理分工
2、与卫生工作者协会等社团配合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职权
二、医疗机构的评审
1、评审委员会
2、依据: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与评审标准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主要行政处罚行为及内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2、逾期不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
3、出卖、转让、出借《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5、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7、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执业医师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1、医师—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中执
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执业医师法
二、适用范围
专业医务人员、
工作机构、
乡村医生与外国医师
三、管理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主管部门、
中华医学会、
中国医师协会
第三节 考试、注册及考核、培训
一、考试条件
二、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
三、注册
1、注册程序
1)申请:
向谁申请、申请材料、2年内未注册者、军队医师不同
2)审核与注册
30日内审核、提交材料
三、注册
2、重新注册:
适用情形、培训3-6月并考核合格
3、不予注册情形
4、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p91
1)30日内报告并办理注销注册情形
2)变更注册:情形、管辖机关、30日内办结
5、医师资格证书的法律效力
1)按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执业
2)超出执业范围的排除情形
3)保管义务:
损坏或遗失(15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不得出租、出借、抵押、转让、涂改、毁损
第四节 关于个体行医的规定
一、申请个体行医的条件
1、条件
2、程序
二、监督
第五节 执业医师执业规范
一、医师的权利
1、三部分权利
2、具体权利
1)处方、诊断、治疗权
2)劳动设施基本权
3)学术研究交流权
4)继续教育权
5)人身保护权
6 )参与管理权
二、医师执业义务
1、守法、遵守技术规范
2、尊重患者
3、职业道德
4、提高技术水平
5、宣传普及健康知识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违法行为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