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慈善法諮詢文件評鑑
慈善法諮詢文件評鑑
香港人權監察
莊耀洸律師
2012年
1
目錄
投影片號碼
3-13
1. 新聞
14-16
2. 申訴專員2003年報告
3. 法改會2011年6月諮詢文件 17-20, 24-26,
4. 評論
28-47
21-23, 27, 4853
2
理工學生會拒絕停辦六四悼念
1995年12月至1996年2月:
稅局致函理工學生會,警告學生會若希望
維持慈善團體註冊,則需修憲,刪去「
提倡民主自治精神」的具政治含意的條
文,並要求承諾勿再舉辦悼念六四的同
類活動,否則可能追討過往應繳之稅款
,學生會表示寧交稅也拒絕稅局要求。
蔡子強等著(1998)《同途殊歸—前途談判以來的香港學運》,頁422
3
服務對象太少被取消慈善機構資格
Bethune House Migrant Women‘s Refuge 的庇
護中心,每年收容大約五百名因勞資糾紛而失去
收入的外籍女傭,稅務局質疑該中心的住客是否
真正貧窮,及以外籍婦女勞工在港數量不多為理
由,取消該中心的慈善機構資格。行政總監
Edwina Antonio批評稅局的決定殘忍、不人道、
歧視外籍傭工,慨歎就連愛護動物協會都是慈善
團體,外籍傭工竟及不上動物重要。(《蘋果日報》、
《經濟日報》1999年9月13日)經各婦女團體多番努力爭取
後,終維持慈善機構資格。
4
政治評稅: 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
2000年9月23日﹐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收到稅務
局(恐嚇)信﹐逐項指出該會曾參與有關居留權
及公安法的抗議示威活動﹐屬政治行為﹐與促
進慈善無關。稅局信件措辭強硬﹐指該會‘不
應參與政治活動’﹐‘為保留《稅務條例》第八
十八章(sic條)內的稅務豁免待遇﹐要求該會確
保日後不應再參與相類活動’﹐慈善團體參與
示威會損害‘公眾的支持’﹐日後參與集會要‘非
常小心考慮其後果’。 (明報2001年2月6日)
5
支聯會成員身份曾被稅局質疑
該會在1992年曾被稅局質疑其支聯會成員身份
,事件後來不了了之。(南華早報2001年2月5
日)。多個民間組織擔心﹐政府有選擇性地藉
此打擊曾表達反對政府的組織﹐‘陰乾’民間團
體﹐限制言論及宗教自由。 (明報2001年2月6
日)署理稅務局副局長劉麥懿明又承認查詢信
件的用詞可能有不當﹐會加以檢討。 (明報
2001年2月9日)事後該會仍能維持慈善團體資
格。
6
雙重標準示政治打壓
觀塘民聯會和北區青年協會有限公司曾出席立
法會公聽會支持公安法,卻沒被稅局質疑其慈
善團體資格。李華明指觀塘民聯會在居港權和
不信任梁愛詩動議的問題上支持政府,陳鑑林
否認觀塘民聯會參與政治活動。(南華早報
2001.2.6, 2002.3.6)
香港人權監察促請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委員會要求港府確認民間團體在維權的重要性
。(南華早報2001.4.16)
7
1998至2001年初有207慈善團體被撤銷資格
劉麥懿明指在1998年4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覆查
後而被撤銷認可資格的207宗個案中﹐沒有任何
一個團體由於進行與慈善宗旨不符的政治活動而
被撤銷免稅資格。這些被撤銷資的個案﹐主要由
於長期沒有活動﹐或涉及籌款收據發出安排欠善
﹐或沒有提交年報及帳目等。她又指稅務局每四
年便會對每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進行覆查﹐
如果根據其年報及帳目顯示所進行的活動沒有與
宗旨不符﹐稅務局便毋須跟進﹔如果有不清楚的
地方﹐稅務局便會作出查詢。 (政府新聞稿2001.2.5, A報2001年2月9日)
8
利得稅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
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
、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
評 稅 利 潤 (售 賣 資 本 資 產 所 得 的 利 潤 除 外 ) ,
均 須 納 稅 。(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4條)
「捐 款 的 扣 減 捐 贈 給 已 獲 認 可 屬 公 共 性 質 的 慈
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
善用途的款項,可獲准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
和 須 不 少 於 $100 及 不 超 過 經 調 整 後 但 未 扣 減 捐
款 前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的 35% ( 2003/04 至 2007/08 課
稅 年 度 則 為 25%) 。」瀏覽日期: 2011.8.2: http://www.ird.gov.hk/chi/tax/bus_pft.htm
9
Profit tax
Business (業 務) in the Ordinance is only an
inclusive definition, it must be construed
according to its ordinary meaning. Oxford
Dictionary: “the state of busily engaged in
anything…trade,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or
engagements.” “Business” is anything that
occupies the time, attention and labour of man.
Implication of having charitable status:
impression, tax, rent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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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釣行動委員會涉非法籌款
保釣行動委員會成員赴釣魚島宣示主權之
際,有市民投訴保釣行動委員會未經政府
批准,於鬧市非法掛橫額募捐及於尖沙咀
天星碼頭放置錢箱籌款,地政總署及民政
事務總署發言人證實,無收到保釣人士掛
橫額及街頭籌款的申請, 任何人或機構未
經政府批准公開籌款,違反《簡易程序治
罪條例》,已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東方日報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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狎童社工案顯慈善機構欠監管
狎童社工李國華創立的「香港施比受協會」,在他被
定罪後仍繼續在網上募捐,反映本港註冊的慈善機構
欠法例監管的漏洞。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行政總裁方敏
生表示,關注慈善機構籌款及營運透明度,並指本港
沒單一法例規管慈善機構,慈善機構應主動披露機構
管治、財務狀況及籌款原則等資料。
為了讓公眾可了解更多有關慈善機構的資料,社聯開
設的「惠施網」,已將一百七十個機構的財務及管理
資料上載到網站www.wisegiving.org.hk,供市民查閱
。社聯提醒市民,如仍有懷疑應向機構作進一步查詢
。(東方日報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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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2003年調查報告
「有關監管慈善籌款活動的安排的調查報告摘要」
「 13. 由於世界趨勢崇尚自律,而政府的政策又傾向於
縮減公共開支,若期望政府增撥人力資源,在監管慈
善機構的工作上擔當更積極的角色,將會是不切實際
。可是,若全然不作監管,又會損害公眾利益。 」
「 14. 我們同意,最終應讓捐款人自行決定是否
支持或支持哪些慈善活動或慈善團體。我們有
理由相信,應取消政府目前拼湊組合的監管方
式,而以一個自願公開資料的機制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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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2003年調查報告結論
「(a)政府現時對慈善籌款的監管只限於活動方
面,而不包括舉辦活動的機構,而且這些活動
(b)監管範圍並不包括所有慈善團體,甚至也不
包括所有慈善籌款活動;
(c)政府對慈善機構和活動的監管既不全面也不
周密,而且東拼西湊,缺乏成效;以及
(d)現時的法例條文未能有效保障市民,免受奸
詐或不負責任的籌款機構欺騙。」
14
申訴專員2003年調查報告建議
短期至中期: 制訂守則、加強透明度及問責性
「較長期:
檢討政府現時監管慈善機構(特別是他們的籌款活
動)的政策和做法是否適切及足夠;
考慮以下做法的利弊:
-由政府當局透過註冊方式,對慈善機構實行更全面
的監管;
-順應世界趨勢,依靠各慈善機構自律;以及
考慮設立阻嚇濫用籌款活動及懲罰這種行為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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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
小組委員會諮詢文件
慈善組織
2011年6月
http://www.hkreform.gov.hk
16
慈善組織的法律定義
要被認定為慈善組織,有關組織成立的宗旨,
必須是按法律來說純粹屬慈善性質。 麥納頓
勳爵 在1891年的Income Tax Special Purposes Commissioners v
Pemsel案列出慈善宗旨的“四大主要類別”:
(1) 旨在濟貧的信託;
(2) 旨在促進教育的信託;
(3) 旨在推廣宗教的信託;及
(4) 旨在令社會得益但非屬以上任何一類的信託
(2.3段)
17
普通法下慈善宗旨類別
各種特定的“慈善宗旨”類別,已
隨着時日在普通法下演變為包括以
下各類宗旨:
濟貧;促進教育;推廣宗教;成立
屬公共性質的宗教團體;促進健康
;賑濟災民;救助殘障人士;保護
動物;及保護環境。 (2.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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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為非屬慈善性質的宗旨
慈善 vs. 政治“不得涉及政治的規則”:
被裁定為屬政治性質:“……推動任何政黨的
利益;倡議或反對更改本國的法律、政策
或行政做法;謀求改變別國的法律;謀求推
翻外國政府的政策或外國政府主管當局的某些
決定;促進和平、國際了解或不同羣組之間
的友誼(為推動國內種族和諧者除外);消弭
戰爭或停止某場戰爭;力求或試圖左右公眾
對具爭議性的社會問題的看法。”(5.2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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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倡導法律改革乃社工職責
香港《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
第二部分 - 原則及實務
49. 當政府、社團或機構的政策、程序或活動導致或構成
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礙困境及痛苦的解
除時,社工認同有需要喚起決策者或公眾人士對這些情
況的關注。
50. 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的
社會情況,促進社會的公義及褔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
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社工不可運用個人的知
識、技能或經驗助長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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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 社工定義乃提倡社會轉變
社會工作倫理,原則的聲明(修訂版15.9.2005)
2. 社會工作的定義
專業社會工作提倡社會轉變,解決人際關係問題以及個人的充
權和自由,藉以改善人類的福祉。社會工作運用人類行為和社會系統
等理論,在人與環境互動中作出介入。而人權及社會公義等原則乃社
會工作的基礎。
4. 原則
4.1 人權與尊嚴
社會工作建基於尊重人內在的價值、尊嚴及由此而引申的權利。
4.2 社會公義
社工有責任推動社會公義,無論在整體社會的層面或其服務的個人方面。
國際社會工作者聯會 (IFSW) 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學院聯會 (IAS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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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標準
《世 界 人 權 宣 言》第26(2)條: 教 育 的 目 的
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
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
、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
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
的各項活動。
《聯合國憲章》有關聯合國目標的條文:
第1(1)條: 「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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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
稅務局述明:“該團體不
能同時有慈善性質和非慈
善性質的混合宗旨。
(5.28段)
23
英格蘭《2006年慈善法令》
第2條界定慈善宗旨
第2(2)條所列宗旨範圍以內並且是
為了公益的宗旨: (a)防貧或濟貧;
(b)促進教育;(c)推廣宗教;(d)促
進健康或拯救生命;(e)推動公民
意識或社區發展;(f)推展藝術、文
化、傳統遺產或科學;(g) 推動業
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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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2006年法令》
第2條界定慈善宗旨
(h)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或促
進宗教和諧或種族和諧或平等及多元化;(i)
推動環境保護或改善;(j)對因年幼、年老、
健康欠佳、殘疾、經濟困難或其他不利條
件而有需要者提供濟助;(k)促進動物福利
;(l)提高國家武裝軍隊的效能,或提高警隊
、消防及拯救服務或救護服務的效能;(m)
屬第(4)款範圍內的任何其他宗旨。”(5.5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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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促進人權乃社工天職
香港《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
第一部分 - 基本價值觀及信念
4. 社工有責任維護人權及促進社
會公義。
26
《2005年蘇格蘭法令》
《2005年慈善及受託人投資(蘇格蘭)法令》
(h) 推動公眾參與運動
(i) 提供康樂設施或組織康樂活動,而目的是改善
該等設施或活動的主要服務對象的生活條件,
(p) 可合理地視為與任何一項上述宗旨類同的
任何其他宗旨。
就(p)段而言,推廣任何哲學信仰(不論是否
涉及對神的信仰)與(c)段所列明的宗旨類同。
(5.6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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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蘇格蘭法令》公益準則
第8(2)條列明以下各項在決定某團體是否提供“公益”時須
予考慮的因素:
“(a) 因該團體行使其職能而——
(i) 令該團體的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士(公眾人士除外)得到或
有可能得到的利益,及
(ii)令公眾蒙受或有可能蒙受的不利,
與公眾因該團體行使其職能而得到或有可能得到的利益相比
的結果,及
(b)
如利益只向或有可能只向部分公眾人士提供,則須考
慮取得利益的條件(包括任何收費或費用)是否過於嚴苛
。” (5.6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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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蘇格蘭法令》公益準則
私立學校促進教育?“有部分慈善組織就所提供
的服務收取費用。如果費用對大部分人來說是
可以負擔的話,收費不會影響慈善組織本身的
慈善性質,但收費的慈善組織必須確保組織本
身屬於公共性質。那就是說,它們的服務可供
那些會因收費而被拒諸門外的人取用。舉例來
說,為了保住慈善地位,收費昂貴的私立學校
必須為那些無力支付全費的學生提供重大支援
,而大部分此類學校可能已是如此行事。”
(5.71段)
29
推動公眾參與運動
我們關注到如果把“推動公眾參與運
動”加入為慈善宗旨之一,則某些以
前不獲承認為慈善組織的機構,可能
會有資格列為慈善組織而因此得到稅
務優惠。小組委員會故此認為參照蘇
格蘭或英格蘭條文而為運動另立的類
別,不應納入慈善宗旨的新法定定義
內。 (5.9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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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康樂設施或組織康樂活動,而目的是改善
該等設施或活動的主要服務對象的生活條件
由於欠缺一個述明何謂“康樂設施”的定義,
有些活動例如商業活動,或未能確定是否可令
公眾得益的設施,也有可能會歸入這類新增的
慈善宗旨。屬康樂性質的宗旨或設施,若然可
能被視為應享慈善地位,便有可能歸入所建議
訂立的其他慈善宗旨類別,例如促進健康或推
動社區發展。基於這個原因,小組委員會經權
衡輕重後,認為此類宗旨不應列為新法定定義
之下的慈善宗旨類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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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人權、衡突的解決或和解
在McGovern v Att-Gen案中,斯萊德法官(
Slade J)述明:“基於以下其中一個或
兩個原因,法庭不會視主要目標在於
促致英國法律變更的信託為慈善信託
:第一,法庭一般沒有足夠的方法,
可以判定究竟在證據上來說,所擬作
出的變更會否令公眾得益。(5.10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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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人權、衡突的解決或和解
第二,即使有證據足以令法庭有
表面理由認為法律變更是可取
的,法庭仍須按現有法律乃屬
正確的原則來裁決案件,因為
若非如此立法機關的職能即會
被奪去。” (5.10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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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英格蘭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指引而言,“推廣宣傳”(
campaigning)及“政治活動”(political activity)
兩詞的定義由指引的C4條訂明,並以慈善法為準則。
“推廣宣傳”一詞指“提高意識,或指就某個議題透
過動員公眾支持而教育或推動公眾參與的工作,或指
影響或改變公眾態度的工作。”此詞亦指“旨在確保
現有法律得獲遵從的推廣宣傳活動。”“推廣宣傳”
有別於以下一類活動:涉及試圖令人支持或反對改變
法律或改變中央政府、地方主管當局或其他公眾團體
的政策或決定(不論是在英國抑或海外),而該類活
動在這套指引中均稱為“政治活動”。 (5.10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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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宣傳”及“政治活動”可以是慈善組織所
能進行的合法及有價值活動。不過,慈善組織進
行相關的政治推廣宣傳或政治活動,必須只是為
了協助有關組織貫徹其慈善宗旨。(5.108段)
在某些情況之下,進行政治活動有可能是慈善受
託人維護慈善組織宗旨的最佳方法,而慈善組織
可以選擇在某段期間內,把組織的大部分或全部
資源集中投放在政治活動之上。不過,慈善受託
人所面對的重大問題,是有必要確保此類活動並
非而且不會成為慈善組織存在的原因。 (5.10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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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近期一宗具指標性的上訴案件,顯示出在此
問題之上,不同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可以採取截然不
同的做法。在Aid/Watch Incorporated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這宗2010年的案件中,澳
大利亞高等法院(在下級審裁處及法院就有關爭議作
出一連串互相矛盾的裁定後)裁定,即使某個機構本
身帶有“政治目的”,只要它被視為正在落實一項可
令社會得益的宗旨,屬Pemsel案所訂第四類宗旨的
範疇之內,它仍然可以視為屬於慈善性質。
Aid/Watch的宗旨表明是提高外國援助的效率和效益
。(5.1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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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法院的判詞中,法庭裁定,用於濟貧的外
國援助,其有效運用的途徑合法與否所引發的公
眾討論,本身是一項可令社會得益的宗旨,屬
Pemsel案所訂第四類宗旨的範疇之內。法庭又裁
定,澳大利亞的情況與英格蘭不同,並無通用的
原則把“政治目的”排除於慈善宗旨之外(即英
格蘭法院在McGovern v Attorney-General案中作
出的裁定所示明者)。因此,不應透過應用一項
用詞籠統的“政治目的”原則,來判定某個機構
的宗旨非屬慈善性質。 (5.1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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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促進人權也可以屬慈善性質的
建議,小組委員會並無異議,但我
們得指出,有人認為必須區分慈善
宗旨與政治目的,不過作此區分並
不容易。我們邀請公眾特別就“政
治目的”應否納入法定定義以及此
詞應如何界定發表意見。(5.1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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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慈善組織的規管或豁免規管
本地有724個慈善組織每年收入不多於
$50,000。因此,註冊所涉的行政費用可能會
與這些小型慈善組織的每年收入不成比例。
(7.31段)
為了避免令公眾對這些小型慈善組織的合法慈
善地位感到混淆,亦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舞弊
,我們認為任何類別的慈善組織都不應獲准豁
免註冊,但只有那些既不申請豁免繳稅亦不進
行公開慈善募捐的慈善組織例外。(7.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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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權力
英格蘭慈善事務委員會獲賦廣泛權力,可進行
一般性或有特定目的的調查和研訊,並可就慈
善組織內部的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進行調查。
(8.34段)
“行為失當”包括“犯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
)是屬於刑事、非法或不恰當的行為。”“管
理不善”包括“作出任何可導致以下情況之事
:喪失或誤用重要的慈善資源;嚴重破壞慈善
組織的聲譽;或令受益人蒙受風險。”(8.36段)
40
建議12: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
我們建議,當慈善組織在管理上出現行為失當或管理
不善的情況時,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保
護慈善組織的財產,而這項權力應包括但不限於以
下各項權力:
(1)
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
(2)
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
(3)
把慈善組織的財產歸屬官方保管人;及
(4)
規定代慈善組織持有財產的人不得在未經未來
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放棄持有該財產。
41
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力
在研究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為慈
善組織註冊的權力的過程中,我們
考慮過應否賦予未來的慈善事務委
員會剩餘權力,以便在某些機構
看來符合慈善組織準則的情況下
,委員會仍有權拒絕將這些機構
註冊為慈善組織。(12.2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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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委員會認為,如果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
具有可拒絕某項註冊申請的剩餘權力,好處
之一是它能有更大的彈性來處理註冊申請。
這類剩餘權力需要予以清晰界定(例如在法定
規例中限定在哪些情況下才可行使這項權力)
。為防止濫用這項權力,在本章中另建議申請
人如因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的裁定感到受屈,
可針對有關裁定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
訴。(12.28段)
43
監察慈善組織履行其法律責任
正如我們較早前曾指出,雖然慈
善組織須遵從慈善事務委員會所
定下的規定,但我們認為新的機
制不應增加慈善組織的開支;而
在規管慈善界別方面,委員會應
採取寛鬆的處事方法。(12.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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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為失當或管理不善
個案的調查權力
凡慈善事務委員會接獲舉報,關於
慈善組織或其高級人員管理不善
或行為失當的個案,或委員會自
發調查該等事宜,委員會均應有
權自行或委任他人(例如會計師
或法律執業者)進行調查。(12.39段)
45
建議20:上訴機制
我們建議,因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就下列事宜所作
的裁定而感到受屈的慈善機構或人士,應有權向高
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1) 委員會拒絕將有關機構註冊為慈善組織;
(2) 委員會因慈善組織不履行其法律責任而行使其
在執行和補救方面的權力;或
(3) 近似原則的應用。(12.44段)
就關乎籌款許可證及牌照的申請而提出的上訴,我們
認為應由行政上訴委員會處理,或應設立新的行政
上訴機制以處理此等上訴。(12.45段)
46
法改會有負眾望
1.
2.
3.
未解決: 沒解決現存問題
殺錯良民/殃及池魚/別有用心:
沒針對籌款活動卻針對團體
擾民: 守法的慈善團體現已受
足夠監管
47
成立慈善委員會的影響:
可作為社會控制和政治干預的工具:
團體出現自我審查及減少發聲和爭
取社會公義。日後政府諮詢(包括
慈善法諮詢),將更少團體回應。
慈善委員會除監管外,對團體有甚
麼協助?特別是因為其成立而產生
的額外工作。
48
諮詢文件有失公正
法改會看來對以下關鍵問題已作結論,而沒全面
介紹外地經驗,予人有預先定案之感:
1. 無探討慈善事務委員會的組成辦法
2. 無探討高等法院以外的上訴機制
3. 無探討為何有些慈善事務委員會無(裁定慈善
資格的)剩餘權力
4. 無平衡地探討不同地方經驗: 主要參考英國及
前英殖民地(主要是議會制),此與本港政制不同
49
優化慈善團體規管的指導原則
應否立慈善法和如何立法,應堅守以下原則:
1. 不會損害結社自由 (如立法是否令團體空間收
窄?民間社會活躍度減低?更多團體倒閉?)
2. 不會減低提高社會服務質量(會否不符成本效
益地增加行政量?可否完全豁免小團體受慈善
事務委員會監管?可否完全豁免已受社署或公
益金等規管的團體受慈善事務委員會監管?)
3.不會有礙社工專業發展(如何令慈善團體的社工可實
踐社工專業守則?)
50
建議
「促進人權」應屬慈善宗旨
取消「不得涉及政治」規定
維持公益準則的推定
提高籌款的透明度
加強管制違規籌款活動及研究
反對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
詳見於香港人權監察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諮詢文
件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提交意見書。2011年8月24日
。網址:
http://www.hkhrm.org.hk/resource/final_charitysubmiss
ion8242011.doc
香港人權監察
製作:香港人權監察 莊耀洸
歡迎賜教及查詢
電話:2811-4488
電郵:[email protected]
網頁:http://www.hkhrm.org.hk
編輯日期: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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