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第一章國際反恐政策
國際反恐作為
國立鳳山高中
吳昭進 教官
第一章
國際反恐政策
國立鳳山高中
吳昭進 教官
第一節
國際反恐政策
法律面的限制與挑戰
一、國際反恐立法的趨勢
1.
2.
3.
4.
5.
6.
對象範圍的界定
專責處理單位
情報整合機制
對恐怖組織指定或認定之機制
制裁方式
國際合作機制
聯合國與主要國家反恐法律簡介
1.
2.
3.
4.
5.
6.
7.
8.
聯合國
美國
中國
俄羅斯
英國
日本
德國
西班牙
聯合國反恐法律簡介
1994年消除國際恐怖主義宣言
1998年1月9日制止恐怖主義進行爆炸攻擊
事件公約
2000年2月25日制止資助恐怖主義公约
1998年10月22日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措
施
2001年國際打擊恐怖主義宣言
美國反恐法律簡介 (1)
1、1992年通過法案,賦予聯邦政府對在國
外攻擊美國公民及設施之犯罪行為管轄權,
並授權聯邦調查局在海外進行調查,得將
違反美國法律的恐怖分子及其罪犯引渡回
美國本土接受審判。
2、1996年4月通過「反恐怖主義與有效死
刑法」,加重對發動、資助恐怖活動者的
刑罰,亦規範對生物戰劑之管制,嚴格要
求對研究用生物藥劑的運輸與儲存安全。
美國反恐法律簡介(2)
3、1996年修訂「移民與國籍法」,增加美
國移民官員對涉及恐怖活動者驅逐與遣返
的權力,減少對恐怖份子使用大赦的機會。
4、2001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在「九一一事
件」發生後一週內,迅速通過「授權使用
武力」之決議,並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通
過「二○○一年提供阻絕恐怖主義所需適
當手段以鞏固美國法案」(簡稱「愛國者
法案」)
美國反恐法律簡介(3)
5、2001年9月,美國參議院通過「2001年打擊恐
怖主義法案」,擴大聯邦調查局電監權力,啟用
「電子信件獵殺監控系統」,該法授權全美94名
聯邦檢察官得命令「司法部」、「財政部」及
「國務院」所屬執法機關,運用該系統及附屬軟
體偵查犯罪。
6、2002年5月8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修改「外國人
情報監視法」對電監之規定,放寬其適用範圍,
使美國執法機關得以對外國人進行監聽,而非僅
限於與恐怖組織有關者,或為外國政府進行情報
工作者。
美國反恐法律簡介 (4)
7、2003年4月3日司法部著手進行草擬
「2003年恐怖分子身份辨識法」,又稱
「第2愛國者法」為有效發現、搜查、
訴追、預防、對應恐怖行動的發生,未
來美國執法部門將可援引本法強制採集
可疑分子的DNA建檔管理。
中國反恐法律簡介(1)
1、法源依據包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領海及毗連區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
濟區和大陸架法」等。
2、執行機構法定的任務與執行作法的規範,包含
著:「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中華人民
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公安機關
海上執法工作規定」,「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
理規定」等。
中國反恐法律簡介(2)
3、其他相關法律條例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槍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
例」、「抑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制止資助恐怖主義公约認定之罪行 (1)
(1)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
(2)危害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
(3)侵害國際保護人員、外交人員安
全
(4)挾持人質
(5)破壞核廢料安全
制止資助恐怖主義公约認定之罪行 (2)
(6)在國際機場從事非法暴力行為
(7)危害航海安全
(8)危害大陸棚安全
(9)以爆炸物從事恐怖攻擊行動
(10)意圖致使平民及武裝衝突中未直接參與敵對
行動的個人、團體死亡或重傷的任何行動。
或製造重大恐慌,或迫使政府、國際組織從
事、不從事任何行為。
俄羅斯反恐法律簡介
俄羅斯國會通過緊急狀態法[1]、
反恐怖主義法[2],這兩部法律規
範恐怖組織框架下的俄羅斯、中國
等周邊國家的反恐合作。
[1]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5300/154/2006/1/ma9181840441421600237248_182424.htm
[2]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外國法案介紹http://npl.ly.gov.tw/do/www/billIntroductionContent?id=7
英國反恐法律簡介
1、2001年10月10日生效的「聯合國打擊恐怖主
義規則」。
2、2001年12月20日生效的「反恐怖主義、罪行
和安全法案」[1]。該法具有域外管轄權,凡在英
國境內的所有人士(包括外國人、任何法人),與
英國境外所有英國公民、英國屬地公民、受英國
保護之人士、任何依據英國境內法律而成立的法
人,均適用本法。
3、2008/11/26反恐怖主義法[2]。
[1] 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http://www.opsi.gov.uk/acts/acts2001/ukpga_20010024_en_1
[2]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外國法案介紹http://npl.ly.gov.tw/pdf/6670.pdf
日本反恐法律簡介
1、「911事件」後,日本國會迅速通過
政府制定之「恐怖主義特別措施法
案」,且於2001年11月間實施,明確
規定日本支援美軍反恐作戰之規定,
惟此法案屬於2年有效之時效立法。
日本反恐法律簡介(1)
2、911後小泉總理宣布的緊急對應措施具體項目包
括:
(1)強化入出國管理,徹底秘密監視航班。
(2)收集反恐相關情報,強化國際合作。
(3)防止劫機,徹底加強航空站的保安體制,及
警備保全。
(4)強化NBC(核、生物、化學)的對應處理。
日本反恐法律簡介(2)
(5)國內重要設施以及與美國相關設
施警戒警備的強化。
(6)受理小型航空器飛行計畫申請時
加強審查程序,限制飛行美國相
關設施之上空。
(7)海運事業自行強化檢查與警戒。
(8)強化通關檢查體制。
德國反恐法律簡介(1)
美國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之發生,使德國
警覺必須立即採取全面性安全手段,才能
免於成為國際恐怖組織之下一個受害者。
聯邦政府在短時間內以包裹立法之方式,
先後擬定二套所謂的「反恐怖主義措施」,
送交聯邦眾議院審議。德國通過制訂「反
國際恐怖主義法」,共22條,為反恐怖戰
爭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1]
資料來源[1]洪文玲,國際反恐法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恐怖主義與國家安全學術研討暨實務座談會」論文集,
p88-89
德國反恐法律簡介(2)
第一套反恐怖主義措施[1](Erstes Anti-TerrorPaket)於2001年11月9日通過,其內容要旨包括:
1、廢除「團體組織法」(Vereinsgesetz)第二條第二
項第三款之宗教特權,從此宗教團體將和一般社團一樣
受到較嚴格規範。
• 自2002年起提高菸草稅和保險稅,菸草稅分兩階段提高,每
階段每支菸加收2芬尼之稅金。
• 生命險以外之稅率則由15%提高至16%。增稅所得之三十億
馬克(15.2億歐元)將全數用於反恐
• 怖主義措施,如改善通訊、情報和災害防治機關之設備、強
化駐外使館查驗簽證申請人身分之能力、增進洗錢防制及危
機預防之功能等。
資料來源:[1]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外國法案介紹http://npl.ly.gov.tw/do/www/billIntroductionContent?id=7#德國
德國反恐法律簡介(3)
第二套反恐怖主義措施於2002年1月9日完成立
法,名稱則改為反國際恐怖主義法[1]。本法內
容相當廣泛,共涉及修正十七個法和五個命令。
修法要點如下:
聯邦刑事局法 、聯邦邊防法 、聯邦憲法保護
法 、軍事反間諜局法、聯邦情報局法 :擴大相
關安全單位之職權,強化其危機預防及洗錢防制
之功能。
外國人法 :支持恐怖活動者禁止入境及居留。
安全檢查法 :加強對「安全敏感區域」進出人
員之查核。
航空法 :民航機得配置武裝警察。
德國反恐法律簡介(4)
聯邦中央檔案法 、社會法典第十冊 :放寬資料
提供之限制。
護照法 、身分證法 :除照片及簽名外,將增錄
持證人之指紋、掌紋或面貌等「個人生物特徵」,
以提高證件之防偽和辨識能力。
團體組織法 :以財務支持國外恐怖組織之外國團
體或外國人社團將被強制解散。
能源安全法 :保護能源供應,避免遭受破壞。
資料來源: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外國法案介紹ttp://npl.ly.gov.tw/do/www/billIntroductionContent?id=7#德國
德國反恐法律簡介(5)
增訂刑法第129b條 (§ 129b Strafgesetz):將聯
邦政府打擊對象擴大至國外之犯罪集團和恐怖組織。
難民程序法 (Asylverfahrensgesetz):難民申請
者之指紋、語言別及其他識別資料將保留十年,並與
聯邦刑事局資料互作比對。
外國人中央檔案法 (das
usländerzentralregistergesetz):除了保留外國
人之簽證申請文件,主管機關之批准或駁回文件亦予
保留,並將檔案作自動化處理,供全國警方連線調閱。
資料來源: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外國法案介紹
ttp://npl.ly.gov.tw/do/www/billIntroductionContent?id=7#德國
西班牙反恐法律簡介(1)
西班牙不似英美等國,並未針對打擊恐怖主義制定專
法,而是散見於各種法律規章中。以下謹就西班牙憲
法及法律中與恐怖主義相關作為簡述如后:
1.資金凍結:依據國會通過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
資金法案」,該法案凍結任何形式的恐怖組織資金流
動,以阻止其資助恐怖分子進行活動。亦成立「恐怖
主義資金監督委員會」授權凍結與恐怖組織有關聯的
個人或團體所持有之帳戶。國會在「911事件」後草
擬「聯合犯罪調查組織法案」,加強歐盟內部犯罪調
查合作,以對抗組織犯罪,特別是恐怖主義的不法作
為。
西班牙反恐法律簡介(2)
2.解散政黨:政治團體及政黨如資助恐怖活動
或進行不法活動,司法當局有權中止該政黨
之活動。2003年3月18日西國最高法院宣布
將巴斯克地區的民族政黨列為恐怖主義組
織,禁止該黨繼續活動,理由是該政黨與西
班牙境內的恐怖組織「巴斯克祖國與自由運
動」組織(ETA)聯繫密切。該黨利用政府 給予之
政黨補助費資助ETA恐怖活動,因此
遭法院判決違法,命令立即解散,停止任何
政治活動。
資料來源: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外國法案介紹
三、反恐法律的挑戰以關塔那摩灣
海軍基地爭議為例
(一)反恐法律的挑戰
1、加強反恐機制權力與保護公眾隱私的單挑
戰
2、地區或國際的法律、法規與各國國內的法
律、法規不一致
(二)美國關塔那摩灣虐囚事件的爭議
美國關塔那摩灣虐囚事件(1)
美國《時代》雜誌,披露了“9·11”事件第20名
劫機犯穆罕默德·卡赫塔尼在古巴關塔那摩灣美軍
監獄遭受的非人待遇。接連曝出的虐囚丑聞早已
使得關塔那摩美軍監獄聲名狼藉,要求其關閉的
呼聲也日漸高漲。
資料來源圖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b/bd/Guantanamo_Bay_map.png
美國關塔那摩灣虐囚事件(2)
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Guantanamo Bay
detention camp)是一美國軍方於2002年時在
關塔那摩灣海軍基地所設置的軍事監獄,座落於
古巴關塔那摩灣沿岸。根據美方的說法,該拘留
營內所關的都是被俘獲的敵方戰鬥人員,由關塔
那摩聯合特遣部隊負責營區運作。美國之所以選
擇關塔那摩灣做為囚犯拘留營,主要原因來自於
這個地區的特殊法律地位。因為關塔那摩灣主權
屬於古巴,美國政府聲稱關押嫌犯的地區在法律
上並非美國領土,所以這些人無法擁有關押在美
國領土嫌犯在美國憲法上的保障。
第二節
國際反恐合作機制
的限制與挑戰
國際反恐合作的限制和挑戰
主權讓渡
安全與政治風險
各類資源的投入
恐怖報復
第二章
主要國家反恐作為
第一節
美國的反恐作為
美國的反恐作為
布希主義
布希主義
美國共和黨布希政府上任後,團
結歐亞盟邦,以強勢之作風,執
行其以美國為中心之外交政策,
逐漸在國際間形塑「布希主義」
之名詞
布希總統的反恐政策主張
不對恐怖份子做出任何的讓步,不與
他們做任何交易
誓將恐怖分子繩之以法
孤立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並對他們施
加壓力,迫使他們改變所作所為
幫助同美國合作並需要援助的國家增
強其反恐怖能力
發動阿富汗反恐戰爭
(一)阿富戰爭簡述
(二)美國國內對阿富汗戰爭的
爭辯
阿富戰爭簡述
阿富汗戰爭是以美國為首的聯軍在2001年
10月7日起對阿富汗蓋逹組織和塔利班的一
場戰爭,為美國對九一一事的報復行動同時
也標誌著反恐戰爭的開始。聯軍官方指出這
場戰爭的目的是逮捕賓拉登並懲罰塔利班對
恐怖分子的支援2009年12月1日,新就任的
美國總歐巴馬宣布在6個月內向阿富汗增兵3
萬,並於2011年7月開始逐步從阿富汗戰場
撤出。
美國國內對阿富汗戰爭的爭辯
阿富汗可能是另一個越南
無可避免以軍事行動解決反恐
問題
美國進軍阿富汗已深陷進退兩
難
發動伊拉克反恐戰爭
伊拉克戰爭簡述
開戰理由及爭議
伊拉克戰爭簡述
2003年3月20日,以美國和英國為主的聯合
部隊在未經聯合國授權下正式宣佈對伊拉克
開戰。澳大利亞和波蘭的軍隊也參與了此次
聯合軍事行動。軍事行動是在美國布希總統
對伊拉克總統薩達姆海珊所發出的要求他和
他的兒子在48小時內離開伊拉克的最後通牒
到期後開始
開戰理由及爭議
開戰的理由與事實不合:美國、英
國等國家指責薩達姆政權擁有大規
模殺傷性武器,並以此作為開戰的
重要理由。然而至今,他們還沒有
找到確鑿可信的證據。
出兵伊拉克是為了石油。
第二節
1.
2.
3.
中國的反恐作為
興建「中亞反恐學校」
簽署「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其他的反恐措施
中亞反恐學校
這個原名被稱做「中亞警務合作培訓中
心」的「中亞反恐學校」,選址位於烏
魯木齊附近,占地面積達五百七十公。
中心主要承擔國際反恐警務交流合作培
訓、公安政法在職幹警培訓、員警學歷
教育等三大職能。
中國其他的反恐措施
1、成立反恐怖特種作戰部隊
2、切斷恐怖份子資金來源
3、舉辦北京國際反恐論壇
4、中印俄聯合反恐會談
中國其他的反恐措施
1、成立反恐怖特種作戰部隊
2、切斷恐怖份子資金來源
3、舉辦北京國際反恐論壇
4、中印俄聯合反恐會談
第三節
俄羅斯反恐作為
俄羅斯反恐作為
法制面:成立了由總統統一領導的聯邦反
恐委員會,建立了俄聯邦反恐怖委員會、
聯邦主體反恐委員會、臨時反恐委員會三
級反恐機制
軍事戰略面:俄羅斯針對恐怖分子的“先
發制人”方針
國際合作:積極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進
行合作,全力構築聯合反恐網。
第四節
國際組織的反恐作為
國際組織的反恐作為
APEC的反恐作為
上海合作組織反恐作為
APEC的反恐作為
2002 年10 月APEC領袖通過「打擊恐怖
主義和促進成長的領袖聲明
2003年2月APEC 正式成立「反恐任務小
組」
依據2004 年反恐任務小組所提出具體反恐
擬議做法
上海合作組織
上海合作組織反恐作為
法律規範層面:六國元首簽署「打擊
恐怖主義、分裂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2004年開始設立並運作的秘書處,以
及位於塔什干的地區反恐機構
2002年展開上海合作組織架構下以
反恐為目標的聯合軍事演習
結語
戰禍總是那麼地可怕,致使戰爭總是那麼地
可恨。但是,終極的邪惡卻非戰爭本身,而
是專制與侵略,以及由此而來的壓迫、隸
從。當然,反恐怖鬥爭,並不是一朝一夕的
事情,要在短時間內完全徹底杜絕恐怖活
動,一時恐難做到。如果人們能熱愛與尊重
生命而愛好和平相信人類才能生活的更有尊
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