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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房地產實價課稅
黃耀輝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房地產飆漲的近因
• 資金行情,不是所得行情
• 金融因素:
•
金融風暴→零利率;資金成本低
紓困→ QE → 過多貨幣
租稅因素:遺產及贈與稅大幅調降
→過多的資金追逐房地產
遠因1:
財產稅(持有成本)偏低
• 房屋稅、地價稅 vs. 牌照稅
─ 北市文教區$2千萬房地產,
房屋稅約6.5千元、
地價稅約2.8千元;
合計
低於1萬元;
─ 低於牌照稅(1801-2400cc):1.12萬元
• 2007年稅收:地價稅約590億元;房屋稅約
539億元;約與牌照稅(533億元)相當。
遠因1:
財產稅(持有成本)偏低
• 房屋稅、地價稅 vs. 外國財產稅
• 某帝寶豪宅(市價約4億元):地價稅約8
千元,房屋稅約15.3萬元,共約16萬元;
有效稅率=0.04%
• Vancouver 西區(近QE Park) 的 house
市價約200萬加幣,財產稅約2萬加幣,有
效稅率約1%
財產稅稅負低,因為稅基低估
• 房屋稅: 評定現值 (30年未調整標準單價)vs.
•
市價
地價稅:公告地價(每3年公告一次;必要時得延
長之;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課稅地價)
vs. 市價:課稅地價平均不到市價2成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0.2%計徵: 都市土地
面積未超過三公畝(90坪)部分,非以價值計算,
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遠因2:不動產交易稅負偏低
• 土地增值稅課徵以公告現值為準,
• 公告現值嚴重偏低於市價;
• 致使土地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
部份之增益,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免
納所得稅;
• 公告現值每年公告一次:同一課稅年度土
地交易即使獲利也免納土地增值稅
房、地交易課稅方式不一致
• 房屋交易所得課所得稅;
• 土地交易課土地增值稅,免課營業稅、所得稅
→房地拆分:壓低房屋價格,提高土地售
價
• 例如,建設公司利用「假合建分售」,壓低房屋
價格,提高土地售價,造成建設公司售屋幾無所
得或虧損,而免課所得稅,個人則獲得暴利,營
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稅收流失
空地稅未彈性運用
• 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
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
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
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
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
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 地方政府在供不應求或品質破敗時可靈活運用,
•
增加供給可穩定房價;但供給過剩時,不宜徵收,
以免浪費資源
財政部1月廢止1985年「空地稅暫停徵」解釋令
養地節稅
• 養地節稅:(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依都市計畫
•
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有些地方政府還提供「補助」:如每年得向高雄
市府交通局申請地價稅全額補助,其補助期間以
六年為限。
→財政部100/6/9函釋,屬臨時路外停車場於核
准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應恢復按一般土地稅率課
徵地價稅,不再適用減免規定
荒地稅從未徵收
• 荒地稅從未徵收: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
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
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
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
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
收買
• 田賦停徵
照價收買又沒有威脅性
• 國父遺教:
規定地價+照價課稅+照價徵稅+漲價歸
公本應環環相扣
• 卻未積極執行「照價收買」
遺產稅及贈與稅
•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租稅規劃
以不動產稅負最輕
• 稅基估價偏低:
政府稅收損失嚴重,導致社會財富分配不
均
房地產稅後報酬率最高
• 資金行情=海外所得
• 投資房地產的稅後報酬率最高
• 連動效果:資金多者(高所得)覺得豪宅便宜→
•
帶動基本住宅變貴(正如帝寶旁蓋社會主宅)
國內所得成長有限→房價/所得比升高:
→剝奪感(投資者或投機者的快樂建築在….)
→社會與政治問題
對策1:經濟復甦
• 無感復甦→微感復甦→有感復甦
• 消費成長
• 失業率降低
→所得成長→縮小 房價/所得 倍數差距
對策2:宣導正確的置產觀念
• 釐清真相:
─ 地區性不平衡有其道理:北市人口密度最高,
所得最高,當然房價最高;
─不要用豪宅嚇自己
─ 自有比率高
─供過於求:點燈率
─人口出生率下降→長期需求緩和
• 正確策略
─先租後買
─由遠而近
─由小而大
─先有再好
對策3:選擇性、地區性信用管制
• 避免資產泡沫化:愛爾蘭、冰島、美國、
日本慘痛教訓
• 土建融管制:房地產飆漲地區,降低成數、
調高利率
→提高資金成本(或機會成本)
對策4.奢侈稅
• 因時制宜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一)特種貨物:
1、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都
市土地;
-持有期間:係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
登記之日起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
止。
-按銷售價格加徵10%或15%稅額,並排除屬合理、
常態及非自願性之不動產移轉。
-排除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之不動產移轉
2、每件價格達300萬元之小客車、遊艇、飛機、
直昇機、超輕型載具;每件價格達50萬元之龜殼、
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家具等貨
物,按銷售價格加徵10%稅額。
• (二)特種勞務: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
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
邏輯與目的
•
•
•
•
•
非自用住宅=投資;
兩年內移轉=投機
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附加稅= 抑制投機
房屋非比一般商品→特種貨物;
任何人皆應有立錐之地;
住者適其屋
國際經驗:
港、星、大陸:皆以印花稅(交易稅)等措施打
房,不斷加碼
奢侈稅有效否?
• 暫時冷卻:以稅制量→以量制價
• 假交易、假信託、假預先登記、假離婚、
假契約……
• 稅收不是目的,平衡社會觀感才是
→稅收少=政策有效?
• 房價/所得比 下降
• 「政策無效,房價照樣上漲」 →實價課稅
勢在必行!
對策5. 實價課稅
• 地價稅、房屋稅
→合理反映持有不動產的稅負成本
• 土地增值稅、所得稅
→合理課徵不動產的資本利得稅
台北市先實施「豪宅稅」
• 「豪宅稅」=房屋稅的最低稅負制
• 100年先調高豪宅的「地段率」讓高財
富者優先善盡繳納合理財產稅的責任
• 再全面檢討稅基結構:
→ 提高房屋持有成本
地方財產稅=受益者付費
• 財產稅是地方主要財源,「取之於地方,
用之於地方」
• 地方政府依賴補助款=租稅輸出(轄內居
民享受,轄外居民埋單)=不負責任的財
政表現
• 地方政府對財產稅稅基調整有絕對權力
• 建立調高財產稅稅基的誘因機制:公告地
價、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調高接近市
價,納入「財政努力」指標,予以統籌分
配稅款、補助款的獎勵;反之,則予以處
罰。
改進評價機制
• 檢討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房評會)和
地價評議委員會(地評會)之組織與
功能
• 引進估價制度或與強制揭露資訊掛勾
• 逐年提高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和房屋
現值,接近真實市價
• 改為每季→每月 公告一次
改進評價機制之配套措施
• 所有先進國家都有透明且具公信力的不動產價格
•
公示系統
由地政機關強制揭露房地產實際交易價格資訊
土地法第37條:「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
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 規則,
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在不動產交易登記應提出
文件項目中,增加「實際交易價格」一項;無需
動用立法程序
• 範例:www.zillo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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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揭露價格資訊=保護暴利者避稅
負
• 不動產市場存在三種價格:公契上的價格(報稅
•
•
)、貸款用的價格(比實際交易價格高)與實際
交易價格。第一種價格最低,也是用來報稅的價
格;不同價格各有用途,消費者無法獲知真正市
價,阻礙不動產市場的發展,更違反社會正義。
公布價格資訊,是保障資訊不對稱的「弱者」,
尤其是買方:只要不揭露買賣雙方姓名、身分證
字號,單獨揭露交易價格與房屋屬性,「對公益
有必要」,並無侵犯隱私權問題,「無涉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 」 。
平面媒體經常可見房仲、代銷、建商每天告訴大
眾房價。自己做就不會侵犯隱私,政府做就會侵
犯隱私?
參考會計師簽證制度
• 房價交易透明化從地政機關接受交易登記
時就公布
•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有國家證照,如果
申報不實可進行懲處。
多管齊下,多重效益
→提高投資客持有不動產之資金成本、租稅
成本
→讓投資客釋出房地產
→增加有效供給
→房地產價格下降+政府稅收增加(財政改
善)
→增加社會福利財源,縮小貧富差距
→讓年輕人有買得起房地產的希望
→讓投資標的多元化
其他配套措施
• 土地交易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所得稅,但
增值稅可扣抵(不必修憲)
• 先從營利事業開始實施
• 交易頻繁或鉅額者,納入最低稅負制
• 照價收買:豪宅地段申報價格偏低者,按
其申報交易價格收買(修改平均地權條例
第16條: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
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 )
http://www.zillo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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